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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16时,通州法院审理 “和解后不履行 对方诉至法院” 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和解后不履行 对方诉至法院”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5:57:23]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6:00:30]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6:01:11]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张某,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陶某(原告之妻),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李某,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16:03:49]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台湖法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由本院审判员陈明山独任审判,书记员张爱军担任法庭记录。[16:05:10]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2)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4)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6)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6:07:35] - [原告]:是的,听清。[16:08:15]
- [被告]:是的,听清。[16:09:2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一方陈述中,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发言。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16:10:46]
- [原告]:2017年4月23日,因被告车辆在小区内将原告车辆刮蹭,两人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打成轻微伤,原告报警,经九棵树派出所调解,2017年5月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5000元。被告当天向原告支付3000元,并写下欠条承诺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剩余12000元。同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万元,并于第二天在派出所重新写下欠条,承诺一个月内支付剩余2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还款且态度恶劣。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000元人民币。[16:14:24]
- [审判员]:下在由被告方针对原告方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发表一下答辩意见。[16:16:05]
-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前提是我需要看医疗费的票据。经派出所双方调解的是给1.5万,我已经给了1.3万,因为看病的单子没有给我,所以我也不同意给原告2000元。[16:20:30]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举证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举证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举证时,举证方应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16:23:00]
- [原告]:1、诊断证明4张,2、医疗费票据12及急救救护票各1张,3、注射液发票1张,4、处方笺1张,5、证明1份,6、欠条1张[16:25:22]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6:27:46]
- [被告]:对证据1,只认可2017.4.23日当天的。对证据2只认可2017.4.23日当天的。对证据3不认可。对证据4不认可。对证据5不认可。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是我写的。[16:31:08]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16:32:49]
- [被告]:没有证据。[16:33:02]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发生时间,事发原因[16:35:30]
- [原告]:2017.4.23,因为车辆刮蹭[16:37:15]
- [审判员]:双方是否发生肢体接触[16:38:43]
- [原告]:被告将原告打了,被告把我车刮蹭了以后,被告用拳头打原告耳朵后,被告还打脖子、掐脖子。原告没有动手。[16:40:21]
- [被告]:我没有打原告,就是互相推搡,我开车已经要走了,原告追着我骂,我就让原告走,之后就发生了肢体冲突,原告揪着我不让我走,我没有用拳头打原告,原告自己倒在地上了。[16:41:58]
- [审判员]:是否报警[16:42:50]
- [原告]:报警了,警察让我们先去看病,就去潞河医院了。之后警察把双方叫过去以后,就协商解决了,被告给1.5万,有书面协议。[16:42:57]
- [被告]:属实。在派出所写的,原告把8000多的票给我,我给原告钱。[16:44:26]
- [原告]:没有写,当时让被告当天给,被告说没有那么多钱,说在一个月之内给我。6.9日给了1万,当天给了3000元,6.10日打了一个欠条。[16:46:56]
- [被告]:6.9日给了1万,当天给了3000元,6.10日打了一个欠条[16:47:08]
- [审判员]:原告现在医疗费花费多少[16:48:59]
- [原告]:8000多元[16:50:19]
- [审判员]:将原告提交的证据1-5原件退回,法庭保留复印件。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身攻击性言行。下面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16:52:38]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6:53:58]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16:54:19]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只要原告把23号当天的票给我,我就给原告2000元。不同意承担诉讼费。[16:56:40]
- [审判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16:57:53]
- [原告]:没有[16:58:50]
- [被告]:没有[16:59:0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原告发表最后意见。[17:01:17]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7:01:39]
- [审判员]:被告发表最后意见[17:01:52]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7:02:0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调解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7:03:18]
- [原告]:同意[17:04:34]
- [被告]:同意[17:05:44]
- [审判员]:庭后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17:06:00]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7:08:48]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7: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