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进行法庭调查

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法庭全景

直播人员
12月12日10:15,丰台法院审理“行人停车场被撞伤 诉至法院索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29:1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陈璐,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张先生诉刘先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30:20]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0:36:16]
  • [主持人]:
    原告张先生起诉称,2016年8月24日23时0分,在丰台区某歌厅前停车场,刘先生驾驶的叶先生所有的机动车将自己撞伤,经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处理,认定刘先生全责,故张先生将被告一刘先生、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被告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10:37:52]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五庭法官刘琳琳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53:04]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0:55:17]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0:55:43]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10:56:15]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刘琳琳担任审判长,与陪审员刘英、顾群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魏亚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10:57:56]
  • [审判长]:
    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11:00:46]
  • [原告]:
    听清了。
    [11:01: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11:03:12]
  • [被告 被告一]:
    听清了。
    [11:03:24]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听清了。
    [11:04:16]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11:04: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1:05:40]
  • [被告 被告一]:
    不申请回避。
    [11:06:10]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1:06:21]
  • [审判长]:
    对管辖有无异议?
    [11:06:42]
  • [被告 被告一]:
    没有异议。
    [11:07:01]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没有异议。
    [11:07:15]
  • [审判长]:
    被告有无书面答辩?
    [11:07:37]
  • [被告 被告一]:
    口头答辩。
    [11:08:27]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口头答辩。
    [11:08:42]
  • [审判长]:
    原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11:09: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以地址确认书为准。
    [11:10:38]
  • [审判长]:
    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如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11:11:06]
  • [被告 被告一]:
    以地址确认书为准。
    [11:11:48]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以地址确认书为准。
    [11:12:00]
  • [审判长]:
    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11:12: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11:13:06]
  • [被告 被告一]:
    听清了。
    [11:13:17]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听清了。
    [11:13:29]
  • [审判长]:
    本案被告华安保险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故依法缺席审理。
    [11:14: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明白。
    [11:14:50]
  • [被告 被告一]:
    明白。
    [11:15:00]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明白。
    [11:15:1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要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1:15: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016年8月24日23时0分,在丰台区某歌厅前停车场,刘先生驾驶的叶先生所有的机动车将我撞伤,经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处理,认定刘先生全责。现要求被告刘先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4611.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5000元、误工费29 663元、护理费变更为7800元、伤残赔偿金114 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 692元、交通费1043.4元、鉴定费44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1:17:22]
  • [审判长]: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1:27:43]
  • [被告 被告一]:
    事故发生后我给原告垫付了医药费43721.92元,医疗用品260元、护理费1020元、伙食费173元、矫形器870元。医药费都是我借的,我现在生活比较困难,垫付的费用没有去保险公司理赔,没有给过原告现金,我的朋友用叶先生指标购买的车,当时朋友喝酒了不方便开车,我帮忙开的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关于事故责任由我承担即可,不需要叶先生承担。
    [11:28:09]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我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三十万元含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或范围内分项赔偿,应该由交强险先行赔付完毕后,我司再行赔付。诉讼费、鉴定费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不同意赔偿。
    [11:29:4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现在由原告出示证据。
    [11:30:2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二份、证明事故成因和责任;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急诊病例、门诊病历四份、病案记录两份证明原告医疗费损失情况、伤情、误工费情况;误工证明、劳动合同、证明原告在京工作时间误工费情况;陪护协议、陪护发票证明护理费支出;鉴定发票、鉴定意见书证明伤残等级以及三期期限;户口本、居住证明、银行流水、证明原告在京居住,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出生证明证明被扶养人情况,主张原告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票据证明交通费支出。
    [11:31:25]
  • [审判长]:
    下面被告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11:38:51]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无异议,认可真实性、关联性;对医药费票据无异议,诊断证明书认可真实性,住院病历无异议,但是无医嘱证明原告需要加强营养以及需要护理的情况。误工证明以及劳动合同,原告的工作单位是歌舞厅,注册资本是三万元,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合同有瑕疵,甲方每月十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原告应该提供工资发放证明,合同写明缴纳社保,需要原告提供社保证明,以及合同载明原告病休期限享有相关待遇。护理协议认可无异议。鉴定报告、鉴定发票不属于保险公司范围,不同意赔偿。关于户口本,原告是农业户口,要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的被扶养人的证明是村委会出具,原告本人居住证明也是村委会出具,所以不认可农业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原告需要提供交纳社保的证明佐证其收入来源于北京城镇。出生证明无异议,原告子女是在河北出生,主张按照农业标准赔偿。交通费认可与就诊时间相符并且是原告本人产生的费用,法院酌定即可。户口本认可真实性。
    [11:39:15]
  • [被告 被告一]:
    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补充意见,我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承担鉴定费。
    [11:42:59]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1:43:37]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无证据。
    [11:44:00]
  • [被告 被告一]:
    我垫付费用的票据,医疗费票据、医疗用具票据用于购买拐杖、护理费发票、护理合同、矫形器器具、伙食费收据。
    [11:44:56]
  • [审判长]:
    原告及其他被告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1:49: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均认可。
    [11:53:13]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无异议,均认可。
    [12:03:35]
  • [审判长]:
    原告陈述各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和主张理由。
    [12:04:3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住院费被告刘先生已经全部支付,后续的门诊费用、二次手术费是我方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包含被告刘先生垫付的173元,没有扣除。营养费计算100天*50元,法院酌定,无证据作证。误工费按照病假条主张计算254天*3500元/30天,我方按照医嘱主张误工期时间是合理的,每月工资是现金发放,然后我签字,没有上过社保,劳动合同证明原告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请法院酌定。我是在开完误工证明三四天后就上班了,我是大堂经理,我在2014年的时候入职的,时间太长记不清楚了。护理费共计54天,2天请护工340元,其他每天150元,出院后家属护理52天7800元。
    [12:04:59]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营养费无证据证明是否实际产生相关费用,不认可。误工期过长,我司认可90-120天误工期,每月认可3000元,当时做鉴定时申请的是伤残和三期,原告认为如果做了误工期鉴定可能没有医嘱时间那么长,所以没有做鉴定,原告应该提供工资发放明细以及交纳社保记录佐证其误工损失。护理费住院期间的认可,剩余54天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护理费的产生,不同意赔偿。
    [12:06:50]
  • [审判长]:
    原告,合同约定两个月试用期,但是为何时间不符。
    [12:08: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合同写错了,原告2016、2017年都在北京上班,不影响原告在京工作情况。
    [12:09:22]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力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病休期间不能全部停发工资,如果有一方未履行合同不应该将该误工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
    [12:09:47]
  • [审判长]:
    双方对鉴定报告有无异议?
    [12:10: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12:10:36]
  • [被告 被告一]:
    无异议。
    [12:10:45]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无异议。
    [12:11:08]
  • [审判长]:
    原告主张城镇标准依据?
    [12:11:2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自2013年在京居住至今,原告的收入来源于城镇,故主张城镇计算。
    [12:11:46]
  • [审判长]:
    原告在青塔西路的居住情况?
    [12:12:0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该区域属于村里的地,我们单位在该处有一个宿舍,我是在2003年来京的,之前做酒店管理工作,我从2008年开始从事夜店行业。
    [12:12:24]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不同意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原告居住的地方出具的居住证明必须是居民委员会出具,村委会无法认可,因为城镇居住应该由居委会出具。单位劳动合同以及误工损失证明无法证明其收入来源于城镇。
    [12:12: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原告在京生活消费,原告的收入不是依靠种地获得,所以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12:13:58]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都是一些原告存款记录、支付宝支出记录,无证明效力。对原告在北京工作、居住无异议,但是无法确定其收入是否来源于城镇、居住于城镇。
    [12:14:56]
  • [审判长]:
    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意见。
    [12:15:29]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同意赔偿5000元。
    [12:15:51]
  • [审判长]:
    原告被扶养人费用计算方式。
    [12:16:0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38256*15*10%/2。
    [12:16:32]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我方主张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12:16:51]
  • [审判长]:
    交通费如何产生?
    [12:17: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通过滴滴打车产生费用,出租车票据没有留存,我去回龙观医院和积水潭医院复诊共计12次。
    [12:17:14]
  • [审判长]:
    鉴定费4550元被告意见?
    [12:17:37]
  • [被告 被告一]:
    我现在无经济能力并且负债,无力承担鉴定费。
    [12:17:57]
  • [审判长]:
    双方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12:18: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2:18:32]
  • [被告 被告一]:
    没有。
    [12:18:48]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没有。
    [12:18:56]
  • [审判长]:
    原告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12:19: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扶养人的计算标准应该以原告的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基础上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12:19:29]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2:19: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如果被告方同意按照城镇标准,我方同意调解。
    [12:20:08]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不认可原告的调解方案。
    [12:20:27]
  • [审判长]:
    被告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12:20:40]
  • [被告 被告一]:
    没有。
    [12:20:57]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没有。
    [12:21:0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2:21: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2:21:40]
  • [审判长]:
    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2:21:54]
  • [被告 被告一]:
    坚持答辩意见。
    [12:22:09]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2:22:16]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做本案的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2:22: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2:22:54]
  • [审判长]: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2:23:08]
  • [被告 被告一]:
    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
    [12:23:21]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
    [12:23:28]
  • [审判长]:
    现将原告的出生证明原件、户口本原件退还原告。
    [12:23: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收到。
    [12:23:59]
  • [审判长]: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不再主持调解。双方阅笔录签字,现在休庭。
    [12:24:16]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2:27:48]
  • [主持人]: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2:2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