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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10:30,通州法院审理 “路口购物被撞 伤者怒索赔偿” 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路口购物被撞 伤者怒索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37:34]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0:39:17]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0:40:02] - [审判员]: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董某,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张某,女,1972年8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唐山路。
负责人冯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88年11月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单位宿舍。[10:43:25]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台湖法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由本院审判员陈明山独任审判,书记员张爱军担任法庭记录。[10:45:1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2)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4)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6)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0:48:49] - [原告]:是的,听清。[10:49:19]
- [被告]:是的,听清。[10:50:3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一方陈述中,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发言。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10:51:59]
- [原告]:2016年11月25日,原告在某路东买东西,突然被告张某驾驶大众汽车从背后撞向原告,使原告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保险公司投保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150元,误工费4136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事实理由同起诉状一致。[10:53:25]
- [审判员]:下在由被告方针对原告方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发表一下答辩意见。[10:55:43]
- [被告]:我公司在各种证件有效情况下,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误工费过高,恳请法院依法核减。营养费没有依据,不同意支付。诉讼费不同意承担。[10:57:38]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举证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举证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举证时,举证方应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10:58:04]
- [原告]:1交通事故认定书,2、诊断证明书4张,3、医疗费票据2张,4、工资证明1张。[10:59:31]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1:01:44]
- [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应该附有门诊病例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依据票据现实总金额为141.34元,且应在此基础上剔除非医保用药。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仅凭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工作情况,原告还应提交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前3个月的工资表、完税证明及由该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工资条及营业执照。根据民诉法115条规定,均应有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盖的公章。[11:04:02]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11:04:37]
- [被告]:1、医疗费票据6张,2、检查报告单1张,3、证明1份,证明我为原告垫付的费用[11:06:03]
- [审判员]:原告质证[11:07:49]
- [原告]:对证据1-3认可[11:08:08]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事发后是否住院[11:10:52]
- [原告]:没有住院[11:11:18]
- [审判员]:被告垫付情况[11:12:45]
- [被告]:垫付了医疗费和交通费,交通费是我给原告打车去的医院,一共350元,是村委会的车,350元已经给村委会的人了[11:12:59]
- [审判员]:原告工作单位及月薪?主张误工费的依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交纳个人所得税?没有合同,没有交纳个人所得税?[11:13:31]
- [原告]:公寓修理门锁和保洁,月薪7300元。我月薪7300元,计算17天,根据诊断证明。没有合同,没有交纳个人所得税。[11:14:18]
- [审判员]:原告主张营养费?原告主张交通费的依据?[11:16:03]
- [原告]:我找人照顾我的,就一起写在营养费里了。我去复查过很多次,开自己家车,油钱。[11:18:32]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身攻击性言行。下面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11:20:51]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21:50]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11:22:16]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22:45]
- [审判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11:23:56]
- [原告]:没有[11:25:07]
- [被告]:没有[11:25:23]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11:25:36]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26:00]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26:11]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调解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1:26:24]
- [原告]:同意[11:26:39]
- [被告]:同意[11:27:46]
- [审判员]:调解工作庭后进行。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11:29:57]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1:30:59]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