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庭审现场

原告
2017年12月18日10: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24:34]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事项。
    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程仿远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康某,男
    被告2: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红国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原告李某与被告康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松独任审理,书记员王晓霞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医疗费79378.8元(已经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费3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20元/天×22天)、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7500元(3500元/月×5个月)、护理费7000元(2000元/月×3.5个月)、营养费3000元(1200元/月×2.5个月)、残疾赔偿金230768元(57692元/年×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物损费500元、鉴定费2550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费用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项目和金额(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由被告1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2: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确实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就保险范围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基础上和金额在质证阶段发表。
    被告1: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车主是我妻子,事发时是我在驾驶,同意就超出保险范围外由我依法承担责任。具体赔偿基础上和金额在质证阶段发表。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证明:主体资格、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二、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鉴定费花费。
    被告2:真实性均没有异议。
    被告1: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提交商业险和交强险保单。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2:没有异议。
    [10:21:1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下面就各项费用发表意见。
    审判员:医疗费?
    原告:79378.8元(已经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费318元),含二期,提交门急诊病例、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
    被告2:真实性没有异议,对6月15日耳鼻喉科的发票有异议(35+18元),认为和本起事故没有关联性,要求扣除。另非医保范围不认可。
    原告:同意扣除耳鼻喉科的费用53元。
    被告1:依法判决。
    审判员: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告:440元(20元/天×22天)
    被告2:没有异议。
    被告1:没有异议。
    审判员:交通费?
    原告:500元,提交部分发票。
    被告2:酌情认可300元。
    被告1:同被2意见一致。
    审判员:误工费?
    原告:17500元(3500元/月×5个月)、提交误工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收入证明。
    被告2:对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异议,对劳动合同有异议,两份劳动合同签署时间有重复,认为是虚假的,而且有一份和营业执照的时间有矛盾,签署时,饭店还没有开张。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损失,仅认可最低工资标准。
    原告:在营业执照还没有拿到的时候,饭店就已经开始试营业,等营业执照拿到时,又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
    被告2:如果原告说法成立,签第二份合同的时候就不该再有试用期。且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在川沙,但是原告的居住地在宝山,认为不符合常理。
    被告1:同被2意见一致。
    审判员:护理费?
    原告:7000元(2000元/月×3.5个月)
    被告2:认可1200元每月,期限没有异议。
    被告1:认可被2意见。
    审判员:营养费?
    原告:3000元(1200元/月×2.5个月)
    被告2:认可900元每月,期限无异议。
    被告1:认可被2意见。
    审判员:残疾赔偿金?
    原告:230768元(57692元/年×20年×20%),原告是四川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主张,现居住在上海市宝杨路3209弄6号302室,提交居委会证明。
    被告2:有异议,认为原告仅提供居委会证明无法证明其居住地址,应该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以及临时居住证,且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在川沙,但是原告的居住地在宝山,认为不符合常理。
    原告:没有办理过居住证,庭后提交房东证明。
    被告2:坚持认为需要提供临时居住证或公安机关的证明,只有原告办理过相关的居住证,才会在居委会处有原告的居住信息,否则居委会无法证明原告的实际居住情况。
    被告1:同被2意见一致。
    审判员: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10000元
    被告2:没有异议。
    被告1:没有异议。
    审判员:物损费?
    原告:500元,系衣物损,酌情主张。
    被告2:没有证据不认可。
    被告1:认可被2意见。
    审判员:鉴定费?
    原告:2550元,提交发票。
    被告2:没有异议。
    被告1:没有异议。
    审判员:律师费?
    原告:5000元,提交发票。
    被告2:不在保险理赔范围。
    被告1:依法判决。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1-2:没有。
    审判员:事发后,被告是否向原告支付过费用?
    被告2:事发后我方在交强险内垫付了10000元,要求一并处理。
    被告1:事发后我垫付了15000元,要求一并处理。
    原告:均认可,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及证据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川沙是饭店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在蕴川路杨鑫路易初莲花3楼。
    被告1-2:没有。
    [10:21:35]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新的补充?
    原告:请求法院给我们一段时间进行庭外和解。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新的补充?
    被告1-2:请求法院给我们一段时间进行庭外和解。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询问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1-2:请求依法进行判决。
    审判员:今日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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