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江必新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吕忠梅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郑学林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林文学

中国长安网记者

未来网记者

法制日报记者

科技日报记者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2017年7月13日10:00 关于举办《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及《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新闻发布会
  • [林文学]:
    各位专家、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公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及《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
    [10:00:54]
  • [林文学]:
    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同志,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同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同志出席今天的发布会。首先请江必新副院长向大家介绍《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主要内容。
    [10:02:37]
  • [江必新]:
    各位专家、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按照发布会安排,由我向大家简要介绍此次《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的主要内容。
    [10:03:24]
  • [江必新]:
    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首部《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系统回顾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从初创探索逐步走向规范成熟的发展历程,通报了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引领,依法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持续推进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深化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10:03:48]
  • [江必新]:
    今天,我们发布2016至2017年度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主要从四个方面介绍和展示一年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10:04:01]
  • [江必新]:
    第一部分介绍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情况。
    [10:04:21]
  • [江必新]:
    一是加强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6373件,审结13895件,给予刑事处罚27384人。2016年11月、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包括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刑事案件在内的11起环境资源刑事典型案例。
    [10:05:08]
  • [江必新]:
    二是加强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各项环境权益。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87753件,审结151152件。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受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环境资源民事典型案例。
    [10:05:25]
  • [江必新]:
    三是加强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9746件,审结29232件。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起环境资源行政典型案例。
    [10:05:57]
  • [江必新]:
    第二部分介绍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依法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省级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情况。
    [10:06:14]
  • [江必新]:
    一是依法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7件,审结13件。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规则。2017年3月、6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两批共计8起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环境公益诉讼案被确定为指导性案例。
    [10:07:12]
  • [江必新]:
    二是依法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91件,审结381件。受理审结案件数量较上一年度大幅上升。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规范相应程序规则。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起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0:07:59]
  • [江必新]:
    三是探索受理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省级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是新类型的环境资源案件。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及《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的要求,依法受理案件,积极探索审判规则。截至2017年6月,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件,审结1件。
    [10:08:46]
  • [江必新]:
    第三部分介绍了人民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体系建设的情况。
    [10:08:57]
  • [江必新]:
    一是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截至2017年4月,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956个。其中,专门审判庭296个,合议庭617个,巡回法庭43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398个,增幅达71.3%。18个高级人民法院、149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28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
    [10:09:44]
  • [江必新]:
    二是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归口受理。在集中管辖方面,各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模式。上海、河南、甘肃、海南等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环境资源特点,探索实行辖区内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跨流域集中管辖。在案件归口受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继2016年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受理模式后,今年开始在第三巡回法庭探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一个审判团队受理的“三合一”归口受理模式。目前,已经有11家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 “二合一”或者 “三合一”归口受理工作模式。
    [10:10:46]
  • [江必新]:
    三是推进构建多元共治机制。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开展调查研究、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积极开展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相关单位协调联动。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围绕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构建联合调解机制、完善司法鉴定机制等问题,积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为环境资源审判构建有利外部环境。
    [10:11:47]
  • [江必新]:
    最后一部分介绍了人民法院努力提升环境资源法治保障水平的情况。
    [10:11:57]
  • [江必新]:
    一是参与环境立法,为提高立法质量做出了积极贡献。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了《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多部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下,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确定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调研,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推动2017年6月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增加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为加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司法保障,依法受理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10:13:07]
  • [江必新]:
    二是加强理论研究和重点区域环境资源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依托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及理论基地、实践基地,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理论创新,推出了以《司法专门化研究报告》为代表的一批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最高人民法院高度关注环境资源区域、流域治理,支持福建、江西、贵州等地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重大部署的意见》,在江西九江召开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座谈会,在河北石家庄召开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联席会议并指导京津冀三地法院签署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
    [10:14:17]
  • [江必新]:
    三是深化公众参与。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公众参与原则,持续推进人民陪审员选任和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构建工作。广泛开展巡回审判,强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调解情况公告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在2017年“6.5”环境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博物馆举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资源审判成果展,分七个板块集中展示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的主要成就。各级人民法院共计召开新闻发布会26次,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16本,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123个,向社会公众开展环境保护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10:15:38]
  • [江必新]:
    四是拓展对外交流。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理念,在严格执行国内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同时,充分尊重和适用中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会见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埃里克•索尔海姆一行,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交流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注意加强比较研究,分批派遣多名法官赴美国、英国、瑞典、德国等发达国家以及巴西、印度、菲律宾等具有鲜明环境司法特色的发展中国家开展环境司法国际交流。这些对外交流活动,对于深化环境司法交流合作,拓展国际视野,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提升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国际影响力起到了良好推动作用。
    [10:16:50]
  • [江必新]:
    经过各级人民法院一年来的共同努力,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中国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仍然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工作机制和审判能力尚不能适应专业化审判要求等问题,未来的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严格执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而努力奋斗,以优异的审判业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10:18:07]
  • [江必新]:
    谢谢大家!
    [10:18:19]
  • [林文学]:
    谢谢江院长。下面请吕忠梅主任介绍《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的主要内容。
    [10:19:16]
  • [吕忠梅]:
    各位专家、同仁,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下面由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绿皮书)的主要内容。
    [10:21:39]
  • [吕忠梅]:
    2016年7月27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之后,由我代表“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课题组发布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调研报告》。该报告以对中国环保法庭成立以来的调研和环境裁判文书的分析为主要内容,系统梳理了我国的环境审判工作,也指出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制度和政策建议。这个研究报告的参与者由环境法学者和从事环境司法工作的法官组成,以课题研究的方式进行,具有较为鲜明的学术研究色彩,所以我们将其称之为《绿皮书》。我以为,《白皮书》和《绿皮书》同时发布,既可以对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客观情况和真实进展从两个不同的视角予以审视,建立实践与理论相互呼应相互促进的良好机制;也是对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与环境法理论研究基地和环境司法实践基地共同发展、实践与理论相得益彰的良好态势的一种生动展示。
    [10:22:04]
  • [吕忠梅]:
    去年的报告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于2016年8月组成了“中国环境司法发展研究”课题组,为持续关注中国环境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进展,发布新的报告展开了研究。目标是通过对中国环境资源司法的“近距离”、“全方位”、“长时期”观察,发现环境司法的规律,探究影响环境司法的因素,抽象环境审判理论,一方面为环境司法实践提供支撑,另一方面也为理论研究积累资源;同时,也为环境法学家和环境法律家的养成提供“阳光”和“雨露”。
    [10:22:21]
  • [吕忠梅]:
    今年,我们将报告正式定名为《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并准备在今后每年定期发布,报告的内容拟定分持续观察、重点分析、特别关注等几个部分。持续观察部分的内容相对固定,重点在对于已经建立的观察指标持续跟踪,通过多年累积性研究,探究环境司法的规律性和持续改进方向;报告的重点分析、特别关注等部分,将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在深度观察持续跟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新的环境资源司法政策或司法举措实施情况、演变为社会热点或“舆情”的环境资源案件或者审判过程等等。
    [10:22:45]
  • [吕忠梅]:
    今天我们在这里发布的是《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绿皮书)的简本,大约有整个报告的1/3的篇幅和内容。报告全本我们将在近期提交出版,也敬请大家持续关注。
    [10:23:27]
  • [吕忠梅]:
    来自于清华大学、武汉大学、重庆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14名学者、法官和研究生参与了调研和报告撰写。报告在观察视野上,立足于对环境资源审判情况的全面观察,力求反映2015年至2017年全国环境司法的普遍样态与进展情况。我们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等数据库和网络资源,收集了大量的裁判文书和案例;同时,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交流、学术研讨等方式,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研究资源。以这些资料为基础,分别以统计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力图揭示环境司法建设进程中的重点与亮点。
    [10:24:19]
  • [吕忠梅]:
    报告的第一部分为总体观察篇,主要是从宏观和全局的角度对中国环境司法2015年到2017年的总体情况予以回顾和总结。一是以去年建立的观察“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五个“哨点”为基础,采取逐年对比方式,发现环境审判机构发展有序、环境审判机制有效运行、环境审判程序可操作性增强、环境审判理论发展迅速、环境审判团队建设加强,足见环境司法专门化前行顺畅。二是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1起环境典型案例的观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职能,创造性的运用案例指导方式,在促进环境诉讼的类型化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是在我国成文法条件下建立判例规则的有益探索;三是针对环境司法专门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提出了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审判规则》和《环境诉讼程序规则》等环境司法规则,以司法实践推动环境法典编纂、系统解决环境权益保障的法律依据问题等政策和法律建议。
    [10:26:29]
  • [吕忠梅]:
    报告的第二部分为重点分析篇,主要通过对近三年来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观察环境民事、环境行政案件、环境刑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情况。一是选择了《侵权责任法》生效以来的3761份环境侵权裁判文书,分析发现环境侵权案件数量基本平稳、地方法院受理环境案件数量的多少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没有直接联系、环境侵权案件的胜诉率保持较高水平、环境侵权的案由规定作用非常有限。表明当前的侵害行为立法还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侵权案件裁判的需要,一方面是环境权益损害融入传统损害救济体系难度较大,另一方面是专门的环境立法供给不足。对此,应客观认识民法与环境法属于两个不同的规范领域,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完善侵权责任法的同时,制定专门的《环境责任法》。
    [10:27:38]
  • [吕忠梅]:
    二是选择了2012年以来的环境行政裁判文书,分别从环境行政审判的整体状况和环境行政诉讼结构化的分析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整体上看,环境行政案件类型多元、内容复杂,具体表现为案件数量总体较少、行政处罚类案件一支独大、诉讼参加人类型相对集中、裁定是主要的结案方式、定案证据单一、实体法适用率较低、被告胜诉率较高等等。通过结构化分析,发现原告以自然人为主、律师代理比例较高、基层环保部门是主要的被告、案件多发生在东中部地区、环保行政执法呈现集中时间段、罚款是最主要的执法手段等等。对此,必须完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破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难题。
    [10:29:09]
  • [吕忠梅]:
    三是选择了近三年的刑事裁判文书,对环境资源犯罪中的6个重点罪名进行了细致的研究、10个非重点罪名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发现在我国《刑法》已经规定的环境资源犯罪中,有些罪名没有案件,主要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有些犯罪极少发生,主要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开采罪,非法占用耕地罪;有些犯罪区域差异明显,主要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有些犯罪持续高发,主要是污染环境罪,盗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的犯罪与相关罪名正向关联,如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总体上看,环境资源类犯罪发案率不均衡、入罪方式单一、刑罚配置整体偏轻,应该有针对性的完善刑事立法,提高环境刑事司法的专门化程度,同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
    [10:30:43]
  • [吕忠梅]:
    四是选择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208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案件涉及多个环境要素,案件的地域分布不均衡,检察院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绝对主力”;特别法人渐成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被告,共同被告逐渐增多;判决结案率和调解率较高、受理周期明显缩短,原告胜诉率高。反应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审判能力与水平的平稳提升,但也存在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化不足、诉讼程序规则不能满足审判需求等问题。对此,应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功能,科学设计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10:31:57]
  • [吕忠梅]:
    报告的第三部分为特别关注篇,主要是对涉海环境案件的审判情况和检察机关试点环境公益诉讼情况进行了全面观察和理性检视。
    [10:32:11]
  • [吕忠梅]:
    一是通过对近年来涉海环境案件审判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发现海事法院积极受理涉海环境案件,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案件类型逐渐明确;涉海环境案件审判中权益损害案件占比较高、受案法院相对集中,总体态势良好;涉海环境民事案件以私益诉讼为主,行政案件较为少见,海事诉讼特别程序适用有限。由于涉海环境案件包含利益的复杂性需要司法尺度的统一、国家主权或主权权利的行使需要特殊的程序设计、海洋环境资源的权利化和损害范围的可量化程度足以培育固定案源,应进一步研究涉海环境案件审判的专门化问题。
    [10:33:03]
  • [吕忠梅]:
    二是通过系统梳理和分析94起案件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情况进行理性检视。发现:检察机关试点的任务基本得以落实,从严控制案件的数量,以探索诉讼规则为重点,工作重心下移至基层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总体态势平稳向上;试点取得了预期成效,诉前程序发挥了督促履职的重要作用,行政公益诉讼规则基本形成,基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及不作为受到追究,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得到提升,等等。但也存在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不够明确、由于法检两院司法改革推进不同步形成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公益诉讼案件与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衔接等问题。这些问题,应在下一步两院依照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制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司法文件中予以明确。
    [10:34:27]
  • [吕忠梅]:
    报告的第四部分是附录,主要收录了环境立法、司法解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政策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目录,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统计,检察机关试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统计等。
    [10:34:48]
  • [吕忠梅]:
    朋友们,当今中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生态文明建设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补齐“生态短板”也是当代环境法的历史使命。在完成这个使命的过程中,环境司法的功能不仅只是处理纠纷本身,还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引导新的社会关系形成、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化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通过对环境司法的观察,既可以从当事人是否在案件的裁判中感受公平正义的角度评价环境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调节作用,发现环境法制定、环境法执行和环境法遵守中存在的不足;也可以从环境司法机构、环境司法程序、环境司法裁判规则、环境司法效率等运行现状等方面评价环境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找到更好发挥环境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功能的途径与方法。我们能够以自己的研究成果,为中国环境司法的进步,贡献绵薄之力,倍感荣幸。
    [10:36:22]
  • [吕忠梅]:
    我们深知,中国环境司法的发展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期待,中国环境司法就像《绿皮书》的封面一样,从幼芽长成大树,最终成为一片森林!让我们从点滴做起,把“绿色发展”的种子洒满人间!
    [10:36:41]
  • [吕忠梅]:
    谢谢大家!
    [10:36:55]
  • [林文学]:
    谢谢吕主任,下面请大家围绕今天的发布主题提问。
    [10:37:19]
  • [中国长安网记者]:
    请问江院长,我们知道上个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想问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将如何指导和推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
    [10:59:21]
  • [江必新]:
    全国人大做出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充分体现了中央、全国人大对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强决心,也体现了我们坚持新的发展理念,反映了人民群众利用司法途径保护生态环境的这样一个普遍期盼。修改决定一方面是对司法机关履行保护生态环境职责的信任和重托,同时也是对我们试点工作的充分肯定。人民法院应当忠实地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不负重托,切实受理好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也是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从而为生态环境的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具体来说,我们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要统一认识。要通过宣传、学习人大的修法决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上来,统一到党和国家的部署上来,坚定我们履行司法职能、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决心。
    第二,提高能力。我们准备通过国家法官学院,对环境司法的工作人员、审判人员进行一次普遍的培训。通过这个培训,交流好试点工作所总结的经验,就试点工作中产生的新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同时,要深刻领会全国人大修法决定的精神,学习借鉴国外受理这方面案件的经验,从而达到提高素质、提高能力的目的。
    第三,完善制度和机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当然首先要遵守基本的诉讼规律,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决定的基本制度来进行审判。但是也应该看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也有它很多自身的特点,有一系列新的问题,需要我们研究和解决。由此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我们将在这方面,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等等方式来完善我们的制度和机制。
    第四,加强指导。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项工作来说,除了试点法院以外,其他大多数法院还没有相应经验,在这方面有必要履行好最高法院对下监督指导的职责。我们尤其要注意,不断地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法院在受理案件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同时要帮助下级法院排除一些可能遇到的干扰和困难,确保人大的修法决定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最后,要注意衡平。大家知道,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尤其是公益诉讼方面的审判工作,需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了处理好这个关系,我们在指导思想上强调这样几个统一:一是要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还要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这是积极支持与依法监督的统一。二是要做到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统一。三是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与主动适应改革的需要的统一。因为在完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机制方面,目前可能有一些问题还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这时候就需要我们把司法的能动性和被动性结合起来,适应改革的需要,积极地建立相关机制。四是遵循诉讼法律基本依据与关照公益诉讼特点的统一。毕竟公益诉讼还是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还是有区别,要充分注意到它的特点。五是要做到遵守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与公益诉讼特殊规律的统一。通过这些统一,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谢谢。
    [10:59:39]
  • [未来网记者]:
    我的问题是提给吕忠梅主任,您刚才在《绿皮书》中提到了环境司法专门化运行顺畅的状态,您在报告中也提到,还应该进一步提高环境刑事司法的专门化程度,还要进一步研究涉海环境案件审判的专门化问题,所以我的问题是,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目前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情况,还有目前面临的挑战和下一步的重点工作。谢谢。
    [11:13:28]
  • [吕忠梅]:
    我们的报告里提到了几个专门化,一个是按照过去我们提出来的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五个标准,就是审判机构、机制、规则、理论和团队。这个标准是按照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时候的情况,为整个环境司法工作专门化设定的一个标准。对于这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了我们的观察和评估,所以我们得出了一个结论,从这五个方面来看,它的进展是顺利的。就是从各个方面我们比较,2015到2016年,2016年到2017年是往前进展的。
    我们现在的环资庭从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刚才白皮书里讲到,最高法院做到了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而且还在第三巡回法庭探索一个审判团队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模式。地方法院普遍做到了二合一,有的地方法院也做到了三审合一。关于环境刑事司法专门化的问题,我们专门对环境刑事案件做了一个观察,发现有的是罪名下没案件,有的是案件分布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有的是正态的,比方说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就是应该沿海地区湖泊多的地方,非法盗伐森林罪就是应该在林木比较多的,这个不平衡是正常的。但是有些案件的发案不平衡则体现了与当地的环境执法水平有很高的关联度。
    另外,在环境刑事案件的整体上来讲,刑法的处罚偏轻,轻刑化的现象比较严重。另外入罪情况不是很好,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分析有两个原因,一是我们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原来大多数是危害管理秩序罪。我们破坏的环境资源的犯罪,大多是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某一个管理制度,这个犯罪直接能不能得到打击,直接与行政机关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相关。也就是说,这个地方的环境执法水平高,他能发现的犯罪线索就多,我们的刑事案件就多。所以刑事案件的受理水平直接与我们的环境执法水平和能力相关联。
    环境资源犯罪,放在刑法里面,是在破坏经济秩序犯罪里面的一类犯罪,不是大的秩序罪类型下面的一小类犯罪。这一类犯罪,因为是把它作为一个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所以它的起刑点整个就比较偏低。这个偏低出现在哪里?比如说盗伐林木罪,传统刑法和环境法来讲,它是两个不同的标准。我们现在的基本入罪方式是什么?砍了多少棵树,这棵树经济价值是多少,这棵树能卖多少钱,能结多少果实,我们的处罚是按照一般的经济价值来算。但是在环境法上面,这棵树不仅仅是卖多少钱,它要维护我们的生态,它要给我们带来新鲜空气,要涵养水源,要为大多数人创造环境。所以盗伐罪,可能以危害经济秩序罪来讲,是破坏了一种经济资源,但是以环境犯罪来看,它是破坏了我们的生态环境。如果说树都砍完了,我们的生存环境都没有了,这是无法用普通的金钱能够计算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环境刑事立法和环境刑事司法的专门化程度,是符合我们环境资源这种特征的。目前刑事处罚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也是我们在做环境法的学者一直呼吁要专门进行环境资源刑事立法,我们一直都呼吁。但是,中国实行的是统一刑法典,凡是涉及刑事犯罪的在环境法里面只有一句话,“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责任”。所以说,叙述的罪名和叙述的条款,没有特别刑法的规定,这也是我们总报告里提出来的专门化要增强的一个理由。我们要通过专门的环境法典,来解决立法当中的一些问题。同时,法律依据导致了我们现在环境刑事审判的与我们的期待有距离,同时由于三合一审判模式还没有完全实现,所以需要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这也算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挑战或者重点。
    涉海的问题也是一样的,因为我们知道,随着海洋强国的建设,涉海的问题越来越多。但是海事有非常特殊的情况,一个是它有国家主权问题,它涉及到我们海域的领海,我们的专属经济区,还有主权性的权利的各个部分,它的范围是远远超过现在国内管辖的这部分的。另外一个,在诉讼法上还是有个特别程序法,专门对海事案件予以受理,海事特别程序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都是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对应的。为什么会出现一些特别的程序?它是涉及到国际海事的一些规则,所以在这方面它也有特别的程序。我们今年把它作为一个特殊的观察,也试图从学术的角度来看一看是否需要把它也纳入到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大的概念,或者对它的专门化问题到底应该特别对待呢,还是按照特殊规则去走呢,还是就把它纳入到统一的专门化的里面来呢?我们这次也进行了一些基本研究。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我们倾向于海事还是要建立特别的,按照特殊环境要素的情况,为它在特殊规则下探讨它的专门化问题。当然,海事也还有一些它自己的特殊性,特别是在审判过程中的一些特别问题,我们在报告中都已经提出来了。如果有媒体朋友感兴趣的话,我们可以一起就这个问题做一些更深入的研究和讨论。谢谢。
    [11:13:43]
  • [法制日报记者]:
    郑庭长,请您再介绍一下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建设情况,另一方面请您谈一谈专门机构对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哪些推动作用?
    [11:25:47]
  • [郑学林]:
    这个问题很好。最高法院是从2014年6月份正式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在这之前,在贵州清镇法院专门成立了生态环境法庭,其他地方尽管也开展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但是没有专门机构。比如东北林区法院,虽然做了涉及森林资源案件这方面的审判工作,但是没有定位为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从最高法院成立之后,我们在2014年底开过一次新闻发布会,要求各个高级法院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各个中级法院根据本省的情况,决定是不是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从这两年多的发展来看。首先,最高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从世界范围来看我们是唯一的,也是我们值得骄傲的地方。现在很多国家、国际研究环境法的学者和机构很重视我们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也很重视我们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很多国际活动、国际会议都邀请我们去参加。上个月在巴西召开了一个国际会议,巴西一个最高法院法官叫本杰明,特别邀请我们去,给我们提供经费,本来是不想去的,很远,会议又很短,最后我们还是派了两位同志参加了。所以从世界范围来讲,我们是唯一的,引起了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高度重视。
    高级法院层面,目前成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有18家。中级、基层法院层面,刚才江院长介绍了一个数字,大概149个中级法院,128个基层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因为对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我们没有具体的要求,根据各省的情况具体掌握。
    我们现在法院的设置是按行政区划,但是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有生态功能区,有流域,完全按行政区划来确定管辖是不符合环境资源案件的特点,所以我们探索案件的集中管辖。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现在最好的是甘肃,他们把原来矿区法院受案范围调整为受理全省的环境资源类的案件。还有一些其他的法院,确定了某几个中级法院或者基层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环境资源案件。通过这些专门机构和专门管辖的设立,设立了机构,配齐配强的人员,加强了培训,对于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刚才吕主任也介绍了,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应该是我们将来环境司法审判工作的一个发展方向,对于推动我们国家的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对于推动生态文明的建设,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谢谢。
    [11:26:03]
  • [江必新]:
    我补充一点,刚才记者问到为什么要专门化,专门化的好处在什么地方。我觉得有这么几点:
    第一,大家知道,有一句俗话叫“熟能生巧,巧能生效”。专业化之后,同一个案子要花一个月,但是对于一个生手来说,可能就需要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所以集中管辖有利于提高效率,提高质量。
    第二,在中国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只有集中管辖,可以更有效地节省资源。在一些小国家,案件本身不多,成立一个机构在这个地方,没有多少案件。在我们这样大的国家,案件足以供一个审判团队和一个机构,有足够的量。这个量相对集中以后,又可以利用优势,节省审判资源,使我们的审判效益最大化。
    第三,如果不是专门化,环境诉讼的难度比一般的民事行政案件要大得多。比如你确定一个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一般确定因果关系比较简单,但是环境资源审判中间的因果关系就非常复杂。一个流域造成了污染,一个地方造成了污染,上游可能涉及到很多污染源,到底是谁造成的?而且各自造成损害所占的比例有多少?到底有多大的面积,怎么确定它具体的损害数字,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要审理一个案件,可能花费的时间比一般的案件要大好多倍。一般的审判人员如果什么案件都审的话,他肯定不愿意审环境资源案件,他可能就会审其他的更容易审的案件,这样他的效率也高、质量也高,而且审这类案件要冒很大的风险。只有实行专门化,法官不审也得审了,而且你必须要审好。所以为什么我们强调专门化?因为它对我们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很有价值。谢谢。
    [11:26:27]
  • [吕忠梅]:
    我再补充几句。刚才江院长从司法的实际层面说,其实我想从理论上来讲:
    首先环境法的制度供给就是专门化的,环境法是从不同的法律里面出来的一个专门的法律领域,新兴的领域,它的特殊性在于,它既源于民法,又不同于民法,既与刑法有联系,又不同于刑法。既和行政法相关联,又不完全统一行政法,所以它是一类专门的法律,这类法律和传统的法律有非常大的不同。刚才我用刑法的例子已经说了,在民事上也一样。
    第二,这种专门的规则,要求法官有专门的素质。刚才江院长讲到,环境资源案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一般的人我们审理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你打我一拳,我肿了,流血了,到医院看了。但是因为环境污染,眼睛肿了,污染源哪来的?到底谁对我造成了侵害?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对于法官来讲,要求他除了具有一般的法律知识以外,他还必须要有一些专门的知识,有基本的法律素养。
    第三,环境司法的专门化还有个现实的需求。就是刚才郑庭长讲到,环境污染案件不是以我们行政区划作为标准的,长江上游的水一直流到长江下游,是大幅度跨行政区域,比如说我们为什么讲京津冀一体化?京津冀的大气污染是一体的,这里必须要有专门的机制,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的机制。所以我的理由是,我们有专门的法律制度的供给,对于审判人员或者法官提出了专门的素质要求,同时由于这种案件的特点,我们也需要有设置专门的机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好这些问题。
    另外,说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环境污染的案件,或者大规模生态破坏的案件,也比较容易受到地方干预的案件。我们设立一些专门的机制,也是解决我们案件的地方保护主义,我认为是非常有效的一种措施。
    [11:26:45]
  • [科技日报记者]:
    今天我们白皮书和绿皮书同时发布,意义很大,请问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案件中如何处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矛盾?如何应对环境保护方面的主客场问题?
    [11:34:10]
  • [郑学林]: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问题,不管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都同样需要解决。我们不能说一保护就不开发了,一开发就不保护了,不能走向两个极端。大家可能都知道,前一段甘肃祁连山国家资源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到很大的破坏,就是因为为了经济的发展,忽视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资源的保护。我想这个问题体现了地方政府要更多地考虑这些问题,正确地处理这些问题。对于司法而言,确实也面临着这个问题,尤其是刚才这位记者提到的所谓主客场的问题。刚才吕老师也提到了。所谓的主客场,就是我们法院审理案件,有一些可能会受到地方的干预,因为地方要发展经济,你审理这个案件,就可能对这个企业提出一些环保方面的要求,可能要关停并转,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
    关于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可以有以下举措:一是要推动建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根据各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特点,以及审判实践的需要,继续推动构建实行专门裁判规则和审判机制的专业化审判团队。二是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跨行政区划管辖可以有效避免地方一些不正当的干预。我们的做法是,对于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损害后果跨行政区划的,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其他类型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探索实行跨区划的行政管辖。现在我们正在加强京津冀、三江源、长江流域等重点区域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我们建立了一些制度,促进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三是案件的归口审理。刚才吕主任也介绍了,就是把所有的涉及到环境资源类的案件,不管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还是行政的,由一个统一的专门机构来审理。既可以是一个专门的审判庭,也可以是一个专门的巡回法庭,也可以是合议庭。通过这样的归口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解决所谓主客场的问题。谢谢。
    [11:34:23]
  •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
    人民法院在推进京津冀、长江流域等重点区域环境治理方面有哪些举措?
    [11:46:18]
  • [郑学林]: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第一,积极推进京津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京津冀是我们国家的政治文化,也可以说是经济中心。目前来看,京津冀地区环境状况非常不容乐观。不仅仅是大气的污染,还包括地下水的污染,还包括土壤污染。为了解决京津冀、长江流域包括三江源等重点区域的环境资源治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两年做了几项工作。2016年9月我们在河北召开了“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查工作”联席会,把三个省的高级法院召集到一起,会上京津冀三地高级人民法院为了加强京津冀法院环境司法协作,充分发挥京津冀法院环境司法合力进行了研讨,签署了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就研究制定京津冀统一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案件的范围,实行统一的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模式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有益探索。今年,河北高级法院牵头成立了第一届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工作领导小组,探索形成具体的工作机制。当然,这还有一个过程,还要最高法院与三地法院的互相协商。今年5月份在北戴河,河北高院主办了环境资源审判培训班。下一步,我们还要就这个问题加强三地法院的沟通和协作。
    第二,积极推进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长江经济带也是我们国家重要的经济发展的一个亮点,从上游到下游,从重庆到上海,中国很多大城市、很多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城市集中在长江流域。关于长江经济带的司法保护,习总书记提出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这个要求站位很高,是从中华民族长远的发展和为子孙后代留下青山绿水的角度的战略角度提出的。我们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制定为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为长期经济带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上个月,我们还在九江召开了长江流域19个省市高级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在会上我们加强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提出了一些意见进行了研讨。成熟以后,会把这个意见公开发布。
    第三,积极推进三江源地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今年2月份,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在三江源设立了首家环保法庭,我专门到玉树三江源环保法庭进行了考察。三江源环保法庭管辖玉树州和果洛州两个州的环境资源案件,这两个州的面积有多大呢?一个玉树是26万平方公里,一个果洛州将近10万平方公里,面积非常大,但是他们现在案件还不是很多,成立之后就审理了一个以前发生的盗猎藏羚羊的案件,那个是在中央电视台全程直播的,影响很大。据我了解的情况,从那之后,八年来,没有再发生过盗猎藏羚羊的案件。所以我去玉树周围的地方也看了看,三江源的生态环境基本上还是原生态的,应该说保护得还是不错的。
    第四,我们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指导福建、江西、贵州法院加强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司法保护。这个问题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11:46:40]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吕忠梅主任,通过长时间以来对于环境司法和环境诉讼的研究,您对认为我国环境司法和环境诉讼的特点是什么?您有哪些改进的意见?
    [12:00:13]
  • [吕忠梅]:
    诉讼是司法的中心,从我们连续多年对于中国的环境司法的研究结果来看,可以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在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推进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并且在最高法院有一个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这是全世界唯一的。在全世界有很多国家有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庭,甚至有的有很小的环境资源法院,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专门审判机构的,中国是独一无二的。
    这是中国非常有特点的地方。
    第二,因为有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所以我们的环境司法虽然起步比较晚,因为我们发展很快。我们环境司法真正开始是新环保法实施以后。虽然2007年贵州等地法院开始陆续设立了环保法庭,但是真正工作的推动是2014年以后。我们的司法规则形成的速度我觉得也是非常有特点的。虽然过去有30多部立法,但是为司法提供的规则比较少。相关环保立法最多是授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环境保护相关职能部门, 就是大量的是以行政授权为主的这样一种立法模式。涉及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甚至只有一两条,非常少。为了促进环境司法的发展,我们最高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的指导和监督功能推动形成规则。其中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我们现在的案例指导。中国司法跟美国最大的不一样是什么,他们是判例法国家,法官要判案子,是找前面有一个什么案件,然后找法律。我们的法官办案子是找法律条文,找成文法。现在我们最高法院也在通过案例来推动审判工作,特别是在环境资源审判方面是做得非常出色的。我们分析了81个典型案例,发现通过判例规则的形成,为统一裁判尺度做出非常好的积极的作用。
    第三,我们认为,我们的环境司法具有政策形成功能。过去大家认为,法院就是法官办案子,案结事了,纠纷解决了,权益得到保护了我们的问题就解决了,那么法官就再办下面一个案子。但是在环境资源 审判里面,有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是,这起案子办下来以后,它到底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大量的公益诉讼的案件判决,带来的不仅仅是这个案件本身的影响,它是要对整个社会的环境执法,对整个环境守法带来重大的影响,而不是简单的案结事了的问题。另外我们的环境司法是能动的,因为在其他案件里面我们都强调司法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只有人到法院起诉了,我法 官才去。但是在环境案件司法过程中,法官不能不告不理的,他要发挥一些主动性。举一个例子,我承包了一个鱼塘,这个鱼塘被工厂污染了,我养的鱼死掉了。我到法院起诉被告,你要判决赔我的鱼的损失,因为鱼是我养的,我投入了,我买了鱼苗,我买了饲料,我请了人工。按照通常情况下,我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要赔偿我的渔业损失,很正常吧?那么环境案件中马上带来一个问题,鱼的损失赔给我了,我可以不管了,但是鱼塘被污染了,谁来管?谁来提起诉 讼?因为我是不管的,我该得的钱都得走了,我将来不在这儿养鱼就完了。但是水被污染了,受害的是什么?是鱼塘周围生活的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关乎到公共利益。这个时候,法官要不要对水污染部分同时予以考虑,就是我个人权益的损害和环境的公共利益的损害要同时考虑的问题。所以这个时候我们讲司法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不是完全被动。如果按照传统的不告不理,只要求赔偿渔业损失,你法院去多管闲事干什么,但是在环境案件当中不行,我不能只管渔业损失,我还必须要管这个水污染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
    所以我想,这几个方面应该是我们环境司法非常鲜明的一些特殊性。最后也因为这样一些特殊性,所以我们看到在推进环境司法的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是不是完全适应了这样一种特殊性的需求?我们是不是让每一件案件都真正满足了公平正义,既有个人的公平正义,又有全社会的公正性等等各种关系的处理。所以我们认为,环境司法的专门化,我们用了一个词,还是任重道远,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我们做,还有许多规则需要完善,还有许多能力要继续提升。
    [12:00:35]
  • [林文学]:
    谢谢江院长、吕主任、郑庭长,今天的发布会到这里结束,谢谢各位。
    [1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