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新闻通报会现场

新闻通报会现场

祁广燕法官作主题发言

媒体提问

媒体采访

新闻通报会现场
6月15日10:30,大兴法院召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今天大兴法院将在本院机关举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该院通过总结分析近年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及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挑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10:28:24]
  • [主持人]:
    该新闻通报会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我院新浪官方微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也将对本次新闻发布会进行关注。
    [10:33:16]
  • [主持人]:
    通报会由我院组宣科与新闻办贾薇主持,现在就让我们进入今天的通报会现场。
    [10:33:53]
  • [贾薇]:
    大家上午好!我是大兴法院组宣科与新闻办干警贾薇,今天的新闻通报会由我主持。首先,对各位媒体朋友到场参会表示热烈欢迎,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关注与支持。这次新闻通报会的主题是关于我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情况,以及结合典型案例进行释法。
    [10:44:32]
  • [贾薇]:
    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通报会的嘉宾。我院黄村人民法庭法官祁广燕、刘青、彭珍珍、杨雪以及法官助理莫嘉敏。出席通报会的新闻媒体有:《劳动午报》、《大兴报》、大兴电视台。另外,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次通报会进行现场网络图文直播,我院新浪官方微博也将全程微博直播相关情况,感谢网友们的关注和支持。
    [10:47:55]
  • [贾薇]:
    本次通报会有两项议程,第一项是主题通报,第二项是回答媒体提问,首先请法官祁广燕作主题发言。
    [10:50:08]
  • [祁广燕]: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法院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也呈多发态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中的难点,具有专业性强、调撤率低、大多涉及鉴定、审理周期较长等特点。对此,我院通过总结分析近年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及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挑选典型案例,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发生的原因、诉争焦点等方面以案释法,引导公众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下面我就大兴法院近年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典型案例向大家作简要通报。
    [10:51:16]
  • [祁广燕]:
    一、近五年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五年来,我院共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21件,其中2013年受理28件;2014年受理24件,2015年受理24件,2016年受理27件,2017年截至5月16日已受理18件,整体呈稳定多发趋势。
    从结案方式上看,近五年来我院审结的93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除2件以移送方式结案外,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42件,占结案数的45.2%;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24件,占结案数的25.8%;以调解结案的有25件,占结案数的26.9%。调撤率为52.7%。
    [10:52:07]
  • [祁广燕]: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纠纷发生的区域相对集中
    作为大兴区新城和行政中心,黄村镇辖区内的大型医疗机构相对较多,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导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发生的区域也相对集中。我院黄村法庭近五年来受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占全院该类案件数量的63%。
    (二)案件审理专业性较强
    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判断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审理绝大多数涉及鉴定,一般需由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患者所诉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评判。因而在此类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10:52:38]
  • [祁广燕]:
    (三)多种原因导致鉴定难以进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同意预交鉴定费、对提交鉴定的检材不认可、病历有瑕疵等原因导致鉴定难以继续进行。部分鉴定机构以案情疑难复杂或当事人矛盾尖锐为由退回或终止鉴定。因医疗纠纷专业性较强,在缺乏鉴定意见作为参考的情况下,法官较难对事实作出认定。
    (四)案件审理周期长
    医疗纠纷案件大多涉及鉴定,由于鉴定程序繁琐,专业性强,有的案件还需进行二次鉴定,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相比较长。
    [10:53:11]
  • [祁广燕]:
    (五)案件调撤率低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事实认定和赔偿金额争议较大,调解工作较难开展,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相比,调撤率较低。
    (六)患方举证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及该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患者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对于医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难以举证,一般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完成举证。
    [10:55:53]
  • [祁广燕]:
    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医方的服务质量存在瑕疵
    一是部分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患者病情观察不仔细,没有严格按照相关医疗规范进行诊疗,导致诊断错误;二是纠纷防范措施不力,不能换位思考,没有将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阶段,在纠纷产生时处理不当,导致矛盾逐渐加深。
    (二)患方对医疗结果期望过高
    由于患方缺乏医学专业知识,不能意识到每一个诊疗过程都可能存在风险,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一旦发生不利后果,患方往往会认为是医务人员侵害了他们的利益,产生纠纷。
    (三)医患双方缺乏沟通
    一方面,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对于诊疗过程中的风险没有及时向患方告知,在纠纷发生时也未能进行有效沟通,导致矛盾激化;另一方面,部分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及时向医护人员反映自身不适,从而错过诊疗的最佳时机,为此产生纠纷。
    [10:56:29]
  • [祁广燕]:
    四、法院建议
    (一)对医方来说:一是要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要在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加强医疗质量检查,特别是要规范病历的制作,病历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重要证据,医方要对诊疗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详细记录,并注意保存好病历。二是要强化服务意识与法律意识。高尚的医德可以化解医疗风险,要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心,改变作风,以患者满意作为医疗服务的标准;良好的法律意识能够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和自觉性。三是要加强与患方的沟通交流,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对诊疗过程中的相关风险、医疗费用等方面对患者及家属全面告知、及时释明,并尽可能将告知情况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备于产生诉讼时证据的提取。
    [10:57:29]
  • [祁广燕]:
    (二)对患方来说:一是增强法律意识,在发生纠纷时,应理性解决,避免行为过激,置自身于受刑事制裁的风险之中;二是注重证据的收集,保存好病历、报告单、医疗票据等材料,提高自身举证能力;三是在诉讼过程中在必要时积极配合法院对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避免因不配合鉴定而对自身产生不利后果。
    [11:02:19]
  • [祁广燕]:
    【典型案例一】医方延误诊断 法院判其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介绍:吴某与袁某系亲戚关系,2010年,吴某借用袁某的身份证到一家公司工作,该公司以袁某的名义为吴某交纳了北京市社会保险。2014年7月,吴某持以袁某名义办理的社保卡到甲医院心内科、呼吸科等科室就诊,在就诊的第三天,吴某在就诊检查过程中出现呼吸困难、神志不清,后经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原告(死者吴某的亲属)申请对甲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吴某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认定:甲医院在对患者吴某的诊疗过程中,延误了病情的诊断,使患者丧失了早期救治的时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11:02:54]
  • [祁广燕]: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意见书建议医方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甲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对吴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责任比例,法院根据鉴定结论酌情确定甲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甲医院赔偿四原告37万余元,并判决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1:03:20]
  • [祁广燕]:
    法官释法: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过错及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错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应尽到充分谨慎、积极注意的义务,因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由医方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费票据是患者主张赔偿的重要依据。患者在就医时应携带本人的社保卡和身份证,不应随意借用他人证件就诊,否则可能面临风险,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03:46]
  • [祁广燕]:
    【典型案例二】原告申请鉴定未交费 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2014年3月,张某因咽喉异物感数月余到乙医院入院治疗,诊断为会厌囊肿,高血压、糖尿病,张某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因血糖控制欠佳,于内分泌科调整血糖,血糖控制稳定后,行支撑喉镜下左侧会厌囊肿射频摘除术。张某及其丈夫在乙医院耳鼻咽喉科咽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同意书上载明:经过医生详细告知,对手术同意书中各项内容有了全面了解,充分理解了该项手术可能面临的风险。经过认真考虑,我自愿选择该项手术治疗,同意贵院耳鼻喉科实施该项手术。
    根据乙医院出院记录记载:手术顺利,术后给予对症抗炎治疗,并根据病情变化给予对症相关处理。出院情况为张某诉咽部无明显疼痛,无咳嗽、咳痰及痰中带血,无发热,一般状况良好。查体:会厌无充血肿胀,会厌谷术区可见伪膜生成良好,未见明显渗出。于是张某于2014年3月30日出院。后张某出现咽干、咽喉肿痛、咽喉发痒、干呕、咳嗽、说话吃力等症状,多次到其他六所医院治疗。根据张某提供的医院处方,临床诊断一栏中均载明为慢性咽炎。
    [11:15:54]
  • [祁广燕]:
    张某称,上述症状均是由于乙医院未尽到说明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造成的,故诉至法院,要求乙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对乙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后经鉴定机构多次联系张某,均未收到该案鉴定费用,故终止本案鉴定。后法院再次向张某释明该鉴定的重要性,张某仍坚持不进行鉴定。
    [11:16:13]
  • [祁广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向本院提交了鉴定申请,本院亦依法委托了相关鉴定机构,但张某坚持不交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另外,张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给其造成损害,故对张某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及该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医学专业问题,一般需由专门机构对前述事项进行评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
    本案中,原告对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后又未按规定预交鉴定费,视为放弃了鉴定申请。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属于举证不能,应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1:16:42]
  • [祁广燕]:
    【典型案例三】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法院判其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介绍:2012年10月,于某因双膝内翻入住丙医院,丙医院于2012年11月行左胫腓骨截骨矫形孟氏架外固定术,于2013年4月行右胫腓骨截骨矫形孟氏架外固定术,2013年6月,于某要求出院。2013年11月,于某再次入住丙医院,入院诊断为:左小腿矫形术后畸形愈合、左小腿骨外露、右小腿下端骨外露、右小腿下端骨不连、右小腿胫骨骨髓炎、右小腿接触性皮炎,行左小腿畸形愈合闭合穿针孟氏架外固定术、左小腿死骨去除创面缝合术、右小腿腓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小腿孟氏架调整术。2015年4月,于某到丁医院就诊,检查右小腿内侧有皮肤缺损、骨外露,烧伤科诊断为:骨髓炎、皮肤缺损,处置为:手术治疗、随诊,现仍在治疗过程中。
    审理过程中,于某申请就双腿诊疗过程中丙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腿部肢体现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一)丙医院对被鉴定人于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未尽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2.未尽合理的医疗注意义务之结果避免义务;3.术前准备措施不完善;4.未能正确合理使用抗生素及时行感染灶、分泌物细菌培养和药敏实验,有效控制感染;5.行左小腿手术操作过程技术措施不完善,手术后固定没有起到有效的固定作用导致左小腿截骨畸形愈合;6.行右小腿手术过程中对周期软组织保护措施不足,导致损伤后皮肤软组织坏死渗出、感染引起右小腿皮肤缺损、骨外露。(二)丙医院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第1项、第2项与于某右小腿下端皮肤缺损、骨外露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与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负次要责任。
    [11:17:57]
  • [祁广燕]: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满足以下要件:患者存在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有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根据鉴定结论,丙医院在对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与于某现况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次要责任程度,据此,丙医院应当对于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责任比例法院酌情确定为30%。
    [11:18:36]
  • [祁广燕]:
    法官释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加害行为存在;须有损害结果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基于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主观状态。四个条件紧密联系,缺一不可。作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无论是医生还是护士,在执业时,由于面对的是人的健康和生命,更应尽高度注意、充分告知、规范操作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符合的法律法规、规范和道德的义务,承担违反上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18:46]
  • [贾薇]:
    谢谢。以上就是我院本次会议主题通报内容,根据会议议程下面进入媒体提问环节,欢迎记者朋友们就本次通报会内容进行现场提问。
    [11:19:31]
  • [主持人]:
    新闻通报会现场正进行媒体提问环节。
    [11:19:38]
  • [贾薇]:
    现场提问到此结束。如有记者想继续采访,可以在散会后与我们联系。本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关注与支持,谢谢大家!
    [11:31:4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到场的记者朋友和各位网友的关注,同时要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
    [11: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