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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法庭全景
12月20日10时,密云法院审理“按合同完成安装防火门 未收全价款诉法院索要”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方晴,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按合同完成安装防火门 未收全价款诉法院索要”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11:29]
  • [主持人]:
    下面我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某门业公司诉称:2012年6月,河北省某正门业有限公司与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木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定作合同,合同价款1 213 000元。该门业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加工好的防火门运送到唐山某工地并进行安装,该工程于2012年底完成安装。2015年2月,双方进行结算,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尚欠该门业有限公司461 000元。该门业有限公司多次向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索要未果,故该门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城市建设公司付清尾款,并赔偿其损失。
    现在庭审开始。
    [10:15:49]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10:16:59]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10:17:18]
  • [原告]:
    河北某门业有限公司。
    [10:22:1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苏某,女,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王某,北京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10:22:31]
  • [被告]:
    中外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10:24:19]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10:24:42]
  • [被告 被告2]:
    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某小区。
    [10:26:29]
  • [被告 委托代理人2]:
    周某,北京仁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冲,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10:27:09]
  • [审判员]:
    原、被告对被告身份有无异议?
    [10:27:33]
  • [主持人]:
    原、被告双方表示均无异议。
    [10:28:01]
  • [审判员]:
    经审查,原、被告对对方身份无异议,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0:28:30]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今天在第十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河北省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外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华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徐征征独任审判,任佳薇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李婵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河北省某门业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王某,被告中外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某,被告华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10:28:49]
  • [审判员]: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尽的诉讼义务(略)。
    [10:30:08]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对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10:30:15]
  • [主持人]:
    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申请回避。
    [10:30:34]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30:5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事实及理由同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46.1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6.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10:31:13]
  • [审判员]:
    另一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有补充?
    [10:31:37]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苏某:没有补充。
    [10:31:5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10:32:05]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丛某:中外某公司认为原告起诉某城市公司属于主体有误,本案是定作合同,我公司不是当事人,对于原告起诉我公司作为被告,身份不予认可;2、华某和原告的结算书上边没有我公司任何印件,不符合我公司当当事人的条件;3、项目管理责任书中载明一切费用由华某承担,与我公司无关;4、唐山项目原告提出的裁决书与本案无关,没有关联性。综上,我公司认为提交的企业承包责任书,可以证明华某是自负盈亏,在唐山项目中华某自负盈亏,一切费用应该由华某自己负责,我们认为本案已经过诉讼时效,原告与华某结算的事实,明知华某是实际施工人,原告向华某主张权利不等于向我公司主张权利,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定作合同实际履行过,更没有证据证明标的物用在了唐山的项目中,综上,华某应该承担付款责任,与中外公司无关。
    [10:32:25]
  • [被告 委托代理人2]:
    周某: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加工费的金额,华某认可,但是加工费应该由本案的第一被告中外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而不应该由华某承担,由于在唐山项目中中外建公司是项目的总包方,华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是分包方,分包了9-3标段,原告与中外公司项目部签订了相关合同,所以本案款项应由中外建公司支付,作为总包方,中外建应该承担支付款项的义务,而由于在唐山项目中华某在实际的施工中,中外建拖欠分包方华某巨额的款项,现在从以往的支付情况来看,总包方直接向产品的提供方支付款项在项目中是正常的,也是本案的一个实际情况。
    [10:34:34]
  • [被告 委托代理人2]:
    张某:定作合同是直接与中外建签订的,但是合同签订的时候是华某为分包单位,找的原告方,华某从中间没有挣差价,华某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由中外建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外建和华某之间针对9-3项目,还没有进行整体结算,中外建也没有向华某付清款项,因此中外建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10:36:16]
  • [审判员]:
    庭前对于一部分证据给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对于庭前的质证意见,双方是否还有补充?
    [10:36:55]
  • [主持人]:
    原、被告双方均答坚持之前的质证意见,无补充意见。
    [10:37:12]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10:37:3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说明一份,是华某本人出具的,针对上次开庭中外建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的问题,宣读说明(略)。
    [10:37:51]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0:38:10]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丛某:华某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他为了推卸责任,想将付款的责任推给中外建公司,所以个人书写证明从证据上不予采信,2015年2月2日以后,原告向华某本人追索借款,并不能证明向中外建追索借款,法律上华某与中外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不能混为一谈,我们总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表示异议。
    [10:39:56]
  • [被告 委托代理人2]:
    周某:认可,是华某出具的。
    [10:40:28]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
    [10:40:5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王某:没有其他证据了。
    [10:41:09]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补充证据向法庭提交?
    [10:41:23]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丛某:华某与总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证明华某在协议中与总公司约定在经营期间自负盈亏。
    [10:41:37]
  • [审判员]:
    原告及被告华某质证。
    [10:41:58]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王某:中外建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复印件,我们对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至于与本案的关联性,是中外建与华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同时也说明,本案所涉的工程是中外建公司的工程。至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本案无关。
    [10:42:12]
  • [被告 委托代理人2]:
    张某:对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是和总公司签订的,唐山的项目有项目部,项目部是作为一个主体注册的,唐山项目部与总公司没有实际联系。
    [10:46:07]
  • [审判员]:
    这份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3年的1月1日是吗?
    [10:46:32]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丛某:是的。
    [10:46:42]
  • [审判员]:
    本案定作合同是在2012年,你们继续举证。
    [10:46:58]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丛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原件,载明一切工程费用由华某承担。
    [10:47:13]
  • [审判员]:
    原告及被告华某质证。
    [10:47:31]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王某:华某也提出来,中外建9-4标段打错了,应该是9- 3。不认可华某自负盈亏,我们坚持华某是项目负责人。
    [10:47:44]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丛某:是笔误,应该是9-3。
    [10:48:21]
  • [被告 委托代理人2]:
    周某:认可是9-3,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是我们的理解是项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是我们自己负担没有问题,工程费用和供应商的费用应该由中外建公司负担。
    [10:48:34]
  • [审判员]: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原件当庭退回。
    [10:48:58]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丛某:收到。
    [10:49:49]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补充证据?
    [10:50:01]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丛某:没有了。
    [10:50:12]
  • [审判员]:
    华某是否有补充证据?
    [10:50:27]
  • [被告 委托代理人2]:
    周某:没有了。
    [10:50:40]
  • [审判员]:
    今天所提交的证据,对于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真实性当庭予以确认,承包协议及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庭将综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双方听清了吗?
    [10:50:57]
  • [主持人]:
    原、被告双方均答听清了。
    [10:51:11]
  • [审判员]:
    法庭向双方核实几个问题,原告,定作合同中华某的签字是他本人所签吗?
    [10:51:4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苏某:是他本人所签,在项目部签的。
    [10:51:55]
  • [审判员]:
    章是谁签的?
    [10:52:2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苏某:是华某拿走之后补签的。
    [10:52:37]
  • [审判员]:
    华某的签字是华某本人所签吗?
    [10:52:50]
  • [被告 委托代理人2]:
    张某:是他本人。
    [10:53:09]
  • [审判员]:
    华某之二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代表华某本人意见?
    [10:53:36]
  • [被告 委托代理人2]:
    张某:是的,华某认可。
    周某:华某认可,我们问过他。
    [10:53:49]
  • [审判员]:
    上次给华某谈话,周律师也在,华某说是他委托别人签的。
    [10:54:17]
  • [被告 委托代理人2]:
    周某:是我忘了,以华某本人陈述为准。
    [10:54:39]
  • [审判员]:
    原告解释一下,到底是否为华某本人签字?
    [10:54:5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苏某:我得问一下我爱人。
    [10:55:20]
  • [审判员]:
    原告对合同的履行是否有证据?
    [10:55:3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王某:现场的证据我们没有,工程的结算和质量双方都认可,才作出了结算书。
    [10:59:14]
  • [审判员]:
    是否能提供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吗?
    [10:59:35]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王某:可以提供。
    [10:59:46]
  • [审判员]:
    说已付制作加工费74万元,付款是谁付的?
    [10:59:5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王某:上次我们提供了两张支票号,是中外建公司的支票付款,74万款项总额在门业财务里边没有全部查到,其中有一部分现金是华某代表中外建公司给付的原告。
    [11:00:10]
  • [审判员]:
    中外建公司对于转帐支票,是否为该公司所出具?
    [11:00:39]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丛某:坚持上次的质证意见,与我公司无关。
    [11:01:19]
  • [审判员]:
    中外建公司,华某与公司是什么关系?
    [11:01:33]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丛某:华某是实际施工人,工程承包关系。
    [11:01:54]
  • [审判员]:
    唐山某工程实际负责人是谁?
    [11:02:08]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丛某:华某。
    [11:02:25]
  • [审判员]:
    9-3工程的项目经理部,也就是唐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是谁?
    [11:02:39]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丛某:华某。
    [11:05:27]
  • [审判员]:
    对于公司陈述的与华某的关系,是否属实?
    [11:05:40]
  • [被告 委托代理人2]:
    张某:我们认为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而不是实际施工人。
    [11:06:03]
  • [审判员]:
    你们的承包合同是2013年产生的,项目责任书是2011年,合同的履行是2012年,在合同履行之时,产品定作合同履行,华某与公司的关系是不是刚才公司所陈述的?
    [11:06:15]
  • [被告 委托代理人2]:
    张某:当时一开始还没有签合同,后来补充签的合同。华某是个人,他没有资质,双方签合同也不合法,我们认为是转包。
    [11:06:44]
  • [审判员]:
    对于华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原告方是否认可公司刚才的陈述?
    [11:06:5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王某:认可,不是一种承包关系。
    [11:07:24]
  • [审判员]:
    对于产品定作合同中华某陈述的产品定作合同系其委托他人代签其名并签项目公章,其本人对定作合同权利义务认可,对于这个陈述的事实,双方是否有异议?
    [11:07:3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王某:庭后核实,然后向法庭补交书面意见。
    [11:07:55]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丛某:不认可华某所述,根据建设行业的习惯,包括脚手架、防火门,必须要有出库单和入库单,签章我们不认可,不同意华某委托他人代签。
    [11:08:1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产品定作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3、华某与公司是否需要向原告承担支付加工费的法律责任。对于争议焦点双方是否有补充?
    [11:08:39]
  • [主持人]:
    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没有补充。
    [11:09:01]
  • [审判员]:
    针对本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双方发表辩论意见,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09:35]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王某:对于诉讼时效,华某本人自认从2015年2月2日后一直追要拖欠款项,也包括向公司追要,因为华某是作为中外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代表中外建公司,向华某追要欠款就是向中外建公司追要,所以我们认为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双方签订了定作合同到工程施工结束,双方进行结算,按照工程惯例,如果原告没有履行定作合同,被告公司和华某是应当积极主张原告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工地施工结束,防火门没有安上是不可能的,现在中外建公司拒绝承认原告履行合同,是一种恶意规避和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如果举证,原告可以将现在工程所在的现场证据提交给法庭,也提醒法庭,如果由于原告提供相关证据给原告造成相关损失,应该由中外建公司承担,合同是否履行,被告华某代表中外建公司认可,不需要原告再行提供合同履行证据,按照惯例,也不可能没有履行,工程都结束了,都验收完毕了,也交付使用了,不可能没有门,被告中外建公司又提供不了其他门业厂家在9-3标段安装门,所以我们的安装是合法有效的;我们认为应该由中外建公司与华某承担连带付款义务,因为本案的工程是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我们施工的现场,都是中外建公司,华某本人是代表中外建公司,华某和中外建公司的内部关系与原告无关,我们要求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11:09:41]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丛某:中外建某公司坚持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从本案证据上看,结算单签订是华某个人,说明原告明知华某是自然人,仍与其签订结算单,说明他把华某当做定作方的合同主体,就主张债权进行的一系列商务活动,均与中外建公司无关,因为向华某本人主张债权不等于向法人组织主张债权,第二,原告至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定作合同的标的全部用在唐山项目中,原告与华某存在着极大的利害关系,双方有可能造假,所以我们认为原告实际上与本案被告华某恶意同谋,向中外建公司追索欠款,实属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卑劣做法,根据建筑业的习惯,凭借一张结算单,是不能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没有出库单入库单,仅仅用一张个人签字的结算单就向被告中外建某公司追要欠款,是恶意侵占,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无法证明原告与中外建公司履行了定作合同,在现场中拍照及防火门标识中,用这种手段来证明原告主张在证据学中也是无效的;华某应该承担付款责任,本案案由是定作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原告主张的由中外建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能向定作方追索欠款,究竟原告做了多少防火门和把防火门用在哪个工程上,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恳请法庭驳回原告起诉。
    [11:12:08]
  • [被告 委托代理人2]:
    张某:原告在双方结算之后一直给华某索要款项,因此诉讼时效我们认为不存在问题。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华某认可项目实际施工,防火门也做了,我们才做的结算,74万元的款项也已经支付了。根据双方之前的付款的一些历史,款项主要是中外建通过关联公司支付给原告的,款项也应该由中外建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华某在本案中只是代表中外建,所以华某本人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11:13:55]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补充辩论意见?
    [11:14:1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王某:我针对某公司代理人辩论意见发表意见,被告向法庭陈述原告与华某同谋,要负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恶意同谋,特别是追究刑事责任,说话要慎重一些。定作合同是定作方承担责任,本案庭审中,质证过程中,某公司认可项目部是由华某负责,章也没有否认,所以我们认为产品定作合同既签有华某本人签字,又有项目经理部的盖章,所以我们认为本案的定作方就是中外建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11:14:24]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丛某:项目经理部的章,定作合同的章不知道华某从哪取得的,唐山项目经理部的章与定作合同上边的章是不一样的,华某说签字没有到现场去,他权利义务都认可,实际上华某在规避他的责任,他怕中外建公司追究公章的事情,华某代理人说所谓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在本案中根本就不存在,法庭询问的中外建机械公司与中外建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原告明知被告华某借中外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仍然与其签订合同,被借名者中外建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不知道是借名,是表现代理的话,中外建公司承担责任,原告是明知华某为个人。
    [11:14:42]
  • [被告 委托代理人2]:
    张某:从中外建的陈述,中外建认可项目经理部的章存在,中外建提出定作合同中盖章与项目部的章不一致,没有提出证据,我们认为盖章是有法律效力的。
    [11:15:0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11:15:30]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王某:不同意调解。
    [11:15:40]
  • [审判员]:
    既然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法庭调解,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1:15:5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王某:坚持诉讼请求。
    [11:16:13]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丛某:定作合同上的章是伪造的,华某与原告签订的定作合同的章不是我们中外建公司项目部经理的,庭后向法庭提交唐山项目部经理的章。
    [11:16:21]
  • [被告 委托代理人2]:
    周某: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
    张某: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
    [11:16:38]
  • [审判员]:
    庭审至此,双方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休庭。
    [11:16:5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市高院的指导、帮助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关注密云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庭审直播节目,感谢您的关注,再见!
    [11:17:08]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