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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9日09:00直播上海一中院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早上好![08:55:27]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09:07:03] - [审判长]:请坐,本案因庭前准备工作,迟延开庭五分钟,现释明。[09:09:44]
- [审判长]:现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09:10:17]
- [上诉人]:略[09:10:38]
- [被上诉人]:略[09:10:54]
- [审判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对上诉人甲公司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1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薇佳、陈蓓蓉、唐建芳组成,有张薇佳为审判长,由莫莉为书记员。[09:34:07]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本庭告知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09:34:21]
- [上诉人]:听清楚了。[09:34:33]
- [被上诉人]:听清楚了。[09:34:4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09:35:10]
- [上诉人]:不回避[09:35:29]
- [被上诉人]:不回避[09:35:39]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09:35:52]
- [审判员]:首先由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09:36:06]
- [上诉人]:不同意原审判决,请求撤销原判。[09:36:17]
- [审判长]: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09:36:31]
- [上诉人]:事实和理由与上诉状内容一致。[09:36:42]
- [审判员]: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发表答辩意见。[09:37:06]
- [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09:37:21]
- [审判长]:原审被告的答辩意见?[09:37:48]
-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09:38:31]
- [审判长]:现在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09:40:00]
- [上诉人]:签订物业合同不是和业主大会签订的临时协议代管合同,但合同期限为三个月,并非是选定的服务企业,不是和业主大会签订的,是和业委会签订的。[09:40:19]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09:40:34]
- [被上诉人]:代管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约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使用面积的管理费。[09:40:53]
- [被上诉人]:代管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约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使用面积的管理费。[09:41:07]
- [审判长]:原审被告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09:41:27]
-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对物业公司的资质有异议。[09:41:40]
-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和事实补充[09:41:58]
- [上诉人]:一份书面材料证言,小区保洁人员等证言证实物业公司不作为,形同虚设。一份是系小区公共部分没有经过维修的照片。[09:42:10]
- [审判长]:被上诉人质证意见?[09:42:23]
- [被上诉人]:1、该证明因证人没有到庭,不能表示为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被上诉人的工作目标是令业主满意,但业主大会未能成立,公共绿地或者消防维修需要费用,业主大会不成立就申请不到资金。与事实不符,不能反映客观事实。[09:42:45]
- [审判长]:原审被告的意见?[09:43:03]
-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同意上诉人提交的证据。[09:43:15]
-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和事实补充[09:43:46]
- [被上诉人]:没有。[09:44:02]
- [审判长]:原审被告,是否有新的证据和事实补充[09:44:25]
-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没有[09:44:42]
-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事实补充?[09:45:10]
- [上诉人]:1、对被上诉人履行义务,无事实依据。2、一审认定每平方1.5元无当地部门计价依据。[09:45:36]
- [审判长]:被上诉人的意见?[09:45:50]
-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尽了最大的努力履行义务,物业费标准,合同已经约定,在上海也是通用的。[09:45:58]
- [审判长]:原审被告的意见?[09:46:16]
-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没有。[09:46:27]
- [审判长]:被上诉人就本案有无补充?[09:46:53]
- [被上诉人]:一审判决已经履行,物业费已经转账完毕。[09:47:08]
- [审判长]:对被上诉人补充的意见?[09:47:22]
- [上诉人]:支付是基于一审判决的结果,但是一审判决结果效力待定。上诉人主动提交了该款项,只是为了保障房屋可以继续租赁。[09:47:47]
- [审判长]:原审被告的意见?[09:47:58]
-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事实本身认可,但是根据租赁合同,才垫付该款项,但是不代表认可一审判决。[09:48:06]
- [审判长]:现在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上诉状提到的其拒付物业费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被上诉人的物业服务是否到位。[09:48:38]
- [审判长]: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09:49:42]
- [上诉人]:四点意见:1、一审认定错误,二审应改判。物业代管协议不是客观事实,也不会法律事实。一审无视上诉人一审时的抗辩。2、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明证实了当时的业主大会不存在,故盖章也是不真实的。3、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笔录明确物业公司不是选定的,不符合规定。4、被上诉人物业合同没有备案,也没有与业主签订过物业协议,没有服务凭证和物业管理权利。一审判决无视业委会、业主大会解散的事实来认定本案是错误的。本案的物业代管协议主体错误,不是双方意思证实表示,故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符合物业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被上诉人没有物业管理资质。本案保安、保洁、专业维修都无人履行,此有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物业公司若没有履行相关物业合同约定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业主可以行使抗辩权,这正是上诉人主张的依据。本案中如果被上诉人认为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其应该提供相应的作为的各种记录凭证。一审、二审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没有履行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没有请求物业费的前提。其没有经过正当书面的催缴。物业服务应该承担举证责任。最后,一审认定的结果即是认可了不劳而获的行为。因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履行物业合同义务,没有对小区合理管理好、维护好。被上诉人不是法定选聘的物业企业。[09:52:54]
- [审判长]:被上诉人陈述答辩意见[09:55:15]
- [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合法有效,经过正当的流程,得到大多数业主的认同,签订合同至今,被诉人一直在尽职尽责的履行合同,保安、保洁都正常运行中,公共区域合理为何也是由被上诉人的作为形成的,当然被上诉人的行为不可能得到全部业主的满意,不满意在于一些维修需要相应的维修资金才能展开,而维修资金暂时缺少是当前的困难,被上诉人履行了物业合同中约定的相应的以为,本案原审被告作为主业应该缴纳物业服务费,上诉人是实际的承租人,应该与业主本案的原审被告共同来承担本案的物业费用,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10:05:05]
-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同意调解。[10:15:44]
- [上诉人]:不同意调解[10:17:51]
- [审判长]:鉴于上诉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主持调解。判决将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双方是否同意。[10:18:15]
- [上诉人]:同意[10:20:42]
- [被上诉人]:同意[10:20:51]
- [审判长]:现在闭庭。[10:21:23]
- [书记员]:全体起立,合议庭人员退庭。[10:21:40]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