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庭审现场

原告
2017年12月25日10: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0:02:04]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郦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素英律师。
    被告1赵某,男
    被告2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律师。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法庭,今天对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文育独任审理,书记员蓝纯杰担任记录。被告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原告:委托书诉状是当事人本人签名,今天陈述是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89.4元、交通费293元、财产损失500元、营养费1200元(40元/天*30天)、护理费2400元(40元/天*60天)、、鉴定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98076.4元(57692元/年*17年*0.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被告2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超出被告1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10:05:3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2: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1在我处购买交强险、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内,商业险无特殊约定。需核实驾驶证、行驶证在事发时在有效期内,否则不承担责任。
    审判员:事故证据?
    原告:出示:事故认定书、保单、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鉴定意见书。
    被告2:真实性无异议。无法显示驾驶证、行驶证在事发时在有效期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事发在2014年2月,后陆续治疗,最后2016年8月最后一次治疗,完全可以在2016年8月鉴定,但原告在2017年7月才鉴定,明显原告故意导致适用伤残等级新标准,故申请重新鉴定,应按道路交通事故标准进行鉴定。对原告伤情,需阅片。
    原告:庭后一周内提供被告2片子。
    被告2:收到后一周内提交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被告1到庭。
    审判员:各项费用?
    原告:医疗费2689.4元,出示:病历*2、发票*33。交通费293元,出示出租车发票。财产损失500元,估算。营养费1200元(40元/天*30天),依据鉴定结论酌情主张。护理费2400元(40元/天*60天),依据鉴定结论酌情主张。残疾赔偿金115384元(57692元/年*20年*0.1),出示:户口本(庭后提交复印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500元,出示:鉴定费发票。律师费5000元,庭后提交律师费发票。
    被告2:医疗费,金额无异议,扣除非医保费用。交通费,酌情认可100元。财产损失,无依据,不认可。营养费认可30元/天*30天。护理费认可40元/天*60天。鉴定费2500元,商业险内赔付。残疾赔偿金不认可,不构成伤残,如构成,对计算方式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不构成伤残,如构成,认可5000元。律师费,非保险理赔返还。
    被告1:由法院依法处理。律师费,法院依法处理。
    审判员:有无垫付?
    被告1:有一些发票,忘记带了,不主张了。
    原告:没有垫付。
    被告2:没有垫付。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2:没有。
    被告1: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有票据的费用,都是实际发生。财产损失,有车损。营养费,超过60岁,应按40元每天。伤情在门诊病历详细记载,被告2提出重新鉴定理由不足。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1:坚持庭审意见。
    被告2: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民诉法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依法判决。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庭后组织调解。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