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案件合议庭

被上诉方

案件审判长

上诉方

网络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
12月19日9:10,二中院审理“支付费用未足额 合作办学起分歧”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二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直播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支付费用未足额合作办学起纠纷”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下面简要介绍今天这起案件的案情。
    某公司诉称,公司为某大学引入国家留学基金委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ISEC”)项目,协助取得相关批复,大学向公司支付项目服务费。公司依约协助大学取得了ISEC项目办学资格,并帮助被告顺利招收了2013、2014两届项目学生。但大学却始终未能按时足额支付项目服务费。
    某大学辩称,双方签订的《国家留学基金委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合作协议》是原告提供了虚假信息和不实宣传的情况下签订的,原告在《合作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欺诈及违约行为,其已收取的服务费应当返还。同时,也无权主张后续服务费。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大学支付某公司项目服务费。某大学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30:43]
  • [书记员 刘梓晨]: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非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非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请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
    书记员:(侧转身)报告审判长,现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庭。
    (书记员就坐)
    [09:32:21]
  • [审判长 刘慧慧]:
    今天开庭审理的是大学与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下面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双方对对方的诉讼身份有异议吗?
    [09:33:47]
  • [上诉人 某大学]:
    没有。
    [09:34:16]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没有。
    [09:34:29]
  • [审判长 刘慧慧]: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参加诉讼。
    (敲击法槌)
    现在开庭,今天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大学与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本案是大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12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二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长刘慧慧、审判员白松、审判员王磊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我叫刘慧慧,担任本案审判长,坐在我右边的是审判员白松,坐在我左边的是审判员王磊。法庭记录由本院书记员刘梓晨担任。对以上内容,双方是否听清?
    [09:34:46]
  • [双方当事人]:
    听清了。
    [09:36:12]
  • [审判长 刘慧慧]: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主要有如下七项:
    1、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法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有陈述案件事实和进行辩论的权利;
    3、有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
    4、对涉案证据享有质证的权利;
    5、有撤回上诉、请求调解和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6、有查阅本案开庭或谈话记录的权利;
    7、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有依法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
    诉讼义务,主要有如下四项:
    1、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庭指挥,发言按顺序进行;
    2、尊重法庭、尊重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3、陈述案件事实必须实事求是,并如实提供证据;
    4、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如有发生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09:36:32]
  • [审判长 刘慧慧]:
    对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是否听清?
    [09:37:17]
  • [双方当事人]:
    听清了。
    [09:37:30]
  • [审判长 刘慧慧]:
    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09:37:45]
  • [双方当事人]:
    不申请。
    [09:37:56]
  • [审判长 刘慧慧]:
    下面开始庭审调查,首先由上诉方陈述上诉请求及理由。
    [09:38:13]
  • [上诉人 某大学]: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依法解除双方签署的协议,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7236832.5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查明涉案项目中取得的2013、2014年收费未确定是合法的,就判令我们向对方支付服务费是错误的。本案中陕西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被上诉人开展课程专业学费试行的通知,不超过4万元每年,试行一年,此后双方未就学费取得批文,收费合规性存在问题。一审中上诉人提出收费合规性存在问题,不能进行二次分配,我们建议一审中止审理,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意见置之不理,强行以判决的方式对违规收取的学费进行分配,有司法干预行政的嫌疑。2.判决明显偏袒一方,双方举办涉案项目是国家正规的本科学历项目,被上诉人不具备办学资质。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完成了全部的合同义务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提供的2013—2015年的差旅费发票证明其在2015年后没有为项目提供持续的服务,所以我们决定不再继续支付服务费,一审法院认可被上诉人的服务是错误的。3.会计专业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后续的居间和服务,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我们支付会计专业的服务费是错误的。4.涉案合作协议兼具居间和办学性质,对我们调查取证的申请不顾,枉法裁判。一审中双方都主张合作协议具有居间性质,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提供的服务得到了东方国际的认可,结合一审举证情况,被上诉人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与刘洋的个人往来邮件与官网不符。一审法院未对刘洋的身份与信息核对。我们在一审中提交了关于追加东方国际为第三人的申请,但一审法院未准许就进行了裁判。5.被上诉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资质和能力,被上诉人收取的费用应当返还。合作协议签订后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明被上诉人资质的缺失无法完成合同项下约定的完成义务,涉案合同应当解除。双方约定的服务费收费标准偏高,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09:45:20]
  • [审判长 刘慧慧]:
    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以及对上诉人的上诉发表答辩意见。
    [09:45:35]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一、 ISEC项目为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合法项目,某大学与某公司就该项目的申办和开展签订《合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本身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International Scholarly Exchange Curriculum(Undergraduate),下称“ISEC项目”)是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留基委”)联合国外知名高校和国际教育专家共同研发、面向国内部分本科院校开展的国际合作课程改革项目。该项目由留基委下设的东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下称“东方中心”)直接管理,是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所鼓励的教育和课程改革项目。某大学的ISEC项目经项目管理方(东方中心)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山西省教育厅)双重批准,为合法项目。某大学与某公司就该项目的申办和开展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因素,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 某公司与某大学并非“合作举办”ISEC项目,而是在《合作协议》项下为某大学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和项目辅助性服务,并不需要任何特殊的资质或在先审批。
    根据《合作协议》第二条第(二)部分“乙方权责”的约定,某公司为某大学所提供的为居间服务(促成某大学与东方中心签订合作举办ISEC项目的合作协议书),并为项目推进提供一定的辅助性服务(如协助某大学取得当地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对ISEC项目的批准;根据某大学的需求,为某大学提供选派外籍教师、提供英语教学大纲和教材、提供项目推广和招生宣传、引进合作院校资源等)。显而易见,某公司在ISEC项目上,并非与某大学“合作办学”,而是作为某大学的居间人和服务方,为某大学特定办学项目提供渠道和支持。对于该等居间和服务,我国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资质或在先审批的要求 ,根本不存在某大学所述“华仁锦天并不具备国家认可的办学资质,无能力和资格提供合作办学的服务”的问题。

    至于某大学所说的某公司“不具备提供教育类中介服务的资格”,根本与本案无关。教育领域需要资质审批、资格认定的中介服务仅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所指的是相关服务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沟通、合作,为我国公民个人自费出国留学提供的中介服务,与某公司在本案向某大学提供的服务有质的区别。再者,根据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我国已经取消了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
    此外,东方中心2013年9月11日的声明中表示“欢迎社会上的专业机构积极关注ISEC项目,为ISEC项目的发展提供各方面的有益帮助”,又在2017年11月14日给某大学的回函明确“是否委托第三方提供居间服务并不影响归我双方合作关系的达成”,均表明,东方中心认可某公司作为某大学的居间人,为某大学提供居间服务。
    因此,对于《合作协议》的履行,某公司方面不存在任何资格障碍,某大学混淆双方合作性质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为贵院所采信。
    [09:46:28]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三、 某公司有能力且已经充分履行合同义务,某大学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支付项目服务费
    如上所述,涉案《合作协议》兼具居间和服务性质,某公司在该合同项下的义务也相应具有层次性。其中,居间显然是某公司的首要和核心义务,没有ISEC项目,自然也就不存在后续与之相关的其他服务。但不论是居间,还是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某公司均已充分履行,某大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服务费。
    (一) 某公司协调留基委东方中心,促成某大学ISEC项目,在2014年专业调整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已经履行了《合作协议》项下的核心义务
    东方中心2012年开始在个别高校试行ISEC项目。大约在2012年9、10月,某公司得知该项目后,便将项目推荐给了包括某大学在内的五所高校。确定初步合作意向后,某公司便开始协助某大学等高校向东方国际确定申报要求、争取申报名额、修改初步申报材料。《合作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又协调东方国际对某大学进行了实地考察,多方了解东方国际对项目的要求及对某大学的考察意见,协助某大学有针对性地修改申报材料。通过某公司的不懈努力,某大学最终通过了东方国际的考察,2013年3月18日签订ISEC项目合作协议,并取得了正式的批复函。
    由于ISEC项目具有一定的试验性质,仅向全国部分本科院校开放,项目内容、申报要求等信息均未完全对外公开,只是通过少数专业机构在部分符合条件的高校中进行了小规模的推荐,实际申请、获批的学校非常有限。据了解,2013年全国1000多所高校中仅有20多所申报ISEC项目,其中18所获批;2014年申报高校仅50所左右,其中2所获批。如果没有某公司提供信息,某大学根本无从知晓ISEC项目;也正是由于某公司前期的努力,才得以在如此狭窄的通道中,为山西省争取到包括某大学在内两个ISEC项目合作高校名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就本案所涉ISEC项目,某公司向某大学提供了项目信息,并与东方中心协调,最终促成了某大学与东方中心签约,已经履行了《合作协议》项下的核心义务。
    [09:59:37]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二) 某公司已经履行《合作协议》项下其他辅助性义务,并有能力随时相应某大学的要求,提供进一步服务。
    促成某大学与东方中心签约、取得ISEC项目办学资格后,某公司始终严格履行约定的服务内容,在专业调整、招生宣传、师资培训、外教招聘、国际资源对接等方面,均投入了大量资金和精力,保障了某大学ISEC项目的顺利运行。具体而言:
    1、 协助某大学取得当地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对ISEC项目的许可
    在促成某大学取得ISEC项目的办学资格后,应某大学的要求,某公司有积极协助某大学就项目立项、收费标准等向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配合某大学协调各方资源,促使项目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认可,顺利通过审批并取得了较高的学费标准,保障了ISEC项目顺利招生。
    需特别指出的是,截至目前,没有任何有权部门指出某大学ISEC项目2014学年后的收费存在任何合规性问题,某大学没有借口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 指派专人全面协助某大学根据项目管理方的要求进行师资和教育管理团队的建设、招生推广、教育教学管理及与国外高校的对接等,并负责指派人员的相关费用。
    [10:01:25]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某公司先后指派外聘顾问杜某、专员王某、国际部副总裁刘某、外籍华裔副总裁、国际部副总裁曲等人,全面协助某大学进行师资和教育管理团队的建设、招生推广和教育教学管理,以使项目达到项目管理方的要求。
    3、 根据某大学需求,负责选派能够胜任项目课程的外籍教师赴某大学教授课程,承担为项目选派的外籍教师的管理等。
    为保障某大学ISEC项目的教学质量,某公司按照某大学的要求,委托北京博奥同文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等招聘平台协助某大学进行外教选聘工作,先后成功招聘THOMAS CLARKE JACKSON、HOWARD JAMES PEDERSEN和FRYER DANYAL MARK赴某大学任教。由于某大学外教支付的工资较低,为了确保项目教师团队的稳定性,某公司还按照国际标准对外教发放每人每月2400元的工资补助。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间,此项费用共计64,800元。
    [10:03:38]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4、 某公司向某大学提供英语(雅思)教学的全套大纲和教材,协助组建和培训英语教师队伍,以保证英语教学的质量。
    某公司遴选后,聘请爱考易(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爱考易”)为某大学ISEC项目学生提供雅思备考课程,教材由爱考易提供,课程自2014年9月1日开始,为期7天,其中9月1日至6日每天授课4课时、9月7日授课6课时。为此,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与爱考易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并支付了12,000元的服务费用。
    [10:04:24]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5、 某公司负责为合作项目提供项目推广、招生宣传等方面的培训和咨询支持
    应某大学的要求,某公司在山西招生考试网为某大学ISEC项目投放网络广告。为此,某公司2013年10月24日向山西招生考试网支付广告费50,000元。此外,某公司还通过其他渠道、平台为某大学的宣传其ISEC项目,配合某大学开展招生工作,并圆满完成招生计划。2014年7月前后,又为某大学2014级ISEC项目招生推荐宣传方案。
    6、 某公司负责开拓境外合作大学资源和项目,为某大学引进、提供其他优质教育资源
    由于东方中心人员有限,无法结合国内高校的具体需求确定合适的国外合作高校,也无法为相关教师、学生出国培训、交流提供具体的沟通、对接服务。因此,某公司根据ISEC项目学生所学专业,在东方中心提供的国际院校的基础上,努力开拓境外合作高校,充分利用长期以来建立的国际教育资源,对接美洲、欧洲、大洋洲及亚洲等国际大学、院校四十余所,为某大学与国际院校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学生出国深造,搭建桥梁与通道。有能力随时应学校的要求,为学生出国深造、教师出国访学提供精准的对接服务。
    [10:04:56]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7、 某公司邀请某大学教师赴国外合作院校参访交流或短期培训,并承担所涉交通、食宿及保险等费用
    2014年6月30日,某公司联系了约克大学亚洲商务管理中心,希望派遣某大学的教师团赴学校考察,并支付了一定的前期费用。后由于某大学放弃了约克大学的访问,某公司又与纽约洲立大学对接,顺利于2014年9月份安排某大学6名教师组团前往美国进行访学培训。为此次交流,某公司承担费用共计211,217.26元(包含前期约克大学委托费、纽约州立大学培训费以及教师团出行费用等)。
    继此次出国培训之后,某公司2015年和2016年多次口头与某大学沟通派教师赴国外合作院校参访交流事宜,均遭到某大学拒绝。2017年3月16日,某公司又向某大学发出参访交流沟通函,但至今亦未收到任何回应。某大学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障碍不应归责于某公司,不能以此否认某公司的履约资质和能力,更不应以此豁免某大学《合作协议》项下服务费的支付义务。
    [10:05:10]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综上所述,ISEC项目为合法项目,某大学与某公司就该项目的合作签订《合作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某公司已经向某大学提供了《合作协议》项下的居间及其他辅助性服务,并有能力应某大学的要求,随时提供进一步服务。相应地,某大学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项目服务费。因此,某公司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判决公正。请求贵院驳回某大学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10:05:47]
  • [审判长 刘慧慧]:
    庭前双方提交了一部分证据,上次庭前谈话进行了质证,杜某的情况核实了吗?
    [10:08:18]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核实了。确实任职于公司,但没有在公司里有实质的任职和工作。
    [10:08:33]
  • [审判长 刘慧慧]:
    被上诉人,公证书的原件今天带了吗?
    [10:08:49]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带了。(出示原件)
    [10:09:04]
  • [审判长 刘慧慧]:
    上诉人,核对一下原件。
    [10:09:17]
  • [上诉人 某大学]:
    核对原件。
    [10:09:31]
  • [审判长 刘慧慧]:
    上诉人,对真实性的意见?
    [10:09:47]
  • [上诉人 某大学]:
    形式上的真实性认可。
    [10:10:00]
  • [审判长 刘慧慧]:
    其他的质证意见与庭前陈述一致?
    [10:10:11]
  • [上诉人 某大学]:
    一致。
    [10:10:22]
  • [审判长 刘慧慧]:
    双方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吗?
    [10:10:39]
  • [上诉人 某大学]:
    判决已写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没有表述我方的举证和对方的质证情况。
    [10:12:05]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我方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
    [10:12:18]
  • [审判长 刘慧慧]:
    上诉人,你们提供了多少份证据?
    [10:12:32]
  • [上诉人 某大学]:
    8份。一审判决里没有列明,也没有理由。
    [10:12:51]
  • [审判长 刘慧慧]:
    你们的证据在判决前部都有描述。
    [10:13:10]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东方国际的工商登记资料和被上诉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没有描述。
    [10:13:23]
  • [审判长 刘慧慧]:
    上诉人是如何和被上诉人实际接洽的?
    [10:13:36]
  • [上诉人 某大学]:
    被上诉人找到我方,要求我方承办涉案项目。
    [10:13:49]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通过朋友的介绍,了解到被上诉人有课程改革的需求,而涉案项目是非常好的课改项目,所以我们与上诉人取得了联系。
    [10:14:11]
  • [审判长 刘慧慧]:
    联系发生的时间?
    [10:14:31]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2012年的下半年。
    [10:14:44]
  • [上诉人 某大学]:
    2012年的12月左右。
    [10:15:12]
  • [审判长 刘慧慧]:
    具体的负责人怎么联系上接洽的人?
    [10:15:39]
  • [上诉人 某大学]:
    这个项目是通过省里面的领导,找到理工大学,与东方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且与被上诉人进行承办。
    [10:16:11]
  • [审判长 刘慧慧]:
    具体的怎么联系的,具体负责的人?
    [10:16:27]
  • [上诉人 某大学]:
    我方的是办公室主任李风。被上诉人具体负责的人我们不清楚。
    [10:16:59]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我方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有几位,对方除了办公室主任外还有张校长。
    [10:17:12]
  • [审判长 刘慧慧]:
    实现第一届招生是几年?
    [10:17:27]
  • [上诉人 某大学]:
    4年,2013年秋季到2017年秋季。
    [10:17:44]
  • [审判长 刘慧慧]:
    第二届会计学呢?
    [10:18:05]
  • [上诉人 某大学]:
    2014年到2018年。
    [10:20:27]
  • [审判长 刘慧慧]:
    你们和东方怎么实现接洽的?
    [10:21:00]
  • [上诉人 某大学]:
    大学拿到批复函以后直接去的东方中心。我们和被上诉人一起去的东方。
    [10:22:17]
  • [审判长 刘慧慧]:
    什么时候知道有这个项目的?
    [10:22:47]
  • [上诉人 某大学]:
    2012年12月。
    [10:23:17]
  • [审判长 刘慧慧]:
    通过什么途径知道的?
    [10:24:01]
  • [上诉人 某大学]:
    通过东方国际教育处。2012年在他的官方上有介绍。
    [10:24:14]
  • [审判长 刘慧慧]:
    有什么证据?
    [10:24:43]
  • [上诉人 某大学]:
    没有证据。
    [10:24:56]
  • [审判长 刘慧慧]:
    上诉人什么时候知道东方国际发的声明?
    [10:26:01]
  • [上诉人 某大学]:
    2014年之后。
    [10:26:20]
  • [审判长 刘慧慧]:
    最后的付款时间?
    [10:26:35]
  • [上诉人 某大学]:
    2016年。
    [10:26:55]
  • [审判长 刘慧慧]:
    按你说有重大误解,不需要对方居间就可以自行完成,有没有申请去解决这个问题,或者不付款,为什么还在付款?
    [10:27:21]
  • [上诉人 某大学]: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之前被上诉人跟我们说要取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的批复必须要由他们来办。东方中心所签的声明我们事后才知道。付款问题,我们有证据证明是因为行政压力付款的。
    [10:27:37]
  • [审判长 刘慧慧]:
    什么样的行政压力?
    [10:27:48]
  • [上诉人 某大学]:
    领导打电话。
    [10:28:15]
  • [审判长 刘慧慧]:
    哪个领导打电话?不能这样泛泛的说。
    [10:28:31]
  • [上诉人 某大学]:
    我们的证据19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10:28:47]
  • [审判长 刘慧慧]:
    证据19怎么看出你刚才说的领导给你行政压力?
    [10:29:20]
  • [上诉人 某大学]:
    这是我们了解的。
    [10:29:48]
  • [审判长 刘慧慧]:
    有没有其他证据?
    [10:30:01]
  • [上诉人 某大学]:
    你问我,我就做陈述,这是我做的陈述。
    [10:30:19]
  • [审判长 刘慧慧]:
    14年你们得知声明以后做了哪些核实的工作?
    [10:30:37]
  • [上诉人 某大学]:
    我们在2014年申报会计专业的时候就停止了合作。
    [10:30:58]
  • [审判长 刘慧慧]:
    根据双方的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办学情况每年增加和删减,你们以什么形式告知对方合同终止的?
    [10:31:10]
  • [上诉人 某大学]:
    会计专业的增减是由教务处来实施的,张处长拒绝了服务请求。向东方国际在取得会计专业的申请过程中,东方国际出过说明,会计专业实际联系对接的是张处长和另两个工作人员,没有和被上诉人进行任何对接和联系。
    [10:31:41]
  • [审判长 刘慧慧]:
    在合同履行期间,怎么把终止告知的被上诉人?
    [10:31:54]
  • [上诉人 某大学]:
    口头告知,我们的行为也告知了,就会计专业没有向他们支付任何款项也是告知了。
    [10:32:09]
  • [审判长 刘慧慧]:
    被上诉人你们提供了哪些服务?
    [10:32:48]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对方说在增设会计专业的时候我们没有提供中介和居间服务,这是错误的。那份合同的签订是我们完成全部居间义务的体现。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双方可以增加或者减少专业的内容,鉴于甲方权责和乙方权责是逐条对应的,在合同中我们没有就增加或删减有任何协助义务的承诺。实际的履行过程中,我们就增加会计专业作了大量的工作,我们提供的证据可以表明增加调整专业以前,我们曾经给对方出过两次专业调整方案,中间和张沟通后调整了一次,每套都有不同方案对应不同的需求,我们也进行了解释,5月7日确实是上诉人将他的调整专业报告直接递给了东方中心并获得了批准,这中间我们做的工作是不容抹杀的。会计类专业是增加专业,也就是上诉人现在除了会计专业以外还有5个专业的招生资格,而是上诉人没有就这5个专业进行招生,只就会计专业进行招生。上诉人目前的招生行为也损害了我方的利益。因为不招生,那部分名额控制,我们也不可能收取服务费用。
    [10:37:47]
  • [上诉人 某大学]:
    刚才被上诉人捉增加或删减专业不是他的义务,这是错误的。根据合作协议的第一项,被上诉人要争取计划外的指标,实际我们13和14年招生都是在国家计划里面的指标,说我们浪费招生指标不存在这个问题,浪费指标就侵害了应该考入我们大学而没有进入大学学生的权益。既然不是对方的义务,为什么要给我们发邮件,大量证据证明是他们主动要办这些事情,特别是招生指标,两届招生用的都是法定指标,不存在我们浪费指标的问题。对方要给我们争取计划外指标。
    [10:41:26]
  • [审判长 刘慧慧]:
    用的你的计划内的指标有什么证据?
    [10:41:52]
  • [上诉人 某大学]:
    山西省教育厅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第17号文件。
    [10:43:00]
  • [审判长 刘慧慧]:
    这个指的是会计专业的。2013年的呢?
    [10:43:14]
  • [上诉人 某大学]:
    没有取得批文。
    [10:43:25]
  • [审判长 刘慧慧]:
    你是一本吗?
    [10:43:36]
  • [上诉人 某大学]:
    是。
    [10:43:57]
  • [审判长 刘慧慧]:
    一本每年属于教育部还是山西省的按?
    [10:44:32]
  • [上诉人 某大学]:
    不清楚。
    [10:44:47]
  • [审判长 刘慧慧]:
    国家给的招生计划指标允许给花钱就能上的吗?
    [10:45:07]
  • [上诉人 某大学]:
    不允许。
    [10:45:20]
  • [审判长 刘慧慧]:
    不允许为什么这么做?
    [10:45:38]
  • [上诉人 某大学]:
    这不需要证据证明。
    [10:46:01]
  • [审判长 刘慧慧]:
    所有的行业都应该依法工作。协议里写的是协助争取,而不是一定会批下来。
    上:所以这个项目2013年运行一年,取得收费批准之后,2014年再拿收费批准的之后就没有批。包括2014年会计专业,没有取得三部门对收费的批准,实际上存在违规的行为。
    [10:46:23]
  • [审判长 刘慧慧]:
    13年的批文是给了计划外的指标这样招生吗,14年就没有了,只能用计划内的指标。
    [10:46:36]
  • [上诉人 某大学]:
    13年我们用的计划内的指标。
    [10:47:28]
  • [审判长 刘慧慧]:
    有什么佐证?
    [10:47:42]
  • [上诉人 某大学]:
    庭后提交。
    [10:47:55]
  • [审判长 刘慧慧]:
    14年没有再申请进一步批示吗?
    [10:50:14]
  • [上诉人 某大学]:
    进行了申请没有获批。
    [10:50:37]
  • [审判长 刘慧慧]:
    这个过程有证据吗?
    [10:50:50]
  • [上诉人 某大学]:
    没有。
    [10:51:06]
  • [审判长 刘慧慧]:
    有报批的手续吗?
    [10:51:19]
  • [上诉人 某大学]:
    回去核实。
    [10:51:34]
  • [审判长 刘慧慧]:
    14年没有批文,招收的学生按照什么来收费的?
    [10:51:46]
  • [上诉人 某大学]:
    按照13年收费的,也是违规的。
    [10:52:01]
  • [审判长 刘慧慧]:
    有部门查处吗?现在这些孩子交钱还是按照项目标准交吗?
    [10:52:15]
  • [上诉人 某大学]:
    还是按照项目标准交。
    [10:52:26]
  • [审判长 刘慧慧]:
    整个项目有相关机构叫停?
    [10:52:52]
  • [上诉人 某大学]:
    针对我们学校没有。
    [10:53:07]
  • [审判长 刘慧慧]:
    13年的是每年3.2万元,14年的会计专业是每年4万元?
    [10:53:23]
  • [上诉人 某大学]:
    对。
    [10:53:39]
  • [审判长 刘慧慧]:
    事实部分双方还有补充吗?
    [10:53:55]
  • [上诉人 某大学]:
    这个项目本身就不合法,这个项目从我们开始实施到最后一次付款有其他部门干预。
    [10:54:09]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我们对事实没有补充。
    [10:54:20]
  • [审判长 刘慧慧]: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有新的意见吗?
    [10:55:42]
  • [上诉人 某大学]:
    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1.管辖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住所地是在北京市西城区,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所在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备案,一审应当由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管辖。
    [10:55:55]
  • [审判长 刘慧慧]:
    一审你们没有提出管辖异议?
    [10:56:06]
  • [上诉人 某大学]:
    一审我们提出了管辖异议。在2017年6月20日第一次庭审前,我方曾经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没查清原告的主体信息,包括住所地。
    [10:56:39]
  • [审判长 刘慧慧]:
    一审时你没有明确的提出管辖申请,而且进行了实质的应诉答辩。庭前已经向你说明过了。继续说下一个问题。
    [10:56:54]
  • [上诉人 某大学]:
    2.一审使用简易程序错误,本案的7月21日第二次开庭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简易程序审理,第二次开庭才询问这个问题,而且本案也不是事实清楚,简单的民事案件。双方对合作协议的性质认定以及是否应支付的款项,争议很大。我们也提出了巨额的反诉请求,一审还延长了审理期限。3.一审判决并没有列明我方的所有证据,一审判决没有列明理由、质证意见,没有遵循法定程序。4.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是错误的。涉案项目是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研发的一个项目,本科阶段学制四年,两年国内两年国外,这个项目占用法定的指标,涉及到山西省4家,其中有2家已经被发改委查处了。这个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权利监督促成腐败。被上诉人说他的主要职责就是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我们有大量的证据证明,并不需要第三方提供服务。
    [11:03:17]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再次强调合同是居间和辅助的性质,居间指向的对象是促成上诉人和东方签定协议,这个协议已经签署并且仍然在履行过程中,我们的居间义务已经完成。上诉人指责的我们没有完成的义务,全部都是辅助性的服务,辅助性的服务都是针对甲方的相应义务而来,首先这是上诉人必须遵循的程序性和实体义务,我们要按照上诉人的要求来提供服务,关于向境外休学的问题,只能是对方提出要求,我们才能完成。这个义务的履行上我们是属于从属性的地位。本案的项目在进行过程中没有受到任何机关的查处,学生仍然在招,学费也在收,但服务费不给了。服务能力和资质的问题,我们已经提交了充分证据佐证。
    [11:11:02]
  • [上诉人 某大学]:
    适用法律错误。关于违规收费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存在的,不查处不等于不违规。就本案的合同,双方共同确认是居间,居间只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居间的服务费一般不超过3%—5%,但本案协议收费在30%,本案是10年的合同,有持续履行义务的合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讲,被上诉人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权利收取全部费用。选派50名老师出国的问题,只有2014年有6名老师。在东方国际和我们签订合同之后,项目本身到底是合作办学还是辅助服务,涉案项目是正规的本科学历教育项目,不是商业项目,双方就项目的合作是协助办学,被上诉人不具备办学许可的资质,导致不能履行合作办学的义务,所以合同应该解除。
    [11:18:21]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对方说我们口头向他们发出过要求派老师的要求,但没有证据。但我们发出过函件,说可以提出要求派老师了。
    [11:18:42]
  • [审判长 刘慧慧]: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1:18:59]
  • [上诉人 某大学]:
    审理案件的事实涉嫌违规违法。请求法庭认真考虑我们的代理意见,支持我们的上诉请求。
    [11:19:17]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11:19:33]
  • [审判长 刘慧慧]:
    双方是否愿意在本院主持下调解?
    [11:19:45]
  • [上诉人 某大学]:
    愿意。
    [11:19:57]
  • [被上诉人 某公司]:
    愿意。
    [11:20:10]
  • [审判长 刘慧慧]:
    庭后再进行调解工作,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现在休庭。
    [11:20:21]
  • [书记员 刘梓晨]:
    (起立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合议庭成员退庭)
    [11:20:49]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民二庭孙春玮,研究室王鑫刚的辛苦工作,感谢网友关注,再见。
    [11:21:00]
  • [声明]:
    此记录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