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全貌

审判员
2017年12月21日15:0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相邻纠纷案
  • [主持人]:
    直播即将开始。
    [14:11:05]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略)。
    [14:11:46]
  • [审判员]: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佳伟独任审理,书记员温欣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最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告知的双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事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是否申请回避?
    [14:12:21]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13:13]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13:21]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4:13:48]
  • [原告]:
    1、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4,000元(其中54000是四个月租金损失,其中1万是委托中介刘超处理事件产生的人工费用);2、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先因维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详见诉状。
    [14:14:11]
  • [审判员]:
    被告意见?
    [14:20:06]
  • [被告]:
    1、将楼板打穿并不是因为施工过失,整个装修过程都符合物业德规定时间,整个小区楼板普遍比较薄,小区居民都反映了;2、楼板打穿时间是4.10号,维修时间点是4.17申报,4.20上门进行维修。整个时间只有10天,在维修过程中,楼下住户没有搬出,没有影响到租客使用;3、我们愿意承担房屋正常的清洁费用,而且粉尘掉落并没有对房屋使用造成影响。原告现在要求不合理,我们不答应;4、第三方代理费用是与两被告无关,根本无需要聘请第三方办理,原告的赔偿要求是夸大的,我们只愿意承担清洁费用,不承担不合理的相关费用;5、律师费不是我们的过错,我们也不愿意承担。
    [14:20:28]
  • [审判员]:
    对损害时间和修复时间原告有何意见?
    [14:20:57]
  • [原告]:
    3月份就破洞了,5.10号左右最终修复。
    [14:21:16]
  • [审判员]:
    原告举证。
    [14:22:04]
  • [原告]:
    1、房地产权证;2、不动产租赁合同(租期2015.7.20-2019.9.19,租金每月13500元);3、图片;4、原告与承租人廖萍萍的微信记录;5、原告与刘超微信记录;6、原告与被告间的微信记录;7、补偿协议(原告免除承租人四个月房租作为补偿);8、收条;9、律师函;10、律师费合同。
    [14:22:23]
  • [被告]:
    1、证据1无异议;2、证据2无异议;3、证据3没有表明有十多个大洞,并不能证明有原告所称的损失;4、证据4,我们承认阳台打破是在4月初,但阳台之前沟通过,4.10号确实卧室有打穿;5、证据5证明内容不认可,说明他和刘超之间之前一直有委托,这个委托与我们无关,且1万元委托费也不合理;6、证据6可以看出我们没有消极处理,一直在积极沟通,但原告不同意和装修公司接触,所以也造成了一定延误。5.12号是在和原告讲赔偿方案,但实际上之前房屋已经修好了;7、证据7是原告和租客之间的赔偿关系,不是我们造成的直接损失,与我们无关;8、证据8是他们之间的委托协议,被告没有要求原告一定时间前来,这是原告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这不应该我们来承担。
    [14:22:47]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4:23:08]
  • [被告]:
    1、小区论坛微信,证明整个小区的楼板较薄,多家住户有打穿现象;2、我和装修公司的微信,证明从4.10号装修工人跟我提出楼板打穿,4.20号第一次去维修,4月底之前就完成了维修;3、照片,证明两个卧室有粉尘掉落,确实有两间卧室的楼板被打穿;4、原告和被告的微信记录,证明原告一再提升赔偿方案的金额;5、我们和装修公司的合同,证明委托有资质的装修公司。
    [14:23:30]
  • [原告]:
    1、真实性不认可,即便真实也只是闲聊,如果楼板有问题应由有资质部门出具报告,与本案无关;2、真实性不认可,就算是真的,如果是装修公司有责任,也应是你们先承担再向装修公司追偿;3、这只是一个洞的照片,应以原告举证的照片为准;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原告一直认为赔偿金额应该是几万元;5、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有资质并不是不承担责任的理由,被告应先承担责任再向装修公司追偿。
    [14:23:56]
  • [审判员]:
    对事实、证据有无补充?
    [14:24:22]
  • [原告]:
    无。
    [14:24:39]
  • [被告]:
    无。
    [14:24:47]
  • [审判员]: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4:25:10]
  • [原告]:
    1、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赔偿和律师费赔偿,根据相关法律,应该由被告来承担,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从装修开始就对租客的生活产生了影响,被告的行为导致租客日常生活遭受影响,因此租金损失被告应该赔偿;2、由于原告工作性质,经常要出差,所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事情是应该的,并且委托内容是在出租房屋之外的,因此支付委托费用也是应该由被告来承担。综上,原告诉请属于合理范畴,请求法院支持。
    [14:25:32]
  • [被告]:
    1、4.10号开始,楼下租客才开始提出问题,我们立即着手修复,整个修复时间15天,而且落灰不影响整个房屋使用,我们拒绝赔偿4个月的租金;2、委托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且不能证明委托人的实际支出时间,这部分费用是不合理的;3、律师费我们也拒绝承担,并不是我们造成的。我们总共只愿意承担1000元的清洁费用。
    [14:25:52]
  • [审判员]:
    新的辩论意见?
    [14:34:49]
  • [原告]:
    无。
    [14:35:09]
  • [被告]:
    无。
    [14:35:1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14:35:43]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4:36:01]
  • [被告]:
    只同意赔偿1000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14:36:19]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是否愿意调解?
    [14:36:43]
  • [原告]:
    申请延长一个月审限作调解。
    [14:36:59]
  • [审判员]:
    本院庭后将主持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本庭将根据现有的事实证据择日作出判决,判决日期另行通知。阅看笔录,无误签字。现在休庭。
    [14:37:26]
  • [主持人]:
    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15: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