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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4日09:50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现在为您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案。2017年8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丰某与被害人魏某在嘉定区外冈镇西街某号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嗣后被告人丰某持刀将魏某捅伤,致魏某右侧液气胸,左侧微量气胸,躯干及四肢多发裂创,经鉴定已分别构成轻伤。被告人在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10:15:07] - [书记员]:诉讼参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诉讼参与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10:17:08] -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现在开庭。先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0:17:19]
- [审判长]: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籍地,民族[10:23:41]
- [被告人]:具体信息略[10:23:51]
- [审判长]:以前有没有受过公安司法机关的处罚?[10:24:03]
- [被告人]:无[10:24:17]
- [审判长]:这次因何事被采取强制措施、种类、时间?[10:24:30]
- [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10:24:43]
- [审判长]:被告人,本院依法向你送达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什么时候收到的?[10:25:00]
- [被告人]:收到了。2017年10月20日。[10:25:27]
- [审判长]: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丰某故意伤害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项永明、审判员唐斌、人民陪审员朱善臣组成合议庭,由项永明担任审判长,书记员丁鹏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秋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调换)。被告人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10:25:42]
-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10:25:56]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10:26:08]
- [辩护人]:不申请[10:27:1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对鉴定勘验结论有权提出重新鉴定或勘验。二、本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候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利,今天出庭为你辩护的是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的黄燕律师,除了你的辩护人为你辩护之外,在今天的庭审中你还可以自行辩护。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被告人,告知你的上述权利都听清了吗?[10:27:27]
- [被告人]:清楚[10:27:38]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现在进行法庭调查。[10:27:50]
- [公诉人]:见起诉书[10:28:00]
- [审判长]:被告人丰雨对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犯罪事实(包括起诉指控的时间、地点、起因、手段、结果、情节)及罪名有没有意见?[10:28:12]
- [被告人]:没有意见[10:28:36]
- [审判长]:是否自愿认罪?[10:28:48]
- [被告人]:认罪[10:28:58]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发问被告人?[10:29:11]
- [公诉人]:没有[10:29:42]
- [审判长]:被告人打过受害人几次?[10:29:53]
- [被告人]:两次[10:30:02]
- [审判长]:你用的什么工具?[10:30:13]
- [被告人]:我用的刀,魏某先用凳子打我的[10:30:24]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10:30:39]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10:30:51]
- [公诉人]:本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魏小芹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吴奥博的证言。
3、证人吴爱军的证言。
4、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病史记录。
6、证人金耀忠(民警)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公安接警详细警情、工作情况,现场照片等。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8、被告人丰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详卷)[10:31:09] -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宣读的证据有没有意见?[10:31:21]
- [被告人]:没有[10:31:33]
-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宣读的证据有没有意见?[10:31:46]
- [辩护人]:没有[10:31:53]
- [审判长]:被告人你有没有证据向法院提供?[10:32:08]
- [被告人]:没有[10:32:15]
-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没有证据向法院提供?[10:32:26]
- [辩护人]:没有[10:32:39]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可以发表公诉意见。[10:32:53]
- [公诉人]:审判员,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丰某故意伤害一案,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审理。为便于法庭准确对被告人适用法律和恰当量刑,公诉人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法庭参考并采纳:被告人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公诉意见发表完毕。[10:33:02]
-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0:33:13]
- [辩护人]:1、本案由魏某先用凳子打伤被告人,被告人后进行反击并伤害魏某,魏某具有一定过错2、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改过自新的态度,请求法庭从轻处罚[10:33:28]
- [审判长]:被告人丰某可以自行辩护。[10:33:42]
- [被告人]:没有,我认罪[10:33:51]
- [审判长]:本次开庭到此结束,闭庭。[10:34:03]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0: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