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合议庭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12月21日14:30,昌平法院审理“违法停车被处罚 车主不服诉交管局”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黄乾雄。
    [14:32:35]
  • [主持人]:
    原告张某诉称:2017年11月13日13时,其驾驶的车辆经过北京市昌平区某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超市门口路段左转弯,并将车停在超市门口。该路段并未有禁停标志,并且有规划的车位。因此,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当被行政处罚。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14:33:15]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安晓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吕偲偲、人民陪审员王秋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彭程担任法庭记录。
    [14:34:22]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4:34:46]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张某,男,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大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大队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张某,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支队民警。
    [14:36:45]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大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安晓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吕偲偲、人民陪审员王秋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彭程担任法庭记录。
    [14:43:48]
  • [审判长]: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4:45:37]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45:54]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46:04]
  • [审判长]:
    首先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即是对被告某交通大队对原告做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14:46:18]
  • [审判长]:
    首先由被告某交通大队陈述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内容及做出时间。
    [14:51: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京公交决字﹝2017﹞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内容为2017年11月13日13时28分,张某在某路北口段处,实施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贰佰元的罚款。做出时间2017年11月15日。
    [14:52:13]
  • [审判长]:
    该处罚决定何时通过什么方式向原告送达?
    [14:52:4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作出当天送达。
    [14:52:58]
  • [审判长]:
    原告,你此次起诉的对象是否是被告某交通大队陈述的处罚决定?
    [14:53:23]
  • [原告]:
    是。
    [14:53:39]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一下具体的诉讼请求。
    [14:53:50]
  • [原告]:
    2017年11月13日13时,我驾驶的车辆经过北京市昌平区某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超市门口路段左转弯,并将车停在超市门口。该路段并未有禁停标志,并且有规划的车位。因此,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当被行政处罚。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大队对原告做出的京公交决字【2017】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
    [14:54:20]
  • [审判长]:
    原告,法庭向你释明,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行政行为,也可以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撤销和要求确认违法是不同,你的真实意思是什么?
    [14:55:33]
  • [原告]:
    就是要求确认该决定书违法。
    [14:55:56]
  • [审判长]:
    原告简要陈述要求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违法的事实和理由。
    [14:56:15]
  • [原告]:
    我当时人在车里,没有离开车辆。
    [14:56:32]
  • [审判长]:
    因被告答辩状已经送达给原告,当庭不再宣读,被告某交通大队简述答辩要点。
    [14:56:5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答辩人依法对小客车违法停车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我大队认为原告实施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图像记录资料,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足以反映其违法停车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相关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确认事实无误后对原告依法进行了罚款200元记0分的处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4:57:49]
  • [审判长]:
    原告你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你是否申请行政复议?
    [15:03:32]
  • [原告]:
    没有,直接提起的诉讼。
    [15:03:47]
  • [审判长]:
    被告陈述做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
    [15:03:5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
    [15:04:11]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陈述的职权依据是否有异议?
    [15:04:31]
  • [原告]:
    没有异议。
    [15:04:40]
  • [审判长]:
    被告陈述法律依据。
    [15:05:0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六条、九十条、九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九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十五条。
    [15:05:23]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陈述的法律依据是否有异议?
    [15:05:46]
  • [原告]:
    有异议,我认为我停在车位里了,我人没有离开车。
    [15:06:45]
  • [审判长]:
    被告陈述一下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程序。
    [15:06: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2017年11月13日13时28分,我大队使用某建材城对面交通技术监控对被告小客车违法停车行为进行非现场录入。上述车道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原告车辆前后都有停车泊位,原告车辆未停在车位内,即使临时停车也未开启双闪报警。2017年11月15日原告到我大队执法站接受处理,我大队认为原告实施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图像记录资料,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足以反映该小型汽车违法停车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相关规定。采用固定监控设备对违法车辆进行录入,按照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在处理的时候,根据车档查询,会让当事人看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按规定作出处罚,处罚决定后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07:09]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陈述的过程和程序是否有异议?
    [15:08:06]
  • [原告]:
    没有异议。
    [15:08:22]
  • [审判长]:
    被告陈述一下你们认定的本案原告存在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15:08:4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经核实,原告所驾车辆违法停车的地点在永安路某路口处的东北侧非机动车道内,上述地点具体情况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设有隔离设施、非机动车道内施划有停车位,此路段、路口交通设施、标志、标线齐全有效。也就是原告车辆前后(路口北侧、南侧)均施划有停车位,原告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停车位内,所以被认定为违法停车。违法车辆是一辆灰色大众牌小客车,与原告车辆相符,经核实后我大队依法对原告违法停车行为进行了记录取证,以视频录像和图片的形式对证据资料进行保存,并清晰反映出原告车辆的停车地点、车辆特征、违法状态。
    [15:08:59]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陈述的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是否有异议?
    [15:09:48]
  • [原告]:
    有异议,我认为我不是违法停车。
    [15:10:10]
  • [审判长]:
    你陈述一下2017年11月13日的停车情况。
    [15:10:27]
  • [原告]:
    我在2017年11月13日在超市门口买了瓶水后回到车内,停车时间大概一个小时左右,买水大概几分钟,一停车就进去买了水出来。
    [15:10:40]
  • [审判长]:
    你为什么认为你停车的地方是可以停车的?
    [15:10:53]
  • [原告]:
    地上规划了停车位,我的车是停在了规划的车位内了,我的车停在其他车后面了。
    [15:11:14]
  • [审判长]:
    你停车的地方是停车场吗?收费吗?
    [15:11:29]
  • [原告]:
    是停车场,是免费的。
    [15:11:42]
  • [审判长]:
    对本案事实部分的审查,将结合举证质证继续进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8份证据,首先由被告逐一出示证据,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
    [15:11:5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证据1、违法停车信息采集图片,证明违法机动车停车地点、车型、车号、颜色、违法状态;
    证据2、违法停车信息采集图片2,证明违法机动车停车地点、车型、车号、颜色、违法状态;
    证据3、违法停车信息采集视频,证明违法机动车停车地点、车型、车号、颜色、违法状态;
    证据4、违法停车地点现场照片,证明违法停车现场情况;
    证据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张某驾驶人信息;
    证据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辽XXXXXX号牌小客车车辆信息;
    证据7、非现场违法信息查询资料,事实证据;
    证据8、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明简易处罚决定。
    [15:12:22]
  • [审判长]:
    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件。
    [15:15:32]
  • [被告]:
    提交法庭的就是原件。
    [15:28:33]
  • [审判长]:
    前两张照片是如何取得的?
    [15:28:5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通过机动车车辆系统查询非现场录入抓拍的截图证据。
    [15:29:06]
  • [审判长]:
    证据4如何取得?
    [15:29:2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核实现场的照片,办案民警照的照片。
    [15:29:34]
  • [审判长]:
    图片二中哪一辆是原告的车?
    [15:30:09]
  • [原告]:
    人行横道东边第一辆车。
    [15:30:29]
  • [审判长]:
    被告提交的证据3稍后进行播放。
    [15:30:44]
  • [审判长]:
    原告核对其余七份证据原件并发表质证意见。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发表。
    [15:30:59]
  • [原告]:
    均无异议。
    [15:31:09]
  • [审判长]:
    证据1、2从监控中截图获取,有原告的车辆信息,当庭播放被告提交的证据3。
    [15:31:23]
  • [审判长]:
    原告,法庭审查应当尊重事实,你现在的停车位置有白线吗?
    [15:31:40]
  • [原告]:
    有。
    [15:32:00]
  • [审判长]:
    原告,视频上你在车上吗?
    [15:32:15]
  • [原告]:
    在。
    [15:32:34]
  • [审判长]:
    第二段视频中你是在车里吗?
    [15:32:49]
  • [原告]:
    我在车里。
    [15:33:02]
  • [审判长]:
    视频二中13时34分左右上车的是你吗?
    [15:33:17]
  • [原告]:
    时间记录不准确,他没有记录我来的时间。
    [15:33:40]
  • [审判长]:
    法庭对证据的认定,是根据证据规则认定的,原告你应当听从法庭指挥。
    [15:33:54]
  • [审判长]:
    被告,刚才播放的视频,你们的证明目的是什么?
    [15:34: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车没有在车位内,视频第一段开始时间是13时28分采集,原告从超市返回车上是13:33分,认定原告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15:34:31]
  • [审判长]:
    原告对该视频进行质证。
    [15:34:47]
  • [原告]:
    和我在超市的交易记录不一样,我就进去买了瓶水。
    [15:35:05]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被告,临时停车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停车时间以及驾驶人离开的时间,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15:35:2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56条、规定实施条例63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49条、50条,原告车辆没有开启任何措施闪光灯,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认定违法。
    [15:35:49]
  • [审判长]:
    本案中原告停车的地方是否能临时停车?
    [15:36:1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有隔离的地方不准临时停车。
    [15:36:29]
  • [审判长]:
    视频中在原告停车的前面有白色的方框,是停车泊位吗?
    [15:36:5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那个是停车位,停车泊位外禁止临时停车。
    [15:37:05]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
    [15:37:21]
  • [原告]:
    那个路段不让临时停车的话就不能划车位。
    [15:37: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37:4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围绕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进行辩论,之前法庭调查阶段已经发表的意见已经记录在案,不需要重复发表,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
    [15:37:57]
  •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38:15]
  • [原告]:
    我的车合法停在超市门口,不存在违法事实,被告对我处罚没有合法的事实依据。
    [15:38:55]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39:3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支队使用监控设备对原告车辆进行监控,资料清晰反映原告的违法事实,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
    [15:39:46]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有补充辩论意见?
    [15:39:59]
  • [原告]:
    我刚查询的时间和视频的时间不一致,视频有伪造的嫌疑,对视频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15:40:1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超市购物是否是购物,什么时间购了什么物,这些问题都与本案没有联系。
    [15:40:2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5:40:36]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40:4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5:40:57]
  • [原告]:
    我更正我的质证意见,我对被告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15:41:08]
  • [审判长]:
    今天庭审就到这,庭后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各方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现在休庭。
    [15:41:20]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书记员彭程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5:42:03]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4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