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全貌

审判员
2017年12月21日09:3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纠纷案
  • [主持人]:
    直播即将开始。
    [09:38:39]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09:39:58]
  • [审判长 审判员]: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长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7)沪0105民初19990号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周泉泉独任审理,由书记员丁燕担任记录。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09:40:47]
  • [原告]:
    清楚。不申请回避。
    [09:41:38]
  • [被告]:
    清楚。不申请回避。
    [09:41:59]
  • [审判长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09:42:13]
  • [原告]:
    诉讼请求: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124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9284元*5.5月*2倍)二、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1日期间的工资1126元;(固定工资4900/21.75*5天)三、支付2016年度11天及2017年度4天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2806元;(离职前的平均工资9284/21.75*15天*2)四、支付2017年5月1日加班工资676元。(4900/21.75*3倍)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不再宣读。
    [09:42:33]
  • [审判长 审判员]:
    诉状副本是否收到?有无书面答辩?现在由被告答辩。
    [09:43:21]
  • [被告]:
    诉状副本已经收到,无书面答辩。口头答辩:诉请1不同意。诉请2本公司也不同意接受。诉请3-4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诉请1我方在3.30已经通知原告去尚嘉公司报道上班,但他一直没有去,我方故出了违纪通知等告知原告,5.7的时候根据员工手册第7章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故提出违法解除赔偿金不予接受。诉请2原告未去尚嘉报道,未出勤,故我方不能支付其工资。15天年假无异议,但原告与4.1-21用其充作年假休掉了并支付了全额工资。详见答辩状。
    [09:43:42]
  • [审判长 审判员]:
    入职情况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
    [09:44:09]
  • [原告]:
    2011.12.7,担任销售员,在上海黄浦区新天地上班,劳动合同订立2011.12.7-2015.1.6,第2份2015.1.7-2018.1.6,工资分:固定工资4900包括基本工资3500,佣金500(固定),考勤300,交通费300,餐费300(均根据出勤天数支付),浮动工资即为佣金(销售提成)。
    [09:44:28]
  • [被告]:
    考勤是根据全部出勤才会发放,当月有事假或病假则不予发放。其他无异议。
    [09:44:50]
  • [原告]:
    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通知,被告在2017.5.11的时候单方以旷工为由解除。最后工作到2017.5.11.
    [09:46:33]
  • [被告]:
    对上班有异议,4.1其实我方让原告去尚嘉报道上班,故我方对原告在原新天地上班有异议,我方认为原告实际工作到3.31.解除事由是旷工无异议。
    [09:47:02]
  • [审判长 审判员]:
    被告陈述原告旷工的事实?
    [09:47:27]
  • [被告]:
    劳动合同第二条中载明工作内容和地点详见证据。被告于3.31通知原告于4.1去尚嘉工作。4.1原告未前往。之后我方于4.5,4.13以EMS的形式发通知书要求原告到岗,原告仍未前往。介于原告有15天年假未用,故15天未到岗的日子算原告休年假期。如再不到岗,并明确店铺的规定将对其进行处理。但原告还是没有去尚嘉。在4.25,5.2,5.8继续按照原地址向原告寄送了警告通知书,尚嘉的排班表,要求其接到通知3天内返回岗位。原告在4.22-5.2连续旷工。
    [09:47:57]
  • [原告]:
    有异议。在期间原告并未旷工,原告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
    [09:48:22]
  • [审判长 审判员]:
    新天地的排班表里没有你了,你按照何时间来上班?
    [09:48:45]
  • [原告]:
    我根据原同事上班的时间来上的,他们上哪个班我就上哪个班。我收到通知后由向公司提出异议,尚嘉店的生意不好,会影响我的佣金,并且没有交通补贴。
    [09:49:18]
  • [审判长 审判员]:
    为何调整原告尚嘉上班?
    [09:49:57]
  • [被告]:
    尚嘉缺人,并且原告工作经验丰富,向让原告带动那里的销售业绩。关于交通补贴新天地在下班时间晚11:00之后,尚嘉是晚上10点下班,有地铁和公交,故没有交通补贴。奖金制度根据销售指标定的,尚嘉指标比新天地的低,保证员工能完成该指标,不会影响原告的收入。调到尚嘉后,职务和提成都不会改变。原告是销售员。原告从未因为交通津贴拿不到而提出过异议。原告一直以强硬的态度告知我方,不要再我了,我会去告你们的。
    [09:50:22]
  • [审判长 审判员]:
    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9284元否有异议?
    [09:51:05]
  • [被告]:
    有异议。我方认可8826.32元。
    [09:51:26]
  • [审判长 审判员]:
    法庭事实调查终结,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52:17]
  • [原告]:
    1、原告2017.4.1-5.11一直在出勤上班,并没有旷工。原告即使没有去新的工作点上班,在法律上也不属于旷工,顶多是未听从被告的不合理的调动,并且原告认为是不合理的调动。被告在5.8的通知上要求原告在3日内返岗,并在警告上说明要求返店上班,结合5.8,5.10拒收看出,被告至少在5.12之前不能解除合同。被告解除通知和退工日期看出,被告解除合同2017.5.7,和被告于5.8发函返岗是矛盾,故被告辞退原告是违法的。如有旷工行为将扣罚薪资,原告4月的薪资足额发放的,并薪资月底发放,发放本月工资,故被告有条件核查原告4月出勤的情形。被告既然在4月调动原告岗位的情况下,被告作为用来单位必定是对原告保存更密切注意义务,但原告4月的工资全额发放,说明被告自身不认为原告4月的出勤行为是旷工。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有行使管理权,但本案中,被告明知原告4-5月仍然在原来的地点上班,并且领导和店长均在现场,但被告没有和原告面对面沟通和电话沟通,只是意味向原告不在的家中寄信,被告的手段和目的不符合常理和正确的。只是为了辞退原告的一个工作。从现场的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对原告4-5月出勤的劳动并未提出质疑,故应该视为认可的。劳动合同虽可以全国范围内调动,明显排除了平等协商,协商一致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条款。被告变更劳动合同,仍然应当和原告协商一致,另外即使被告有权调动,也应当举证调动合理性,但本案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点,并被告承认新的工作点没有交通补贴,业绩差指标低,导致原告收入的降低,结合证人的证词,新的店铺业绩差,被告通常情况下将不满意的员工调到该工作点,其实变相逼迫劳动者自行离开。在之前有员工因此离开过。原告有充分理由认为该调动对其是不公平的并非是合理的工作调动。故原告有权不接受该工作调动。原告即使未接受该工作调动,其自己仍然在原工作点出勤劳动,没有进行不到任何一家店铺工作真正旷工,故看出原告本着善意继续履行合同工作,故原告本身没有过错。原告的被辞退没有通知工会属于程序违反,被告内部有工会应当通知其内部的工会。被告公司内部没有工会也应当通知同级的工会,故程序违法。
    [09:52:40]
  • [被告]:
    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公司的正常安排,调店的情况,我方与原告签订额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规范,在原告签订本合同安排上海工作,新天地和尚嘉都是上海,原告的住址和该2家店的距离均一致。对薪资4月结算全勤的,坚持庭审的意见。4月的缺勤会在5月的工资出勤。我方和原告多次邀约来办公室谈话,在证明中有记录4.11的谈话录音,之后多次让原告来协商此事,并在仲裁时有仲裁老师做了协商调解,但原告均拒绝。故公司没有对此事有不做的行为。书面通知地址是原告签署劳动合同上留的通讯地址,并和其身份证上地址一致。只有原告是否在此地址居住原告没有告知公司。证人证言,证人居住在静安,原告在徐汇,该2人上下班均能保持一致,我方有异议。在公共区域有1000方左右,证人时刻能看到原告我方存异议。原告用证人的工号录入系统,双方有利益交易,故证人存在做假证。
    [09:53:02]
  • [审判长 审判员]:
    双方有无补充?
    [09:53:14]
  • [原告]:
    没有。
    [09:53:32]
  • [被告]:
    没有。
    [09:53:41]
  • [审判长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双方最后陈述意见。
    [09:54:03]
  • [原告]:
    坚持诉请。
    [09:54:20]
  • [被告]:
    驳回诉请。
    [09:54:36]
  • [审判长 审判员]:
    双方是否调解?
    [09:54:56]
  • [原告]:
    愿意。
    [09:55:15]
  • [被告]:
    愿意。
    [09:55:37]
  • [审判长 审判员]:
    今开庭到此,双方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名,休庭。
    [09:55:50]
  • [主持人]:
    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09:5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