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

审判席

法庭全景
2017年11月21日09:30直播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法庭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直播等,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09:42:0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43:26]
  • [审判员]:
    请坐。
    [09:43:51]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
    [09:44:16]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是否到庭?请陈述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请陈述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
    [09:44:40]
  • [原告]:
    到庭。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618号。
    [09:46:47]
  • [原告]:
    法定代表人:钱建平,总经理。(未到)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47:28]
  • [审判员]:
    被告上海虎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到庭?请陈述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请陈述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
    [09:47:55]
  • [被告 被告1]:
    已到庭。上海虎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5幢2461室。
    法定代表人:邹鹏,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卿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48:24]
  • [审判员]:
    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到庭?请陈述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请陈述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
    [09:48:57]
  • [被告 被告2]:
    已到庭。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2幢2062室,主要经营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董事长。(未到)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然,女,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霖,女,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特别授权。
    [09:49:22]
  • [审判员]: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就(2017)沪0115民初32378、32382-32384号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虎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四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四案因原、被告相同、法律关系也相同,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合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四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杜灵燕、人民陪审员黄文雅、孙宝祥参加的合议庭,由杜灵燕担任审判长,俞丹担任书记员。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次公开开庭审理将进行网络图文和视频直播。
    为提高庭审效率,在以下的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简称美影厂公司,将被告上海虎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虎声公司,将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喜马拉雅公司,原、被告是否同意?
    [09:51:05]
  • [原告]:
    同意。
    [09:52:00]
  • [被告 被告1]:
    同意。
    [09:52:09]
  • [被告 被告2]:
    同意。
    [09:52:17]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依法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诉讼权利,但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原、被告对合议庭告知的上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09:52:47]
  • [原告]:
    清楚。
    [09:53:10]
  • [被告 被告1]:
    清楚。
    [09:53:18]
  • [被告 被告2]:
    清楚。
    [09:53:3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原、被告对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53:49]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09:54:05]
  • [被告 被告1]:
    不申请回避。
    [09:54:12]
  • [被告 被告2]:
    不申请回避。
    [09:54:20]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09:54:35]
  • [原告]:
    32378号案诉讼请求如下,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及原告因本案维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
    32382号案诉讼请求如下,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及原告因本案维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
    32383号案诉讼请求如下,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原告因本案维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
    32384号案诉讼请求如下,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维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
    [09:55:12]
  • [原告]:
    本案中我方主张的具体侵权行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就《阿凡提的故事》,被告在封面及音频中使用阿凡提动漫形象的行为,主张其侵犯了原告对于阿凡提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被告改编有声读物行为,主张被告侵犯了原告同名电影作品《阿凡提的故事》的改编权。
    就《西游记》,主张被告使用Q版孙悟空卡通形象作为专辑封面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于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就《葫芦兄弟》,主张被告使用了爷爷、穿山甲、葫芦娃、蝙蝠精、蝎子精、蛤蟆精、蜈蚣精、蛇精形象,侵犯了原告对于《葫芦兄弟》中上述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改编为有声读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葫芦兄弟》的改编权;被告还使用了《葫芦兄弟》的主题曲,侵犯了原告对该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就《黑猫警长》,被告使用了黑猫警长卡通形象,侵犯了原告对黑猫警长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改编为有声读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黑猫警长》的改编权;被告还使用了《黑猫警长》的主题曲,侵犯了原告对该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述行为在喜马拉雅网页版、APP及微信公众号老虎工作室中均有实施。
    [09:55:4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虎声公司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陈述答辩意见。
    [10:01:21]
  • [被告 被告1]:
    被告1是对获得授权的图书内容进行朗读,使用的图片也是图书图片,不侵犯原告图片权利。对主题曲,被告1系少量使用音乐,持续时间很短,且仅在7个音频中使用,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1制作的为公益性作品,并未盈利,非但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失,反而对原告作品进行了推广。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较高,应予以调整。
    对32382号案,被告1仅将Q版孙悟空用作专辑封面,且该封面每一至两周会更换一次,被告使用该Q版孙悟空卡通形象时间较短。被告1专辑获得较高的播放次数原因是被告1的专辑制作精良、引人入胜,而并非使用了Q版孙悟空形象的专辑封面。被告1专辑系无偿供公众收听,无任何盈利目的。被告1制作专辑有利于西游记故事广为传播及Q版孙悟空形象的进一步流传,未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反而对原告Q版孙悟空形象的流传起到帮助作用。
    对32383号案葫芦娃,该专辑系被告1经北京天下智慧报刊发行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葫芦兄弟》文字版权授权改编而来,并非如原告所称侵犯了原告动画片《葫芦兄弟》的权利。其余意见同前述Q版孙悟空意见。
    对32384号黑猫警长,意见同葫芦兄弟案。
    对32378号案阿凡提,意见同葫芦兄弟案。因阿凡提属于民间智慧创作,原告并不拥有阿凡提故事本身的著作权,而仅拥有阿凡提形象的著作权。
    [10:04:14]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喜马拉雅公司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陈述答辩意见。
    [10:06:46]
  • [被告 被告2]:
    原告不能证明其是涉案动画片及主题曲的著作权人。被告2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提供者,应适用避风港原则。被告2已经对涉案音频进行事先审查,审查了相关授权材料及图书,被告2并未从中获得利益。涉案音频均获得了完整的授权链,被告2不可能知晓侵权的可能性。涉案音频改编自原著小说,并非改编自原告的动画片。原告诉请赔偿数额过高,涉案音频上线时间短、时长短,被告无侵权故意,请求驳回诉请。
    [10:07:11]
  • [审判员]:
    原、被告在事实和证据方面有何补充?
    [10:23:13]
  • [原告]:
    提供与南方出版社2013年签订的图书授权合同,证明原告与南方出版社的授权出版关系,但是授权中并没有出版改编有声读物的权利。
    [10:23:28]
  • [审判员]:
    两被告质证。
    [10:23:41]
  • [被告 被告1]: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合同并没有签署日期,对合同签约时间,是否就是庭前会议中要求原告提供的主合同无法判断。合同第五条显示原告确认北京天下智慧报刊发行有限公司进行图书发行制作,被告从该公司获得将该图书制作成有声读物授权是合法的。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南方出版社制作相关图书后,图书的著作权人和原告是两个独立主体,只要图书著作权人对图书的制作使用不侵害原告权益,都是合法的。南方出版社将相关书籍授权被告制作成有声读物进行推广,是对该图书及原告影片的宣传推广行为,反而能提升图书和原告影片的知名度,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害。
    [10:24:00]
  • [被告 被告2]:
    同被告1意见。
    [10:24:18]
  • [原告]:
    合同签署时间是2013年,合同第12条显示合同有效期为6年,到2019.7.31期满,故合同签订日期应为2013年7月31日。第4条约定也可推导出合同是上述签订日期。原告已经证明了被告侵权行为,应由被告举证证明其获得授权的合法性。合同第5条确实提到北京天下智慧报刊发行有限公司进行图书内容制作,但并未授权其让他人开发有声读物。涉案被告提到的图书是从原告动画片改编而来,是原告动画片的改编作品,但改编作品的行使不能侵害原告对原作品享有的权利,被告要制作有声读物不但要获得图书方的授权,还应当获得原告的授权。被告平台上有植入广告,可以从中获得广告收益。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开发原告授权的有声读物,给原告造成损失。
    [10:33:46]
  • [审判员]:
    两被告是否确认涉案合同于2013年签订?
    [10:35:38]
  • [被告 被告1]:
    确认。
    [10:35:51]
  • [被告 被告2]:
    确认。
    [10:35:59]
  • [审判员]:
    被告1有无补充证据?
    [10:36:14]
  • [被告 被告1]:
    无。
    [10:36:27]
  • [审判员]:
    提供春风文艺出版社的授权书?
    [10:37:13]
  • [被告 被告1]:
    无法提交,原因该出版社没有向被告说明。
    [10:37:30]
  • [审判员]:
    被告1有无获得过春风文艺出版社的书面授权?
    [10:37:47]
  • [被告 被告1]:
    当时制作涉案音频时获得过口头授权,但是系争涉诉了,我们要求其补充提交书面授权,春风文艺出版社就不肯出具了。
    [10:38:07]
  • [审判员]:
    原告能否确认被1在制作《葫芦兄弟》音频时获得过春风文艺出版社的授权?
    [10:38:34]
  • [原告]:
    无法确认。但是确认原告授权过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过该图书。
    [10:38:49]
  • [审判员]:
    被告2有无补充证据?
    [10:39:04]
  • [被告 被告2]:
    无。
    [10:39:16]
  • [审判员]:
    被告喜马拉雅公司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6、1-7员工档案的真实性是否确认?
    [10:43:56]
  • [被告 被告2]:
    确认。
    [10:44:16]
  • [审判员]:
    两被告是否确认在《葫芦兄弟》《黑猫警长》每集音频中片头或片尾都有使用相关主题曲?
    [10:44:46]
  • [被告 被告1]:
    在《黑猫警长》中有2集使用了从网上截取的音乐,但无法判断是否从原告片中截取的原声音乐,在《葫芦兄弟》中有5集使用了相关音乐。
    [10:45:23]
  • [被告 被告2]:
    无异议。
    [10:45:40]
  • [审判员]:
    两被告是否确认被控侵权的音频文件内容与你方举证的被授权图书的内容完全一致?
    [10:45:51]
  • [被告 被告1]:
    完全一致。
    [10:46:12]
  • [被告 被告2]:
    经比对,音频内容与图书内容不完全一致,音频内容中有一些解说和演播者自己观点,约有一半时长是演播者对人生阅历和对小朋友启发的内容,与图书内容完全不一致,与原告动画片无关。
    [10:46:26]
  • [被告 被告1]:
    同意被告2陈述,我们不但朗读了图书中一致的内容,还增加了演播者自己解说的观点。
    [10:46:47]
  • [被告 被告2]:
    同上述意见。
    [10:47:03]
  • [原告]:
    被告解说在喵喵姐姐的版本中是有的,是一些开场白,后面内容与图书内容一致,但是在其它音频中开场白解说很短。(当庭播放相关音频)
    [10:49:35]
  • [审判员]:
    前述播放的是否就是两位被告陈述的解说内容?
    [10:49:48]
  • [被告 被告1]:
    是的。
    [10:50:20]
  • [被告 被告2]:
    是的。
    [10:50:27]
  • [审判员]:
    原、被告对于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0:50:40]
  • [原告]:
    对原告主题曲播放音频不止7集,庭后整理具体清单。
    [10:51:13]
  • [被告 被告1]:
    无。
    [10:51:54]
  • [被告 被告2]:
    无。
    [10:52:01]
  • [审判员]:
    原、被告对对方有无发问?
    [10:52:53]
  • [原告]:
    有。被告1称改编自原告授权的图书内容,图书封面上标注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被告有无注意到?
    [10:53:18]
  • [被告 被告1]:
    无异议,被告在朗读相关音频时,也朗读了由原告原著的信息。
    [10:53:41]
  • [原告]:
    那被告1应该知道相关权利来源于原告?
    [10:53:55]
  • [被告 被告1]:
    我们是对图书内容的朗读,被1认为从书籍出版社获得授权,且我们朗读是公益性朗读,我们的授权是合法的。对于制作有声读物应从何处授权,目前尚无定论。
    [10:54:14]
  • [原告]:
    被告2声称在音频上传时有审核过被1的授权书,但是被1并无春风文艺出版社的授权书,为何让被1音频上线?
    [10:56:02]
  • [被告 被告2]:
    被告1无法判断哪个音频来自于哪个版本,我们审查了音频具有南方出版社的授权,被告1上传的南方出版社授权的音频和春风文艺出版社授权音频都上传在同一专辑,我们无法判断出其中还含有春风文艺出版社的音频。
    [10:56:17]
  • [原告]:
    被告2在被告1上传音频时,有无审查过被告1从南方出版社获得的授权书?
    [10:57:20]
  • [被告 被告2]:
    我们平台上对音频审查是由用户上传授权证明,被告1向我们提供了授权书,保证其授权是合法有效的,对非独家的一般用户的审查不可能追溯到所有源头,我们认可用户的保证是合法有效的。用户后续也提供其获得了授权。我们的审查是到位的,用户的授权也是合法的。客服处有其提供授权时间的后台记录。庭后可补充提交。
    [10:58:29]
  • [审判员]:
    庭后一周内提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被告2举证不能。
    [10:58:43]
  • [被告 被告2]:
    知道了。
    [10:59:27]
  • [原告]:
    无问题发问。
    [10:59:37]
  • [审判员]:
    被告1有无问题发问?
    [11:00:00]
  • [被告 被告1]:
    有。原告称春风文艺出版社有获得其授权,那么该图书上显示的创作者为何不是原告?原告与该图书标注的创作者是什么关系?
    [11:00:27]
  • [原告]:
    该图书于2009年出版,时间很早,当时出版经验不是很丰富,没有明确标注,这是原告的疏忽。图书标注的创作者是涉案动画片的编剧,是原告当时的员工。当时出版时,出版社误认为这些人是作者。
    [11:00:47]
  • [审判员]:
    被告2有无问题发问?
    [11:01:17]
  • [被告 被告2]:
    没有。
    [11:01:28]
  • [审判员]:
    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庭前会议证据交换情况,合议庭现将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归纳如下:
    原告系动画片《葫芦兄弟》《黑猫警长》《阿凡提的故事》的出品公司,其授权南方出版社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动画片分别于2014年5月、2014年11月、2016年5月出版发行了图书《阿凡提的故事》《黑猫警长》《葫芦兄弟》。南方出版社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天下智慧报刊发行有限公司负责上述图书的改编、发行及推广等工作。北京天下智慧报刊发行有限公司随后将上述图书声音版权非专有使用权许可给被告虎声公司使用。被告虎声公司遂根据上述图书内容制作了有声读物,并上传至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老虎工作室”及设立在“喜马拉雅FM”网站和APP的主播“宠坏你的耳朵”。在上述音频文件的相关专辑封面等处使用了涉案图书中的部分人物形象。在相关音频文件中还配有动画片《葫芦兄弟》《黑猫警长》的主题曲作为背景音乐。被告虎声公司还另行制作了《西游记》的有声读物亦上传至微信公众号“老虎工作室”及“喜马拉雅FM”网站和APP,在该有声读物的专辑封面上使用了与原告动画片《大闹天宫》中的“Q版孙悟空”近似的形象。
    原、被告对合议庭归纳的上述无争议事实是否有异议?
    [11:04:30]
  • [原告]:
    没有异议。
    [11:05:09]
  • [被告 被告1]:
    没有异议。
    [11:05:15]
  • [被告 被告2]:
    没有异议。
    [11:05:22]
  • [审判员]: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的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对本案无争议事实的确认情况,合议庭现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1、就被控侵权行为,原告是否有权主张?
    2、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主张的相关权利?具体表现在:被告虎声公司在获得图书出版社的授权后,是否有权制作有声读物并进行网络传播?被告喜马拉雅公司在本案中是否需承担责任?
    3、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是否合理?
    对合议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是否有异议?
    [11:06:00]
  • [原告]:
    没有异议。
    [11:06:55]
  • [被告 被告1]:
    没有异议。
    [11:07:01]
  • [被告 被告2]:
    没有异议。
    [11:07:08]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原、被告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11:07:20]
  • [原告]:
    原告对涉案动画片的卡通形象、主题曲及动画片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原告提交的动画片DVD显示的出品人即为原告,在相关判决书、光盘、录制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对动画片中的动漫形象、《葫芦兄弟》《黑猫警长》主题曲享有著作权,在主题曲音乐作品创作时,我国尚无著作权法,当时创作该主题曲的人均属原告员工,其创作作品即为职务作品在当时背景下是约定俗成的,吴、蔡两人生前也从未向原告主张过权利。被告使用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动画片、动漫形象及相关主题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被1,原告从未给过任何出版社发行有声读物的权利,只是授权他们出版发行常规的纸质图书,出版社无权将原告动画片、动漫形象及主题曲对外授权。即便被1获得了出版社的文字授权,也侵犯了对原告动画片的改编权,因为图书改编自原告动画片,被1制作有声读物源自该图书。被1作为专业有声读物公司,对涉案动画片权利属原告是明知的,其仍然制作了涉案有声读物,具有侵权故意,且至今其也无法提供春风文艺出版社的授权书。
    对于被2,喜马拉雅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音频分享的网站,其在网站上专设了不同类型音频的分类,便于用户搜索,加大了涉案侵权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涉案动漫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被2具有初步审查机制,应当知晓涉案音频及图片是非法上传的。被2还对涉案音频进行推荐,从中很容易找到涉案音频,并对涉案主播加V认证提供搜索服务,根据相关度、最新上传、最新播放提供搜索。被2明知原告系涉案动画片的权利人,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被2称审查过授权文件,但是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被1上传音频时即审查了其授权,很可能是涉诉后才审查。即使其审查过被1授权材料,也很容易看出被1行为不合法,其获得的授权中并无对于有声读物的授权,相关材料中也显示有原告著,其应当知道被1音频需经原告许可。原告起诉后,被2也没有积极删除涉案音频,而是采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拖延时间,使涉案音频延长传播三、四个月,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关于侵权赔偿,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原告动画片及卡通形象、主题曲在少儿市场知名度极高。涉案音频点播次数很高,侵权内容较多,实施侵权时间长,最早自2015年1月31日开始。涉及的作品包括多个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类电影作品、主题曲。被告不但提供音频播放,还提供音频下载。被2在音频中植入了广告,直接获得非法经济利益。被告恶意拖延诉讼,任由侵权内容泛滥。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很大,因为原告权利作品知名度高,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开发有声读物市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合理。
    [11:09:59]
  • [被告 被告1]:
    原告虽然是涉案四部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但不代表其对涉案动画片的动漫形象、主题曲、故事内容均享有权利,如阿凡提的形象是源于民间传说,不是原告原创。原告应提供故事创作大纲、卡通形象草图等直接证据证明其具有著作权,但原告未尽到此举证责任。原告仅举证了几份判决书,这些诉讼中的当事人都是侵权者,没有真实著作权个人到庭参与审理,应当对原始著作权人对于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审查,才能认定原告是否具有权利。
    对于被1行为是否侵权,被1将南方出版社的图书制作成有声读物是获得该出版社授权后进行的图书推广行为,在被1音频上线后,相关书籍销量确实有所提升,被1改编音频是南方出版社的合法授权,是该出版社享有的权利,与原告无关。制作有声读物需达到何种程度授权,目前尚无定论。被1制作音频是非盈利的、公益性行为,在获得出版社相关授权后,可视为获得了完整合法授权。应对此审慎进行认定,本案对今后有声读物类的侵权纠纷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对于赔偿损失,原告并未举证其相应的经济损失,也未能证明被1从所谓的侵权行为中获取利益,实际上被1是公益活动,被1在本案诉讼后,及时将相关有声读物下线,即使构成侵权,被1也在尽可能减少原告损失。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11:20:06]
  • [被告 被告2]:
    对争议焦点一同被1辩论意见。我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提供商,应适用避风港原则。我们在网站显著位置公开了联系方式和不良信息举报途径。用户上传音频时应当遵守知识产权承诺,仅上传拥有版权的文件。涉案音频由被1自行上传,被2对音频未经修改、编辑、推荐。被2无法知晓涉案音频涉及侵权,在其上传前,被2已经进行过审查,审查了南方出版社给被1的授权,授权出版物也是合法出版物。对于原告与被1对于授权条款的争议,被2无从判断。被2已经进行了合法审查义务,被1也提供了完整授权,被告不构成侵权。对于西游记卡通形象,由《西游记》的描述形成,都是一个小猴子形象,源于传统京剧中的猴子形象,在1965年已经广为流传,无法判断本案涉及的猴子形象属原告所有。涉案音频未向任何人收取费用,也没有植入广告,被2未获取任何利益。被2是以积极态度处理涉案争议,在涉案作品发生争议后,被2立即进行了下架处理。被2行为合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赔偿数额,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失,其主张过高。被1行为也是对原告作品的推广行为,原告从中还获取了利益。被2没有侵权主观故意,也未从中获利。涉案音频上传时间短、时长短,在其它网站也可收听,被2也没有市场竞争力。涉案有4个案件,合理费用应当进行分摊。
    [11:20:39]
  • [审判员]:
    原、被告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11:21:05]
  • [原告]:
    涉案音频中有植入广告,插入在播放音频的页面。诉讼前原告就与被告进行过交涉,但被告不予理睬,直到诉讼。涉案音频播放量很大,原告的作品给被告带来了价值。阿凡提形象确实来自于民间传说,但是原告将其创作出造型制作动画片。被2对涉案音频进行了分类推荐并提供搜索服务。被1是专门从事有声读物行业的公司,对其授权应当有较高的认知。
    [11:21:25]
  • [被告 被告1]:
    目前我国著作权登记制作已经很完善,原告应对涉案著作权进行登记,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才能证明其具有权利。对于相应著作权涉及个人创作的,原告也应与其进行明确的权属约定。原告强调被1音频的点播量大,造成其损失,但是被1是公益活动,点播量大小与被1收益无关。涉案四部动画片主要在80后群体具有很高知名度,但在当下儿童群体不是那么必须需求。
    [11:21:37]
  • [被告 被告2]:
    被2没有在涉案音频中植入广告,而是站内其它音频的推荐,被2未从中获利。被2在涉案纠纷发生争议后,立即进行了下线处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的权利,并非恶意拖延诉讼,不是故意侵权。
    [11:22:05]
  • [审判员]:
    针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原、被告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11:22:30]
  • [审判员]:
    请原、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1:22:52]
  • [原告]:
    希望被2尽到自己的责任,希望法院支持诉请。
    [11:23:04]
  • [被告 被告1]:
    驳回原告诉请。
    [11:23:35]
  • [被告 被告2]:
    被2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驳回原告诉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11:23:48]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愿意法院主持调解?
    [11:24:16]
  • [原告]:
    愿意。
    [11:24:28]
  • [审判员]:
    两被告是否愿意法院主持调解?
    [11:24:49]
  • [被告 被告1]:
    愿意。
    [11:25:02]
  • [被告 被告2]:
    愿意。
    [11:25:11]
  • [审判员]:
    庭后合议庭将另行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合议庭将在评议本案后,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本次开庭审理到此结束。闭庭以后,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应当阅看法庭笔录,如有差错或者遗漏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请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现在闭庭。(敲法槌)
    [11:25:4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1:2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