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庭审现场

原告
2017年12月22日10: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0:49:45]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施某,男(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仿远律师。
    被告1叶某,男(未出庭)
    被告2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出庭)
    被告3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静律师。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法庭,今天对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丽妍独任审理,书记员高波担任记录。经法院依法传唤,被告1-2拒不到庭,现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3:不申请。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庭前已经通过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等书面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不再重复。
    原告:清楚了。
    被告3:清楚了。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61924.20元,营养费2400元(40元*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20元*12.5天),误工费23500元(5000元*4.7月),护理费4000元(2000元*2月),残疾赔偿金369228.80元(57692元*20*32%),精神抚慰金16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鉴定费2300元。要求被告3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诉讼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事发后,原告与被告1-2达成过协议,保险范围以外的损失不要求其承担。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3: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由法院依法审核。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责险100万元,有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是一辆牵引车,后面应该有挂车,如果核实有挂车,要求挂车的保险公司也分担责任。医药费金额法院依法审核,非医保部分不认可;营养费认可30元每天,计算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误工费认可2300元每月,计算140天;护理费认可40元每天,计算60天;残疾赔偿金认可农村标准,伤残等级需要核实,原告有陈旧性疤痕,需要核实是否与此次鉴定有关;精神抚慰金需要核实;交通费认可200元;衣物损不予认可;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审判员:事发后是否有垫付费?
    被告3:没有。
    原告:没有。
    审判员:由原告就主张举证。
    原告:提供: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发生交通事故;
    2、病历、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的伤情及损失;
    3、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证明伤残等级以及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休息期限;
    4、保单及驾驶证、行驶证,证明驾驶员情况与保险情况;
    5、居住证明、营业执照,证明依照城市标准的依据;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告3:证据1、2、4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陈旧性疤痕需要核实;证据5的合法有效性不认可,没有经办人签名,也没有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没有提供市场的摊位证明,没有证明误工收入减少情况。
    [10:54:1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由被告就主张举证。
    被告:提供:居住证的登记信息,没有查到原告的。
    原告:确实没有办理居住证。
    审判员:退还原告除居住证明以外所有证据原件。
    审判员:原告的工作情况?
    原告:在营业执照所在地址卖水产的,搞批发零售。
    审判员:庭后七日内补充市场证明,进一步证明误工损失。
    原告:知道了。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互相辩论。
    原告:无。
    被告:无。
    审判员: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被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0:5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