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黄志勇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原告正在出示证据

被告委托代理人正在质证

庭审现场全貌
12月12日16时,海淀法院审理“考生对考试成绩存异议 教育考试院被诉信息公开”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6:10:0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6:10:24]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考生对考试成绩存异议 教育考试院被诉信息公开”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6:10:42]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黄志勇。
    [16:11:07]
  • [主持人]:
    黄志勇,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审判员。
    [16:11:23]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6:11:42]
  • [主持人]:
    原告曹同学诉称,原告是被告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法律(独立本科段)专业的学生,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参加知识产权法课程考试,成绩为55分,经网上复核,结果为:客观题成绩32分(总分50分、正确率64%),名词解释题成绩8分(总分12分、正确率67%),简答题12分(总分18分、正确率67%),然而案例分析题成绩只有3分(总分20分,2道题,每题10分)。原告对复核结果的案例分析题仍存在异议,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告申请行政信息公开,公开的评分标准显示案例分析题两道大题,其中第一题得到2分,第二题得到1分,第一题的评分标准有正反两方面观点,原告答了其中一方面,应得到5分,但实际才2分;第二题的评分标准只提到专利权的申请获得保护的相关方面,相对片面,原告从专利的优先权原则,既从临时保护期的保护,又从专利权申请日以后获得保护的各方面全面的答了相关知识点,应得5分以上,但实际才得了1分。原告在行政信息公开当日即提出了异议,并在被告的行政信息公开的申请书中明确写出了异议意见,被告的老师也明确表态会在2017年9月9日报考截止日前联系到相关院校评分老师给予当面质证答复,原告从2017年8月21日每日电话联系被告,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直到2017年8月28日,才打通电话,并被告知还是联系不上相关院校老师,2017年9月6日又被告知相关院校老师不愿意与考生见面为由推脱敷衍。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知识产权法课程成绩55分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对原告提出的异议没有正面作出书面答复,而被告完全忽视原告的个人感受,同时因此事严重影响到原告的工作和学习,扰乱了原告的职业规划与发展,浪费了原告的大量时间和精力,以及其他种种负面影响,被告也背离了具体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对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申请公开知识产权法考试科目案例分析题评分依据的异议一事作出书面处理决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6:12:13]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6:12:3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6:12:5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6:13:17]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6:15:12]
  • [原告]:
    曹先生,1981年出生,汉族,某公司部门主管。
    [16:16:04]
  • [被告]:
    北京教育考试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钱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女士,北京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启,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16:20:03]
  • [审判长]:
    经审查,上述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代理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委托代理书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予参加诉讼,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先生诉被告北京教育考试院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现在开庭。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行政庭法官黄志勇,也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萍芳、马仲兰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周洋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16:21:22]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6:23:20]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6:23:5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本次法庭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证据、法律依据审查,并结合法庭询问的方式进行。本次庭审将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阶段,各方当事人可在法庭审查过程中结合陈述和证据表明各自的观点。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并明确诉讼请求。
    [16:23:58]
  • [原告]:
    原告是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法律(独立本科段)专业的学生,我于2017年4月22日参加知识产权法(00226)课程考试,成绩为55分,经网上复核,结果为:客观题成绩32分(总分50分、正确率64%),名词解释题成绩8分(总分12分、正确率67%),简答题12分(总分18分、正确率67%),然而案例分析题成绩只有3分(总分20分,2道题,每题10分)。我对复核结果的案例分析题仍存在异议,于2017年6月29日向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申请行政信息公开,公开的评分标准显示案例分析题两道大题,其中第一题得到2分,第二题得到1分,第一题的评分标准有正反两方面观点,我答了其中一方面,应得到5分,但实际才2分;第二题的评分标准只提到专利权的申请获得保护的相关方面,相对片面,我从专利的优先权原则,既从临时保护期的保护,又从专利权申请日以后获得保护的各方面全面的答了相关知识点,应得5分以上,但实际才得了1分(由于信息公开不允许拍照或记录,具体评分标准只能由被告出示)。我在行政信息公开当日即提出了我的异议,并在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的行政信息公开的申请书中明确写出了我的异议意见,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的老师也明确表态会在2017年9月9日报考截止日前联系到相关院校评分老师给予当面质证答复,我从2017年8月21日每日电话联系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直到2017年8月28日,才打通电话,并被告知还是联系不上相关院校老师,2017年9月6日又被告知相关院校老师不愿意与考生见面为由推脱敷衍我提出的异议。我同时也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知识产权法是我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第四学期的一门专业课(2017年3月4日——2017年4月15日),课程结束后就进行该门专业课考试,我的知识产权法专业课成绩为75分。实际上日常工作和学习中实践案例应用较多,而且知识产权法课程我准备充分,我于2017年4月22日就参加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知识产权法考试,而且2016年10月份的自学考试中我的知识产权法试卷案例分析题得了22分(总分30分),没有相当扎实的理论功底,2016年10月份的案例分析题不可能得到那么高的分数,研究生知识产权法专业课成绩不可能得到75分,然而2017年4月份的案例分析题只给我3分。我以一名法学院研究生的客观角度分析问题:我的客观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的正确率都是60%以上,而案例分析题不完全是考察知识点,是考察一名考生日常理论知识及实践案例的积累,只得3分,不可能是一个法学院研究生专业水平。而且凭借以往判卷经历,自学考试的阅卷我怀疑不是由专业老师判卷,而是相关院校学生判卷,而且时间紧,阅卷数量多,每名阅卷人的能力知识有限,每份试卷不可能做到认真仔细阅卷,造成我现在分数的结果,相关院校老师也不敢正面与我当面质证,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书,也不予回复。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知识产权法课程成绩55分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对我提出的异议没有正面作出书面答复,而被告完全忽视原告的个人感受,同时因此事严重影响到原告的工作和学习,扰乱了原告的职业规划与发展,浪费了原告的大量时间和精力,以及其他种种负面影响,被告也背离了具体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申请公开知识产权法(00226)考试科目案例分析题评分依据的异议一事作出书面处理决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6:24:44]
  • [审判长]: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6:30:46]
  • [被告]:
    一、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公开,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2017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自考办递交《2017年04月知识产权法(00226)成绩再次复核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于原告未在《申请》中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其申请公开的事项中含有咨询性质内容,被告遂电话联系原告,要求其对《申请》中未明确的内容进行补正。2017年7月18日,原告到被告处变更了信息公开申请内容,重新填写了《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当场递交被告。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试卷及答题评分标准”,获取信息的方式为“现场查阅”。被告当场向原告提供了其于2017年4月22日参加的知识产权法自考的答卷及案例分析题的评分参考复印件。此外,对原告于《申请》中提出的“3分从何而来”以及“评分老师的所在学校和专业”也进行了口头解释和说明。原告查阅上述信息后,口头表示不需要被告就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再出具书面答复,并签署了《北京教育考试院信息公开申请签收确认单》。因此,被告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二、原告就知识产权法成绩已经申请成绩复核并得到复核反馈,被告对其表示异议的问题也进行了咨询解答,原告的权利已得到救济。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6:30:5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证据审查。本次庭审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阶段,请当事人结合证据发表综合性辩论意见。首先由被告出示证据。
    [16:32:09]
  • [被告]:
    一、职权依据:1、《教育法》21条,2、京政办发[1996]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教育考试院、北京教育音像报刊总社的通知》,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8条;二、证据:4、《申请》是原告提交的申请,申请内容有三项;5、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等;6、签收确认单,证明原告现场获取了信息,现场确认收取了信息;7、光盘,2017年7月18日原告变更了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提供了相关信息,原告向工作人员询问相关事项,原告明确不需要书面答复,并签署了确认单;8、光盘内容的文字整理,以上证明履行公开职责的过程;9、证明;10、伍亚娜身份证复印件;11、身份证复印件。三、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1/24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10条。
    [16:34:02]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下诉讼请求,在2017年7月18日你修改了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请明确你诉被告处理你哪次的申请?
    [16:37:18]
  • [原告]:
    7月18日的。
    [16:38:55]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6:39:16]
  • [原告]:
    证据4、5无异议,证据6有异议,光盘的通话录音10:45-10:46明确说北京大学放假没有找到老师,10:55-10:56我希望对我7月18日提出的异议北京大学老师做出专业的解答,直到9月5日被告老师给我打电话说北京大学老师不同意给我答复。我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履行原告7月18日在签收确认单上提出的两项异议,履行书面答复的职责,并非要求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
    [16:40:07]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补充意见?
    [16:41:43]
  • [被告]:
    原告明确的诉讼请求超出了我们认可的内容,我们给他做过成绩复核,因为判分不是在我单位,如果原告要求对分数异议的处理已经超出了我们的职责范围。
    [16:52:23]
  • [原告]:
    被告是自学考试的主管单位,被告有义务协助考生对分数异议进行核查。
    [16:53:09]
  • [审判长]:
    有无法律规定被告具有此项职权?
    [16:53:32]
  • [原告]:
    我觉得被告应该有义务对考生的异议做出答复,或者协助考生联系院校做出答复。
    [16:53:49]
  • [被告]: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对主考院校的职责有明确规定,在整个自考的过程中,考试院就是组织协调,报名考试是到主考学校,我们的职责就是复核,从复核的角度原告的权利已经给予了救济,我们也协调了院校。
    [16:54:06]
  • [审判长]:
    被告,在你方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评分标准是否向原告公开?
    [16:54:47]
  • [被告]:
    已经向原告公开了。
    [16:55:52]
  • [原告]:
    我看到了,但我对评分标准有异议。
    [16:56:06]
  • [审判长]:
    是否需要合理性的判断?
    [16:56:25]
  • [被告]:
    我们依托的就是学校的专业的专家。每个采分点都是非常明确的。
    [16:56:54]
  • [审判长]:
    被告的职权依据?
    [16:57:12]
  • [被告]:
    教育法的规定,我们属于考试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批复文件,自考委的文件。
    [16:57:45]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出示证据。
    [16:58:06]
  • [原告]:
    1、2017年4月知识产权法课程成绩复核结果;2、《申请》;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第四学期课程表,证明原告是全日制本科生,重点学习了知识产权法;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成绩证明,证明学习期间专业科成绩为75分;5、2016年10月知识产权法课程成绩复核结果,证明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总分30分,能得到22分,有知识储备能力;6、签收确认单,证明原告查阅后有异议,在确认单上记录了所持异议。
    [16:58:44]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6:59:18]
  • [被告]: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我们对原告的复核申请进行了答复,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据3真实性无法认证,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证据4意见同证据3,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据6真实性认可,原告的请求是反映个人意见的咨询性询问。
    [16:59:51]
  • [审判长]:
    法庭审查结束。经过庭审对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情况已基本查清。现在由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表明各自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态度,在法庭调查中陈述过的事实请不要重复陈述。首先由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7:00:2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7:01:19]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7:01:35]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如果各方当事人还有其他补充意见,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三日内以书面材料向法庭递交,由于合议庭需要对本案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如对笔录中有漏记或错误的,经书记员同意,可另页补正。现在休庭,各方当事人阅笔录签字。
    [17:02:3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7:04:3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7:09:31]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7:09:39]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王一凡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大力支持。
    [17:09:54]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7:10:19]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7: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