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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9时,门头沟法院审理“诉称侵占车位并安装地锁 要求还车位拆地锁并交占用费”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0:23]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诉称侵占车位并安装地锁 要求还车位拆地锁并交占用费”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北京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取得了位于石景山某小区25号楼东侧的41个车位所有权及该处房屋的所有权。后,北京某公司从该建筑公司购得涉纠纷车位及25号楼产权。
2016年2月,北京某公司取得涉纠纷车位所有权及25号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2017年2月9日,北京某公司更改公司名称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中,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现,涉纠纷车位被被告某物业公司编号并安装地锁。被告某物业公司允许小区业主将车辆停放在涉纠纷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某小区业委会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却对物业公司的行为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故被告某物业公司与该业委会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交还原告所有的位于石景山某小区25号楼东侧的41个车位并拆除地锁;2、按照每车位每天10元的标准交纳自2016年2月17日至车位移交完毕之日止的车位占用费。
被告某业委会辩称: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涉纠纷车位及25号楼的所有权人。此外,原告所称的所有权证也并没有载明25号楼东侧有车位。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09:00:43]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安辉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张源、人民陪审员刘连英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商允超担任法庭记录。[09:01:34]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04:09]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05:01]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08:59]
- [审判长]: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09:09:50] - [原告]: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女,1988年9月出生,汉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凤,女,1985年3月出生,汉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住北京市门头沟区。[09:10:38] - [被告]:被告: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1984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部客服主管,住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负责人:衣某,男,1953年6月出生,汉族,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26号楼2单元1506室。[09:11:54] - [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09:13:32]
- [原告]:没有异议。[09:13:46]
-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09:13:58]
- [被告]:没有异议。[09:14:11]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公开开庭审理?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陈述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记载内容一致,法庭确认双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安辉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张源、人民陪审员刘连英组合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书记员商允超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义务:
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权,略);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6、申请执行、查阅并复制本院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4、履行生效裁判文书。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上述权利义务在庭前已经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09:15:02] - [原告]:听清了。[09:16:06]
- [被告]:听清了。[09:16:16]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09:16:38]
- [原告]:不申请回避。[09:16:57]
- [被告]:不申请回避。[09:17:04]
- [审判长]:下面继续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上次开庭时有无变更?[09:17:25]
- [原告]: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北京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取得了位于石景山某小区25号楼东侧的41个车位所有权及该处房屋的所有权。后,北京某公司从该建筑公司购得涉纠纷车位及25号楼产权。
2016年2月,北京某公司取得涉纠纷车位所有权及25号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2017年2月9日,北京某公司更改公司名称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中,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现,涉纠纷车位被被告某物业公司编号并安装地锁。被告某物业公司允许小区业主将车辆停放在涉纠纷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某小区业委会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却对物业公司的行为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故被告某物业公司与该业委会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交还原告所有的位于石景山某小区25号楼东侧的41个车位并拆除地锁;2、按照每车位每天10元的标准交纳自2016年2月17日至车位移交完毕之日止的车位占用费。诉讼请求与上次开庭时没有变更,就对方的反诉答辩意见为:我们不同意被告反诉请求,图上已经显示车位是属于我们的,按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那块区域的车位应该是我方的,对方应该赔偿占用我们车位的损失。[09:19:20] - [审判长]:被告的答辩意见与上次开庭时有无变更或补充?[09:30:24]
- [被告]:没有。我们依然认为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涉纠纷车位及25号楼的所有权人。此外,原告所称的所有权证也并没有载明25号楼东侧有车位。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09:30:39]
-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交?[09:31:52]
- [原告]:没有了。[09:32:33]
-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提交?[09:32:44]
- [被告]:有,我们向法庭提交停车场备案证书原件。[09:32:54]
- [审判长]:原告对证据进行质证。[09:33:15]
- [原告]:我没有看能证实该备案证真实性的公章,对证明力也不认可。[09:33:50]
- [审判长]:被告业委会对停车备案证书质证?[09:34:05]
- [被告]:我方认可此项证据。[09:34:16]
- [审判长]:被告有无规划审批由绿地改为车位的证据?[09:34:40]
- [被告]:没有。[09:34:53]
- [审判长]:被告有无其他证据提交?[09:35:03]
- [被告]:没有。[09:35:13]
- [审判长]:业委会对物业公司之前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无补充意见?[09:35:25]
- [被告 某业委会]:没有了。[09:35:37]
- [审判长]:下面出示法庭调取的公示备案表和相关材料。[09:35:53]
- [原告]:上面没有盖部门公章,只有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印章。[09:36:04]
- [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09:36:19]
- [被告 业委会]:备案表是尽管规划的部分没有变更,但是实际交通委认可涉及本案的区域规划车位,也给了附图,对附图的情况也进行了审批许可,真实性没有异议。[09:36:30]
- [被告 物业公司]:没有异议。[09:37:29]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09:37:46]
- [原告]:没有。[09:37:55]
- [被告]:没有。[09:38:00]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09:38:09]
- [原告]:没有。[09:38:22]
- [被告]:没有。[09:38:27]
- [审判长]: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09:38:37]
- [原告]:没有。[09:38:51]
- [审判长]:被告的答辩意见有无变更?[09:39:02]
- [被告]:没有。[09:39:2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要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09:39:38]
- [原告]:我们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附图车位使用权人是我们的,如果不是我们的就不应该在这个地方标我们公司的名字,魏某说的不符合常理,不能明确其身份,车位是我们原告的,被告非法占有应该返还我们的损失。完毕。[09:40:01]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09:40:35]
- [被告 物业公司]:我对这个现状不太了解。[09:40:55]
- [被告 业委会]:经过庭审查明原告依据主张的权属证书是整个小区的公摊面积的比例分割的确认,与具体的地块位置没有关联,不是单独所有的土地的权属,这点在上次开庭的时候被告整个小区规划、整个小区的大土地证、和原告前一手取得产权的过程,不涉及单独产权,第二关于绿地改为车位的问题,经过法庭调取的交通委部门的备案审批情况,该位置虽然规划为绿地,但是考虑到小区生活便利,已经由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作为车位,这点在物业公司提交的备案证可以证明,法庭调取的涉纠纷小区的车位图也可以证明,所以该案件的涉及的车位明确无疑属于全体业主和原告无关。[09:43:05]
-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09:43:59]
- [原告]:物权应该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规划图只能反映规划范畴,可以改动,如果规划和产权不一致是行政部门的问题,被告的车位图上没有任何公章。[09:53:37]
-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答辩意见?[09:54:35]
- [被告 物业公司]:我们接管的现状就是这样,我们申请了信息公开。[10:04:09]
- [被告 业委会]:虽然我们没有当庭出示,但是每家每户的产权证上都有分摊面积,因为北京市居民产权证和别的地方不一样,北京市没有另外的土地证,从其他地区经验来看,都有一个分摊面积的土地证书。[10:04:55]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0:10:16]
- [原告]:我们没有别的请求,就请求法院支持我们各项诉讼请求。[10:14:16]
-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0:14:26]
- [被告 物业公司]:坚持答辩意见。[10:15:13]
- [被告 业委会]:要求驳回原告诉请。[10:15:25]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10:16:15]
- [原告]:同意。[10:17:02]
- [被告]:不同意。[10:17:10]
- [审判长]: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0:17:40]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商允超,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0:18:39]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0: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