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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10时,怀柔法院审理“公司职员骑电动车撞伤路人 公司及职员被诉上法庭索赔”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刘雅坤,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公司职员骑电动车撞伤路人 公司及职员被诉上法庭索赔”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怀柔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10:17:11] - [主持人]:原告冯某诉称,2017年6月,在怀柔区开放路,被告刘某骑电动三轮车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此次事故经交通支队认定被告刘某为全责。原告在治疗期间花费了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而被告刘某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其余未支付。经查,被告刘某在被告公司工作,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其职务行为,因此被告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10:27:35]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0:28:57]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请坐。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0:29:32] - [审判长]: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今天在这里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姚安波与被告刘英薄、北京大星发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10:42:56]
- [审判长]:被告北京大星发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当庭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密切不影响本院依法审理,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43:43]
- [原告]:没有异议。[10:44:44]
- [被告]:没有异议。[10:45:12]
- [审判长]:下面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审判员王燕军独任审理;由书记员王亚男担任法庭记录,你们听清了吗?[10:45:32]
- [原告]:听清了。[10:46:04]
- [被告]:听清了。[10:46:13]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指双方当事人对法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以上人员回避;
二、有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和提出上诉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五、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六、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的权利;
七、有向证人提出发问、做出说明的权利;
八、经本庭审判人员允许,有查询、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10:46:39] - [审判长]: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挥;
三、主动履行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10:47:09] - [审判长]:你们双方听清了吗?[10:47:41]
- [原告]:听清了。[10:47:57]
- [被告]:听清了。[10:48:07]
- [审判长]:双方是否申请回避?[10:48:28]
- [原告]:不申请回避。[10:48:43]
- [被告]:不申请回避。[10:48:50]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原告:2017年6月3日,在怀柔区开放路于家园车站,被告刘某骑行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逆行行驶,与原告由南向北正常行走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北京怀柔区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多处骨折,治疗期间花费的费用,被告只支付一部分医疗费,其他费用拒绝支付。经查,被告刘某在被告北京大星发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针对原告损失的赔偿事宜,原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医疗费900.71元、误工费21000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16000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本项共计42300.71元,被告大星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50:26] - [审判长]:医疗费请求依据?[10:51:51]
- [原告]:有医疗费票据,共计900.71元。[10:52:11]
- [审判长]:误工费请求依据?[10:52:31]
- [原告]:我没有正式工作,平时给别人开大车,中巴车。主张每天300元,驾驶证是A2,主张6个月的误工期,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主张21000元。[10:52:47]
- [审判长]:交通费请求依据?[10:53:03]
- [原告]:就医距离是杨家园到北京怀柔医院,住院19天,出院后复查次数记不清了,第一次复查是被告陪我去的,后来是我自己去的,主张2000元。[10:53:16]
- [审判长]:护理费请求依据?[10:53:56]
- [原告]:出院之后我妻子护理我,主张护理期6个月,共计16000元。没有护理医嘱。[10:54:09]
- [审判长]:营养费请求依据?[10:54:38]
- [原告]:我请求500元。我没有具体主张的营养期和营养费。[10:54:48]
- [审判长]:住院伙食补助费请求依据?[10:54:57]
- [原告]:住院19天,主张1900元。[10:55:08]
- [审判长]:被告答辩?[10:55:22]
- [被告]:事故发生于6月3号,在于家园车站,我当时逆行行驶,原告当时跑着过来,撞到我三轮车上了。原告没在人行道上面行走,而且是跑着的。同意赔偿原告诉状中请求的各项诉讼请求。[10:55:33]
- [审判长]:被告方明确你的答辩意见?[10:56:14]
- [被告]:交通费主张过高,同意其他诉讼请求。[10:56:24]
- [审判长]:被告和大星发之间是什么关系?[10:56:35]
- [被告]:我和大星发不存在任何关系,不存在劳务或者劳动关系。[10:56:46]
-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补充?[10:57:00]
- [原告]:我不同意被告说我横穿马路的说法。被告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且逆行,没有驾驶本。事发时被告穿着大星发的制服,电动车上也有大星发的标志。因此被告是大星发的员工。[10:57:11]
- [审判长]:被告是否认可原告的上述说法?[10:57:29]
- [被告]:三轮车是我自己私用的,不是公司的。事发时我穿的衣服有大星发的标志,但我是给海龙仓储看门的,我骑着个人的三轮车,贴着大星发的标志,主要是为了宣传。[10:57:41]
- [审判长]:被告对身穿大星发制服有何解释?[10:57:54]
- [被告]:我当时没有上班,我骑着三轮车买点面条。[10:58:15]
- [审判长]:应该是否有补充?[10:58:23]
- [原告]:事发时三轮车上装着满车货物,被告正在给大星发送货。[10:58:38]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原告方出示证据。[10:58:52]
- [原告]:证据一、事故认定书;证据二、北京怀柔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证据三、北京怀柔医院医疗费票;证据四、北京某公司开具的误工证明,出院后我爱人护理我,因此导致我爱人的误工损失。证据五、事发时的证明。证据六、微信截图,被告刘某与我爱人的微信聊天记录。[10:59:02]
- [审判长]:被告质证?[11:00:36]
- [被告]:认可上述证据,对这些证据没有意见。[11:00:46]
- [审判长]:被告方出示证据。[11:00:57]
- [被告]:认可。[11:01:11]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1:01:27]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我的要求都是合法合理的。[11:01:44]
-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1:01:55]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02:0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11:02:20]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02:32]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02:44]
-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签字。[11:02:57]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郝明和网管员彭玉洁。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怀柔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1:05:53]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11: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