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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13:00直播崇明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 [主持人]:即将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马某明知华某某让其帮忙办理的电动自行车正规车牌无法办出,仍联系他人伪造了7套假车牌。直播即将开始,敬请收看![13:09:22]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13:11:25]
- [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马某到庭。[13:11:40]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住址?[13:11:58]
- [被告人]:马某,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电动自行车批发工作,暂住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路656弄192号,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青松村。[13:12:34]
- [审判员]:你以前是否因违法或犯罪行为受过法律处分或刑事处罚?[13:13:00]
- [被告人]:2002年因殴打他人被处治安拘留七天;2010年因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三天。[13:16:30]
- [审判员]:你因本案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何时到案?[13:17:21]
- [被告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13:17:30]
- [审判员]:被告人马某,本院向你送达的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是否在开庭3日前收到了?[13:17:48]
- [被告人]:收到了。[13:18:16]
- [审判员]: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名单。本案由审判员曹忠萍独任审判,由法官助理马碧文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海妹。被告人马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也就是说被告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正当理由要求调换。被告人马某,法庭宣布的申请回避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13:18:33]
- [被告人]:听清楚了。[13:19:58]
- [审判员]:被告人马某,你是否申请回避?[13:20:19]
- [被告人]:不需要。[13:20:5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可以自行辩护;
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马某,法庭向你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13:21:05] - [被告人]:听清了。[13:21:25]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3:21:41]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13:21:49]
- [审判员]:被告人马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13:22:06]
- [被告人]:清楚了。[13:22:18]
- [审判员]:被告人马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有没有意见?[13:22:37]
- [被告人]:没有意见。[13:22:51]
- [审判员]: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听清楚了吗?[13:23:14]
- [被告人]:听清楚了。[13:23:57]
- [审判员]:被告人马某,你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何意见?[13:24:04]
- [被告人]:无异议。[13:24:16]
-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13:24:34]
- [公诉人]:没有。[13:31:22]
-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有新证据?[13:31:35]
- [公诉人]:无。[13:31:44]
- [审判员]:被告人对本案事实方面有何补充?[13:32:01]
- [被告人]:没有。[13:32:14]
-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13:32:23]
- [被告人]:无。[13:32:50]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出庭意见。[13:32:57]
-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略...)[13:33:13]
- [审判员]:被告人马某,你现在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13:33:49]
- [被告人]: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理。[13:34:3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马某,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13:35:12]
- [被告人]:没有。[13:35:19]
-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马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宣判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马某,你听清楚没有?[13:35:32]
- [被告人]:听清楚了。[13:37:53]
- [审判员]:闭庭![13:38:02]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3:3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