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全貌

审判组织

开庭全貌
2017年12月21日10:3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直播即将开始。
    [10:00:31]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0:01:40]
  • [审判员]: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开开庭审理(2017)沪0105民初9204号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张曦韵、缪景好、人民陪审员马建军三人组成合议庭,由张曦韵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倪小瑛担任记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举证期限是否清楚了?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是否申请回避?
    [10:02:27]
  • [原告]:
    清楚,不申请回避。
    [10:06:03]
  • [被告]:
    清楚,不申请回避。
    [10:06:22]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事实和理由。
    [10:14:11]
  • [原告]:
    事实理由同诉状。清楚,不申请回避。
    [10:14:38]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10:15:27]
  • [被告]:
    不同意原告诉请。本案实质是原告和案外人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不是买受人,合同文本没有标的物的具体要求,必须依附于原告与案外人的其它合同才可以履行。原告要向案外人提供质量相符的货物,故结算方式约定为收到发票结汇后3-5工作日支付,现在案外人未按约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物没有依据。
    [10:16:05]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补充证据提供?
    [10:16:38]
  • [原告]:
    没有。
    [10:17:01]
  • [被告]:
    补充证据1,售货合同,证明案外人香港公司与被告2015.3.10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反映了被告与香港公司对代理关系。
    补充证据2,2014.11.7邮件的公证材料,证明2014.11.7,香港公司发给原告的邮件,证明香港公司与原告为事实的买卖合同双方,被告仅为香港公司的出口代理。
    补充证据3,2015.12.29、2016.1.11、2016.1.18的邮件及公证材料,证明香港公司发给被告的报关单据,与原告提交的三份合同在时间和货物上是一致的。
    补充证据4,2016.5.3邮件公证材料,证明被告向香港公司的催款记录。
    当庭补充证据5,宁波康琪玩具有限公司与香港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证明宁波康琪玩具有限公司确认dannykoo是香港公司的签字代表,且这份合同有实际可以履行的品名、数量、价格等约定。
    [10:17:38]
  • [审判员]:
    原告先陈述庭前一共4份证据的质证意见。
    [10:19:30]
  • [审判员]:
    法庭事实调查暂时告一段落,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本案争议焦点: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代理合同关系。
    [10:50:57]
  • [原告]:
    听清,同意,无补充。
    [10:51:32]
  • [原告]:
    听清,同意,无补充。
    [10:51:40]
  • [被告]:
    听清,同意,无补充。
    [10:52:28]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52:46]
  • [原告]:
    合同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代理合同关系,原告认为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发票、入账通知书均能证明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为了证明是代理关系,也提供了相应证据,但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主张,因为被告提供的售货合同也写明是买卖关系,并不是代理关系。被告提出是名为买卖实为代理的关系是不成立的。况且,从被告提供的2016.5.3来看也是被告向香港公司催告货款,不是代理费。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已经成就,合同表述是收到增值税发票并结汇后3-5工作日内支付,被告已经收到发票,对于结汇的问题,被告认为合同的结汇是收到香港公司支付的款项后3-5工作日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理解错误,合同并未如此约定。合同仅写结汇后,被告作为外贸企业,必须要结汇才能付款给原告是很合理的。从上次开庭被告提供的付款凭证来看,每一次付款也不是香港公司付款的,是MISTER KWO支付的,故被告提出应由香港公司但和实际支付凭证也无法印证。香港公司没有付款而是个人付款的情况下被告也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所以无论从合同约定还是实际操作来看被告均没有认为需要收到香港公司款项后才能支付原告货款。原告认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依约付款。
    从庭审情况来看,被告实际上拖欠很多小企业的货款,现在小企业状况艰难,但被告未主动向外商主张权利却拖欠小企业款项,对此原告是觉得很遗憾的。
    [10:53:11]
  • [被告]:
    对于是买卖合同还是代理合同,被告不再赘述,由法庭评价。
    对于如果是购销合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被告认为没有成就。该买卖合同和一般的买卖合同有差别,因为货物用于出口,真正买方是香港公司,约定的付款条款是收到增值税发票和结汇。一般买卖合同是发货后应该付款,但双方可以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约定付款的条件,本案中双方通过意思自治将原告收款权利加上了两个条件。原告认为结汇不是特定香港公司借款的看法是错误的。因为购销合同的条款及出口均表明被告应收到真正买方结汇后才付款给原告。原告提出付款方也不是香港公司,但被告是通过香港公司的邮件指示告知向谁付款,实际付款人不重要。被告收到款项后也及时向原告付款了。本案中真正买方和原告有密切关系,原告对涉案货物出口也名字,故其约定了收款商业风险自行承担。现在收不到款项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货款,而否定双方意思自治达成的付款条款是不诚信的。且双方是自愿、合法的达成该付款条件,应该得到法院的尊重。除非原告可以证明被告收到款项故意不向原告付款。
    原告一直否认和香港公司之间的关系,假使原告陈述属实,也未合理解释为何合同中未就玩具的规格指标进行约定,原告是依据谁的指示下的订单。但至今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一定有第三人向原告下订单。合同的付款条件、质量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也有别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条款,故本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也是合理合法的。
    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自治的合同条款应得到法律尊重。
    且香港公司不是被告指定的,是和原告长期合作的,原告不能将自己的商业风险转嫁给被告。
    [10:53:51]
  • [原告]:
    被告提出香港公司可以指示第三人付款,但对此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点。且目前被告仍未向香港公司采取法律行动,故被告的抗辩是无力的,被告已经用自己实际行动证明愿意承担该货款。
    谁下订单的问题,原告已经同意庭后补充说明。而且谁下订单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关系。
    [11:06:30]
  • [被告]:
    被告提出香港公司可以指示第三人付款,但对此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点。且目前被告仍未向香港公司采取法律行动,故被告的抗辩是无力的,被告已经用自己实际行动证明愿意承担该货款。
    谁下订单的问题,原告已经同意庭后补充说明。而且谁下订单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关系。
    [11:07:13]
  • [被告]:
    香港公司向被告付款的问题,付款帐户就是danny koo的。原告提出被告未向香港公司主张权利,被告已经向香港公司主张过。但原告是否收到货款和被告是否主张权利没有因果关系。
    [11:07:35]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可以庭后提供书面代理意见。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11:07:54]
  • [原告]:
    支持原告诉请。
    [11:08:28]
  • [被告]:
    驳回原告诉请。
    [11:08:47]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11:09:16]
  • [被告]:
    不愿意。
    [11:09:39]
  • [审判员]:
    双方未达成调解方案,本庭不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本庭将就采信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就本案作出处理并择日进行宣判,下一次开庭或者宣判的时间另行通知。法庭审理到此结束。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阅看庭审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申请补正,然后逐页签字。现在闭庭。
    [11:10:09]
  • [主持人]:
    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11: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