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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14: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4:00:14] - [审判员 宝山法院]: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李某,女(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朱敏馨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花伟所律师。(特别授权)(未到庭)
被告胡某,男
被告中国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泉松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姚林胜律师。(特别授权)(未到庭)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人民法庭,今天就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婧独任审判,书记员陆佳敏担任记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原告:收到了。明确的。
被告:收到了。明确的。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医药费45410.9元(含被告垫付417.9元,含伙食费333.9元)、医疗器械费276元(拐杖)、失禁用品费22元、营养费6000元(1200元/月*5个月)、护理费11500元(2300元/月*5个月)、误工费21408元(2676元/月*5个月)、残疾赔偿金230768元(56792元/年*20*0.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820元、衣物损5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4000元。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被告答辩。
被告2:对于事实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1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50万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医药费44752.4元,要求扣除非医药部分、医疗器械费276元(拐杖)认可、失禁用品费22元不认可、营养费认可30元/天,计算4个月、护理费认可30元每天,计算4个月、误工费不认可,工资没有减少,最近十二个月工资算下来应该是1709.92元每月,计算6个月、残疾赔偿金不认可,认可农村标准,鉴定结果有异议,认可十级伤残,要求重新鉴定,认可510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认可5000元、交通费认可469元,住院期间的不认可、衣物损不认可、鉴定费2300元认可、律师费不在保险范围。
被告1:对于事实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我在被告2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50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项费用意见同被2,其他依法判决。我是肇事车辆驾驶人。[14:17:42]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垫付?
被告1:417.9元医药费(包含在原告诉请中),还有254元现金和住院期间1万元现金。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原告:属实。同意。
被告2:垫付4万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原告:属实。同意。
审判员:由原告就主张举证。
原告:提供:1、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
2、出院小结、放射性报告;
3、病历4本;
4、住院清单;
5、医疗费发票25张;
6、鉴定意见书;
7、鉴定费发票;
8、银行流水,证明原告事故发生前的平均工资及事故发生后暂停发放工资;
9、租赁协议、房东户口簿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证明城镇标准;
10、医疗器械费发票;
11、交通费发票;
12、律师费发票。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2:证据1无异议;
2-4、无异议,但是就医记录显示司法鉴定时间不宜;
5、医疗费发票25张,扣除自费饮食,扣除自费项目和非医保部分;
6、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鉴定结论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依据是鉴定时间不合规定,没有用新规定;伤残依据不足,详见重新鉴定申请书;
7、无异议;
8、银行流水真实性认可,平均工资按照1709.92元计算,且事发后工资继续发放,只认可代发工资,余额宝和支付宝不能体现是工资;
9、租赁协议真实性无法判决,即使是真的,宅基地也是属于农村;房东户口簿和身份证也显示是农业户籍;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认可,也证明农村标准;
10、认可拐杖,不认可失禁用品;
11、地铁发票不认可,出租车的发票中住院期间交通费发票不认可;
12、律师费发票认可,不在保险范围。
被告1:同被2,同庭审意见。
告:被告就主张举证。
被告2:去户籍民警了解,16年4月前是农村地区,16年4月后转为城镇地区,庭后申请调查令。
被告1:发票。1万元签字。
告:被告2、原告质证。
原告:无异议。
被告2:无异议。
审判员:工作情况?
原告:原告是销售人员,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是看建行的卡,只计算代发工资部分,2016年2月—2017年1月明细,余额宝没有计算在内。
审判员:居住情况?
原告:城镇,是改过户口簿,改为非农,现在没了动迁了,居住到2017年6月。从2015年4月开始居住。庭后核实下何时改为非农的。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4:34:35] - [审判员 宝山法院]: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同庭审意见。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1:同庭审意见。
被告2:同庭审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依法判决。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4:4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