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案件合议庭

原告方

案件审判长

被告方

网络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
12月12日10时,二中院审理“合作开发起分歧 住宅交付引纠纷”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二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直播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合作开发起分歧 住宅交付引纠纷”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下面简要介绍今天这起案件的案情。
    [10:02:35]
  • [主持人]: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与某集团、某置业公司于2000年8月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开发原告所有的丰台角门18号土地,两被告除支付1.8亿补偿款外,还交付4000平方米办公用房、5000平方米住宅。但项目早已开发完毕,两被告至今未履行交付4000平方米住宅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合作合同》合法有效;2.解除《合作合同》第六条;3.判令补偿 1.48亿元。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共同辩称,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合作项目已变更为其单独立项,建设4000平方米办公用房义务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请求应予驳回。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0:05:02]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非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非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请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现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庭。
    [10:05:25]
  • [审判长 王金龙]:
    今天审理的是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与某集团、某置业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下面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10:08:47]
  • [审判长 王金龙]:
    双方对对方的诉讼身份有无异议?
    [10:10:18]
  • [双方当事人]:
    无异议。
    [10:12:40]
  • [审判长 王金龙]:
    今天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水产公司、水科所与被告某公司、置业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长王金龙、审判员霍翠玲、周梦峰以及人民陪审员周毓茜、翟霞、周文、王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我是王金龙,担任本案的审判长,坐在我左侧的以依次是霍翠玲法官,人民陪审员周毓茜、王昱。坐在我右侧的是法官周梦峰,以及人民陪审员翟霞、周文。本案的法官助理由马潇担任。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主要有如下七项:
    1、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法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有陈述案件事实和进行辩论的权利;
    3、有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
    4、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享有相互质证的权利;
    5、有撤回起诉、请求调解和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6、有查阅本案开庭或谈话记录的权利;
    7、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依法有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诉讼义务,主要有如下四项:
    1、尊重法庭、尊重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指挥,发言按顺序进行;
    3、根据民诉法规定的“诚信原则”,陈述案件事实必须要实事求是,并如实提供证据;提供新证据应当符合民诉法要求;
    4、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如有发生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根据不同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罚款、拘留的法律责任。
    以上宣布的各项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10:13:03]
  • [双方当事人]:
    听清了。
    [10:27:13]
  • [审判长 王金龙]:
    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陪审员及书记员提出回避?如果提出回避,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10:27:43]
  • [双方当事人]:
    不申请。
    [10:28:17]
  • [审判长 王金龙]: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有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0:28:35]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1、判令二被告因违反《合作合同》约定对原告水产公司进行货币赔偿人民币 1.48392 亿元(暂估值,应按合作土地范围内按单独立项、独立产权的400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现时市场价值评估值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8月24日,水产公司直属企业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水产研究所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其法定权利义务继受人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合同》,约定对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8号的土地进行合作开发。该协议第六条约定:"甲方(即天水公司、水产研究所)委托乙方(即某置业、某集团)在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土地上投资建设建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甲方委托乙方建设的共建和住宅房屋,按基建性质单独立项报批,独立办理产权……"。
    2002年10月11日,某置业向水产公司寄送《关于"未来假日花园"土地补偿款支付计划及代建办公楼计划的说明》承诺"关于为贵公司代建办公楼事宜,本公司拟在二期为贵公司建设办公楼一栋,争取立项后一个月内完成规划报批工作。本公司将加快进度,尽早开工建设,早日完工并交付贵公司使用。"
    此后,二被告持续、多次向原告水产公司承诺在"未来假日花园"二期交付4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并办理权属证书。期间,水产公司也多次要求二被告依据《合作合同》的约定向其提供4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并办理相关权属证书,但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相关义务,亦未向天水公司或水科所履行该相关义务。
    截止目前,《合作合同》约定的开发土地上已无任何房产归属二被告,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原告水产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使原告巨额国有资产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0:28:53]
  • [审判长 王金龙]: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0:31:44]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2000年8月24日,双方共签订两份合同,即审批备案版《合作合同》和真实履行版《未来家园合作合同》,两份合同的区别在于法律关系、合作分成、土地出让金的减免及真实履行版合同中第六条的委托建设事宜。被答辩人现依据真实履行版《未来家园合作合同》主张其诉讼请求,答辩人全部不同意。现在简要发表如下答辩意见,具体答辩意见以答辩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为准:
    一、水产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真实版《未来家园合作合同》的签约及履约主体为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单位现转置为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主体资格现仍然存在。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仅仅是作为置业公司的上级单位,其不能代替置业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且该合同如存在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也从未告知过答辩人,亦没有经过答辩人的同意。现在原告起诉要求答辩人对北京水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真实版《未来家园合作合同》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双方同意答辩人按人民币1.8亿的价格计算未来家园项目土地的全部费用,支付给被答辩人,答辩人获得该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及全部收益权;第五条第9款约定,答辩人应于本项目综合验收后30日内按项目税后利润的8%的金额支付被答辩人,作为最后一期土地款,当金额不足人民币1000万元时,答辩人应补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通过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及法律规定,真实履行版《未来家园合作合同》完全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法律特征,且该合同中并未涉及"合作分成"的问题。
    三、真实版《未来家园合作合同》的合同义务,答辩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对此已经进行了结算,双方两清。
    真实版《未来家园合作合同》涵盖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二是该合同第六条涉及的委托建设法律关系。上述两法律关系中的合同义务答辩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被答辩人无权依据此合同向答辩人主张任何权利。该合同履行情况为:1、该合同第一条所涉项目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141000平方米,即地块B1、B2、C1、C2、D1、D2、E1、E2、F1、F2,上述地块除B1(5000平方米住宅楼)、C1(配套小学)、C2(绿地)未出让以外,其他地块均按合同第三条第2款之约定出让给答辩人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答辩人亦支付了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双方对此无争议。2、该合同第六条为委托建设法律关系。 5000平方米住宅楼位于B1地块,该住宅楼系按照基建性质由被答辩人自行建设、自担建设费用建设而成,不是双方的合作项目,更不是被答辩人所称的合作分成或"还建"。何为基建性质?即国有单位在自有用地上自行建设的一种程序。结合本案:B1地块自始至终没有转让及出让给答辩人,土地性质至今仍为国有划拨用地,且登记在被答辩人名下,属于国有自管产;建设单位为天水房地产公司;建设费用从总的土地补偿款1.8亿中予以折抵。答辩人依约完成了代建义务,该住宅楼被答辩人使用至今,双方对此无争议。3、未来家园项目一期工程完成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答辩人通过该协议撤销了答辩人对于4000平方米公建办公楼的代建义务,即改由被答辩人在未来家园二期土地上自己建设,并按基建程序单独立项申报,独立办理产权。至此,答辩人对于4000平方米公建办公楼不再负有任何义务,二期工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为被答辩人转让多少土地,答辩人支付多少土地转让款,真实履行版《未来家园合作合同》第六条委托建设条款已变更或终止履行。4、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6年1月4日签订结算协议及协议书,上述两份协议是双方对真实履行版《合作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一揽子结算的协议。(1)、结算协议中明确5000平方米住宅楼为被答辩人自建,同时约定5000平方米住宅楼的土地价款及工程建设费用、大市政建设费,从总的土地补偿款1.8亿中予以扣除;同时约定答辩人欠付被答辩人补偿款须于2006年5月20日前一次结清。至此,合作项目结算完毕,双方之间不再存有债权债务关系。2、协议书第1条约定被答辩人基于本次土地转让所获得的转让费用以1.8亿保底,再次证明双方签订的真实版《合作合同》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四、被答辩人自行选址C1地块自建其办公楼,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其没有任何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补充协议》签订后,答辩人对于《未来家园合作合同》第六条约定的4000平方米办公楼的代建义务即已终止,与该办公楼就没有任何关系了。被答辩人自始明知C1地块的规划用途为配套小学,土地性质属于教育用地,不属于双方任何一方的情况下,仍然在二期土地规划及出让前,自主选址在C1地块建设其办公楼。随后,被答辩人又将二期土地全部出让给答辩人,并获取了相应的土地价款。被答辩人在自建其办公楼过程中,先后多次向答辩人出具函件、说明,明确该办公楼系其自建,费用由其承担,并承诺与该工程有关的合同、协议及竣工验收手续由其办理,由此发生的责任问题由其承担。该办公楼被答辩人建成后,于2004年9月使用至今。上述一系列的行为均是被答辩人主导且自愿的,谁也不可能强迫被答辩人出让土地以及一而再再而三的出具函件、说明,更没有谁有能力强迫被答辩人迁入该办公楼。双方于2006年1月4日,就此办公楼签订协议书,再次明确了办公楼的建设费用系由被答辩人负担;同时约定被答辩人如不再使用该办公楼,答辩人仅需退还其建房款1172万元即可收回房产,其中并未涉及该办公楼的土地价款补偿事宜,说明被答辩人对于土地与双方无关,迁出其并没有土地损失或者有损失也跟答辩人无关是明知的。答辩人仅仅作为二期工程的项目人,与该办公楼没有任何关系,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就此作出任何承诺。现在该办公楼无法办证的原因是答辩人选址错误造成的,由此对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10:36:50]
  • [审判长 王金龙]:
    本案之前组织各方进行了三次询问并根据双方申请调取部分证据,对于本案基础事实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下面由周梦峰法官确认案件基础的事实。
    审判员周:“合作合同...现双方就履行情况产生争议”有异议吗?
    “合作合同...现双方就履行情况产生争议”有异议吗?
    [10:48:57]
  • [双方当事人]:
    无异议。
    [10:49:31]
  • [审判长 王金龙]:
    各方还有新证据提交吗?
    [10:49:49]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有一份。
    [10:50:15]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有一份。
    [10:50:29]
  • [审判长 王金龙]:
    这两份证据都是上次谈话中法庭要求双方调取的,现在就这两份证据进行质证。
    [10:50:48]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证据名称叫是回函,2013年4月9日被告给原告的回函,内容上证明被告在二期立项批准以后,申请规划设计的批准,当时承诺给我们4000平方米办公楼。
    [10:51:00]
  • [审判长 王金龙]:
    被告,核实原件后发表质证意见。
    [10:51:15]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1、回函是给公司,但是公司没有参与进来。2、关于函件内容,和之前所有证据相互印证,办公用房问题,用房是原告自己建设,被告所有投资建设款等等整个过程,无论是施工单位选定、还是材料选购、工程款项等等都是原告自行承担,按照履行版合同被告收取10%管理费,函件是它特殊背景。
    [10:51:31]
  • [审判长 王金龙]:
    被告还有补充吗?
    [10:54:33]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没有。
    [10:55:03]
  • [审判长 王金龙]:
    原告还有补充吗?
    [10:55:28]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没有。
    [10:55:47]
  • [审判长 王金龙]:
    被告,向法庭出事证据。
    [10:56:00]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好的。这是第四份出让合同,证明物业楼已经出让了。
    [10:56:13]
  • [审判长 王金龙]:
    原告质证意见。
    [10:56:26]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真实性、证明目的认可。
    [10:56:38]
  • [审判长 王金龙]:
    对于今天庭审中已经质证证据,今天不再重复质证?
    [11:05:30]
  • [双方当事人]:
    同意。
    [11:05:44]
  • [审判长 王金龙]:
    今天开庭前根据原告申请,查封了被告部分财产,目前执行庭还没有反馈给我们。
    [11:05:58]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知道了。
    [11:06:14]
  • [审判长 王金龙]:
    今天开庭前确定两组概念,1、合作开发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委托代建和建。
    [11:06:28]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任何一方不能只担利润、不担风险,土地使用权转让方让与受让方,受让方获取土地,转让方获取收益。
    [11:06:49]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风险和收益看双方约定,约定可能投入90元,双方约定我是80%收益,公司法是许可的。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只是比例不一样,收益也是一样,共担风险,都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不能用简单思维方式。
    [11:07:06]
  • [审判长 王金龙]:
    双方说的基础都是最高院关于审理土地使用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刚才被告陈述后,原告没有否定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议庭确定一法律依据就是司法解释以及开发过程中是否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第二组概念陈述一下。
    [11:07:31]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委托代建,委托方根据受托方要求依据自己经验将受托产品交付给委托方的形式,本案中委托代建单位业主就是委托方,土地开发利润应当是业主承担。还建就是拆迁、旧城改造这种形式,是房屋产权调换的形式,也就是说我买你的地,我再还给你近似或者等同面积,只有卖了才有还。
    [11:07:57]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被告代理人把委托建设四个字理解为代建,这是错误,房地产代建是专业概念,不是仅仅委托建设,房地产委托代建只要含义,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合同司法解释27条第二款,规定了发包人和建设单位可以是不同人,就是委托代建关系,根据代建相关规定,代建是政府投资60恩%公益项目,代建人义务基本义务签订设计施工合同,以代建人自己名义签订。关于还建,土地提供方保留部分性质,通过划拨土地性质,保留在规划范围内,以划拨性质来建设双方约定的建筑物,诉称基建立项,拆除原先使用面积以后还给他。
    [11:26:01]
  • [审判长 王金龙]:
    关于委托代建和委托建设,不是很确定的法律概念,恰恰也是双方合同第六条中在履行过程中的最终解读,我们可以认识不一致。
    [11:26:25]
  • [双方当事人]:
    听清了。
    [11:26:40]
  • [审判长 王金龙]:
    结合刚才意见,本案两个焦点:水产公司是不是本案被告,是否交付4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损失的义务。
    [11:26:53]
  • [双方当事人]:
    同意。
    [11:27:08]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1999年,水产公司是合作合同开发主体,是水产研究所的上级单位,对于水产公司18号院进行委托开发,天水公司和水产研究所和本案被告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从签订之后,2001年开始,合同内容分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支付给总公司,支付某公司是当时还建5000平方米住宅楼部分,2001年到2004年,支付凭证在我们证据3中,从2001年开始,对于本案4000平方米办公楼双方开始往来函件,其中有一个列表,2001年10月30日函件,是本案两被告直接向天水公司出函件,2002年10月11日当时也是本案被告直接向水产公司出具函件,2002年10月11日,也是被告直接将函件是水产公司出具,是二期立项的请示,后期双方有一份结算协议,协议也明确了水产公司是本案合同主体,4000平方米办公楼主体。以及2010年1月18日名流公司直接向水产公司出具函件。还有,2007年四家签定协议中,本案4000平方米办公楼是归水产公司,本案另一原告水产研究所、某公司也向水产公司、二被告出具书面说明。结合这些证据,以及文件,我们认为在实际虽某公司是真实委托去做合作开发,履行中被告一直把水产公司作为真实履行主体,履行中各个环节都认可水产公司是本案履行主体。
    [11:27:22]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原告自己承认了是上级单位,关于支付费用,确认有向天水公司和天水房地产支付,但是是按照对方要求支付,函件针对对方作为上级单位,一系列函件中也挂了水产研究所、水产公司了。协议书是内部划转,第三人不清楚。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没有对我们告知,我们不认可。2006年4月1日协议书中有水产总公司存在,但是盖章也是上级单位。
    [11:27:39]
  • [审判长 王金龙]:
    被告主体问题,在之前质证中没有对被告主体提出异议,被告主体经过几次变化,目前没有看到清晰过程,被告庭后提交。
    [11:38:24]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好的。
    [11:38:40]
  • [审判长 王金龙]:
    现在休庭10分钟,
    [11:39:05]
  • [审判长 王金龙]:
    现在继续。下面讨论名流公司是否有赔偿义务。
    [11:39:20]
  • [陪审员周文]: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4000平方米办公楼位置如何确定?
    [11:40:28]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从合同中4000平方米和5000平方米都看不出任何位置,双方履行过程中有商量和沟通过程。沟通过程中有一个原则,水产公司要求是独门独院,具体选择哪里只能在住宅小区之外,配套小学也是独门独院,当时合同没有具体约定。选择哪里都是原告自己决定,他是最早的土地权利人。
    [11:40:53]
  • [审判长 王金龙]:
    原告意见。
    [11:41:09]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合作合同中第一条,里面四至范围很清楚,是双方合作地块,合作地块超出水产公司地。第一条地块内给我们留两块地,在留这两个前提下双方协商,按照协议约定被告有义务留出来同时给我们留出4000平方米建办公楼,被告没有留出是因为有政策变更,说二期中留出,但是实际在二期中没有留出。
    [11:41:30]
  • [审判长 王金龙]:
    双方为什么没有约定准确地块?
    [11:41:45]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最终以政府批准为准,所以合作协议无法确定准确地块原因。
    [11:42:00]
  • [陪审员周文]:
    原告你们怎么理解,是代建、合作开发还是还建?
    [11:42:13]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从条文看是委托建设事宜,5000平方米建设是以天水名义立项、建设、施工一直到使用,被告只是履行委托付款,被告在5000平方米建设中不是代建关系,这个项目只能叫还建。4000平方米因为在一期没有建设,北京有证词停止协议出让,文件出台后留下一个口子,已经取得立项批准的,分期开发可以协议出让,前提条件必须在2002年10月31日前重新报送,保送主体必须是同一主体,一期是三方共同立项,二期只能是被告一方单独立项,同时被告给我们承诺在二期给我们建设4000平方米,我们只是出产权过户费,也就是在二期给我们解决4000平方米事宜,性质就是出让性质了,不可能是基建立项。
    [11:49:26]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二期立项在一家还是两家名下,与4000平方米没有关系,5000平方米和4000平方米在第六条中,无论是还建还是代建,性质是一样的。按照第六条规定,就是基建性质,单独立项、单独审批。原始权利人是水产公司,谁也不能强迫他出让哪块地。
    [11:49:50]
  • [审判员 霍翠玲]:
    两份协议书签订时间先后?
    [11:50:51]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同时签订三份。
    [11:51:20]
  • [审判员 霍翠玲]:
    1月4日协议书,“甲乙双方....”选址是4000平方米办公设施吗?小学地是后来建设面积6200平方米?
    [11:51:35]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这里面配套就是我合作协议第六条约定的4000平方米办公楼,配套小学就是我们争议C1地块。2006年1月4日签订三份协议,这个协议就是针对被告没有将按照合同约定还建给我们的原因以及结果下一步怎么办,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应当给我,政策变更承诺二期还建,但是二期没有给我们建,双方往来函件要求继续履行,所以当时承诺让我们入住小学校,将规划调整为办公,用于履行原来合同。
    [11:51:53]
  • [审判员 霍翠玲]:
    学校产权如果变更到甲方名下,是否完成4000平方米办公?
    [11:52:08]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是的。在改变建筑用途后,办理到我们名下就完成了。
    [11:52:22]
  • [审判员 霍翠玲]:
    如果没有变更有没有约定有相应赔偿?
    [11:52:37]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文本中没有具体约定。签定协议当时承诺可以变更给我们。
    [11:52:53]
  • [审判员 霍翠玲]:
    由于乙方原因,是否和原告说的一样?
    [11:53:07]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不一样。
    [11:53:20]
  • [审判员 霍翠玲]:
    协议书中说的乙方原因?
    [11:53:35]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乙方原因不是我们的原因。当时是2006年已经结算时,2004年就搬进去了,有一个背景,水产公司是国资委下面企业,审计时要求我们出一个函件或者签订协议,我们通常都会签订。实际上不是我方原因,只是为了配合对方审计。
    [11:53:49]
  • [审判长 王金龙]:
    双方对于真实履行版是履行基础,真实版合同性质,合同第六条认定为还建还是委托代建性质。这三个层次问题不展开讨论。
    [11:54:05]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同意。
    [11:59:16]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同意。
    [11:59:31]
  • [审判长 王金龙]:
    1、没有写时间补充协议?
    [11:59:45]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双方真实履行前提是双方名义立项,真实版合同写的很清楚,申请立项时为审批菱形签定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只要是为了审批的协议都以真实合同为准,补充协议发生节点因为北京2002年6月出台了关于停止经营性土地协议出让的规定,因此被告向原告提交了关于未来假日二期立项申请,文件必须在本月底完成立项,申请以被告名义,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承诺单独立项后一个月完成给我们办公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配合对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合同内容一、二条实际上是相互矛盾的,政府批复前提是合作合同和补充协议,而之前立项是以双方立项,现在就是因为有了补充协议,北京市政府同意以被告名义单独立项,这个时间出现了补充协议,本身是为了办理审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是被告没有义务为我们代建4000平方米,双方争议是4000平方米在什么地方建发生争议。补充协议最后一句话,“各自报批”,这个实际就是为了报批使用。在批复二期四至范围,就是被告二期建设不可能留给我们。
    [12:00:23]
  • [审判长 王金龙]:
    被告之前说先预留还是先出让,根据刚才说的文件,在二期开发时,规划的面积是不是就不可以预留了?如果预留4000平方米可以预留吗?如果没有预留,为什么?
    [12:00:38]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可以预留。规划面积和实际出让面积可以有不同,是可以预留。
    [12:00:52]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不可能给项目以外的人留地,二期是按照商品房项目开发立项,不可能再给我们以基建留地。
    [12:01:45]
  • [审判长 王金龙]:
    2004年7月15日承诺书,“此外根据名流安排...尚未完成”以及第六条内容,这个函件上次质证中已经讨论了,简单说一下意见?
    [12:02:22]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变性,所以给我们出的承诺。
    [12:02:36]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因为C1地块项目人是需要名流配合,责任没有在名流名下。
    [12:02:49]
  • [审判长 王金龙]:
    是否存在把4000平方米最终真实含义指向到配套小学的意思表示。
    [12:09:55]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没有。1、协议签订初规划已经出来,也没有指定小学。2、协议初,在当初文件中对方承诺给我们还建,也没有说小学给我们,只是对方违约行为导致我们才入住进去,而且说小学用地可以调规划,我们说如果真的可以办理成,我们也可以接受,对方也一直承诺可以办成,给我们出的文件中可以作证。
    [12:10:08]
  • [审判员 周梦峰]:
    是水产公司自己选择,实际上我们不同意选,他选择小学是有风险的,我们是不同意他选择的。也就是给我们来了三个函件以及承诺函,建设监理都是他们负责,责任和义务也是天水公司负责。
    [12:10:21]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立项以后,2003年5月6日已经取得规划审定设计书,不是说土地出让合同有可能变化,这是不可能的。
    [12:24:58]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不应当把二期住宅扣在综合楼上。
    [12:25:13]
  • [审判长 王金龙]:
    现在原告请求是赔偿,1.48亿元损失,1172万元是包含在里面?
    [12:25:29]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包含。
    [12:25:44]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从1.8亿元中扣除。
    [12:26:00]
  • [审判长 王金龙]:
    委托评估问题,是4000乘以房屋单价?
    [12:26:17]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是的。
    [12:26:30]
  • [审判长 王金龙]:
    上次评估是2016年1月,同时有效期是一年,现在已经超过了有效期,对于这份证据怎么使用,合议庭会评议。
    [12:26:48]
  • [双方当事人]:
    听清了。
    [12:27:03]
  • [审判长 王金龙]:
    现在无法确定4000平方米指向面积,双方对于4000平方米转化为小学没有取得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出现赔偿情况,4000平方米对应土地面积以及最终的价值是合议庭合议庭决定。
    [12:27:17]
  • [双方当事人]:
    听清了。
    [12:27:31]
  • [审判长 王金龙]: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庭对法律争议焦点归纳为:1.水产公司与天水置业公司间法律关系如何认定?2.合作合同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性质?3.该合同第六条应认定为还建还是委托代建性质。4.如果进行赔偿,应基于何种法律原因?上述争议焦点,双方有无更正或补充。
    [12:27:46]
  • [双方当事人]:
    没有。
    [12:28:08]
  • [审判长 王金龙]:
    下面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辩论拟进行两轮,双方辩论时间基本对等。第一轮发言,每方不得超过5分钟。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2:28:24]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1、关于主体问题,1999年时授权书委托项目开发以及在项目后期履行过程中,被告也是针对和履行主体水产公司相互往来。2、关于4000平方米,由于政策变动,应被告请求改变了立项方式,4000平方米的单独立项客观上不可能了,只能按照被告向原告承诺二期还建4000平方米。双方过程中签订了很多协议,被告承认是其原因,而且承诺可以变性,到现在也无法改变用地性质,随时可能被收回,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4000平方米土地性质改变性质是被告承担,按照评估报告所体现土地相应价值也当然由原告享有,评估时间虽然是2016年,就是由于被告过错导致原告一直在等待过程中,土地升值是由于被告造成的,导致4000平方米没有建设,损失扩大不是原告造成的,应当采信评估报告。
    [12:28:38]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主体问题以答辩意见为准。补偿协议不是备案的,里面没有涉及4000平方米和5000平方米约定。对方没有产生地的损失,土地价款已经获取了,已经获得地价款以后,没有权利要土地的损失。在二期范围内,被告不存在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赔偿责任也是不承担,也不应当向我们主张。
    [12:28:53]
  • [审判长 王金龙]:
    第一轮辩论结束,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上诉人可以发表意见。
    [12:29:05]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被告作为开发商,总是谋取最大利益,2002年大限时,同意二期给我们建4000平方米,我们没有约定是独栋,给我们承诺是一栋,二期又不愿意给我们单独一栋楼,造成了我们的重大损失。
    [12:32:57]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我方没有承诺过我们承担变性,我们只是配合对方。
    [12:33:09]
  • [审判长 王金龙]:
    经过两轮辩论,双方当事人已经详尽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两轮辩论之后如双方仍有未尽之言,可于庭后三日内提交补充意见。合议庭传阅。
    [12:33:25]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听清了。
    [12:33:36]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听清了。
    [12:33:48]
  • [审判长 王金龙]: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双方最后陈述。
    [12:34:11]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坚持诉讼请求。
    [12:34:22]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坚持答辩意见。
    [12:34:36]
  • [审判长 王金龙]: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请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是否都有调解的意愿?
    [12:34:53]
  • [原告 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
    同意调解。
    [12:36:26]
  • [被告 某集团、某置业公司]:
    同意调解。
    [12:37:24]
  • [审判长 王金龙]:
    双方调解存在较大分歧,本次庭审暂不主持调解。若双方却有意向,庭后再行沟通。如不能调解,合议庭评议后将做出判决。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2:37:4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2:39:00]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研究室王鑫刚的辛苦工作,感谢网友关注,再见。
    [12:39:31]
  • [声明]:
    此记录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2:4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