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判员

本案书记员

本案公诉人

本案被告人

本案庭审现场
12月13日9:30,大兴法院审理“多次撬砸汽车盗窃 涉嫌盗窃罪被公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27:0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付某涉嫌盗窃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31:55]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付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地,撬砸被害人李某汽车玻璃,盗窃车内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0元。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地,撬砸被害人董某汽车玻璃,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00余元。2月15日,被告人在北京市大兴区,分别撬砸被害人林某、崔某汽车玻璃,盗窃林某车内香烟五包、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75元,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窃取崔某车内财物未果。5月14日,被告人撬砸被害人梁某汽车玻璃,窃取车内财物未果。5月17日,被告人分别撬砸被害人刘某、钮某汽车玻璃,盗窃刘某车内现金人民币20元、黑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0元,盗窃钮某车内现金人民币3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在实施第四起、第五起盗窃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09:32:39]
  • [主持人]: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童赟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吴静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理出庭支持公诉。
    [09:33:15]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09:34:55]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与旁听人员不得(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09:35:53]
  • [审判员]: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被告人姓名?
    [09:36:09]
  • [被告人]:
    付某。
    [09:37:18]
  • [审判员]:
    有无别名(化名)?
    [09:37:39]
  • [被告人]:
    没有。
    [09:37:50]
  • [审判员]:
    你的出生日期?
    [09:37:56]
  • [被告人]:
    19**年*月**日。
    [09:38:06]
  • [审判员]:
    身份证号码?
    [09:38:24]
  • [被告人]:
    3*****************。
    [09:38:32]
  • [审判员]:
    民族?
    [09:39:04]
  • [被告人]:
    汉族。
    [09:39:13]
  • [审判员]:
    政治面貌?
    [09:39:20]
  • [被告人]:
    群众。
    [09:39:29]
  • [审判员]:
    文化程度?
    [09:39:37]
  • [被告人]:
    小学肄业。
    [09:39:56]
  • [审判员]:
    职业?
    [09:40:05]
  • [被告人]:
    农民。
    [09:40:14]
  • [审判员]:
    户口是居民还是农民?
    [09:40:23]
  • [被告人]:
    农民。
    [09:40:32]
  • [审判员]:
    户籍所在地?
    [09:40:51]
  • [被告人]:
    山东省某市某区。
    [09:41:00]
  • [审判员]:
    以前是否受过行政或法律处分,处分的种类、时间?
    [09:41:27]
  • [被告人]:
    因盗窃,于2015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6年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2月15日,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09:41:36]
  • [审判员]:
    何时被逮捕的?涉嫌什么罪名?
    [09:42:28]
  • [被告人]:
    2017年6月7日,涉嫌盗窃罪。
    [09:42:41]
  • [审判员]:
    是否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的时间?
    [09:43:13]
  • [被告人]:
    2017年 12月5日收到的,已经超过三天了。
    [09:43:19]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付某盗窃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童赟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吴静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理出庭支持公诉。
    [09:43:2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或者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
    被告人付某,你听清了吗? 是否申请回避?
    [09:43:45]
  • [被告人]:
    听清了。 不申请。
    [09:44:2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付某,你听清了吗?
    [09:44:39]
  • [被告人]:
    听清了。
    [09:44:56]
  • [审判员]:
    在法庭审判阶段是否有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09:45:05]
  • [被告人]:
    有。
    [09:45:25]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45:32]
  • [公诉人]:
    (详见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付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地,撬砸被害人李某汽车玻璃,盗窃车内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0元。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地,撬砸被害人董某汽车玻璃,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00余元。2月15日,被告人在北京市大兴区,分别撬砸被害人林某、崔某汽车玻璃,盗窃林某车内香烟五包、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75元,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窃取崔某车内财物未果。5月14日,被告人撬砸被害人梁某汽车玻璃,窃取车内财物未果。5月17日,被告人分别撬砸被害人刘某、钮某汽车玻璃,盗窃刘某车内现金人民币20元、黑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0元,盗窃钮某车内现金人民币3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在实施第四起、第五起盗窃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09:46:41]
  • [审判员]:
    公诉人对起诉书的内容有无补充或变更?
    [09:47:06]
  • [公诉人]:
    没有。
    [09:47:14]
  • [审判员]:
    被告人付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是否有异议?
    [09:47:28]
  • [被告人]:
    一致,没有异议。
    [09:47:46]
  • [审判员]:
    对起诉书指控你犯有盗窃罪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意见吗?
    [09:47:55]
  • [被告人]:
    没有。
    [09:48:24]
  • [审判员]:
    鉴于被告人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不再做当庭陈述。
    由公诉人对被告人付某进行讯问。
    [09:48:33]
  • [公诉人]:
    鉴于被告人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不再当庭讯问。
    [09:49:11]
  • [审判员]:
    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09:53:10]
  • [公诉人]:
    卷一第72页,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卷一第74页,网上对比工作记录。卷一第75页,电话查询记录。卷三第39页,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卷三第40页。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卷三第4-5页,到案经过。卷四第5-6页,到案经过。卷三第26-28页,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卷三第33-37页,照片。卷五第7-20、21-34页,价格评估结论书。卷一第68-71页,被告人辨认笔录。卷三第38页,工作记录。
    [09:59:48]
  • [审判员]:
    被告人付某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10:00:32]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10:00:52]
  • [审判员]: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1:10]
  • [公诉人]:
    卷三第16-17页,被害人董某的陈述。卷五第21-29页,价格评估结论书。卷一第62-63页,被告人辨认笔录。
    [10:01:18]
  • [审判员]:
    被告人付某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10:01:39]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10:01:51]
  • [审判员]: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2:03]
  • [公诉人]:
    卷三第11-12页,被害人林某的证言。卷五第7-20、21-34、页,价格评估结论书。卷五第35-50页,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卷一第59-61页,被告人辨认笔录。卷三第38页,工作记录。卷一第18-19页,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
    [10:02:16]
  • [审判员]:
    被告人付某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10:02:57]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10:03:31]
  • [审判员]: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3:39]
  • [公诉人]:
    卷三第6-7页,被害人崔某的陈述。卷五第23-29页,价格评估结论书。卷五第35-50页,勘验笔录。卷一第、65-67页,被告人辨认笔录。
    [10:03:47]
  • [审判员]:
    被告人付某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10:04:14]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10:04:35]
  • [审判员]: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4:44]
  • [公诉人]:
    卷四第27-30页,被害人梁某的证言。卷六第23-30页,价格评估结论书。卷二第64-69辨认笔录。卷四第32-34出警记录及受案回执。
    [10:04:54]
  • [审判员]:
    被告人付某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10:05:22]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10:05:40]
  • [审判员]: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5:51]
  • [公诉人]:
    卷四第12-14、15-16页,被害人刘某的证言。卷六第7-20、39-50页,价格评估结论书。卷二64-69页,辨认笔录。卷四第76-79页、卷二15-17页,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
    [10:06:07]
  • [审判员]:
    被告人付某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10:06:45]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10:07:01]
  • [审判员]: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7:09]
  • [公诉人]:
    卷一第28页,发还清单。卷二第20页,发还清单。卷一收缴清单。
    [10:07:17]
  • [审判员]:
    被告人付某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10:07:39]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10:07:50]
  • [审判员]: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8:05]
  • [公诉人]:
    举证完毕。
    [10:08:14]
  • [审判员]:
    被告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10:08:32]
  • [被告人]:
    没有。
    [10:08:49]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10:08:57]
  • [被告人]:
    没有。
    [10:09:07]
  • [审判员]:
    是否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付某,有上述申请吗?
    [10:09:20]
  • [被告人]:
    没有。
    [10:09:33]
  • [审判员]:
    以上宣读的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没有异议,本庭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09:49]
  • [公诉人]:
    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在实施第四起、第五起盗窃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请法庭注意的是被告人因盗窃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建议从重处罚。综上,建议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10:10:03]
  • [审判员]:
    被告人付某自行辩解。
    [10:11:05]
  • [被告人]:
    没有。
    [10:11:1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付某作最后陈述。
    [10:11:26]
  • [被告人]:
    没有。
    [10:11:40]
  • [审判员]:
    休庭。下次宣判时间另行公告,被告人付某核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字。
    [10:11:5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12:06]
  • [主持人]:
    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刑二庭周红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12:27]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