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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14时,二中院审理“未如期兑付到期债券 发行公司被诉至法院”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二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直播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未如期兑付到期债权发行公司被诉至法院”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下面简要介绍今天这起案件的案情。
某财险公司诉称,2011年12月8日,某公司发行“中201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金额(面值)总计15.5亿元,票据期限为5年,到期日为2016年12月9日,票面年利率5.68%,按年付息,到期按面值加最后一期应计利息兑付。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购买了面值为7000万元的系争债券,并于当日交割完毕,持有至今。2016年12月9日,某公司未能如期兑付到期的债券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某公司向财险公司兑付本金7000万元、利息397.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承担财险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14:10:06] - [主持人]: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4:11:24] - [书记员 梁艺爽]: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非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非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请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
书记员:(侧转身)报告审判长,现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庭。
(书记员就坐)[14:11:43] - [审判长 曹欣]:(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14:13:21]
- [原告 保险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出上诉,代为收受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出上诉,代为收受法律文书。)[14:13:55] - [被告人 某公司]: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出上诉,代为收受法律文书。)[14:14:51] - [审判长 曹欣]: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14:15:21]
- [原告 保险公司]:无异议。[14:15:36]
- [被告人 某公司]:无异议。[14:15:53]
- [审判长 曹欣]: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7)京02民初256号原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公司公司债券交易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曹欣、审判员孙兆晖、人民陪审员郭利琴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曹欣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法官助理杨光协助本案审理,由书记员梁艺爽担任记录。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申请回避的权利,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二、提出新证据的权利;三、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提出反诉的权利;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如故意扰乱诉讼秩序,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拘留等处分;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原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4:16:58] - [原告 保险公司]: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18:43]
- [审判长 曹欣]:被告听清楚了吗?申请回避吗?[14:18:57]
- [被告人 某公司]: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19:13]
- [审判长 曹欣]: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4:21:44]
- [原告 保险公司]:宣读起诉状。一、判决被告向原告兑付本金人民币70000000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兑付利息人民币3976000元;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只实际支付日的违约金(以本金及利息总额7397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日利率0.21‰不计算,暂计算之2017年7月11日为3324481.44元);四、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7.1万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14:22:32]
- [审判长 曹欣]:被告进行答辩。[14:24:17]
- [被告人 某公司]:宣读答辩状(略)。在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和合法债权的持有人,我方同意原告的第一、而项诉讼请求。第三项诉讼请求2016年12月9日的起算日期,我方认为应当从兑付其日,也就是2016年12月10日开始计算,并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按日计算,我方不同意第三项诉讼请求,第四诉讼请求双方并没有约定过,我方认为这项诉求是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的,第五项由法院依法判决。[14:24:31]
- [审判长 曹欣]: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法庭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现在是否合法持有债权、违约金具体的起算依据以及关于发生争议的产生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否有异议?[14:26:53]
- [原告 保险公司]:无异议。[14:27:08]
- [被告人 某公司]:无异议。[14:27:22]
- [审判长 曹欣]: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陈述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并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27:34]
- [原告 保险公司]:第一组证据:1、票据募集说明书;2、票据发行公告;3、票据发行情况公告;4、债权交易流通要素公告,证明目的:证明被告发行债权的相关事实,以及对利息利率及违约金约定。[14:27:49]
- [被告人 某公司]: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认可。[14:28:10]
- [原告 保险公司]:第二组证据:1、现券买卖成交单;2、债权交割单(现券交易);3、债权帐户对帐单,证明目的:证明我方购买了诉争债权并持有至今的事实。[14:28:22]
- [被告人 某公司]:第二组证据全部是复印件,我方对第二组的真实性不认可。[14:28:48]
- [原告 保险公司]:买卖成交单是从网上进行的,是从外汇交易中心网站上打印的。债权交割单是从中央国债有限公司网上打印的,对帐单是我方中央国债系统进行得截屏,现在也可以现场查证。[14:29:01]
- [审判长 曹欣]:被告,对现场演示你方要求进行吗?[14:29:17]
- [被告人 某公司]:要求进行。[14:29:29]
- [审判长 曹欣]:现在进行现场演示。
(现场演示)[14:29:43] - [被告人 某公司]:被告发表你方的意见。[14:31:25]
- [被告人 某公司]:对于证据的真实性认可,通过原告所提供的平台查询,我方通过演示可以确认现在债权金额是7千万元,原告也确实合法持有。[14:31:39]
- [原告 保险公司]:原告继续举证。[14:31:53]
- [原告 保险公司]:第三组证据:1、延期兑付公告;2、未按期兑付的公告,证明目的:本案被告到期未兑付诉争债权本息而构成违约的事实。[14:32:06]
- [被告人 某公司]: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认可。[14:32:30]
- [原告 保险公司]:补充证据主要是要证明我方持续持有本案诉争债权的事实。如果被告认可我方持有债权,我方的补充证据就不在提交了。原告与委托律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转帐凭证、发票,可以证明关于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相关的凭证原件我方也都带了。[14:32:42]
- [被告人 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认可,在募集说明及其他材料中并没有对律师费用进行约定,我方认为原告在本案主张律师费用由我方支付是没有事实依据及合同依据。[14:42:49]
- [原告 保险公司]:确实募集说明书中没有相关约定,根据最高法院的法律规定,文号是法发21号(宣读),关于本案被告的债权违约兑付是一系列的案件,除本案外,还有很多其他得债权持有人也通过诉讼向被告主张诉争债权的权益,其他公司我方通过检索和了解,他们都根据被告的注册地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检索到了6个案例,这6个案例中都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实际办公地是西城,现这些案件都移送到了二中院,我方是直接向二中院起诉的,被告依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和其他案件作出了自相矛盾的主张,被告只是向以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在恶意拖延诉讼,给我方造成了直接的损失,我方认为被告这种情形,应该适用我方刚才宣读的最高法院的规定。根据合同法112条规定(宣读),由于被告未能按期兑付票据,在对方偿付了我方第一、二项主张后,我方依然是有其他损失的,所以我方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14:43:48]
- [被告人 某公司]:我方认为最高院的规定并不适用本案,拖延诉讼是拖延,我方提出管辖异议是我方的权利,我方并不是在拖延诉讼。律师费用是在原告起诉之前已经委托了律师,律师费用不是因为我方拖延产生的,关于原告提到的112条规定中的指的损失,损失是必然发生的,是指实际发生的,委托律师并不代表一定会发生委托律师的行为,原告是否委托律师是原告的权利,产生的费用并不是原告的损失,委托律师是为了增加原告的权益,我方认为原告提出的依据都不是我方应该支付律师费用的法律依据。[14:46:16]
- [审判长 曹欣]:关于违约金,法庭进行核实,原告对于被告提出以2016年12月10日起算是否有异议?[14:49:44]
- [原告 保险公司]:我方认为到期日就应该进行偿付,这一天没有偿付,被告就已经违约了。[14:49:59]
- [审判长 曹欣]: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是在哪里约定的。[14:50:14]
- [原告 保险公司]:109页。[14:50:27]
- [审判长 曹欣]: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被告再明确一下。[14:50:39]
- [被告人 某公司]:我方认为应当固定计算一个2.1,不应按照逾期的天数来计算。[14:50:50]
- [审判长 曹欣]:关于兑付的利息金额怎么计算的?[14:51:06]
- [原告 保险公司]:7千万元的本金乘年利率5.68%。[14:51:29]
- [审判长 曹欣]:被告对此有异议吗?[14:55:13]
- [被告人 某公司]:没有异议。[14:55:28]
- [审判长 曹欣]:就本案事实还有补充吗?[14:55:43]
- [原告 保险公司]:没有。[14:55:55]
- [被告人 某公司]:没有。[14:56:11]
- [审判长 曹欣]: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14:56:33]
- [原告 保险公司]:坚持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对于我方所主张的债权的本金、利息都已经没有异议了,我方就不再赘述了,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募集说明书109页的约定是很明确的,计算依据也是很清楚的,我方认为通过这条款是可以明确得出以延期支付来计算,就是2016年12月9日,在这一天没有支付就构成延期支付,所以应该以12月9日的本息作为依据。关于按日还是固定利率计算,我方认为本条款约定也很清楚,应该按照违约天数进行计算,违约金按照固定不变利率计算的话,就无法对被告起到及时偿付款项的约束。关于律师费用,我方坚持我方的主张,应该适用最高法院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均主张由二中院审理,那在我方在二中院起诉的时候,被告作出了相反的表述,这就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律师费用应得到法院的支持。[14:56:49]
- [被告人 某公司]:坚持答辩意见和庭审中陈述的意见。[14:57:06]
- [审判长 曹欣]:法庭辩论结束,各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解决本案争议。[14:57:23]
- [原告 保险公司]:不同意。[14:57:44]
- [被告人 某公司]:同意。[14:58:07]
- [审判长 曹欣]:调解工作庭后进行。[14:58:20]
- [原告 保险公司]:坚持诉讼请求。[14:58:33]
- [被告人 某公司]:坚持答辩意见。[14:58:46]
- [审判长 曹欣]:今天开庭到此,当事人看笔录签字,现在休庭。[14:58:57]
- [书记员 梁艺爽]:(起立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合议庭成员退庭)[15:00:00]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民三庭崔亚楠,研究室王鑫刚的辛苦工作,感谢网友关注,再见。[15:00:15]
- [声明]:此记录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