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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14:00直播上海一中院审理的一起行政复议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13:38:04]
-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直播一起交通管理处罚纠纷案,该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3:38:12]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14:00:52]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4:01:20] - [审判长]: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当事人陈述身份情况。[14:01:38]
- [上诉人]:略。[14:01:51]
- [被上诉人]:略。[14:02:09]
- [审判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傅某诉上海市公安局X局交通管理处罚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岳婷婷、侯俊、陈根强组成,由岳婷婷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孙莹担任法庭记录。[14:02:2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14:03:57]
- [上诉人]:不申请[14:04:18]
-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申请回避?[14:04:35]
- [被上诉人]:不申请。[14:04:52]
- [审判员]: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14:05:02]
- [上诉人]: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14:05:33]
- [审判员]:被上诉人,上诉人要求撤销的处罚决定是否系你方做出?[14:05:55]
- [被上诉人]:徐汇交警支队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编号310104-1832058764交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徐汇分局于2017年8月3日做出沪公徐复决字2017第(7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4:07:21] - [审判员]:上诉人是否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14:09:13]
- [上诉人]:是的。[14:09:39]
- [审判员]: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14:09:47]
- [上诉人]:与上诉状一致。[14:10:02]
- [审判员]:两被上诉人陈述答辩意见。[14:11:00]
- [被上诉人]: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4:11:27]
- [审判员]:被上诉人陈述职权依据。[14:12:15]
- [被上诉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14:12:20]
- [审判员]:上诉人对此有无异议?[14:12:32]
- [上诉人]:没有。[14:12:43]
- [审判员]:被上诉人简要陈述认定事实。[14:12:52]
- [被上诉人]:如被诉处罚决定书记载。[14:13:09]
- [被上诉人]:适用法律及程序如被诉处罚决定记载。[14:13:28]
- [审判员]:上诉人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发表意见。[14:15:17]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此还有何补充意见?[14:15:23]
- [审判员]:上诉人,事发当天是否有停车行为?[14:15:58]
- [上诉人]:有的。[14:16:19]
- [审判长]:上诉人,事发时间停了多久?[14:16:25]
- [上诉人]:不记得了。[14:26:38]
- [审判长]:你注意到警示牌了吗?[14:28:59]
- [上诉人]:我没注意,我注意的是没有黄线。[14:29:15]
-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对此的意见?[14:29:21]
- [被上诉人]:我们当时照片拍了四张,牌号很清楚,停车行为超过了规定时间。而且警示标志牌很清楚。通过图像事实可以认定上诉人的违法事实。[14:29:42]
- [上诉人]:被上诉人刚才解释有警示牌,这个我没有异议。但是我对在15米处停车这个违法事实我认为有错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停车认定错误事15米的距离上和地点上,被上诉人没有指出是依据什么事实导致违反了何法律的哪一条款。[14:29:57]
- [审判长]:上诉人对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吗?[14:30:51]
- [上诉人]:没有。[14:30:57]
- [审判长]:上诉人黄牌子的作用清楚吗?[14:31:13]
- [上诉人]:清楚。警示牌是针对违法行为的警示作用,是针对停放行为而不是临时停车的行为。我认为我的行为是不违法的。[14:31:22]
- [审判长]:被上诉人还有何补充?[14:31:38]
- [被上诉人]:我们禁止停车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均有规定。停车不能超过合理的上下客的时间,不能超过三分钟。《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黄色警示牌的作用也有说明。警示牌是设置在不划黄线的地方。一般是100米设立一个,一个黄色警示牌前后一百米是监控范围。[14:31:59]
- [审判长]:上诉人还有补充吗?[14:32:07]
- [上诉人]:被上诉人始终没有具体区分认定上诉人到底是违反规定停放还是临时停车导致的处罚,适用法律不清楚,被上诉人没有具体到违反了哪一款规定。被上诉人没有依法认定。本来可以停车的地方设置了警示牌导致不能停车,需要设立合适的交通标志,如禁令标志或者标线,黄色警示牌本身不能作为认定是否违法的标准。被上诉人所说的超过了合理停放时间3分钟,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机关这么处理超越法律职权范围。被上诉人用电子警察取证应拍摄车辆静止状态前后的照片,特别是驾驶室的照片。电子警察取证的标准也是有规定的。[14:36:53]
- [审判员]:被上诉人陈述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程序。[14:37:03]
- [被上诉人]:2017年5月20日13时16分,上诉人在本市X路约15米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被设置在该处的电子摄像取证设备监控拍照取证,徐汇交警支队认为上诉人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违法行为,故对上诉人作出被诉处罚决定。[14:37:25]
- [审判员]:上诉人对程序有无异议?[14:40:43]
- [上诉人]:对程序没有异议。[14:40:55]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还有何补充?[14:41:06]
- [上诉人]:没有。[14:41:35]
- [被上诉人]:没有。[14:41:42]
- [审判长]:法庭事实调查结束。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的停车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被上诉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现在进行法庭辩论。[14:41:49]
- [审判长]: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4:44:47]
- [上诉人]:1、行政机关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三个地点是不符的,我一审中也提交了照片可以看出摄像头和警示牌不在一个地点。被上诉人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决定和一审判决都是讲违反规定停放和临时停车放在一起说。两个行为是不同的行为,适用的处罚也是不同的。认定事实需要认定清楚究竟是实施了什么行为,如果无法认定就不能处罚。2、适用法律错误,道交法第56条针对的也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被上诉人没有说清楚是违反了第56条的第1款还是第2款。行政处罚是不正确的。一审判决错误,行为不存在违反道交法第93条的情形,该条本身不是违法行为的认定,适用该条判定违法属于默认违法直接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一审违反法定程序。[14:45:07]
- [审判长]: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4:45:22]
- [被上诉人]:上诉人承认停车,根据图片显示停车时间超过了三分钟,超过了合理临时上下客的时间,违法地点有黄色警示牌进行了告知,据此我们认定了违法。道交法第93条是对违反停车规定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适用法律正确。[14:45:43]
- [审判长]:被上诉人徐汇分局发表辩论意见。[14:46:45]
- [被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徐汇交警支队的意见。[14:47:01]
- [审判长]:上诉人还有何补充?[14:47:15]
- [上诉人]:被上诉人所说的三分钟的时间限制没有法律规定。[14:47:25]
- [审判长]:两被上诉人还有何新的意见?[14:47:42]
- [被上诉人]:没有。[14:48:01]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向法庭作最后陈述。[14:48:10]
- [上诉人]:坚持上诉请求。[14:48:39]
- [被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4:48:46]
-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待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庭后当事人应阅看笔录,如有差错或遗漏可以请求补正,无误后签字。
现在闭庭。[14:4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