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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14时,平谷法院审理“开发商迟迟不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原告起诉请求赔偿”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 对"开发商迟迟不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原告起诉请求赔偿"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14:05:31] - [主持人]:下面是案件的基本情况。[14:06:55]
- [原告]:原告诉称:原告在2009年3月7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各项义务,并于2010年6月30日办理了该房的收房手续。被告违反了合同中关于收房后54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约定,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给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以此向被告提出赔偿。
案件亮点:开发商迟迟不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购房者应如何维权。[14:08:52] - [原告]:庭审工作准备就绪,直播马上开始。[14:09:01]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本案的证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诉讼参与人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新闻记者未经审判员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全部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4:09:17] - [审判员]: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请原告方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居住地址、通讯方式以及代理权限。[14:11:47]
- [原告]:张某,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路。[14:11:56]
- [审判员]:被告身份情况以本院核实的情况为准。[14:12:32]
- [被告]:北京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建设街育才胡同12号楼,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7001230176。法定代表人:李伟杰,董事长(未到庭)。[14:12:48]
- [审判员]:经本庭核对,当事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14:13:04]
- [审判员]:(敲槌)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北京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平谷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常书燕独任审判,书记员关艳丽担任本庭记录。被告北京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14:13:23]
- [审判员]: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
一、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4:14:04]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14:22]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方式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据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是否有变化。[14:14:46] - [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同起诉状一致,无变化(详见卷内起诉状)。[14:15:04]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当事人举证应当围绕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并对所提举的证据进行分类编号,逐一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事项。[14:16:30]
- [原告]:现在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14:16:50]
- [原告]:证据一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证据二是房款发票2张;证据三是入住费用的收据。[14:17:04]
- [审判员]: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现将原件退还给原告。[14:17:16]
- [原告]:收到退还的证据原件。[14:17:30]
- [审判员]:被告京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与本案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14:17:50]
- [审判员]:原告一共交纳了多少购房款?[14:23:13]
- [原告]:是按照我提交的购房款发票上记载的数额。[14:23:26]
- [审判员]:原告是否和被告办理了交房手续?[14:23:53]
- [原告]:2010年6月30日收的房,当时把该办的手续都办了,具体有哪些记不清了。[14:24:06]
- [审判员]: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收据上记载入住费用是33 071元,这个钱是什么时间交纳的?[14:24:20]
- [原告]:2010年7月3日。[14:24:33]
- [审判员]:入住费用都包括哪些费用?[14:24:47]
- [原告]:具体有哪些费用我记不清楚了,大概是维修基金、契税等。也不记得收房时被告是否给了我入住费用明细表。[14:25:01]
- [审判员]:原告是否能够明确具体有哪些费用?[14:25:15]
- [原告]:公共维修基金、契税。[14:25:28]
- [审判员]:法庭依法调取了2017京0117民初9054号民事判决书及从平谷区房屋登记中心调取的《渔阳花园建筑号与楼号对照表》,看后发表质证意见。[14:26:51]
- [原告]:看过了,没有异议。[14:27:04]
- [审判员]:原告要求被告就迟延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要求赔偿3万元,是怎么计算的?[14:27:16]
- [原告]:我就是适当的相应补偿。[14:27:28]
- [原告]:看过了,没有异议。[14:27:42]
- [审判员]:原告就案件事实是否还有无补充?[14:27:53]
- [原告]:没有了。[14:28:03]
- [审判员]:原告是否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14:28:16]
- [原告]:没有。[14:28:29]
- [审判员]: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是否有异议?[14:28:41]
- [原告]:没有。[14:30:0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不再进行。下面进行法庭最后陈述。[14:30:15]
- [原告]:听从法庭判决。[14:30:27]
- [审判员]:(敲槌)现在休庭,稍后对本案进行口头宣判。[14:30:41]
- [审判员]:(10分钟后敲槌)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原告张煜与被告北京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事实已经查明,下面我代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口头宣判。[14:40:08]
- [审判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各自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付款义务,而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双方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标准,故对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约金兼具赔偿和惩罚的性质,考虑违约金所占购房款的比例,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各自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付款义务,而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双方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标准,故对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约金兼具赔偿和惩罚的性质,考虑违约金所占购房款的比例,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张某办理北京市平谷区迎宾花园2号楼2单元302号房屋的转移登记;
二、被告北京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18595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煜负担14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以上宣判内容原告是否听清,是否上诉?[14:42:20] - [原告]:听清了,不上诉。[14:42:47]
- [审判员]:以上是口头宣判,口头宣判内容如与正式判决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正式判决书为准,正式判决书将于十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原告是要求邮寄送达判决书还是到法院领取判决书?[14:45:37]
- [原告]:邮寄。[14:45:49]
- [审判员]:现在闭庭(敲槌)。阅过笔录无异议签字。[14:46:05]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直播结束,谢谢大家的观摩,我们下期再见。[14:46:13]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应。[14:4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