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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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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9时,怀柔法院审理“员工意外骨折受伤 企业不服工伤认定”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刘雅坤,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员工意外骨折受伤 企业不服工伤认定”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怀柔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09:11:07]
  • [主持人]:
    原告某公司诉称,原告公司员工赵某于2016年11月25日晚7时35分受伤,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但赵某发生事故时已经下班离开公司,其受到的伤害并非在公司、并非因为工作造成,因此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
    [09:11:48]
  • [主持人]: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13:23]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09:14:0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请坐。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15:12]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告单位负责人为何没有按时出庭?
    [11:35:01]
  • [被告]:
    领导有会议安排。
    [11:36:58]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11:37:21]
  • [原告]:
    无异议。
    [11:37:32]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及第三人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11:37:43]
  • [被告]:
    无异议。
    [11:37:54]
  • [审判长]:
    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11:38:09]
  • [第三人]:
    无异议。
    [11:40:3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鑫正源公司,被告怀柔人保局、第三人赵某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庭准予原告鑫正源公司、被告怀柔人保局、第三人赵某出庭参加诉讼。原告鑫正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某、张某,被告怀柔人保局委托代理人陈某、郭某,第三人赵某委托代理人胡某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11:44:12]
  • [审判长]: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1、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可以要求更换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2、提供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4、最后陈述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是: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4、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原告对此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1:46:02]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1:47:15]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1:47:32]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1:47:51]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1:48:04]
  • [第三人]:
    听清了,不申请。
    [11:48:17]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
    [11:48:40]
  • [被告]:
    无异议。
    [11:48:5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的审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法庭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
    [11:49:1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被告陈述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
    [11:49:37]
  • [被告]:
    宣读《认定工伤决定书》
    [11:49:55]
  • [审判长]:
    原告陈述诉讼意见
    [11:50:08]
  • [原告]:
    宣读诉状
    [11:50:20]
  • [审判长]: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1:50:31]
  • [被告]:
    宣读答辩状
    [11:50:54]
  • [审判长]:
    第三人陈述诉讼意见
    [11:51:10]
  • [第三人]:
    宣读答辩状。受伤当天我送赵某去的医院,当天公司的人曹工到医院去看望赵某并送赵某回家,第二天公司的人又陪赵某去了医院,再后来又去过一次。其他同答辩状一致。
    [11:51:59]
  • [审判长]:
    合议庭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并结合原告的诉讼主张及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以及第三人诉称意见,确定本案审理的重点是:被告作出的京怀人社工伤认(2270T034057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原、被告及第三人对合议庭确定的审理重点有无异议?
    [11:52:16]
  • [原告]:
    无异议。
    [11:52:49]
  • [被告]:
    无异议。
    [11:52:58]
  • [第三人]:
    无异议。
    [11:53:06]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实施行政行为时的职权范围依据。
    [11:53:26]
  • [被告]: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11:53:33]
  • [审判长]:
    下面审查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并说明证明目的,由原告及第三人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11:54:09]
  • [被告]:
    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各1份。证明赵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1:54:22]
  •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1:54:31]
  • [原告]:
    无异议。
    [11:55:04]
  •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11:55:14]
  • [第三人]:
    无异议。
    [11:55:22]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11:55:34]
  • [被告]:
    证据2,赵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赵某的身份情况。
    [11:55:58]
  •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1:56:29]
  • [原告]:
    郭思元在2016年10月已经离职,其在事发时不在厂区,没有经历该事件过程,故不具备证人的条件。郭思元了解的情况均为赵雨陈述给他的。
    [11:56:52]
  •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11:57:00]
  • [第三人]:
    郭某以前同赵某一同上班,在赵某出事时其已经离职,赵某出事后给其打了电话。
    [11:57:24]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1:57:57]
  • [审判长]:
    举证质证结束,法庭对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结束。现在审查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
    [11:59:08]
  • [被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赵某工伤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本案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赵某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三十一条,被告工伤认定的期限和程序规定。
    [11:59:13]
  • [审判长]:
    请原告和第三人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
    [11:59:21]
  • [原告]:
    无异议
    [11:59:32]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的行政行为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
    [11:59:40]
  • [被告]: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三十一条,立案,受理,调查取证,作出决定,以答辩状陈述为准。
    [11:59:49]
  • [审判长]:
    原告及第三人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12:00:02]
  • [原告]:
    立案,受理无异议,但被告在2017年5月已经调查举证,6月9日才进行立案,程序有问题。
    [12:00:11]
  • [被告]:
    被告在收到第三人申请后2017年6月9日立案,调取劳动监察部门在2017年5月制作笔录,调取时间在立案受理后,程序合法,调取该材料是申请人提供了其曾经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为客观全面才调取。劳动监察部门和人保局为两个部门。
    [12:00:2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提醒双方,法庭辩论阶段请双方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告作出的京怀人社工伤认(2270T034057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来进行。
    [12:00:39]
  • [原告]:
    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工伤应首先明确赵某受伤原因、时间、没有证据能证明赵某因工作原因受伤,被告认定的依据为两位已经离职人员所听到的赵某本人描述以及赵某本人向被告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赵某因工作受伤。被告调查证据中4个被调查人陈述部分事实有相互矛盾之处,被告不采信与赵某同班组工作人员的证言,反而采信离职且没有经历受伤事件的人员的证言。被告没有依据客观事实认定工伤,本案依据的证据无法证明赵某在2016年11月25日下午7:35因工作原因在工作车间受伤。同赵某共同工作的员工证言证明赵某在2016年11月25日下午5点前已经下班。赵某非工伤。
    [12:00:53]
  • [被告]: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赵某提出申请后,原告应提供赵某不属于工伤的材料,但原告没能提交,原告提供的证人在被告调查中均陈述不清楚,被告调查了解到赵某向监察大队提出要求提供劳动合同时,被调查人明确提出赵某在工作中受伤,被告的工伤认定合法。
    [12:00:59]
  • [第三人]:
    劳动仲裁时,第三人同原告同意调解,原告同意给3万元,第三人不同意,所以没有调解成。如赵某不是因工作受伤,原告为什么同意给3万元。
    [12:01:1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12:01:2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2:01:30]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2:01:37]
  • [第三人]:
    坚持陈述意见
    [12:01:44]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经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但有些证据合议庭需要进一步合议予以确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2:01:5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郝明和网管员马天骥。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怀柔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2:02:04]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