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全貌

审判员
2017年12月15日09:0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案
  • [主持人]:
    直播即将开始。
    [09:10:27]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略)
    [09:10:55]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许艳婷独任审判,书记员辛颖担任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忠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回避的权利,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辨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要求申请回避?
    [09:11:34]
  • [被告人]:
    不申请。
    [09:12:44]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13:14]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09:13:34]
  • [审判员]: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有何意见?对认罪的法律后果是否清楚?
    对适用简易程序有无意见?
    [09:13:57]
  • [被告人]:
    没有,自愿认罪。清楚。 没有。
    [09:14:56]
  • [审判员]:
    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
    [09:15:41]
  • [公诉人]:
    不需要。
    [09:16:21]
  • [审判员]:
    被告人对起诉书所列举的证据有无意见?
    [09:17:08]
  • [被告人]:
    没有。
    [09:17:27]
  • [审判员]:
    被告人自己有无证据当庭提交?
    [09:17:51]
  • [被告人]:
    没有。
    [09:18:09]
  • [审判员]: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09:18:35]
  • [公诉人]:
    被告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09:19:01]
  • [被告人]:
    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09:19:57]
  • [审判员]:
    被告人有何最后陈述?
    [09:20:26]
  • [被告人]:
    希望法庭看在我已经赔偿的情况下,从轻处罚。
    [09:20:44]
  • [审判员]:
    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核实了有关事实和证据。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辩解。辩论终结后,听取了被告的最后陈述。根据有关法律判决如下(详见判决书):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今天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依法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退庭后被告人、辩护人应当阅看笔录,笔录无误的应当签字。如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将被告人还押。闭庭。
    [09:21:08]
  • [主持人]:
    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09: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