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庭审现场
2017年12月18日14:3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3:57:09]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事项。
    原告:顾某,女
    委托代理人:徐某(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蔡某,男(未到庭)
    审判长: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原告顾某与被告蔡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继峰、人民陪审员聂海涛、人民陪审员李冬梅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张继峰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陆建泉担任法庭记录。被告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14:34:08]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判长: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6706.67元(含救护车费、统筹支付及附加支付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20元/天×7.5天)、营养费2250元(30元/天×75天)、护理费3000元(40元/天×75天)、残疾赔偿金74999.6元(57692元/年×13年×0.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080元。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2016年7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骑电动自行车在宝山三村小区内将骑自行车的原告撞伤,致使原告受伤入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涉诉。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病史资料、医疗费发票、户口簿。
    审判长:事发后,被告是否向原告支付过费用?
    原告:事发当天的救护车费302元是被告支付的。
    审判长:对事实及证据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无。
    [14:46:23]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的补充?
    原告:无。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询问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鉴于被告未到庭,本院不再组织调解。今日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4:5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