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徐家新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部部长 孔玲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部长 陈海光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林文学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中国日报记者

中央电视台记者

新民晚报记者

经济日报记者

新京报记者

人民法院报记者

中国长安网记者

北京新媒体集团北京时间记者
2017年7月3日10:00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等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 [林文学]: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媒体通报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等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同志、政治部组织人事部部长孔玲同志、政治部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同志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10:00:39]
  • [林文学]:
    首先请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向大家介绍全国法院推进司法责任制等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
    [10:00:58]
  • [徐家新]: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此次新闻发布会。刚才,周强院长率领366名法官举行了隆重的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员额法官宣誓仪式,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机关首批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圆满完成,也标志着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已经全面落实。
    [10:01:36]
  • [徐家新]:
    今年5月,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司法责任制等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并以开展首批员额法官选任工作拉开了综合改革的大幕。一个多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严格遵照中央及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周密组织,环环相扣,经过动员部署、民主测评、考试考核、专业评审、深入考察、公示任职等程序,顺利完成了首批员额法官选任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启动司法责任制等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对于坚定全国法院继续深化改革的决心和信心,确保中央各项司法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推动作用。
    [10:02:41]
  • [徐家新]:
    在首批员额法官选任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中央批准的改革方案,从严控制员额比例,从严设置法官岗位,从严执行入额标准程序,不搞论资排辈,不搞平衡照顾。我们将员额比例控制在编制数额的30%以内,员额法官岗位均配置到一线办案部门,综合部门不设员额岗位。对入额人选要求应为审判员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助理审判员,突出实绩导向和办案能力。
    [10:03:51]
  • [徐家新]:
    为把好入额法官的“入口关”,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代表、社会代表、专家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对入额人选进行审核评议,并对差额人选不预设比例,进一步强化遴选委员会的专业把关作用。
    [10:04:08]
  • [徐家新]:
    首批入额法官共367名,占编制总数的27.8%,实现了预定的比例控制目标。入额法官平均年龄47岁,平均法律工作经历22年,其中博士学历119人,占32.43%,硕士学历205人,占55.86%,整体年富力强、学历较高,队伍梯次较好,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均承办过疑难复杂案件或曾参与起草重要司法解释,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充分体现了好中选优、能中选强的选任原则。
    [10:05:17]
  • [徐家新]: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员额法官选任的简要情况。下面,为了便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更全面了解全国法院推进司法责任制等四项基础性改革的整体情况,下面,我向大家作一通报。
    [10:06:02]
  • [徐家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政法委直接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切实履行改革主体责任,加强改革顶层设计,狠抓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健全职业保障制度、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基础性改革任务的统筹规划、精准落地和成果巩固,相关重大改革方案陆续出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范围之广、力度之大、程度之深前所未有。
    [10:06:47]
  • [徐家新]:
    一、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
    [10:07:02]
  • [徐家新]:
    (一)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完成。截至今年6月,全国法院共遴选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367名员额法官),实现了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各高级法院在坚持“以案定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审级、不同地区法院案件类型和数量、人员配置以及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辖区面积等因素,实行法官员额省内统一调配。
    [10:08:23]
  • [徐家新]:
    (二)新型办案机制逐步形成。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根据《意见》要求,各地法院普遍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取消案件审批,确立法官、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改革后地方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8%以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普遍较改革前大幅下降。同时,各地法院根据自身工作实际,灵活组建审判团队,探索新型审判组织模式,促进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审判相结合。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制定权力职责清单、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化审判管理、加强司法标准化建设等方式加强审判监督和审判管理,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10:09:09]
  • [徐家新]:
    (三)院庭长办案制度初步落实。为充分发挥各级法院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要求,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就院庭长的办案数量、建立保障院庭长办案的工作机制以及建立院庭长办案情况通报制度等进行了明确。《意见》下发后,各地法院普遍制定了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的具体方案,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例如北京法院院庭长去年办案13.8万件,同比上升52%。广东法院入额院庭长2016年共办结各类案件48.92万件。
    [10:10:22]
  • [徐家新]:
    (四)内设机构改革积极试点。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建立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机构设置模式和人员配置方式,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编办联合印发《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就科学设置审判业务机构,有效整合非审判业务机构,严格控制机构规模提出明确要求。目前,全国219家试点法院正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积极开展试点。
    [10:11:09]
  • [徐家新]:
    二、关于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10:11:32]
  • [徐家新]:
    (一)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基本完成。根据中央确定的法官职务序列改革“两步走”方案,第一步法官职务套改工作已于去年完成。目前,在完成法官职务套改工作基础上,各地法院正积极推动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截至今年6月,全国23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完成首批入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确定工作,9.5万余名法官按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管理。
    [10:11:59]
  • [徐家新]:
    (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正式建立。2016年5月,中组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地市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并针对不同层级法院的法官设置不同的任职条件,更加强调法官的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推动形成法官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该意见下发后,部分高级法院已经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0:12:48]
  • [徐家新]:
    (三)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稳步推进。为进一步建立科学的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组部等部门于2016年6月印发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编制内法官助理、书记员原则上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根据工作性质和管理需要设置职务名称,单独核定职数,适当提高工资待遇,并向中级、基层法院予以政策倾斜,为进一步拓宽法官助理、书记员职业发展空间创造了条件。目前,各地法院正抓紧进行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套改工作。
    [10:13:56]
  • [徐家新]:
    (四)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为推动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实现专业化、规范化,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社部印发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改革方案》对聘用制书记员的资格条件、使用方式、等级管理、招录模式、配备数量以及薪酬标准均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各地高院正根据改革方案,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本省聘用制书记员的具体管理办法。
    [10:15:36]
  • [徐家新]:
    三、关于完善职业保障
    [10:15:53]
  • [徐家新]:
    (一)工资制度改革逐步落实。2015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水平分别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的相关政策。为推动试点方案的落实,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制定《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员额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工资套改及正常晋升办法。为指导全国法院做好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工作,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此后,各高级法院积极配合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尽快足额兑现法院各类人员的工资待遇。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356个法院基本落实或通过预发形式落实工资改革,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67.3%
    [10:16:22]
  • [徐家新]:
    (二)法官履职保障进一步加强。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制定发布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实施办法》。各级法院深入落实两个文件要求,不断加强组织建设、机制建设、设施建设,推动履职保障制度落实见效。2016年上半年,江苏、上海等地相继成立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2017年2月,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正式成立。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广泛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充分履行维护法官基本权利、维护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提供救助和补偿等职能。
    [10:17:49]
  • [徐家新]:
    (三)法官惩戒制度初步建立。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由省一级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法官是否承担司法责任提出建议,提高了惩戒决定的权威性。目前,全国已有14个省(区、市)设立了法官惩戒委员会,明确惩戒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章程。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法官惩戒工作办法》,进一步加强指导。
    [10:18:06]
  • [徐家新]:
    四、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10:18:21]
  • [徐家新]:
    在领导干部管理方面,目前中级、基层法院院长均已实现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的地方由省委组织部管理,有的地方由省委组织部委托当地地市级党委管理;法律职务任命方面,各地均按照“省级统一提名,地方分级任免”的模式操作。在编制管理方面,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编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的试点意见》,明确提出省以下地方法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由省以下分级管理上收至省级统一管理。目前,全国18个省(区、市)已经完成省以下法院编制统一管理改革。在财物管理方面,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保障水平差别较大,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强求步调一致,目前,吉林、安徽、湖北、广东、海南、青海等省份实行省级统一管理,有的省份则暂时还是以地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10:19:53]
  • [徐家新]:
    经过四年的改革探索,人民法院不断推动制度创新,创造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改革共识日益凝聚,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一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法官、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得到确立,院庭长办案制度逐步落实,司法责任进一步明确。二是法院各类人员管理更加科学合理,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水平正在提高,队伍活力不断迸发。三是职业保障更加有力,广大法院干警更加拥护支持改革,多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责任心明显增强,职业认同感、尊荣感有所提升。四是司法人力资源回归办案本位,优秀专业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85%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五是办案质效稳步提升,各地法院人均结案数量普遍提升20%以上,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人均结案数、当庭宣判率上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下降。近几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实施,全国法院立案数年均增长20%左右,在人员总编制未增加的情况下,结案率不降反升。六是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进一步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工作报告获得的赞成票达到新高,一些试点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30%左右。实践充分证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推进司法责任制等综合改革,方向正确,成效明显。
    [10:22:19]
  • [徐家新]: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时间表路线图,完善配套措施,狠抓督察落实,确保十九大前司法责任制等综合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有力的保证。
    [10:22:58]
  • [林文学]:
    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
    [10:23:27]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我了解到在改革之前全国法官人数是21万多人,这次入额是12万,没有入额的法官如何安置?对于他们以后的职业生涯有什么样的激励机制?
    [10:32:57]
  • [徐家新]:
    按照中央要求,法官员额比例法官员额制应该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9%以内。经过遴选,有一批法官被选拔出来,自然会有一批法官不能入额,因为有比例控制的要求。
    这里,我想说明的是,未入额法官中有许多同志很优秀,他们由于各种原因没能入额,比如说一些年纪比较大的法官主动让贤,把机会留给了年轻法官。还有一些在综合部门工作的法官,主动放弃了入额机会。还有一些年轻法官,由于年资条件还不够,暂时还没有入额,等等。对这些同志要予以充分肯定。根据中央的要求,未入额法官不得独立办案。
    目前,实践中大体有四种渠道进行安置分流:一是转任为法官助理,继续在审判业务部门协助员额法官办案。二是转任司法行政人员,到综合部门工作。三是一些年纪较大的法官从事案件评查、诉前调解等工作。四是交流到其他党政部门。当然,这次没有入额的法官在下次员额空缺遴选法官时,如果符合入额条件,他们还可以参加遴选入额。所有未入额法官,他们原来享有的法官资格以及津补贴保持不变。
    需要强调的是各级法官对未入额法官要加快安置步伐,更不得以办案任务重为由让他们独立办案,这一点态度是明确的,也是不动摇的。
    [10:33:12]
  • [中国日报记者]:
    刚才,徐主任提到关于法官开展遴选的工作。法院开展员额制法官选任的时候很多人担心遴选只是一种走形式,过过场,不会发挥实质性的把关作用。请问,法官遴选委员会是如何发挥作用避免它形成一个橡皮图章?
    [10:36:54]
  • [徐家新]:
    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是这次员额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确保法官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员额法官选任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官都十分注重发挥遴选委员会的实质把关作用。我本人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委员,我以我的亲身经历告诉大家,遴选委员会不是走形式、也不是橡皮图章。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一是遴选委员会强调专业把关。审批入额人选时要审查入额人选工作履历、工作绩效、调研成果、表彰奖励情况以及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审理报告,全面了解人选的综合情况,在此基础上从专业角度对人选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做出评价。二是遴选委员会强调实质审议。遴选委员会享有充分的审议权,审议过程中,委员们对候选人的入额资格、办案绩效、测评考核等情况如果存在疑问的,随时可以要求遴选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作出说明,表决时不划定差额比例或指标,更不指定淘汰人选。由委员们根据审议情况自主决定差额人选,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三是强调入额法官只减不增。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法院的用人决定权在党组,这里,要处理好党组的决定与遴选委员会专业把关二者间的关系。
    所以我们讲只减不增就是经过遴选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人选,在党组审议时,党组只能做减法不能做加法,就是要充分尊重遴选委员会的审议结果,保证遴选委员会的权威性。在最高法院这次法官员额制改革中,我们提交给遴选委员会审议的人员一共387人,遴选委员会的委员花了整整一天时间分五轮次进行了审议,讨论了17人,差额率4.4%。最后,在提交最高法院党组审议时又淘汰3人,最终入额法官367人。
    [10:37:10]
  • [中央电视台记者]:
    员额制改革是一场关系到广大法院干警切身利益的改革,也是一场动自己“奶酪”的改革,请问,整个改革过程中如何确保法院队伍稳定。
    [10:50:58]
  • [孔玲]:
    法官员额制改革有39%的比例限制,人民法院内部只有少数审判人才能选任为员额法官,比如最高法院现有法官642人,只选了367人,真的是关系大家的切身利益,真的是动自己的“奶酪”。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从严从实做好选任,真正地通过选任通过非常严格的程序,真正地把能力强、水平高、实绩突出的同志选拔出来,这是做好队伍稳定的关键环节。
    总结全国法院员额制改革有三点值得借鉴。第一,入额标准公平、公正,所有同志参加遴选,大家都按照同一个标准、同一个程序来参加选任,在同一平台公平竞争,不再按照资历的深浅,不再按照任职年限长短来平衡、来照顾。以最高法院为例,我们总共417名同志报名参加遴选,最后经过严格的程序选了367名同志,差额率达到12%。367名入额法官中,有98名是比较年轻的法官,助理审判员,这次直接成为首批的最高法院的员额法官,这98名同志虽然资历没有那么老,但是经过这几年的锻炼,他们法学理论水平比较高、工作实绩非常突出,并且也具有带领大要案这方面的能力,所以给了这些年轻同志脱颖而出的机会。
    第二,入额程序公开透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法院的工作可以说是以公开促公正。这次遴选工作中,选任标准条件过程、结果都是公开的。以最高法院为例,我们选任方案是公开,日程安排是公开的,遴选政策也是公开的,并且所有这417名参加选任同志的业绩也是公开的,接受全院同志的检阅。同时整个工作过程,民主测评过程,考试考核过程、遴选委员会审议过程,我们以四期简报的形式向全院公开。我们内网公开,目前的点击量是10930人次。通过整个过程的公开,能够主动接受全院干警的监督,才能保证我们的结果得到大家的公认。
    第三,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全过程,我们做到两点,第一点,启动的时候我们反反复复把政策给大家讲透彻,给大家做非常好的政策交底。大家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汇聚了改革的正能量。第二点,工作过程中我们对一些重要节点、关键环节,我们非常关注淘汰人选的思想情况,加强正面引导,化解这些人的不良情绪。
    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全国四级法院总体来讲是员额制改革已经全部完成,全国四级法院员额制改革平稳有序进行,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10:51:13]
  • [新民晚报记者]:
    想请问徐主任,刚才您介绍目前全国法院员额法官共9万余人,从数量看法官人数比改革前减少了9万多人,我们知道近年来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都在大幅增长,请问,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好法官人数减少和案件数量增长之间的矛盾?
    [10:57:36]
  • [徐家新]:
    对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厘清法官总体数量与一线办案法官数量之间的区别。在员额制改革之前,正如我们知道的,全国法院法官的总体数量比较大,大约21万人。这21万的法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在综合部门从事管理以及审判辅助工作。院庭长主要是履行案件的审批职责,所以真正在一线办案的法官数量远远低于法官的总体数量,这是改革前的情况。
    员额制改革过程中,我们要求把优秀的审判人才向审判一线集聚,把员额配制在一线审判部门,并且要求入额必须办案,所以院庭长都有明确的办案数量要求。这样从人员的绝对数量上来看,法官的人数是少了,但是大多数法院的一线办案的法官人数是增加了。审判力量不是削弱了,而是加强了。
    另一方面,这两年,我们有项很重要的改革,就是立案登记制改革。这项改革推出之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种状况坚持以改革的办法来解决改革中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一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确立法官合议庭的办案主体地位,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文书的签署机制,取消了一般案件的审批程序,不搞层层审批。同时加强了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建设,明晰了团队组成人员的职责清单,这样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让他专注于案件裁判。比如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组建了70个审判团队,每个团队有一名负责人,以及若干名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实行团队自主管理。今年第一季度,这个法院受理案件3400多件,审结3300多件。同比上升了5.6%以上。二是积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素材程序、简易程序的制度功能,实现简案快审、精案繁审。三是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类治理主体的作用,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促进纠纷诉前分流。四是深入推进法院信息化,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向信息化要生产力。通过智能办案辅助系统、裁判文书、智能校对系统、法官知识库支持系统等司法员工智能系统实现数据分析,多源检索、类案关联、同案类推等功能,为法官办案提供智能化支持,提升了办案效率。
    通过以上措施,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结率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
    [10:57:58]
  • [经济日报记者]:
    关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的,刚才通报说已经基本完成。法官属于公务员序列,为什么要实行与行政级别脱钩,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11:04:50]
  • [徐家新]:
    法官是公务员,按照我们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就是根据法官职业特点设置的一种特殊管理类别。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关于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这一重大改革任务。2015年10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法官检察院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这个文件从法官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出发明确将法官等级与行政级别脱钩。法官按照法官等级进行管理,实行按期晋升、择优晋升、特别选升等晋升制度,并且在高等级职数配比、向基层法院倾斜等方面都有比较大的突破,初步建立起了与其他公务员相区别的法官职务序列单独管理制度。
    之所以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主要是由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的,因为我们知道,法官行使的审判权与其他机关公务员行使的行政权有着本质区别。行政权行使讲究上命下从,需要层层报批,最后由行政首长决定。审判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一种判断权和裁判权,要求法官依法行使职权,对案件自主作出判断,并对自己的判断负责。这就要求不能依据行政职务高低来分配裁判权。所以在合议庭内部,法官权利是平等的。虽然有等级职务高低之分,但是权利是平等。如果简单的按照行政职务的高低或者法官等级的高低,来要求下级服从上级,那么合议制就没有意义。为了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就必须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层层审批的办案模式或者审判权运行模式,这就是建立与其他公务员相区别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主要理由。
    当然建立单独职务序列还有其他一些理由。比如因为法院相较于一般的党政机关法院人员数量比较大,领导职数有限,这样就造成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长期职级待遇偏低,职业尊荣感也不强,一定程度上也影响队伍稳定,这也是建立单独职务序列的一个客观需要。
    [11:05:06]
  • [新京报记者]:
    我们观察到一个现象,这几年法院人员流失人数不断增加,尤其是法官流失情况比较突出。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11:05:44]
  • [陈海光]:
    大家都知道,人员流动水平高低是一个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员流动的现象在各个行业都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对这种现象也能够客观对待、中肯评价。主要原因是每个人都对自己的价值实现有一个客观的选择权,我们尊重这个权利。在法院系统内部出现了个别法官辞职也是正常的人员流动现象,对这个问题,我们一定要立足法院的实际,客观看待、认真应对。
    第二,目前情况下,法院队伍整体是稳定的。近期,我们对法院2014年全国地方法院人员流动情况我们进行了调查摸底,结果显示,目前法院新进人员和减少人员数基本持平,2015年全国法院新增人员1.9万人,减少1.77万人。减少原因也是很复杂的,由高到低排序,包含退休、组织调动、辞职、死亡等等各种原因。单就辞职这一原因里面,各类人员的辞职总数占人员减少总数比例不高,仅占10%左右。具体到法官来讲,全国法官的辞职数这几年也是低位运行。现在全国法官辞职人数占全国地方法院总人数的比例,近几年一直保持在0.35%以下。上述数据可以看到我们法院队伍的总体情况是比较稳定。
    第三,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法官工资制度,重大改革举措成效初步现象,导致法官职业保障进一步完善,法官职业尊荣感日益加强,法官职业吸引力不断提升。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官队伍会继续保持持续稳定,也会有更多优秀法律人才投身审判事业,选择到人民法院工作。
    [11:06:12]
  • [人民法院报记者]:
    最高法院首批员额法官的产生标志着全国法院的员额制改革已经顺利完成,人民群众将怎样从这场改革中受益,拥有哪些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11:23:40]
  • [徐家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改革中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这就给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指明了方向。员额制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让优秀审判人才向办案一线集聚。当然,通过实行员额制改革,就是要在法院队伍管理中形成优胜劣汰的用人导向,也促使入额法官不断提高审判能力和水平,也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就我个人理解,让案件来说话恐怕更为直接,因为人民群众更关注的是每一个案件。要让案件说话,更主要是要落实司法责任制。
    近年来,通过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还权于法官、合议庭。改变了过去层层审批的办案模式,让广大法官依法行使职权。通过组建审判团队,让法官专心于案件的裁判,辅助性的事务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承担,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我们通过实行院庭长办案制,让这些法院的优秀人才直接办案,也会进一步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并发挥很好的引领作用。这些最终都会转化为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当然,从更宽广的视野来看,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比如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纠正冤假错案,规范减假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规范,保障司法人权,建成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最高法院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大力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和智慧法庭建设等等。这些改革措施都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乃至于公平公正的问题,也都是为了让老百姓有更多司法获得感。实践证明,这些措施的推出效果是好的。
    [11:23:54]
  • [中国长安网记者]:
    徐主任,院庭长作为法院的领导干部,他们入额与其他的普通法官是否有所区别?入额后办理案件方面又有什么要求?
    [11:24:33]
  • [徐家新]:
    院庭长是法院的优质资源,因为绝大多数的院庭长都是从优秀的业务骨干、审判骨干中成长起来的。让符合条件的院庭长入额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关键是要建立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在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对于院庭长入额,我们首先要坚持不搞特殊化。对院庭长入额都要求按照统一标准程序参加遴选。同时要求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关于办案的数量要求,今年3月中央政法委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庭长应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基层法院院长办案量应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其他院领导应该达到30%-40%。中级法院的院长应该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院领导应该达到20%-30%。为了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今年4月最高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就院庭长的办案数量,建立院庭长办案的工作机制,以及办案情况通报都做了细化规定。
    目前,各地法院普遍制定了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的具体方案。最高法院也制定了入额后院庭长具体的办案数量要求。从面上情况来看,院庭长办案已经实现了制度化和常态化。从各地落实情况来看,效果也是好的。强调院庭长办案的同时,要防止出现片面强调办案量、冲击院庭长管理职责有效履行的现象。我们要坚持一手抓改革,一手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确保院庭长有时间有精力落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这一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实际上,这也是对院庭长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1:24:49]
  • [北京新媒体集团北京时间记者]:
    我看到相关材料中提到对于员额制法官不能一入了之,既要能进也要能出。这次,我们看到“进”的标准很详细,一目了然,能不能介绍一下“出”的标准详细的有哪些?
    [11:25:41]
  • [徐家新]:
    这次员额制有个要求,入额的法官不是终身入额,不是一入了之。我们要求,对入额法官要加强管理,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退出员额。比如说完不成办案工作量,办案绩效不高的或者出现其他问题的,就要按照有关规定让这些同志退出员额。我们最终要建立的是,能上能下,能者上、劣者汰、不胜任者让的改革导向。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措施,我们正在研究制定中并即将发布,比如绩效怎么考核,我们有相关的指导意见。绩效考核与法官履职的关系,还有激励、管理、惩戒等一系列措施都将陆续推出。
    [11:25:55]
  • [林文学]: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2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