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公诉人

辩护人

被告人被带入法庭

旁听席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庭审

本院审委会委员听庭

被告人接受法庭讯问
2017年5月19日9:00,直播蚌埠中院审理安徽芜湖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洪建平受贿案
  • [主持人]:
    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08:51:2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蚌埠法院网直播主持人郭宗春,感谢大家对蚌埠中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
    [08:52:03]
  • [主持人]:
    现在我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据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至2013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担任芜湖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兼任安徽汽车零部件工业公司副总经理)、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二环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1997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洪建平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刘青山、翟厚圣等14人给予的价值人民币204.934062万元的财物、0.28万美元、0.2万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09.152782万元。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洪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9.15278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由蚌埠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副庭长马雪松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法官杜玲玲、人民陪审员吴国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陈海波当庭记录。
    [08:54:39]
  • [主持人]:
    庭审即将开始,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庭。
    [08:55:26]
  • [书记员]:
    请全体人员保持肃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全体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一)不得鼓掌、喧哗;
    (二)不得吸烟、进食;
    (三)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不得实施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六)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七)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域,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提问。
    (八)媒体记者经许可可以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但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者干扰庭审活动。
    (九)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十)行为人违反规定非法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十一)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原体进入法庭,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辩护人入席。
    [08:59:57]
  • [书记员]:
    请公诉人入席。
    [09:01:37]
  •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09:01:56]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2:34]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09:03:11]
  • [审判长]:
    请法警将被告人械具打开。
    [09:03:31]
  • [审判长]:
    现在查明到庭人员身份情况:
    [09:06:29]
  • [审判长]:
    公诉机关为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建平,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02195511xxx96,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曾任安徽省芜湖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2013年2月提前退休后任杭州万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万郡(包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香樟城市花园9幢1单元401室,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左岸小区x区xx幢xxxx室。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27日被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明利,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方成友,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8:17]
  • [审判长]:
    被告人洪建平,起诉书记述的关于你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是否准确?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罚?
    [09:10:03]
  • [洪建平]:
    准确;以前没有受过法律处罚。
    [09:10:47]
  • [审判长]: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合并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洪建平涉嫌犯受贿罪一案。本合议庭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马雪松、审判员杜玲玲、人民陪审员吴国群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马雪松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陈海波、陆敏婕担任庭审记录。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晓东、张倩出庭支持公诉。
    各诉讼参与人,以上宣读的关于合议庭、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基本信息是否听清楚了?
    [09:11:43]
  • [均]:
    听清楚了。
    [09:14:3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二条、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09:15:20]
  • [审判长]:
    1、申请回避权,即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地处理此案,可以要求换人审理。
    2、调取证据权,即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辩护权,即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最后陈述权,即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做最后陈述。
    5、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6、在接到本院的一审判决后,如不服本院的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的上级一级法院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09:17:44]
  • [洪建平]:
    听清了。
    [09:18:32]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公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09:19:38]
  • [辩护人]:
    不申请回避。
    [09:20:08]
  • [洪建平]:
    不申请回避。
    [09:20:44]
  • [审判长]:
    被告人,你什么时候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截止至今天开庭之日是否超过十日?
    [09:21:09]
  • [洪建平]:
    2017年1月5日收到的,已经超过十日。
    [09:21:39]
  • [审判长]:
    按照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记录的时间,我院已于2017年1月5日即开庭前十日向被告人洪建平送达起诉书副本,具体时间以被告人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上签字捺印的时间为准。截止到今天开庭,已超过十天,今天开庭符合法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22:28]
  • [公诉人]:
    宣读蚌检刑诉[2016]32号起诉书。
    [09:22:58]
  • [公诉人]:
    被告人洪建平,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02195511xxx896,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曾任安徽省芜湖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2013年2月提前退休后任杭州万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万郡(包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香樟城市花园x幢x单元xxx室,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左岸小区x区xx幢xxxx室。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27日被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6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告人洪建平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6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27日、自2016年11月26日至2016年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至2013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担任芜湖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兼任安徽汽车零部件工业公司副总经理)、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二环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1997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洪建平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刘青山、翟厚圣等14人给予的价值人民币204.934062万元的财物、0.28万美元、0.2万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09.15278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1995年至2012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担任芜湖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二环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青山的请托,为该公司项目选址、规划及向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供应油品等事项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先后7次在其办公室、家中等地收受刘青山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3.5万元。2015年1月,洪建平在其家中收受刘青山给予的芜湖市二环石油有限公司100万元股金证。
    二、1997年至2002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担任芜湖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及兼任安徽汽车零部件工业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翟厚圣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投标安徽汽车零部件工业公司商品砼项目、开发芜湖市人和苑小区立项、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1997春节至2009年春节,洪建平先后16次在其家中、南京同仁医院等地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杨琳收受翟厚圣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35万元。
    三、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担任芜湖市计划委员会主任、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接受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卢韬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芜湖开发伟星城项目规划、左岸小区协调拆迁等事项提供帮助。2005年至2008年上半年,洪建平先后2次在其家中、南京同仁医院等地收受卢韬给予的人民币1.4万元。2011年底,洪建平购买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左岸小区B区11幢1201室住房一套,该住房市场销售价格为146.666万元,洪建平实际购买价格为120.9195万元。2013年底,因安徽省芜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低价售房问题,洪建平害怕被调查,安排其妻杨琳到该公司补交购房款人民币25.6万元。
    四、1998年至2005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担任芜湖市计划委员会主任、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庆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芜湖开发铁佛花园小区、中央城项目规划、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2002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洪建平先后7次在其家中、南京同仁医院等地收受王庆、该公司副总经理马克勇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4万元,2003年8月至2011年底,洪建平接受安徽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装修,共花费人民币9.20426万元。
    五、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担任芜湖市计划委员会主任、安徽汽车零部件工业公司副总经理、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安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蒋伟刚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搬迁选址等事项提供帮助。2010年5月,洪建平以借用名义收受蒋伟刚给予的价值人民币8.783万元汽车一辆。2010年5月至2016年3月,其妻杨琳使用该车辆共花费保险费、税费等共计人民币2.523202万元,该笔费用由安徽安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六、2000年至2005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担任芜湖市计划委员会主任、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接受安徽金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丁劲松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芜湖开发房地产项目规划、方案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2005年至2007年春节,洪建平先后3次在其家中收受丁劲松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4万元。
    七、2001年至2008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担任芜湖市计划委员会主任、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星辰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瑜中的请托,为该公司资质申报、项目设计规划等事项提供帮助。2006年底,洪建平通过其妻杨琳在其家中收受张瑜中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2009年底,洪建平安排其妻杨琳将3万元退给了张瑜中。
    八、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担任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上海正地投资集团董事长任金荣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芜湖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2006年底,洪建平在上海浦东淳大万丽酒店收受任金荣给予的0.28万美元。
    九、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担任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许世灶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芜湖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协调拆迁等事项提供帮助。2008年上半年,洪建平在南京同仁医院收受许世灶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2009年底,洪建平得知许世灶被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后,将1万元退给了许世灶。
    十、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担任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荷兰丽塔集团中国总部总裁戴军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芜湖市取得项目设计、款项拨付等事项提供帮助。2007年2月,戴军到德国旅游,送给洪敏0.2万欧元,洪敏将戴军送其0.2万欧元一事告诉了洪建平。
    十一、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担任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柏庄控股集团公司总裁涂强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芜湖开发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等事项提供帮助。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洪建平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南京同仁医院等地收受涂强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十二、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担任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对中国雕塑学会、中国美术学院、芜湖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刘开渠奖”国际雕塑大展的规划、建设给予支持和帮助。2013年8月,中国雕塑学会安排洪建平夫妇出国旅游,共花费人民币6.5236万元,该笔费用由中国雕塑学会承担。
    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188.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洪建平任免职文件、芜湖二环石油有限责任公司100万股金证、工程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涉案单位财务凭证、有关部门会议纪要等书证;
    2.证人杨琳、洪敏、刘青山、翟厚圣、卢韬、蒋伟刚、丁劲松、张瑜中等人证言;
    3.被告人洪建平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9.15278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9:26:19]
  • [审判长]:
    被告人洪建平,以上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是否听清楚了?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09:57:18]
  • [洪建平]:
    听清了。对起诉书有一下几点异议:刘青山的100万股金证,我及时退还了;二、关于优惠价买房,我当时不知道具体房价,在2013年我让妻子讲优惠价补上了;三、关于丁劲松的,我没有在家收过他的卡和钱;四、关于雕塑协会,我和办公室主任去欧洲旅游,实际上我以前就去过欧洲。雕塑协会的评选、以及一些工作,我都参与工作;五、这些都是我主动交代的,具体金额我记不清楚了;六、我基本上是自首,且我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法院确认。
    [09:58:05]
  • [审判长]:
    下面由国家公诉人对被告人洪建平进行讯问。
    [09:58:25]
  • [公诉人]:
    你在什么时候担任副市长,主要分管什么?你有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刘青山有没有送你100万股金证?股金证上的名字是什么?在退还时,你有没有让他销毁?刘青山为什么给你股金证?你有没有在左岸小区买房子?你为什么会把钱补上?你和妻子出国的钱是谁出的?
    [09:58:59]
  • [洪建平]:
    我是2003年担任芜湖市副市长,分管城市建设;我在担任副市长时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刘青山有送我100万股金证;100万股金证的名字本来就是洪敏,这件事我知道;在退还时,当时有没有销毁我不知道,事后我也不知道;刘青山送我股金证是因为我以前对其的关照。我有在左岸小区购买住房当时是6500元一平米,当时买房我没有问过价格;在13年时,我听到楼下业主说,我就让妻子去房地产公司去查一下,我就让她把钱补上;在2013年8月,我和妻子一起去国外旅游,当时雕塑协会考虑我年龄比较大,让我们两一起去,当时去看了我的儿子,在那待了一天。当时产生的费用我没有出;丁劲松送我的钱,我说以组织调查为准。
    [10:00:50]
  • [公诉人]:
    你当时退股金证是怎么退的?刘青山说为你保留股金证吗?股金证写着你儿子的名字,代表着什么?你当时为什么退股金证?你当时让他销毁股金证吗?当时你的供述中,你怎么解释?关于低价购房的事,你有没有让卢韬给你优惠?当时优惠了多少钱?关于供述中关于低价购房的事,你怎么解释?关于你对于你的房子比别人便宜二十多万元,你怎么说?你知不知道中央有规定退休干部不能任顾问?你当时为什么出国考察?
    [10:02:14]
  • [洪建平]:
    刘青山不肯要,但是我还是退了,他当时可能说还会为我保留,我说我不会收的。当时我还给他,销毁是他的事,我退了是因为我不能收 。我自己销毁就说不清了,当时我没有考虑到要他销毁,当时我在悔过书中写了。当时房子便宜,具体多少我不知道,我没有和卢韬说低价卖给我,我妻子说优惠了二十多万元,我认为优惠价中有合理的部分,我没有做过这样的供述,我是为了省得让人说闲话,关于优惠二十多万元需要核实。我当时出国,是以顾问的名义出国考察,当时我已经退休,我不知道有这种规定。
    [10:05:36]
  • [公诉人]:
    关于刘青山的问题,你父亲去世时,丁劲松给你送钱没有?你和翟厚圣什么时候认识的?翟厚圣的这一笔事实属实吗?你的房子什么时候装修完的?中央城的是什么时候装修完成的?关于蒋伟刚的问题,你是借车吗?当时行驶里程是多少?你当时有没有归还的意思?你什么时候归还的?关于雕塑协会的费用,他们为什么邀请你出国考察?当时有几个顾问?你回国后有没有成果?你和丁劲松、任金荣什么关系?指控中的事实哪些是你说的?
    [10:06:46]
  • [洪建平]:
    我退股金证时没有约定;关于刘青山的票据当时没有毁掉,后来我就不知道了;后来在调查时说,股金证还在。我父亲去世时,丁劲松没有送钱;我和翟厚圣98年认识的;这一笔的指控事实是有的,但是数额记不清了;房子装修完毕是11月份左右。中央城是11年装修好的,是厨房和卫生间;我是找蒋伟刚借车,行驶里程一千多公里;我有归还的意思。双规的时候归还了;当时会长聘请我们为顾问,当时顾问我知道有三个;回国后,我在深圳做过一个关于雕塑的演讲;我和丁劲松是大学同学,我和任金荣是朋友关系,他儿子结婚时,我也送了5000元。指控中的12笔基本上都是我自己说的。
    [10:08:48]
  • [公诉人]:
    你认为起诉书中有异议的几笔,你的供述是否属实?
    [10:09:59]
  • [洪建平]:
    关于刘青山的问题,当时我就说供述不属实,纪委说没事,会有人来核实。
    [10:10:32]
  • [公诉人]:
    除了这几个有异议的,其他几笔有异议吗?你认为你是不是低价买房?
    [10:10:51]
  • [洪建平]:
    我对其他几笔事实没有异议,定性也没啥异议。对于低价买房,我只知道便宜了一点 ,当时也不算低了。
    [10:12:19]
  • [陪审员]:
    你在副市长时,你分管哪些?你爱人出国的费用谁出的?
    [10:12:48]
  • [洪建平]:
    主要分管城市规划,费用也是雕塑协会出的。
    [10:13:16]
  • [审判长]:
    控辩双方是否有新的问题补充发问?
    [10:13:43]
  • [均]:
    没有。
    [10:14:14]
  • [审判长]:
    下面由国家公诉人就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证据。
    [10:14:49]
  • [公诉人]:
    (一)主体身份
    犯罪嫌疑人洪建设平1995年任芜湖市计委副主任,2000年任市计委主任。其中1996年兼任芜湖市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至2000年,1997至2004年兼任安徽汽车零部件工业公司(安徽奇瑞前身)副总经理。2003年1月至2013年2月任芜湖市副市长, 2013年3月退休后至今在杭萧钢构下属子公司杭州万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法人代表,兼内蒙古包头市万郡(包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
    犯罪嫌疑人洪建平1995年担任芜湖市计委副主任后,兼任安徽汽车零部件工业公司(安徽奇瑞前身)副总经理,分管工程部和财务部。担任副市长后2003年至2004年分管农、林、水、民政和残联,2005年至2012年分管住建委、市容局、重点建设局、人防办并协管规划局,联系工商局、供电局等。
    综上,犯罪嫌疑人洪建平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符合职务犯罪主体要求。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犯罪嫌疑人洪建平的供述和辩解
    2、书证
    (1)2003年至2012年芜湖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证实犯罪嫌疑人洪建平在担任芜湖市副市长期间负责及分管工作情况。
    (2)安徽省委组织部文件。《关于洪建平同志提前退休的通知》2013年2月22日。
    (3)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
    [10:16:28]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16:59]
  • [洪建平及辩护人]:
    没有异议。
    [10:17:52]
  • [公诉人]:
    受贿犯罪证据
    第一笔受贿事实:收受安徽柏庄控股集团公司总裁涂强人民币3万元(证据内容略)。
    [10:23:09]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23:38]
  • [洪建平]:
    我不说明。
    [10:24:05]
  • [辩护人均]:
    没有异议。
    [10:24:38]
  • [公诉人]:
    第二笔受贿事实:收受荷兰丽塔集团中国总部总裁戴军2000欧元(证据内容略)。
    [10:25:18]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25:38]
  • [均]:
    没有异议。
    [10:26:07]
  • [公诉人]:
    第三笔受贿事实:收受安徽星辰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瑜中3万元,证据……
    [10:27:11]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27:28]
  • [洪建平]:
    06年之前,我没有给张瑜中提供便利,这一笔我认为定性上有问题。
    [10:28:34]
  • [辩护人(黄)]:
    关于三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是定性有异议。当时被告人的儿子考上大学,张瑜中是来送礼的,后来还把钱退了。
    [10:30:04]
  • [审判长]:
    请公诉人质证。
    [10:30:32]
  • [公诉人]:
    根据洪建平的供述,张瑜中的公司在申报资质时,找到了洪建平帮忙;被告人和张瑜中是大学同学关系,但是这更容易让张瑜中接近洪建平,本笔受贿事实是清楚的。
    [10:31:30]
  • [公诉人]:
    第四笔受贿事实:收受上海正地投资集团董事长任金荣2800美元(证据略)。
    [10:32:40]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33:00]
  • [洪建平]:
    是我小孩出国时,他们送的,任金荣的企业是08年以后进入芜湖的,对事实没有异议。
    [10:33:46]
  • [辩护人]:
    控方在举证时,省略了送钱事实;这一笔定性上存在争议,这一笔是人情往来。
    [10:34:15]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没有新的意见?
    [10:34:43]
  • [公诉人]:
    公诉机关没有省略事实,庭前会议已经确认;关于送钱的问题,被告人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
    [10:35:24]
  • [公诉人]:
    第五笔受贿事实:收受收受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许世灶1万元(证据内容略)。
    [10:36:14]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37:26]
  • [洪建平]:
    没有异议。
    [10:37:53]
  • [辩护人]:
    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说明一点,这是被告人主动供述的,且已经归还。
    [10:38:24]
  • [公诉人]:
    第六笔受贿事实:收受收受芜湖中联集团公司董事长翟厚圣人民币35万元(证据内容略)。
    [10:39:17]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39:38]
  • [洪建平]:
    翟厚圣送的钱,具体记不清楚了,时间离的太长,我相信组织的调查。事实是有的,是不是连续每年送的,我记不清楚。但是在07年,我到海南去了,不在家。我父亲去世时,我说了不接受任何 的钱,但是我只收了一个人的钱。
    [10:40:51]
  • [辩护人(黄)]:
    我们认为在数额上,少部分缺少言词证据。结合杨琳的证词请确定具体数额。
    [10:41:09]
  • [审判长]:
    公诉机关有没有新的意见?
    [10:41:37]
  • [公诉人]:
    被告人是有多次供述,且有同步录音录像,且供述和证人证言相吻合。翟厚圣多年连续送钱的事实是没有异议的。
    [10:42:11]
  • [公诉人]:
    第七笔受贿事实:收受收受芜湖二环石油公司董事长刘青山人民币3.5万元及100万元股金(证据内容略)。
    [10:42:39]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59:12]
  • [洪建平]:
    这个我是冤枉的,我及时把股金证退了。至于我的证言中说存在他那是胡扯的,我在签字时,我忘了说了,再后来的笔录中说了,我没有和刘青山说先把股金证放他那,我根本没想拿股金证,这一笔我不认。
    [11:18:42]
  • [辩护人]:
    关于洪建平的供述,第二天股金证就已经退了,这是事实。关于刘青山的供述,刘青山有多份言词证据,不止公诉机关读的这一份供述。在4月17日笔录中的供述,刘青山没有说过把股金证放他那的话;我们庭前申请了刘青山出庭作证;刘青山的多次供述是不一致的;16年的一份证词中说洪建平走过之后,我就把股金证等销毁了;关于书证,书证的来源,办案机关没有说明;但是我们去调查了,刘青山说在纪委调查时,纪委让我打电话给公司打电话找,最后在仓库的一堆废报纸中找到了,我们怀疑票据的真假,我们保持怀疑。请合议庭注意,有效的票据要有存根和发票和收据。本案的票证就是一张废票。
    [11:19:48]
  • [审判长]:
    公诉机关有没有新的意见?
    [11:20:04]
  • [公诉人]:
    关于被告人的供述,其做过多次有罪供述,而且笔录是依法提取的,笔录的内容都是被告人签字确认的。在每一份笔录中你都说没有刑讯逼供。所以说其有罪供述是真实的;关于刘青山的供述,多次说到股金证放在我这,出于洪建平的帮助,我以后还是会把股金证给洪建平;本案的股金证,目前只有股金证,并且有刘青山的确认,股金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11:21:01]
  • [辩护人]:
    控方说到洪建平没有被刑讯逼供等供述,洪建平的供述是在什么前提下说的,辩方认为控方的问话是有异议的,控方把前提设立好了再问的洪建平,洪建平的这些供述是不能作为言词证据采信的。
    [11:21:45]
  • [公诉人]:
    只有在刑讯逼供是,才有非法证据排除。但是本案不存在非法证据。
    [11:22:13]
  • [公诉人]:
    第八笔受贿事实:收受安徽伟星置业公司总经理卢韬1.4万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25.6万元购买伟星置业公司住房一套(证据内容略)。
    [11:22:50]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25:56]
  • [洪建平]:
    买房子,我讲的优惠价,是一次性付款的优惠价,我特别和卢韬说了,不要给予特殊优惠,然后他让我妻子去办理购房合同。我让妻子在调查后,补交房款了。
    [11:26:29]
  • [辩护人]:
    关于补交房款,也是为了自证清白。这一笔对三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言辞证据与书证不一致的,应当以书证为准;这一笔中最重要的是销售明细表,房子的价格比较要看什么时候;实际上洪建平购房是属于优惠对象;洪建平的买的房子是在2011年11月份推出来的优惠活动,在相同的时间段和优惠对象中,洪建平买的房子的价格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控方的价格比较不是同一时间段的。洪建平买的房子楼下的住户买的比洪建平的便宜。
    [11:27:41]
  • [审判长]:
    公诉机关有没有新的意见?
    [11:27:56]
  • [公诉人]:
    关于洪建平购房是否适用团购方案,洪建平是个人购买,不属于团购;其楼下购房的时间是2013年,我们比较的是同一年的价格,辩方的比较却是2013年和2015年的价格比较。
    [11:28:39]
  • [辩护人]:
    关于情况说明,洪建平适用优惠方案,这个优惠方案一直实行到2015年,只能用优惠对象和优惠对象的卖房价格对比。
    [11:29:17]
  • [公诉人]:
    关于情况说明,洪建平不属于老客户,洪建平以前为卢韬提供过帮助。辩方说的5000多元是2015年的价格,其楼下买房时是2013年,我们是在相同的面积在同一年的比较,我们认为这一笔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1:30:10]
  • [洪建平]:
    我妻子核对价格,发现有人的价格比我低,我怕别人说闲话,我让她不要考虑这些。
    [11:30:46]
  • [公诉人]:
    第九笔受贿事实:收受安徽杰成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庆、副总经理马克勇1.4万元,接受该公司装修个人住房费用92042.6元(证据内容略)。
    [11:31:30]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39:03]
  • [洪建平]:
    事实是存在的。卡我记不清了,但是我认了。关于房子维修,我父亲的房子,我只是修了厨房和卫生间,准备出租。香樟花园的材料基本是我买的,发票我也没怎么看。
    [11:39:45]
  • [辩护人]:
    书证与言词证据存在矛盾。这个九万多是根据三张表认定的,这个表是2016年4月份做的,香樟花园的装修时间是03年8月到11月份,但是有个买瓷砖的票是04年的,关于中央城,是11年下半年的装修,但是发票的抬头是14年的发票,11年已经完成了装修,怎么可能把14年的发票算在11年的装修上。
    [11:41:01]
  • [审判长]:
    公诉机关有没有新的意见?
    [11:41:17]
  • [辩护人]:
    关于香樟花园,有七张材料费的发票,有三张人工费发票,总共四万多元。现有证据证明杰成公司装修了房子,2004年的发票也可以说是2003年底的材料,关于中央城的发票,我们发现没有2014年发票的行为。关于三张表格的问题,这是案发后,杰成公司制作出的明细表,这个得到了马克勇的确定,且装修费用得到洪建平的认可。
    [11:42:26]
  • [辩护人]:
    关于2014年的发票,在卷宗中784页有原件。
    [11:42:43]
  • [公诉人]:
    卷宗中是2012年的发票。
    [11:43:11]
  • [公诉人]:
    第十笔受贿事实:收受安徽安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蒋伟刚送给的价值87830元汽车一辆,车辆保险费、税费等费用25232.02元(证据内容略)。
    [11:43:59]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51:07]
  • [洪建平]:
    我帮他忙都是借车以前的事。关于新车,是他公司的试驾车办好了牌照,我从没有想要奇瑞,但是这个事实是有的,我只是曾经和他说过我想换车。
    [11:52:17]
  • [辩护人]:
    所有书证显示,这辆车的所有人是安徽奇瑞公司,这辆车已经归还,这辆车已经被安徽奇瑞卖了,综上,这一笔的定性有异议。
    [11:52:59]
  • [审判长]:
    公诉机关有没有新的意见?
    [11:53:27]
  • [公诉人]:
    关于车辆的所有人,根据相关规定,不影响犯罪事实;洪建平在被纪委调查时,是蒋伟刚主动把车开回去的,车辆被卖了不影响洪建平的受贿事实。
    [11:54:00]
  • [公诉人]:
    第十一笔受贿事实:收受安徽金鼎集团董事长丁劲松4万元(证据内容略)。
    [11:54:47]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58:45]
  • [洪建平]:
    送的卡是有这个事实,但是都不是在我家里。我一直说以组织调查为准,有些东西我记不得,丁劲松在我父亲去世送了两万元不存在。
    [11:59:22]
  • [辩护人]:
    这一笔存在部分事实不清,控方自身存在矛盾。龙子湖法院没有提及丁劲松送给洪建平这四万的指控。
    [11:59:58]
  • [审判长]:
    公诉机关有没有新的意见?
    [12:00:19]
  • [公诉人]:
    龙子湖法院关于丁劲松的案件是2015年4月,洪建平案发是2016年五月。
    [12:00:48]
  • [公诉人]:
    第十二笔受贿事实:接受中国雕塑学会赴欧洲考察旅游,花费人民币6.5236万元,证据内容……
    [12:01:20]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2:02:30]
  • [洪建平]:
    我开始已经说了,这是我退休以后,雕塑协会聘请我为顾问,然后安排我们出去考察,主要是在法国,顺便去了一趟德国,我们的日程安排也是以考察为主,我认为这一笔是我工作的,不是受贿。
    [12:03:17]
  • [辩护人]:
    出国的日程大部分都是雕塑考察。
    [12:03:45]
  • [公诉人]:
    三、综合证据
    本案综合证据将分为三组进行出示。
    第一组证据:安徽省纪委《关于已送洪建平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的函》、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洪建平受贿案指定管辖的批复》等文书,证实:案件管辖权情况。
    第二组证据:量刑情节的证据。安徽省纪委出具的《关于洪建平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态度的情况说明》。证实:洪建平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陆续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违纪及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其中收受翟厚圣、刘青山、涂强、张瑜中、王庆、许士灶、蒋伟刚、任金荣财物是洪建平在组织审查期间主动交代并查实。洪建平能够比较深刻的反省自己的严重错误,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较为明确的认识,态度较好。
    第三组证据:扣押追缴情况证据。主要包括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及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检察机关共扣押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188.6万元。
    [12:12:29]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2:13:16]
  • [洪建平]:
    没有异议,省纪委的说明可能不是很全面。
    [12:13:42]
  • [辩护人]:
    同意被告人说的。省纪委肯定了洪建平的检举和提供线索的情况,但是还没有查实,其他没有意见。
    [12:14:15]
  • [审判长]:
    控辩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出示或新的质证意见说明?
    [12:14:34]
  • [公诉人]:
    没有。
    [12:14:57]
  • [辩护人]:
    一、辩方对刘青山的调查笔录,时间2016年11月5日;二、对刘杰的笔录;三、伟星置业的优惠方案;四、伟星置业的三份说明;五、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安徽奇瑞已经把车子卖了;六:洪建平的悔过书;七、委托书以及提出会面申请和决定书;八、雕塑协会的聘书;九、向中纪委提交的几份函;十、扣押物品清单;十一、中纪委监察部的关于陈树隆的报道;十二、龙子湖法院关于丁劲松案件的判决书,没有认定丁劲松向洪建平行贿四万元;十三、洪建平的一份病历。
    [12:16:14]
  • [审判长]:
    请公诉机关发表综合意见。
    [12:16:38]
  • [公诉人]:
    刘青山做过几次真实有效的供述,辩方说的调查笔录没有证据证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洪建平立功;关于龙子湖法院的判决书,可能是没有注意到这一笔犯罪事实。
    [12:17:15]
  • [审判长]:
    鉴于控辩双方没有新的证据出示、质证,本案法庭调查到此结束。
    [12:17:38]
  • [审判长]:
    现在休庭,下午13:30准时开庭!
    [12:18:40]
  • [主持人]:
    谢谢广大网友对本案的关注,下午13:30我们继续直播庭审情况!
    [12:20:18]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出庭意见。
    [13:32:47]
  • [公诉人]:
    宣读公诉意见书……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书证和证人证言向印证。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便利,有相关证人证言和大量书证证实。三、被告人收受他人财物,被告人非法收受刘青山等人共二百多万元,有证人证言和书证相互印证。四、被告人对大部分指控进行辩解,关于被告人和刘青山的供述是有其签字并且确认的,其受贿主观明显;关于低价购房的事实,其知道自己的房屋低于别人的房子时,补交了购房款;关于借车的事实,被告人使用汽车六年是事实;对于出国旅游,被告人说是出国考察,为什么会带家属出去,而且由雕塑协会出钱,而且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退休后不应该受聘为顾问;被告人的辩解不能采信,公诉机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五、被告人担任过领导干部,却步入犯罪道路,且受贿次数多、金额大,尤其是在担任副市长期间,收受贿赂次数多。六、被告人收受贿赂具有隐蔽性。七、其权力的隐蔽性,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被告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多次供述予以否认,请法庭依法裁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综上,请法庭结合证据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
    [13:55:26]
  • [审判长]:
    被告人洪建平自行辩护。
    [13:55:47]
  • [洪建平]:
    我不想多辩护。
    [13:56:06]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3:56:23]
  • [辩护人]:
    宣读辩护意见……本案需要坚定贯彻执行“审判中心主义”和“证据裁判”原则,这是本案审理的关键。证据裁判原则概括来讲就是:1、裁判认定(案件事实)必须要有证据,证据均需经庭审质证并以质证结果为准;2、证据必须符合三性(真实、合法、关联);非法证据须坚决排除;3、证明标准必须达到“确实、充分”,即所有疑点和矛盾均需合理排除。
    [13:58:08]
  • [辩护人]:
    第一大部分:关于本案事实、证据、定性方面的辩护意见。本案有十笔存在事实认定和定性不当的问题(详细内容略)。
    [13:59:55]
  • [辩护人]:
    第二大部分:关于本案量刑情节及幅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洪建平受贿案的数额认定,依据证据裁判规则和标准,可认定数额应为五十万左右,该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20万)标准,据此数额标准,其起点刑为三年,基准刑一般不超过四年。
    二、洪建平案不存在任何法定的“其它较重情节”、“其它严重情节”和“其它特别严重情节”。,因此可认定为洪建平案不存在基准刑上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洪建平家属已代洪建平退清了本案全部赃款……
    四、洪建平应具备“自首论”情节……
    五、洪建平在本案中应有“立功”情节可被认定……
    综上,辩方建议对本案被告人洪建平量刑可考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处罚。同时,鉴于洪建平一直患有严重呼吸窘迫症,随时有危及生命的可能,从人道主义出发,建议予其缓刑处理。
    [14:07:31]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对十二起的犯罪事实,有什么认识?
    [14:46:48]
  • [洪建平]:
    同意辩护人的意见。
    [14:47:13]
  • [审判长]:
    经过第一轮答辩形成以下焦点:一、事实认定不清:1.股金证问题;2.购房款的优惠问题;3.接受丁劲松的四万元问题贿赂;二、部分犯罪事实不清:1.装修款的问题;2.奇瑞汽车是不是借用的问题,以及奇瑞汽车的价值问题;3.出国旅游事实不清;三、定性存在争议,主要对是不是人情往来问题;四、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请双方紧紧围绕焦点问题进行第二轮辩论。
    [14:52:32]
  • [公诉人]:
    一、关于股金证的问题,我们不认同辩护人的观点,应当认定事实清楚:有证据表明及时退还是为了让刘青山保存,有相关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据是真实客观的,被告人也有过多次供述可以证实,这明显是双方的宣照不宣;被告人应当知道刘青山为什么送股金证给他,刘青山送的股金证名字是被告人的儿子,被告人没有督促刘青山销毁股金证,被告人很清楚股金证数额较大,怕放在自己这不安全。关于股金证来源的问题,是侦查人员依法提取的并且得到刘青山的确认,股金证是有效力的,公诉人认为,这一笔应当予以认定。二、关于低价购房的问题,不同意辩护人的意见,应当认定受贿的犯罪,金额就是退还的金额。根据伟星提供的销售明细表,被告人购买的价格是6500一平米,其楼下购买的是7941元一平米,十三楼购买的是8710元一平米,针对辩护人说有更低的价格时,我们查实十一楼是比较低,但是购买的时间是2013年,与被告人的购买时间差了两年;被告人之所以能低价买到房子,是因为2010年时,被告人给予了卢韬在项目上的帮助,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的购房价格优惠了二十多万元,其补交了25.6万元,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被告人退还购房款是因为纪委调查低价购房的事情,根据相关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应当以差额计算,所以这一笔的犯罪事实清楚。三、关于丁劲松四万元的问题,有相关证据相印证,犯罪事实是可以认定的。丁劲松的判决书是15年的,被告人是16年被双规的,而且丁劲松15年是以单位行贿的,这件案中行贿主体变了。四、关于翟厚圣的问题,不能认同辩护人的意见,这一笔有被告人的供述和翟厚圣的供述相互印证。五、关于杰成公司给被告人装修的问题,不认同辩护人的意见,杰成公司在03年给香樟花园装修的事实,有04年的发票是合理的,同样中央城的装修,被告人也没有支付费用,杰成公司有三张费用明细表,明细表证实了杰成公司装修花费了九万多元,且被告人对费用明细表也是没有异议的。六、关于出国旅游的问题,无论是考察旅游,与其担任的职务有很大关系,有证人证言表明,安排被告人出国旅游,是因为被告人给雕塑协会带来了利益,且被告人退休后担任顾问,违反了相关规定,据我们了解,雕塑协会的收入来源于社会服务,这次考察产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受贿。七、关于辩护人认定的人情往来的问题,本案中不符合人情往来,应当认定为受贿,张瑜中、任金荣、许世灶都是因为被告人给他们提供了帮助,而且数额上也超出了人情往来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八、关于借用车辆的问题,不认同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就是以借为名的犯罪,其妻子真正使用了汽车五年两个月的时间,且被告人和妻子买一辆车是没有问题的,被告人在没有使用车辆必要的情况下也没有退还的意思,车辆是蒋伟刚听到被告人被纪委调查时主动开回去的,且车辆使用除了眼邮燃油费外,其他费用都是蒋伟刚支付的,因此,该笔受贿数额是车辆的购置税、保险费和税费。九、关于量刑方面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不符合辩护人说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的主动交代是同种犯罪,不能认定是自首。
    [15:23:31]
  • [洪建平]:
    关于刘青山的股金证,我没有和刘青山约定,我有补做的说明。既然刘青山的公司是股份制企业,他一个人有权利决定吗?关于购房的问题,我从来没有说过最低价购买,房价不能用备案价来认定,其他的我也不想多说。
    [15:24:42]
  • [辩护人]:
    我认为控辩双方意见分歧比较大,我觉得控方的意见都是以卷宗来说的。关于刘青山的问题,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和刘青山有关于股金证的约定。还有关于票证,我们认为是废票,刑事指控对证据的要求要高于民事要求。关于伟星置业的问题,控方的价格存在较大异议,价格比较要在同一个论域里。关于量刑情节方面,我说的量刑情节都是根据相关规定的,于法有据。
    [15:27:3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首先由被告人洪建平做最后陈述。
    [15:28:33]
  • [洪建平]:
    对我已经认定的犯罪事实,我认罪。请求法院:1.除了刘青山的那一笔,其他的时间都比较长,请法院认真审查;2.请法院确认核实我的自首和立功的情节;3.请法院考虑我的实际身体状况,对我宣判缓刑。
    [15:29:27]
  • [审判长]:
    通过今天开庭,法庭认真听取了公诉人、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当庭讯问和被告人的当庭陈述,并且组织了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经合议庭评议,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已经质证、辩论,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吻合、互相印证,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辩论观点,将在判决时,予以综合评判。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择期宣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现在休庭。
    [15:30:40]
  • [主持人]:
    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参与。本案的裁判结果,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蚌埠法院网)将继续关注并及时发布,欢迎网友登录蚌埠法院网浏览。
    [15: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