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12月13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 “未经授权使用图片 使用方遭权利人索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44:13]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未经授权使用图片 使用方遭权利人索赔”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易珍春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王娇担任法庭记录。
    [09:47:58]
  • [主持人]:
    原告诉称,被告某科技公司在网站中未经授权使用原告方享有著作权的的摄影作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作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被告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损失共计220000元。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50:02]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54:55]
  • [审判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
    原告:北京优某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街某号某层某室。
    法定代表人:褚某,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锡繁,北京瑞旭律师所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辉,男,汉族,北京优某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大街某院3号楼2层某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北京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某胡同某楼某单元某号。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04:51]
  • [原告]:
    无异议
    [10:18:22]
  • [被告]:
    无异议
    [10:18:34]
  •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7)京0107民初20480号,原告北京优某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易珍春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王娇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0:18:47]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10:21:05]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10:21:34]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0:21:46]
  • [原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22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5.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北京博大网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域名为xilu.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09082912号-3。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BVS-P0002551等22幅图片相一致。上述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已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号为宁钟2017-4266。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作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被告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10000元/幅向被告主张侵权赔偿金,要求按照法定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公证费律师费3000元,应由被告承担。
    [11:00:45]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11:02:45]
  • [被告]:
    针对这22张图片进行了核实,我方使用了图片,已经对图片进行了删除。关于赔礼道歉是何方式?针对22万元赔偿金,我们认为过高,不能接受。
    [11:05:01]
  • [审判员]:
    原告在庭前是否核实过图片是否删除?
    [11:07:18]
  • [原告]:
    我们相信对方陈述已经撤回。将第一项及第二项诉讼请求撤回。
    [11:07:30]
  • [审判员]:
    经原告当庭申请,法庭准许原告第一项及第二项诉讼请求。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1:08:33]
  • [原告]:
    第一组权属证据: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证据2.作品登记证书附表封面;证据3.作品登记证书附表内容页,对应涉案图片;证据4.作品样稿原件22张,对应涉案图片。证据1-4共同证明原告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第二组证据:侵权证据,证据5.(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某号公证书原件及公证光盘,涉案网站由被告经营,证明涉案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第一组证据中作品样稿的图片相一致。第三组合理支出证据,证据6.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原件,证明合理支出。
    [11:10:12]
  • [审判员]:
    现将所有证据原件向被告进行出示,由被告核对证据原件、复印件的一致性。(出示)
    [11:11:44]
  • [被告]:
    (阅)一致性认可。
    [11:13:08]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1:15:45]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1:15:50]
  • [被告]:
    对原告证据均无异议。
    [11:16:03]
  • [被告]:
    我们按原告的公证书显示地址在我方网站进行查询,证明部分图片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提交打印件)
    [11:17:08]
  • [审判员]: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1:17:15]
  • [原告]:
    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能说明被告使用图片的合法性。
    [11:18:20]
  • [原告]:
    最早是2008年3月,最晚的是2013年,首次发表时间是2005年至2010年。
    [11:19:05]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涉案图片是何时进行的著作权登记?
    [11:19:43]
  • [审判员]:
    原告是通过何途径购买的涉案图片?
    [11:20:25]
  • [原告]:
    和摄影师签约,获得摄影师所有权利,并获得摄影师拍摄时的所有底片,最后以我公司的名义进行版权登记。
    [11:21:42]
  • [审判员]:
    被告,涉案图片来源是何处?
    [11:22:59]
  • [被告]:
    都是自从相应网站转载过来的,再上传至我们的服务器。
    [11:23:26]
  • [审判员]:
    转载图片是否获得过授权?
    [11:24:40]
  • [被告]:
    有些与原网站沟通过,有些是机器抓取的,不能提供相应证据。
    [11:25:11]
  • [审判员]:
    原告,涉案图片标价是多少?
    [11:26:29]
  • [原告]:
    单张是2000元一张,还有6万元一套的。
    [11:27:50]
  • [审判员]:
    原告主张1万元是基于何考虑?
    [11:28:13]
  • [原告]:
    是打包的价格。
    [11:30:28]
  • [审判员]:
    1万元是否是一张的价格?
    [11:32:50]
  • [原告]:
    不是,有千张到万张不等。
    [11:33:07]
  • [审判员]:
    律师费是每案3000元?
    [11:33:45]
  • [原告]:
    是。
    [11:34:02]
  • [审判员]:
    律师费发票是否是一案一张?
    [11:35:23]
  • [原告]:
    是。
    [11:35:38]
  • [审判员]:
    现将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均退回。(退回)
    [11:37:57]
  • [原告]:
    (收取)
    [11:39:17]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说明?
    [11:39:41]
  • [原告]:
    没有。
    [11:40:09]
  • [被告]:
    没有。
    [11:40:3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41:59]
  • [原告]:
    没有。
    [11:45:38]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45:56]
  • [被告]:
    没有。
    [11:46:1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1:49:38]
  • [原告]:
    同意。
    [11:50:28]
  • [被告]:
    同意。
    [11:51:43]
  • [审判员]:
    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11:54:00]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1:54:32]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5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