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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4日14:20直播奉贤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妨害公务罪案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14:14:55]
- [审判员]:传被告人史某到庭。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单位、职业、家庭住址?[14:15:45] - [被告人]:被告人史某, 身份信息略。[14:16:28]
- [审判员]:是否曾受到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14:16:49]
- [被告人]:没有[14:16:59]
- [审判员]: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14:17:10]
- [被告人]: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14:17:22]
- [审判员]:何时收到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14:17:33]
- [被告人]:2017年12月7日收到。[14:17:50]
- [审判员]: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今天对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史某故意伤害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14:17:58]
- [审判员]:本庭由审判员唐韵独任审理,书记员唐婷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凌建。[14:18:10]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14:18:37] - [被告人]:不需要。[14:18:51]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二、可以自行辩护;
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14:19:01] - [被告人]:听清。[14:19:20]
- [审判员]:法庭现在开始调查事实。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4:19:32]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14:19:51]
- [审判员]: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有无异议?[14:20:57]
- [被告人]:没有。[14:21:14]
-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14:21:22]
- [被告人]:自愿。[14:21:30]
- [审判员]:被告人,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规定,人民法院将依法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如你自愿认罪的,人民法院可对你酌情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没有?[14:21:38]
- [被告人]:听清。[14:21:58]
-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14:27:06]
- [被告人]:没有。[14:27:21]
-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14:27:30]
- [公诉人]:证据略[14:27:45]
- [审判员]: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14:27:53]
-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14:28:02]
- [被告人]:没有。[14:28:44]
- [审判员]:刚才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法庭予以确认。[14:28:53]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14:29:08]
- [公诉人]:被告人史某故意非法损伤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自愿认罪,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史某判处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14:29:17]
- [审判员]:被告人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对罪名和量刑有无意见?[14:29:34]
- [被告人]:没有[14:29:44]
- [审判员]:公诉人有无答辩意见?[14:31:11]
- [公诉人]:没有。[14:31:34]
-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其他意见?[14:31:48]
- [被告人]:没有[14:32:0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14:32:16]
- [被告人]:我当时喝了酒,我做的不对,我反省,我的做法是错的,不应该那么做。[14:32:29]
- [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现在对史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一审当庭宣判。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以上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捺印。[14:40:01] - [审判员]: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14:40:22]
- [被告人]:清楚了。[14:40:34]
- [审判员]:将被告人还押,闭庭。[14:40:45]
- [主持人]:直播结束!谢谢观看[14:49:48]
- [主持人]: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4: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