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原告

庭审现场
2017年12月18日09: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财产分割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8:45:52]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开庭。
    原告: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延长审限一个月。
    被告: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延长审限一个月。
    被告:申请追加上海市宝山区某工具厂为第三人。
    审判员:准许追加上海市宝山区某工具厂为第三人。
    第三人:同意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需要举证期和答辩期,同意当庭答辩。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事项。
    原告:朱某,女
    被告:苏某,男
    第三人:上海市宝山区某工具厂
    委托代理人:苏某,系苏利某之子。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原告朱某与被告苏某、第三人上海市宝山区某工具厂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宋佩独任审理,书记员李鹏翔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第三人:清楚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第三人:不申请
    [09:00:40]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第三人:听清了。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为止)。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被告至今未履行协议内容。
    审判员:被告答辩。
    被告:协议上的25万元款项被告认可的,被告同意支付给原告25万元,但因目前经济能力有限,需要支付期限。利息不同意支付,因为原告未履行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当时约定第三人某工具厂名下的车辆沪***的车牌由被告收回,但是由于原告没有配合,导致被告产生损失。25万元也最终没有给付。我现在认为第二条也是无效的,被告作为个人无权处置第三人的车辆,当时我也不是法定代表人。关于车辆同意由第三人另外起诉。
    第三人:不同意协议第二条,苏某不是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权处置第三人的财产。我方保留另外诉讼的权利。
    原告:沪***车辆确实是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系我个人出资购买,当时为逃税才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现在车辆在我处。2015.12.18签协议时被告确实不是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到时候第三人要求我返还车辆,产生的损失我会要求被告赔偿。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提供1、协议书(复印件);2、民事调解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 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
    第三人:对协议书第二条不认可;对调解书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告:无。
    第三人:无。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及证据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协议书是在法院达成的;25万元给付是有明确期限的,且跟车子没有关系的,是不同的两项内容,就车子而言,当时约定车子由原告使用至拍到牌照为止。
    被告:无。
    第三人:与车辆有关的第三人会另行起诉。
    [09:05:3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无。
    被告:无。
    第三人:无。
    审判员: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被告: 25万元认可,要求给一定的期限;利息不认可,25万未支付是因为原告没有履行协议第二条的内容。
    第三人:无。
    审判员:今日庭审结束,当事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09:21:52]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09: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