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审判员

审判员和书记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直播现场

庭审全景
12月13日14时,顺义法院审理“三轮汽车载人撞限高杆 车上人员被‘扫落’摔伤”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卢晓伟,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三轮汽车载人撞限高杆 车上人员被扫落摔伤”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张三诉称:2017年7月,原告乘坐被告李四驾驶的被告王五(三人均为化名)所有的三轮汽车时,汽车与限高杆碰撞,导致原告摔落在地。经认定,李四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及车主王五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8万余元。
    被告王五口头辩称:李四是其雇佣的小工,因天气热为了防暑车上拉了一个冰箱,去干活途中冰箱碰到了限高杆,导致坐在车上的原告及冰箱掉落,致使原告受伤。事发后,已为原告垫付了40余万元医疗费。同意依法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被告李四口头辩称:认可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但其没有赔偿能力,原告损失应当由老板王五赔偿。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4:20:07]
  • [书记员 章峰]:
    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21:35]
  • [审判员 李永芝]:
    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
    [14:22:11]
  • [双方]:
    听清了。
    [14:22:21]
  • [审判员 李永芝]:
    (核实双方身份后)
    双方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情况有异议吗?
    [14:22:33]
  • [双方]:
    没有。
    [14:23:23]
  • [审判员 李永芝]:
    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出庭手续均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开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李永芝独任审判,由书记员章峰担任庭审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4、自行和解及请求调解的权利;
    5、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6、原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7、有权请求回避,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及时提供证据。
    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四、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对于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或书记员回避?
    [14:23:37]
  • [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
    [14:24:48]
  • [审判员 李永芝]: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14:25:27]
  • [原代]:
    2017年7月,原告乘坐被告李四驾驶的被告王五(三人均为化名)所有的三轮汽车时,汽车与限高杆碰撞,导致原告摔落在地。经认定,李四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及车主王五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8万余元。与诉状内容一致。
    [14:25:41]
  • [审判员 李永芝]:
    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14:28:53]
  • [李四代理人]:
    事实方面原告有一定的过错,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李四是提供劳务者,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形成劳务关系,因劳务造成损坏的,应该由王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四家里困难,给王五打工,工资都没有发全。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该刑事审理完毕后再审理民事案件。事发当天是受原告的指派,原告是负责人,李四是受原告的指派,车辆没有进行年检,是否审核李四是否有驾驶证,这是过错之一。原告是负责人,应该知道乘坐电动车的危险,原告乘坐该三轮车的时候李四阻止过,让原告坐面包车,但是不知道什么时候原告又乘坐电动车,故原告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15:02:33]
  • [王五代理人]:
    查明事实及过错的情况下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听说在公安机关调查的时候,有关于原告有过错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相关材料。原告是负责人,不让别人再这个车,但是自己坐了,明知不能,自己又上来坐,原告是有过错的,事发后原告在两家医院就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伙食费等31万余元,如原告及李四应该承担责任,申请对垫付的部分予以扣除。
    [15:03:01]
  • [审判员 李永芝]:
    调取材料申请书,庭后2日内提交。
    [15:03:52]
  • [王五代理人]:
    好的。
    [15:04:15]
  • [审判员 李永芝]: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
    [15:04:45]
  • [原代]:
    提交事故认定书2页,本次事故应由本次事故的驾驶人及雇主王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书加以证实,李四为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交警也是参照当事人的陈述,作出的认定书,证明原告没有任何责任。在事故中原告身份是不是负责人与本案没有关系,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的载货及人员的搭乘是第一责任人,有权拒绝。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该以事故认定书为准。
    [15:05:39]
  • [李四代理人]:
    对事故认定书没意见,但是事故认定书划分的是行政责任,民事应该重新认定。
    [15:07:46]
  • [王五代理人]:
    同李四意见一致。原告是工地的负责人,安排李四运输工作是原告安排的,原告和李四都是王五雇佣的,原告是负责人。
    [15:08:22]
  • [原代]:
    原告是管图纸,技术方面的。当时原告已经坐面包车上了,王五的儿子让原告去电动车上的去看东西,这个是王五亲口跟我说的。
    [15:09:40]
  • [审判员 李永芝]:
    李四你方认为原告是有过错的,是否有证据?
    [15:09:59]
  • [李四代理人]:
    原告是负责人应该知道乘坐三轮汽车是危险的,在李四劝他搭乘,趁李四不备,又来搭乘。大多数的时候老板不在,平时原告也是来安排工作,事发当天也是受到原告的指派,才开的车,原告没有考虑李四是否有驾驶证也没有考虑。事发当天老板也是不在的。
    [15:10:21]
  • [审判员 李永芝]:
    王五陈述原被告的关系。
    [15:12:09]
  • [王五代理人]:
    李四和原告都是王五雇佣的人,原告是工地的负责人,事发当天及平时都是原告在安排工地的工作,事发当天也是原告安排的,三轮车是王五的,车辆没有保险。
    [15:12:34]
  • [审判员 李永芝]:
    原告对被告的陈述是否有意见?
    [15:13:03]
  • [原代]:
    对雇佣关系认可,工作性质以家属陈述为准。
    [15:13:29]
  • [审判员 李永芝]:
    调取证据的目的是什么?
    [15:13:54]
  • [王五代理人]:
    调取材料证实原告是有过错的。
    [15:14:16]
  • [审判员 李永芝]:
    李四刑事责任到什么阶段了?
    [15:14:35]
  • [李四代理人]:
    侦查阶段。
    [15:41:10]
  • [审判员 李永芝]:
    关于责任双方有什么意见?
    [15:41:21]
  • [原代]:
    车辆的权属性质很清楚,应该由车辆的所有人投保交强险,年检,应该交给有驾驶资质的人来开,王五对本次事故所产生的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王五作为雇主及车主都应该承担责任。
    [15:41:29]
  • [王五代理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35条,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客观上原告是有过错的,李四也是有过错的。
    [15:41:50]
  • [李四代理人]:
    没有补充,应该由王五承担责任。
    [15:42:08]
  • [原代]:
    根据我方了解,原告与王五是劳动关系。
    [15:42:15]
  • [王五代理人]:
    王五没有公司及个体工商户,就是个人。
    [15:42:24]
  • [审判员 李永芝]:
    双方本部分是否还有其他补充意见?
    [15:42:36]
  • [双方]:
    没有。
    [15:42:43]
  • [审判员 李永芝]:
    医疗费。
    [15:42:50]
  • [原代]:
    提交住院病案、出院证明、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告共计住院81天,在顺义区医院住院期间费用是王五支付的,在北大康复医院住院的部分费用是王五支付的,一部分是原告支付的,主张的医疗费是北大医院产生的全部费用。自己支付多少钱和王五垫付的费用我方都说不清。
    [15:43:01]
  • [王五代理人]:
    提交工伤银行转账凭证、预交金收据、日记本。9月3日至9月8日向北大康复医院预交35000元,9月3日到28号在微信转给原告家属42000元,8月2日至9月1日前后支付原告家属现金是17420元,银行转账1万元。
    [15:43:48]
  • [原代]:
    根据时间记载17420元是在顺义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损失,我方没有主张在顺义区医院主张的费用。关于垫付金额需要时间核实。
    [15:44:19]
  • [审判员 李永芝]:
    原告,庭后2日内提交被告主张的在北大医院住院时,垫付的费用。
    [15:44:29]
  • [原代]:
    好的。
    [15:44:38]
  • [王五代理人]:
    在顺义医院产生的17420元另案处理,在本案一并处理的金额为87000元。
    [15:44:49]
  • [原代]:
    微信转账41000元, 1000元是专家会诊的钱,不包括诉讼请求中,认可诉讼请求85000元。
    [15:45:00]
  • [王五代理人]:
    认可微信转账41000元。北大医院期间租房现金1000元。
    [15:45:11]
  • [原代]:
    租房现金没有给我,是给房东的。
    [15:45:59]
  • [审判员 李永芝]:
    住院伙食补助费
    [15:46:07]
  • [原代]:
    81天*100元/天。
    [15:46:17]
  • [王五代理人]:
    81天不认可,在顺义医院住院的费用是我方支付的,不同意再支付。每日100元不认可,认可每天50元。
    [15:47:42]
  • [李四代理人]:
    同王五意见。
    [15:47:55]
  • [审判员 李永芝]:
    关于责任涉及调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涉及刑事,法庭调查先进行到这里。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签字。
    [15:48:0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章峰和网管员朱春明。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本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5:53:41]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5:5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