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庭审现场

原告
2017年12月18日13: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3:33:4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事项。
    原告1:邓某,女
    原告2:葛某,男。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谢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玮杰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原告邓某、葛某与被告谢某健康权纠纷两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濮兰独任审理,书记员陈琪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13:34:14]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14656: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0343.01元(已扣除伙食费3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20*25)、营养费2400元(40*60)、误工费15000元(5000元/月*3月)、残疾赔偿金115384元、护理费1500元(50*30)、鉴定费1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律师费3000元。
    14657: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816.5元、交通费300元。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2017年1月4日,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饲养的狗在原告住所前小便,原告邓某告诉被告不要让狗小便,对方就骂人了,当时原告没有骂被告,被告将她老公带下来,敲我家的门,并开始骂人,我也回骂了,被告就动手打原告了,将原告右手拇指咬伤了,被告老公没有打我。原告老公打了110,回公安局第二天做了笔录。双方打起来以后,葛某在睡觉就起床了,被告的老公打葛某。事发时,被告将其老公叫下来,一起打的葛某,本起事故是因被告引起,所以起诉被告。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 不同意诉请,被告养的狗是在10号门洞对面的小区花园里小便,不是在原告门前。双方争执是因狗小便引起。当天是原告邓某先骂的被告,被告已经上二楼了,听到原告邓某骂人,被告就跟老公说了,被告老公下楼了,听到双方争执后,被告就下楼了,原告先骂的我,双方就对骂了,这时原告邓某打开门冲出来先打的被告,原告老公和儿子打的被告。打斗过程中,原告将被告的手指扭伤,被告才咬了原告。本起事故是因原告引起,被告也受了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14657事件与被告无关,所以不承担责任。
    审判员: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1、工作情况,证明派出所的接警情况。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工作情况已过时效,内容与事实不符,应以刑事判决书为准。
    原告代理人:2、门诊病历、普放报告单、入院记录、放射诊断报告、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清单,证明原告伤情及就医事实,支出医疗费20343.01元。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费用清单上的检查费用需要核定。庭后一周内提交书面核对意见。
    原告代理人:3、鉴定结论及鉴定所资质、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
    [13:39:2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医药费?
    原告代理人:20343.01元,提供医疗费发票。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但应扣除医保报销部分。
    审判员: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告代理人:500元(20*25)
    被告:认可。
    审判员:营养费?
    原告代理人:2400.
    被告:认可。
    审判员:护理费?
    原代1500元(50*30)
    被告:认可。
    审判员:误工费?
    原告代理人:15000元(5000元/月*3月),提供收入证明。庭后提供雇主的联系方式。现金发放工资。原告与雇主经朋友介绍相识,没有签订合同。
    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已经退休。
    审判员:残疾赔偿金?
    原告代理人:115384元。庭后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依法判决。
    审判员: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代理人:5000元。
    被告:依法判决。
    审判员:交通费
    原告代理人:300元。
    被告:依法判决。
    审判员:律师费?
    原告代理人:3000元。提供发票。
    被告:不予认可。
    原告代理人:1、门诊病历、诊断报告单,证明原告伤情。
    被告:与被告无关,真实性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2、医药费发票,证明原告所花医药费数额。
    被告:同上一案件意见。
    原告代理人:3、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所花交通费数额。
    被告:不予认可。
    审判员:事发当天葛有无受伤?
    被告:受伤了,但与被告无关。
    [13:54:1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告:1、病历记录、医药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证明被告拇指受伤,产生了医疗费6287.73元,要求一并处理。2017年1月4日,被告去九院验伤了,2017年9月14日被告第一次去华山医院就医。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就医时间间隔过长。事发当天,被告并没有受伤。
    被告:2、刑事判决书。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3、验伤单,证明事发当天被告受伤。庭后一周提供刑事案件卷宗。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及证据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代理人:无。
    被告:无。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同庭审意见。被告要求抵扣医药费不同意。
    原告代理人:事件起因是因14656事件,被告存在间接故意伤害,被告是有责任的。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同庭审意见。被告伤情没有最终确定,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与本案无关,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请。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新的补充?
    原告代理人:无。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新的补充?
    被告:无。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询问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代理人:两案均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两案均依法判决。
    审判员:今日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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