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新闻通报会现场

成桂钦作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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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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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报会现场
6月7日10:30,大兴法院召开“涉银行卡案件审理情况及风险防范”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今天大兴法院将在本院机关召开“涉银行卡案件审理情况及风险防范”新闻通报会,就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并结合审判实践,就银行卡使用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以案说法,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10:15:22]
  • [主持人]:
    该新闻通报会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我院新浪官方微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也将对本次新闻发布会进行关注。
    [10:17:10]
  • [主持人]:
    现在来宾和媒体朋友们正在入场,请网友继续关注本次通报会。
    [10:17:28]
  • [主持人]:
    通报会由我院组宣科与新闻办朱冉主持,现在就让我们进入今天的通报会现场。
    [10:33:38]
  • [朱冉]:
    各位同志,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组宣科与新闻办朱冉,今天的新闻通报会由我主持。首先,对各位媒体朋友们能在工作百忙之中到场参会表示热烈欢迎,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关注与支持。这次新闻通报会的主题是关于我院审理的涉银行卡纠纷案件的情况,以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10:34:32]
  • [朱冉]:
    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通报会的嘉宾。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凤云,民二庭庭长高林,副庭长成桂钦,法官助理麻莉,出席通报会的新闻媒体有:《法制晚报》、《劳动午报》、首都政法综治网、《北青社区报》、大兴电视台。另外,今天的通报会还将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我院官方微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将在新浪微博平台对本次通报会进行微博直播,感谢网友们的关注和支持。
    [10:41:56]
  • [朱冉]:
    本次通报会有两项议程,第一项是主题通报,第二项是回答媒体提问,首先请民二庭副庭长成桂钦作主题发言。
    [10:45:39]
  • [成桂钦]: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志,大家上午好!
    [10:47:33]
  • [成桂钦]:
    银行卡作为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支付工具,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各类银行卡交易愈发频繁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涉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支付盗刷等银行卡纠纷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多。
    正确有效审理银行卡纠纷,对于维护持卡人和发卡行的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规范银行卡管理及金融业有序发展起到了正确的司法指引作用。我院受理较为集中的银行卡纠纷主要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盗刷类银行卡纠纷案件,二是欠款类银行卡纠纷案件。
    [10:48:46]
  • [成桂钦]:
    下面,我院将结合审判实践,将上述两类案件审理情况作简要通报,并就审理中发现的银行卡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社会公众提出一些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盗刷类银行卡纠纷
    (一)案件分类及典型案例
    盗刷类银行卡纠纷一般为持卡人起诉发卡行要求赔偿银行卡被盗刷本金及利息损失。按照交易介质不同,盗刷类银行卡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传统的有卡盗刷案件,例如以盗窃、复制伪卡等各种不正当方式获得的银行卡、信用卡及伪造卡进行的盗刷,二是无卡盗刷案件,例如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网络盗刷。被盗刷银行卡的损失应由谁买单?有人认为申领人保管不善应承担责任,有人认为商家审查不严应该负责,还有人认为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后果。
    [10:54:09]
  • [成桂钦]:
    案例1:被复制“伪卡”盗刷,持卡人起诉发卡行要求赔偿获支持
    2014年4月,原告吕某在被告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4年12月6日傍晚,吕某收到发卡行发送的短信提醒,告知其借记卡于12月6日17时48分07秒发生了一笔金额为45 000元的交易,于17时48分46秒发生了一笔金额为85 000元的交易。吕某认为上述两笔交易不是本人操作,收到短信提醒后,吕某持发生交易的银行卡就近到自助取款机进行了两笔取现操作,取现后吕某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交涉银行卡被盗刷事宜。12月8日,吕某到公安部门报案。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吕某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认为发卡行未妥善保管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要求发卡行赔偿被盗刷的130000元存款损失及相应利息损失。
    [10:54:49]
  • [成桂钦]:
    本院经审理认为:经公安部门侦查,涉案两笔交易中,金额为45 000元的交易系通过名为“智付通”刷卡机器完成的刷卡交易,该笔款项收款人为樊某,刷卡机器由被告某银行的分行提供,地点位于云南省;另一笔金额为85 000元的交易系通过pos机刷卡完成,交易地点在武汉,收款人为某建材商店, pos机系经商户申请由银行提供。两笔交易系于2014年12月6日17时完成,地点均不在北京市,而庭审中吕某提交了证据证明其于2014年12月6日19时在北京市某地区以涉案借记卡取款,根据上述交易的时空距离判断,原告吕某难以使用同一张借记卡往返两地甚至三地操作,可以认定涉案借记卡的诉争交易系他人使用伪造银行卡进行。
    法院认为被告某银行经审核向原告吕某发放了银行卡,双方之间形成借记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发卡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即银行要对所发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也包括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使用。涉案两笔盗刷交易系通过伪卡在银行提供或经银行认可的服务设施上完成,产生交易的银行卡不具备有唯一的可识别性 ,银行卡系统不能有效分辨真卡和伪卡系造成盗刷的重要原因。银行虽抗辩称系吕某泄露密码导致银行卡被盗刷,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据此,该案判决某银行对吕某被盗刷的13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56:51]
  • [成桂钦]:
    上述案例是在能够认定“伪卡”盗刷的事实基础上的判决,实践中,银行卡被盗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持卡人丢失、泄露银行卡及密码,不法分子直接用原卡取现的盗刷行为,二是不法分子获取银行卡账号、密码,通过克隆、复制出伪卡进行盗刷。在真卡交易的情况下,绝大部分发卡行的银行卡的章程、领用合约等文件中载明了“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等约定,那么由于持卡人的原因导致他人获取了银行卡和密码,持卡人卡内资金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而在伪卡交易的情况下,持卡人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则需要法院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进行判断。
    [10:57:45]
  • [成桂钦]:
    案例2:手机转账款项“去向不明”,持卡人起诉发卡行赔偿被驳回
    2012年3月,原告叶某在被告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交易方式为凭密码交易,办卡的同时叶某向发卡行申请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2015年9月12日,凌晨2时13分,叶某收到发卡行发送的手机短信息,其内容显示:“泄漏验证码有资金被盗风险!转账验证码******,收款人苟某某,转账50000元”,凌晨2时17分,叶某的银行卡转账支出5万元,收款人为苟某某。9月12日上午,叶某向公安部门报案,称转账给苟某某的50000元非本人操作,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叶某将发卡行起诉至法院,认为发卡行未尽到保障其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要求发卡行赔偿因信用卡被盗刷产生的50 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损失。
    [11:01:20]
  • [成桂钦]:
    该案经审理查明了通过叶某的信用卡转账给苟某的50000元为手机客户端即手机银行进行的转账。手机银行进行转账的操作步骤为:输入银行卡的卡号、查询密码、附加码,登录进入手机银行,进入手机银行后,选择转账汇款操作模块,输入收款人的姓名、账号及转账金额,再输入预留手机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及取款密码,最后完成转账汇款交易。
    对于通过上述手机转账方式进行的可能性“盗刷”被告某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对此,承办法官认为,涉案的交易系通过手机银行完成,不同于“伪卡”交易,不涉及自助设备、移动消费终端等固定机具及实体的银行卡完成的交易,手机银行网上交易需要多重身份信息验证,包括身份信息、预留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交易密码等,第一,叶某自愿申请开通手机银行,绑定了手机号码、设定了登录密码、取款密码,上述多重信息理应只有叶某本人知晓并保管;第二,叶某在申请开通手机银行时,银行提供的签约单中对重要信息保管、手机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提示说明,即银行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第三,银行是收到绑定手机号码正确的支付指令后进行的转账操作,叶某认可在交易发生时收到了银行发送的交易完成短息提示,银行在手机转账交易流程中并无违反交易流程的行为。综上,承办法官认为叶某仅举证证明其信用卡资金账户减少的事实,未举证证明被告发卡行在资金转账操作流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存在其他损害资金交易安全的行为,据此,该案判决驳回了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
    [11:01:35]
  • [成桂钦]:
    部分持卡人认为,无论是有卡盗刷还是无卡盗刷,损失的都是银行卡内的资金,银行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在盗刷案件中,持卡人和银行其实都是受害者。持卡人资金受损,银行业也面临着业务风险的不断增加。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与信息被盗取存在的关联性、当事人各方的义务、举证能力、防范和承担风险的能力,确定发卡行、持卡人承担的责任,合理界定各方的责任比例,更有利于所有的持卡用户和银行明白自身权利义务的边界,从而更加谨慎按照自身义务范围做好防范工作,达到既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11:11:25]
  • [成桂钦]:
    从上述两个案件来看,在能够认定 “伪卡”盗刷的案件中,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月1日起,国内银行全面关闭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磁条交易功能,这就是银行业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措施,这与银行卡被盗刷不无关系,因为相对芯片卡而言磁条卡安全性较低,持卡人在POS机或ATM机上刷卡后留下的磁条信息甚至密码,容易被不法分子复制,造成盗刷,而芯片卡信息存储更安全,不易被伪造;当然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还应当包括保障网上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的安全性,在无卡盗刷案件中,无需使用物理卡片,交易的完成需要审核持卡人的多重身份信息,并且需要通过持卡人的手机验证才能完成,盗刷风险可能发生在信息泄露、手机病毒等环节,银行在开通网络支付功能时应尽到谨慎提醒义务,应在接到正确的支付指令的情况下进行划拨转账,同时持卡人选择开通网络支付功能就需要承担更多的信息保管及谨慎操作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盗刷遭受资金损失的风险。
    [11:11:50]
  • [成桂钦]:
    以上两个案件是比较典型的案件,还有一些案件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综合持卡人、发卡行的过错程度判决各方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如,在 “伪卡”盗刷案件中,如果持卡人对于银行卡、密码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在持卡人过错范围内减免责任,在网络交易盗刷过程中,如果银行的支付流程存在漏洞、未尽到告知义务、未经持卡人同意单方面开通网络支付功能等违约情形,银行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1:12:14]
  • [成桂钦]:
    (二)银行卡盗刷案件的特点
    本院在审理过程总结了盗刷类案件的三个特点,一是大部分案件存在刑民交叉的情形,此类纠纷背后往往是侦破存在一定难度的刑事案件,持卡人在民事案件起诉之前,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在刑事案件侦查进行中或追赃未完成时主张民事权利,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违反民商事、刑事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不影响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二是盗刷事实认定困难。特别是无卡盗刷案件,由于无卡交易并不以银行卡片为介质,持卡人能够证明盗刷事实存在的证明手段较为有限,实践中多为盗刷网络IP地址与持卡人实际地址不符、持卡人手机号被盗用、银行交易系统有漏洞等情况,即便从刑事案件侦查角度,盗刷事实、盗刷款项的去向有时也难以查明;三是案件处理结果来说,调解难度大,多数案件“宁判不调”,银行卡支付渠道不仅涉及持卡人、发卡行,还往往涉及到收单机构、商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一般持卡人起诉银行索赔,法院以合同关系进行审理、判决,但具体盗刷产生是在哪一个支付环节出现了问题较难查明,判决之后可能涉及到具体盗刷责任人追偿的问题,所以此类案件调解难度大。
    [11:12:33]
  • [成桂钦]:
    (三)就银行卡被盗刷问题提出四点防范建议
    根据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的审理情况,我院对持卡人及发卡行等提出四点防范建议:
    第一,持卡人申领银行卡时,应当设置复杂密码并妥善保管,办理业务后也要将凭条彻底粉碎或自己收好,以防泄露信息,刷卡交易时要留心卡槽口有没有被改装过,收银员有无重复刷卡、手机收到病毒短信等异常行为,同时,持卡人可以设置短信通知服务,在银行卡金额变化时能及时收到短信通知,以便随时掌握银行卡账户金额动态。对于信用卡,要使用密码加签字的方式进行消费,不要误认为没有密码更安全,有一个案例是在原告的银行卡在无密消费的情况下被盗刷,持卡人起诉商户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要求赔偿盗刷损失被判决驳回,一般而言,商户对签名消费的笔迹仅仅是形式审查,如果盗刷消费签名与预留签名没有明显外观的不一致,即可以认为商户尽到了基本的审核义务。
    [11:12:56]
  • [成桂钦]:
    第二,发现账户异常变动后,做到三个“尽快”: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伪卡交易,一般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所以持卡人在发现账户异常变动后,要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等,证明人卡未分离;尽快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是否发生了账户异常变动的情形,确认发生后立即办理临时挂失,避免损失扩大;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及时的挂失和报案,有利于法院从时间和空间上判断真卡是否出现在提现或消费现场。在上面提到的吕某的案例中,吕某在收到账户支出异常短信后,立即携带银行卡到附近的ATM机取款,第二天到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取得了确认交易发生时自己及银行卡不在刷卡地的关键证据,最终本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吕某银行卡被盗刷的经济损失。
    [11:14:39]
  • [成桂钦]:
    第三,持卡人要谨慎开通网络支付功能。电子化支付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交易风险,持卡人要根据自己的消费习惯、对新技术的应用能力等条件判断是否需要开通网络支付功能。正常流程下,开通网络支付功能需由持卡人提出申请并设置绑定手机号、密码等重要信息,但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部分持卡人在申请开通网络支付功能时并未认真阅读发卡行申请单上载明的风险提示,甚至主张支付密码、手机号绑定均由银行工作人员帮助完成,开通后对网络支付流程操作并不熟悉,有些持卡人以绑定手机号码接收并打开过病毒短信,这些都是造成无卡盗刷的风险因素,而持卡人对网络支付风险缺乏警惕性增加了被盗刷的机率,受损失后及时保存证据十分重要,但日常的防患于未然同样必不可少。
    [11:15:45]
  • [成桂钦]:
    第四,发卡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单机构就被盗刷风险点及时进行升级或技术改善。涉盗刷案件的审理是根据原、被告的储蓄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则,可能判决被告银行承担一定的责任,事实上,并不完全能将“伪卡”的责任简单的归咎于银行,交易流程中涉及的收单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有可能是被盗刷的风险点,这可能涉及到到后续的追偿问题。有的银行机构就在庭审时提出,应该通过在ATM柜员机上加装密码防护罩、加强巡逻和提高风险提示等方式防范风险,已使得在ATM机上安装盗录设施的案件大量减少。防范被盗刷事件的产生需要发卡行、收单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从提供的交易场所、设备、系统的安全性层面全方位的保障交易的安全。
    [11:16:03]
  • [成桂钦]:
    二、欠款类银行卡纠纷
    (一)典型案例
    欠款类银行卡纠纷一般为信用卡持卡人在逾期还款的情况下,发卡行起诉要求持卡人偿还本金、利息、罚息等款项。该类案件由于权利义务较为明确,法律关系不复杂,涉及金额不大,双方当事人有时候情况下也能达成调解。 案件审理中,一般持卡人多数因偿还能力问题产生了逾期欠款,均同意偿还欠款本金,但会抗辩不同意支付利息、罚息。关于利息、罚息的标准约定也是百姓日常生活中比较关注的问题。
    [11:16:22]
  • [成桂钦]: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2013年8月15日,被告陈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该信用卡的申请表上载明了《某银行信用卡章程》、《某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某银行收费标准》。陈某在信用卡申请表中手写有以下内容:“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 2013年12月6日,发卡行向陈某发放信用卡,信用。2015年1月12日陈某逾期还款,逾期透支本金为54 017.04元,陈某逾期后,发卡行多次上门、信函及电话催收未果,后发卡行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逾期透支本金54 017.04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本息共计11万余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银行卡。陈某向发卡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通过信用卡使用了银行款项即进行透支,其与发卡行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
    [11:19:02]
  • [成桂钦]:
    陈某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表示愿意接受领用合约、章程、收费标准的约束。经审查,《某银行领用合约》载明:因乙方未按照约定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应按不足最低还款额部分的规定比例支付滞纳金;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申请表所载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银行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等。《某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载明:持卡人在逾期、未全额还款、预借现金等情况下,记收循环利息,按约计收复利,日利率为0.05%,年利率为18%;滞纳金系当持卡人未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或有延期还款时收取,收费标准为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笔。
    庭审中,原告某银行提交了其主张利息、罚息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式,符合上述收费标准及领用合约的约定。法院经审理认为领用合约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的情形,陈某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也表示愿意受约束,其在还款期内未还款已经符合银行收取贷款利息、滞纳金的标准,故判决支持了原告某银行要求被告陈某支付本金、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
    [11:19:43]
  • [成桂钦]:
    (二)欠款类纠纷中持卡人存在的错误认识
    我院在该类案件审理张发现,部分持卡人在申请信用卡时对发卡行的计收制度或规定没有正确的认识,产生账款逾期之后才意识到会产生高额的利息、罚息,目前存在的错误认识有以下四种:
    一是持卡人误认为所有发卡行均废除了全额罚息条款。目前,银行信用卡计息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全额罚息;另一种是按当期未清偿部分计息。现在部分银行仍采取全额计息的方式,由于持卡人对信用卡领用条约不了解,一旦迟延还款就会因产生全额罚息引发纠纷。
    二是持卡人误认为只要在免息期内清偿了当期最低还款额,即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免息期仅针对当期全额还款的持卡人,持卡人虽清偿了最低还款额,但银行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利息。
    [11:21:11]
  • [成桂钦]:
    三是持卡人误认为信用卡被盗刷、盗用后发生的款项是第三人造成的,银行应承担还款责任,有一些案件是银行起诉持卡人要求偿还本金、利息,持卡人以涉案款项系被盗刷为由拒绝还款的,而法院最终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主要原因是依照还款责任分担原则,持卡人挂失前产生的款项发卡行不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发生了盗刷、盗用的情形,持卡人也应当在清偿款项后向犯罪嫌疑人追索。
    四是持卡人误认为信用卡逾期欠款清偿完毕后发卡行应立即删除不良信用记录。由于持卡人的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一旦逾期还款达到一定期数,发卡行将持卡人不良信用信息上报央行。由于该记录保存在央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中,发卡行可能无权自行修改。
    [11:22:58]
  • [成桂钦]:
    (三)针对信用卡错误认识提出的三点防范建议
    针对持卡人的上述认识误区,我院提出三点防范建议:
    一是建议持卡人在申领银行信用卡的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计费标准,向发卡行详细咨询信用卡的使用方法,特别是关于利息、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的相关规定,正确评估欠款逾期后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
    二是建议广大发卡行在手续费、滞纳金、罚息等收费项目方面做到公开透明,收费更加合理,同时加大对涉及持卡人权益条款的释明力度,帮助持卡人了解信用卡领用合同的内容、使用规范、计费标准,引导持卡人理性消费,避免信用卡不当使用给消费者留下消费陷阱。
    [11:23:46]
  • [成桂钦]:
    三是持卡人应理性消费,避免出现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恶意透支不仅给自己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还会留下信用污点,甚至存在违法风险,持卡人定期检查自己的信用卡账户还款情况,如果出现因疏忽造成的逾期要及时还款,避免损失扩大。
    以上是我院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全部内容。银行卡消费市场的有序性、安全性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持卡人要有规范用卡、风险防范的意识,发卡行也要依法、合规提供信用卡服务,保障消费者用卡安全及消费权益,我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将持续按照公平、对等原则,在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寻求利益平衡,依法界定各方的责任比例,达到既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11:25:45]
  • [朱冉]:
    谢谢,成桂钦副庭长的主题发言。根据会议议程下面进入媒体提问环节,欢迎记者朋友们就本次通报会内容进行现场提问。
    [11:30:08]
  • [主持人]:
    新闻通报会进行媒体提问。
    [11:31:54]
  • [朱冉]:
    现场提问到此结束。如有记者想继续采访,可以在散会后与我们联系。
    [11:44:43]
  • [朱冉]:
    本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关注与支持,谢谢大家!
    [11:46:1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到场的记者朋友和各位网友的关注,同时要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
    [11: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