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庭审现场

原告
2017年12月22日13: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3:24:20]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郑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文律师。
    被告1:袁某,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身份同被告袁某某。
    被告2:袁某某,男
    被告3: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峰律师。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法庭,今天对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秉娴独任审理,书记员黄雯嫣担任记录。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1-2: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庭前已经通过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等书面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不再重复。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原告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109614.8元(57692元/年×19年×10%)、医疗费47040.7元(已扣除住院伙食)、日用品(尿布)126元、误工费24000元(3000元/年×8个月)、护理费26420元(420元住院护理+6500元/月×4个月)、营养费6000元(40元/天×150天)、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20元/天×11天)、电瓶车损失920元、鉴定费2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80元(轮椅)、精神损害抚慰5000元、律师费13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1、2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垫付3万元医疗费。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
    [13:28:3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1、2:对于事故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袁某是全责,原告无责,具体事故怎么发生的,袁某当时右转,原告是左转,在路口碰到,撞击点在机动车道上,经过交警认定袁某全责。肇事车辆所有人系被告袁某某,肇事驾驶员系被告袁某,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商业险限额为50万元并购买不计免赔,两被告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对于事故事实以及责任认定,因为事故责任认定书看不清楚,暂时认可原告的说法,根据原告之后补充提供的事故责任的相关材料由法院审核,依法认定。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商业险限额为50万元并购买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万元,要求本案中一并处理。
    审判员:由原告就主张举证。
    原告: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单;
    审判员:原告庭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供清晰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否则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清楚。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告:无异议。
    被告1、2:无异议。
    审判员:由被告就主张举证。
    被告1、2:没有证据提供。
    被告:没有证据提供。
    审判员:审查原告各项损失。
    原告:残疾赔偿金109614.8元(57692元/年×19年×10%)(提供 残疾赔偿金、居住证、居委会居住证明、银行流水)、医疗费47040.7元(已扣除住院伙食)(提供医疗费、病历、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等病史资料)、误工费24000元(3000元/年×8个月)(提供 银行流水2016年1月开始的)、护理费26420元(420元住院护理+6500元/月×4个月)、营养费6000元(40元/天×150天)、交通费1000元(酌定,就医以及处理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20元/天×11天)、电瓶车损失920元(提供 维修发票,未定损,修理了电瓶、后备箱以及保险杠和锁)、鉴定费2200元(提供 鉴定费发票)、残疾辅助器具费1480元(轮椅)(提供 发票)、精神损害抚慰5000元、律师费13000元(提供 律师费发票)、日用品(尿布)126元(提供 发票)。
    被告:对于残疾赔偿金,无法证明原告事发前在上海居住,对于伤残等级无异议,应当适用农村标准,居住证也是事后办理的。居委会证明也没有相关证据佐证,居委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也没有,对于该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我公司庭后会去居委会进行核实。对于三期无异议。对于医疗费,真实性无异议,金额无异议,医保范围内承担。对于鉴定费,同意在商业险内赔偿。对于营养费认可30元/天,期限无异议。对于护理费,认可40元/天,期限无异议,对于原告提供的关于护理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事发后的银行明细,对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于误工费,对于银行流水,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原告没有提供事发后的流水,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减少,也没有提供劳动合同和相关的误工减少证明,而且原告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对于交通费,认可500元。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对于电瓶车损失,我公司未定损,无法确认维修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故不予认可。对于鉴定费,要求按照责任在商业险内赔偿。对于轮椅,无法认可,金额过高。对于精神损失费,如果是全责,无异议。对于日用品,真实性没有异议,不属于保险范围。对于律师费,真实性无异议,不属于保险范围。
    被告1、2:对于律师费有异议,不同意赔偿。日用品费同意承担。其余同被告保险公司意见。非医保应该保险理赔范围,我不承担。
    [13:29:0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居住?
    原告:2005年开始就居住在这里了,是我女儿的房屋,有产证的,庭后可以提供房产证。
    审判员:原告庭后提供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的联系人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以及房产证。
    原告:清楚。
    审判员:居住证以前是否办理?
    原告:一直办理的。(提供 15年5月28日签发的居住证)
    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个居住证到15年11月就截止了。
    审判员:误工?
    原告:上海宇洁公司工作,永和小学(原平路上的)的食堂里,从事厨师工作,每天都是骑电瓶车过去的,。签订过劳务合同,但是现在找不到了,工资都是通过银行卡发放的。事发后就再也上班,劳务合同也就自动中止了。
    审判员:原告庭后向本院提供事发到2017年10月的银行流水。
    原告:清楚。
    审判员:原告庭后向本院提供的书面的证据材料,本院收到后将向被告保险公司寄送,被告保险公司在收到本院寄送材料后三日内向本院提供书面的质证意见,否则视为认可该证据。
    被告:清楚。
    被告1、2:我不需要法院寄送了,不需要质证,对于证据的具体意见同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被告有无预付赔偿款?
    被告:垫付了3万元。(提供 垫付明细)
    被告1、2:没有垫付费用。
    原告:确实收到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3万元,同意本案一并处理。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被告1、2:没有。
    [13:30:4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原告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应当按照责任承担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关于伤残,原告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应当适用城镇标准。对于误工费,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特别注明了工资,所以应当按照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之前的工作收入进行赔偿。关于护理费,原告的女儿作为护理人员进行的护理,她的工资收入减少应当予以支持。即便不认可原告女儿的护理标准,也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进行结算。对于物损,原告电动车的修理发票,而且明确备注修理配件产生的费用。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告受伤后购买的轮椅是实际产生的。对于律师费,按照规定,交通事故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关于残疾赔偿金,应当计算18年。对于误工、护理的计算,应当事发后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准,目前的证据不充分。修车费的损失,如果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有明确记载有车损,可以认可500元,待原告提供清晰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有记载,就认可。其余同庭审意见。
    被告1、2:对于律师费不予认可。事发后我与原告积极协商处理这个事情的,并未如原告诉状所述的不赔偿,所以诉讼和请律师都不是必要发生的。
    原告:误工和护理,误工和护理都是原告及相关家属在正因为交通事故产生了不能上班了,都是实际减少的收入。关于律师费,不管协商与否,到法院就是没有达成协商,该费用应该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补充意见。
    被告1、2:没有补充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1、2:依法判决。
    被告:依法判决。
    审判员:除了律师费发票以及银行查询明细单外,其余原件均退还原告。
    原告:已经收取。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3: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