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

发布会主持人王琰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负责人王继延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马敬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助理王芳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助理常丽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

图文直播现场

法官正在接受媒体采访

新闻发布会现场
4月27日10:30,海淀法院召开“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竞业限制涉诉情形分析暨十大典型案例(2017)”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0:15:58]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召开“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竞业限制涉诉情形分析暨十大典型案例(2017)”新闻发布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16:48]
  • [主持人]:
    人才的流动是经济繁荣和市场活跃的象征,并且意味着理念的进步和知识的更新,但同时也不容忽视因“离职”“跳槽”而引发的相当数量的竞业限制纠纷的出现。法律的保驾护航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更显得尤为急迫和重要。如何高质高效的审理竞业限制类案件,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健康的经济秩序方法和人才流动方式,成为审判工作本身以及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通过向社会发布白皮书的形式,希望得到社会的关注和肯定。传播的不仅是停留于纸面的法律法规,更是其后蕴含的丰富的法律哲理以及灵动的司法理念,更希望藉此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提升全民法律素养,真正有效发挥司法的评价、规范和指引作用。最终通过正确导向的建立,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人才流动氛围,规范有序的竞争关系,形成共赢局面。
    [10:17:18]
  • [主持人]:
    会场正在准备中,敬请关注。
    [10:17:43]
  • [主持人]:
    发布会即将开始,本次发布会的主持人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副庭长王琰。
    [10:18:09]
  • [嘉宾 主持人王琰]:
    各位领导、同仁、各位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海淀法院一年一度的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今天,受邀出席本次发布会的领导与嘉宾有: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负责人王继延,以及对海淀法院工作给予持续关注与监督的,海淀区人大代表李春燕、海淀区人大代表赵德胜。今天,参加本次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法律与生活杂志、劳动午报。海淀法院网和海淀法院新浪官方微博,会对本次发布会,进行同步、网络图文直播,海淀区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区,辖区内,各类创新要素活跃、现代科技产业发达、高端管理和技术人才密集。随着区域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才的频繁流动,辖区内劳动争议案件处于高位运行态势。近年来,竞业限制类案件逐步进入司法视野,诉讼类型新颖,诉争标的较大,引发了各界的持续关注。正因如此,我们选择《竞业限制涉诉情形分析》,作为今年新闻发布会的主题。下面,请劳动争议审判庭负责人王继延为大家通报这份白皮书的主要内容。
    [10:20:23]
  • [嘉宾 王继延]:
    各位来宾、尊敬的区人大代表、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发布会。每年度,以白皮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劳动争议审判情况,是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的一项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应当承担的一份社会责任。2017年《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我们选择分析研究的对象是“竞业限制”问题。所谓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经营。通常用人单位为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会与特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实施竞业行为。受到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的劳动者因自主择业权受到限制,会得到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这种做法,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被普遍采用。竞业限制制度由于能够兼顾用人单位商业利益和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自由择业权,近年来也越来越受到用工单位的青睐和劳动者的重视。但实践中,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出现。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海淀法院对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共七年间,受理的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取得了332件案件的有效样本。这样的案件数量情况,在北京市的基层法院,甚至全国的基层法院中都位居前列。这与海淀法院身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辖区内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大量存在有着密切关系。实际上,根据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早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的2002年,海淀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就已经有当事人提出了竞业限制方面的主张和抗辩。目前对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主要源于《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定的相对有限与社会实践的不足,不仅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履行协议过程中易发生纠纷,而且在纠纷发生后,也难以依法有效维权。本期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就针对上述情况作出了回应。下面我将简要就白皮书的重点内容进行介绍。本期白皮书的内容分为主文和典型案例汇编,其中主文由六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竞业限制问题概述”主要介绍了竞业限制的概念,我国有关立法沿革以及现行法律规定。其中,特别对于社会公众容易混淆的:“竞业限制与不正当竞争”“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以及“竞业限制与忠诚义务”进行了区分和解释。 第二部分,是对竞业限制适用范围的阐释。如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2年,超过部分无效。竞业限制的地域和业务岗位范围应合理约定等。第三至第五部分,是此次白皮书的核心内容。其中第三部分,是对七年间,共计332件案件基本情况的统计分析。以数据加图表加分析的方式,直观的向社会呈现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通过历年受理案件数量的变化可以发现,此类案件整体呈现增长态势,并存在大量关联案件同时进入诉讼程序的特殊情况。进一步就涉诉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进行分类后发现:科技信息行业及教育培训行业成为此类纠纷的多发领域,而研发岗位、师资岗位和销售管理岗位是竞业限制纠纷多发的高危岗位。对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诉请进行归类后显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违约金是此类纠纷中的常见诉请。诉讼中,用人单位常在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一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赔偿经济损失。劳动者则主要诉请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上述当事人的诉请经过法院审理后,最终获得判决支持的情况并不相同。判决结案的164件涉及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案件中,25.6%的案件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诉请,判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判决结案的103件涉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案件中,62.14%的案件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请,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判决结案的30件用人单位主张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案件中,70%的案件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诉请。判决结案的22件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案件中,仅有1件,部分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赔偿主张,其余均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请。在第三部分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白皮书主文第四部分,对案件中常见争议焦点及导致该争议发生的原因作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例如:纠纷发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常首先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产生争议。经过对大量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审查,法院发现,导致这一争议的原因,系由于用人单位未采取规范、明确的形式就竞业限制问题与劳动者订立协议,或者混淆了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导致双方对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存在误判。其他归纳出的争议焦点并进行成因分析的还包括: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解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否应予支付等七项。第五部分,针对常见争议焦点,法院从审判实务角度,就双方如何避免纠纷的发生,如何有效维权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建议,以便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和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时参照执行。这些建议是:1、竞业限制的主体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指的是: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与特定劳动者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果随意扩大签订人员范围,用人单位可能会增大涉诉风险,增加额外成本,也不利于有效保护商业利益。2、达成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应基于双方的合意。建议用人单位采取“一对一”的形式,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待双方对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违约金等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以《竞业限制协议》单独文本或《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专章条款的形式予以确定。3、竞业限制协议内容应具体明确。比如可以以列举的形式约定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地域范围;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明确等等。4、在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明确告知对方,避免因解除权的不当行使,引发后续争议。第六部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结合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的现状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整体情况,就如何规范劳动就业市场,优化劳动法制环境,切实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一些具体的倡议和建议。主要内容有:1、坚持“双保护”原则,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以案说法、以法析理”开展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维权。2、借助海淀法院“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通过庭审直播、开示范庭、法官授课、网络课堂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作用和教育警示作用。呼吁区域内的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联手共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诚信用工和诚信就业的档案记录机制,为劳动者择业和用人单位招聘时的双向选择提供参考依据。3、借助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的发布平台,公布劳动争议审判动态;接受社会监督,倾听劳资双方呼声,针对性地提升劳动争议专业化审判水平,优化辖区内劳动法制环境。4、深化多方联动机制,合力化解劳资矛盾纠纷。努力完善和落实“六方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积极争取在工商行政部门、税务部门、社保部门、仲裁院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职能部门之间,建立相关信息沟通和共享制度,实现对劳动关系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纠纷化解的无缝衔接,共同促进辖区和谐有序劳动关系的构建。在典型案例汇编部分,我们精选了10大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的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就法律纠纷和法官裁判理由进行讲解和剖析。案例涵盖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因违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违法解除的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等问题。以上就是对此次发布的《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的简要介绍。希望通过此次白皮书的发布,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关竞业限制的法律知识,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也为避免和较少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一份贡献。再次感谢各位对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0:25:32]
  • [嘉宾 主持人王琰]:
    感谢王庭长全面而又重点突出的情况通报。为了让大家更加直观地了解,竞业限制涉诉的具体情形,我们在白皮书中同时通报了十大典型案例。在今天的发布会上,我们从中选取了三个案例,进行现场的讲解演示。首先,请劳动争议庭马敬法官为大家讲解,关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额外支付劳动者补偿金的案例。
    [10:29:12]
  • [嘉宾 马敬]: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今天我要与大家讨论的是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这个话题,劳动者要格外留心了,补偿金可不能少拿。我们先来看看案例。2005年4月李先生来到白云公司工作,他和白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是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约定李先生从白云公司离职2年内不得入职其他竞争企业,白云公司按照李先生月工资的50%也就是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也约定了如果白云公司在李先生离职后一个月内没有支付补偿金,那么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2015年2月李先生在白云公司工作了近十年后选择了自行创业,离开了白云公司。,不再与白云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白云公司在李先生离职后并没有按照约定向李先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李先生把白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白云公司支付二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96 000元。白云公司称在李先生离职时已经口头告知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所以不同意支付补偿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云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曾经告知李先生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所以没有采信白云公司的主张。因为李先生和白云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已经写明在李先生离职后一个月内白云公司没有支付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因此法院确认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于2015年3月解除。依据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经过法院询问李先生对于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意见,李先生要求白云公司再额外的支付3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白云公司向李先生支付协议终止前1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及额外3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一万六千余元。需要指出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离职之时已经告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那么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和额外的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就如本案的白云公司,正因为和李先生发生了诉讼,该公司更新了离职证明的格式,在劳动者离职时就在离职证明中写清楚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择业时就不受任何限制,白云公司也不需要再支付补偿金。最后,我想再给劳动者提个醒,如果在竞业限制期内,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也可以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谢谢大家。
    [10:38:07]
  • [嘉宾 主持人王琰]:
    下面,请劳动争议庭法官助理王芳,为大家讲解,关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案例。
    [10:42:32]
  • [嘉宾 王芳]:
    各位领导、嘉宾,大家上午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一则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案例。2009年12月,甄某入职天创公司担任销售总监,月工资15000元。双方签订了《知识产权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第一、甄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第二:自甄某离职起,天创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为月工资的50%。第三、如果甄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向天创公司支付违约金,数额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的5倍。2014年3月,甄某提出辞职。随后,天创公司在其竞争对手大地公司的网站中发现,甄某已在该公司担任重要岗位。在进一步查询大地公司的工商信息后,天创公司甚至还发现,该竞争对手的创始股东之一,就是甄某。双方协商无果,天创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甄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诉讼过程中,法院向社保部门及税务部门调取了证据,调查结果显示,甄某从天创公司离职后的第二个月,大地公司即以用人单位名义为甄某办理了相关手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合法有效,甄某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考虑到甄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造成的商业影响、持续期间、明知故犯的过错程度,及其对违约金潜在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法院支持了天创公司的请求,判令甄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通过这则案例,可以看到良好的劳资关系,不仅需要规范守法的企业,更需要诚信履约的劳动者。劳动者既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就应严格恪守竞业限制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按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我的案例,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10:44:39]
  • [嘉宾 主持人王琰]:
    下面,请劳动争议庭法官助理常丽,为大家讲解,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仍应依法支付的案例。
    [10:46:58]
  • [嘉宾 常丽]:
    各位领导、嘉宾,大家上午好!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但并未约定经济补偿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双方间竞业限制约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呢?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呢?如果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又应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支付呢?下面就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一起走进接下来的这则案例。2012年,吴某入职蓝天公司,担任总裁秘书,月工资5000元。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吴某离职后两年内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15年,吴某离职。当年10月,吴某提起诉讼,要求蓝天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庭审过程中,蓝天公司主张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故公司无需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再经法庭询问,蓝天公司并未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亦未举证证明吴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至此,案件的关键点落在《竞业限制协议》的第八条。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份协议。这份协议共计十四个条款,从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到竞争关系的释明,再到违约金的设立,其规定不可谓不详细。但协议第八条却为空白条款,我们可以看到该条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处为空白。也正是因为存在这样一个空白条款,蓝天公司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现蓝天公司未举证证明吴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故蓝天公司应支付吴某竞业限制补偿金。至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鉴于双方未明确约定,故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补偿金,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决蓝天公司按同期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案例讲解至此基本结束,但是这并非本次讲解的最终目的,我们希望通过这则案例,能够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如下建议。首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务必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做出明确约定。如果并未做出明确约定,事后也要积极协商。当然,如果实在无法达成一致,只要用人单位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的讲解到此结束。希望我的讲解为大家解决了讲解最初设置的疑问。谢谢大家!
    [10:48:24]
  • [嘉宾 主持人王琰]:
    感谢三位精彩而又生动的讲解,白皮书中的其他案例同样典型和精彩,希望大家不要错过。下面,请海淀法院党组成员、主管劳动审判的张弓副院长作总结讲话。
    [10:49:56]
  • [嘉宾 张弓副院长]: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刚才所通报的白皮书和典型案例,是对劳动争议热点问题之一的竞业限制类纠纷的总结和介绍。近年来,海淀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始终保持在高位运行,我院每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高达4000余件,数量位居民事案件的前列。从2011年我院成立劳动争议审判庭以来,在坚持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专业化、精细化审判的同时,不断加强与媒体、社会的沟通与交流,自2012年发布了第一份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今年已经是第五年公开发布白皮书,向社会各界及时通报劳动争议审判的相关情况。我院地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区,辖区内大量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林立,掌握大量智力成果和核心专业技能的高级人才频繁流动,各种“离职”、“跳槽”现象极为普遍,但由此也引发相当数量的竞业限制纠纷。为此,我们精心梳理近年来所受理的涉及竞业限制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对该类型案件的基本特点、适用范围、审理难点、成因分析等,进行系统归纳和全面总结,以期在高度提炼的基础上,能够较为准确和客观的反映案件情况和审理情况。也希望通过今天的通报,大家能对这一类型纠纷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并借此机会引起相关企业和劳动者的高度重视。我院历来注重劳动争议审判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通过不懈努力,我院劳动争议审判在制定裁判规则上能够发挥一定作用,通过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和经验探索,注重知识结构的更新和审判方法的创新,发挥引领建立良好就业秩序的作用。具体而言,我院审理竞业限制类案件主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一是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就业权,通过提高其法律意识,明确权利义务,降低纠纷风险;二是兼顾保护企业生产经营权,引导企业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形成尊重规则、崇尚法治的劳动就业环境。三是加强释法明理,通过个案指引和规则指导保障建立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人才流动氛围,创造共赢局面。今天,我们在这里发布《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希望得到社会的关注和肯定。于我们而言,传播的不仅是停留于纸面的法律法规,更是其后蕴含的丰富法律哲理,以及灵动的司法理念。希望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最后,我代表海淀法院焦慧强院长及全体干警向各位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10:51:28]
  • [嘉宾 主持人王琰]:
    感谢张院长高屋建瓴而又意味深长的讲话。确实如此,竞业限制纠纷的妥善处理,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人才流动氛围。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完善,离不开司法工作的良性助推、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更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希望通过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能够引发各方的关注与思考。最后,再次感谢各家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大力支持,要获取海淀法院更多的最新消息,可以扫描(官方版)白皮书封底的二维码,关注海淀法院的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推进司法公开,回应社会需求,同时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和支持我院的劳动审判工作,为构建更加和谐、健康、有序的劳动关系贡献力量。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53:0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54:09]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0:56:47]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张静思本次直播记录。感谢陈哲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的大力支持。
    [10:57:10]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0:5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