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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3日10:20直播虹口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罪案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0:23:49] - [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10:24:03]
- [审判员]:请法警将被告人戒具解除。[10:24:30]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家庭住址?[10:24:49]
- [被告人]:舒某某,男。[10:25:09]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10:25:31]
- [被告人]:没有。[10:25:58]
- [审判员]:因本案何时何因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10:26:17]
- [被告人]:2017年8月6日被羁押,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执行逮捕[10:27:04]
- [审判员]:本院已在开庭以前,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给你,你收到没有?[10:28:44]
- [被告人]:收到了。[10:29:18]
- [审判员]:在公诉机关审查阶段是否签署过认罪认罚具结书?[10:29:31]
- [被告人]:签署过。[10:30:03]
- [审判员]: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舒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10:30:25]
- [审判员]:现在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本案由审判员马翠华独任审判,书记员倪帼英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10:30:4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独任审判员、书记员、检察员回避;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三、可以自行辩护;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10:31:08]
- [审判员]:被告人,上述权利是否听清楚?[10:31:29]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32:19]
- [被告人]: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10:32:40]
- [被告人]:不要求回避。[10:32:59]
- [审判员]: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33:50]
- [公诉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10:34:18]
- [审判员]: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楚?[10:34:45]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35:06]
- [审判员]: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认定的罪名、适用的法律,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有无异议?[10:35:26]
- [被告人]:没有。[10:35:46]
-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0:36:06]
- [被告人]:没有。[10:36:25]
- [审判员]:通过刚才的审理,法庭调查、核实了本案的事实、证据,听取了各方意见。本院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舒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10:36:45] - [审判员]:今天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另行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10:37:06] - [审判员]:庭审结束。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认为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如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10:37:40]
- [审判员]:将被告人还押。
闭庭。
退庭。[10:38:37]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3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