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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14:30,门头沟法院审理“凌晨潜入供电所盗窃 逍遥法外多年终于归案”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39:17]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凌晨潜入供电所盗窃 逍遥法外多年终于归案”案。下面介绍一下简单案情。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等人采用剪锁的方式,进入本市门头沟区北京供电公司某供电所仓库,将存放于该仓库的电线118盘窃走,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2、2013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等人采用剪锁的方式,进入本市门头沟区北京供电公司某供电所仓库,将存放于该仓库内的双牛牌平行线502盘窃走。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
2017年9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河南省某客运站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4:39:31] - [主持人]:本合议庭由审判员杨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一鸣、人民陪审员王力敏共同组成,书记员李响担任法庭记录。[14:43:36]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14:43:58]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14:44:14] -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14:44:34]
- [审判长]:全体坐下。[14:45:08]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14:45:21]
- [审判长]: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李某到庭。
被告人,你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14:46:04] - [被告人]:被告人李某,男,37岁(1980年4月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某村10号院,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河南省项城市某派出所。[14:46:19]
- [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4:49:37]
- [被告人]:没有。[14:49:43]
- [审判长]:这次是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14:49:58]
- [被告人]:因为盗窃,2017年9月30日被羁押。[14:50:07]
- [审判长]:何时被逮捕?[14:50:17]
- [被告人]:记不清了。[14:50:29]
- [审判长]:是2017年10月26日吗?[14:50:39]
- [被告人]:是。[14:50:49]
- [审判长]: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的时间?[14:51:07]
- [被告人]:记不清了。[14:51:18]
- [审判长]:你在起诉书送达笔录上签字的日期是2017年11月28日,对吗?[14:51:33]
- [被告人]:对。[14:51:3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盗窃一案。根据刑诉法第208条、第210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合议庭由审判员杨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一鸣、人民陪审员王力敏共同组成,书记员李响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凯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受被告人委托出庭为其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审判长、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换他人审理。被告人李某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4:51:54] - [被告人]:听清了,不申请。[14:52:31]
-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以上权利被告人李某听清了吗?[14:52:53]
- [被告人]:听清了。[14:53:14]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4:53:29]
- [公诉人]:宣读京门检公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1、2013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等人采用剪锁的方式,进入本市门头沟区北京供电公司某供电所仓库,将存放于该仓库的电线118盘窃走,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2、2013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等人采用剪锁的方式,进入本市门头沟区北京供电公司某供电所仓库,将存放于该仓库内的双牛牌平行线502盘窃走。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
2017年9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河南省某客运站被民警抓获。[14:53:44] -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14:54:28]
- [被告人]:一致。[14:54:41]
-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14:54:54]
- [被告人]:没有。[14:55:03]
- [审判长]:你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4:55:14]
- [被告人]:同意。[14:55:23]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4:55:33]
- [辩护人]:同意。[14:55:49]
-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坐下),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有补充陈述?[14:56:02]
- [被告人]:没有。[14:56:21]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14:57:44]
- [公诉人]:李某,这两起盗窃案件你是如何参与的?[15:06:50]
- [被告人]:第一起,118盘线装了两个车,我负责开车,第一个装完了之后,有人让我装另外一个车。第二起盗窃就装了一个车。[15:07:19]
- [公诉人]:你们把线放哪儿了?[15:07:54]
- [被告人]:我们来回往返了三次才把线装回去。[15:08:05]
- [公诉人]:公诉人暂时讯问到此。[15:08:23]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15:08:54]
- [辩护人]:没有。[15:09:06]
- [审判长]:李某,你 一共分了多少钱?[15:09:16]
- [被告人]:我一共分了50800元。第一次2800元,第二次48000元。[15:09:50]
- [审判长]:电线卖到哪里?[15:10:13]
- [被告人]:卖到五环以外的一个大院。[15:10:34]
- [审判长]:都谁去卖的?[15:10:56]
- [被告人]:我们参与的人都去卖了。[15:11:08]
-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要证明的事实。[15:11:23]
- [公诉人]:出示1.书证:受案登记表;2.证人证言:同案犯王某松、肖某青、娄某国、范某伟、李某国的供述,证人王某、肖某芳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录像。[15:11:42]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15:12:19]
- [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15:12:27]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15:12:42]
- [辩护人]:无异议。[15:12:59]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5:13:09]
- [公诉人]:下面出示第二起的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2.证人证言:同案犯王某松、肖某青、娄某国、李某东、范某伟、李某国的供述,证人崔某华、王某、李某云、付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15:13:22]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15:14:03]
- [被告人]:无异议。[15:14:12]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15:14:25]
- [辩护人]:无异议。[15:14:37]
-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无证据提交?[15:15:01]
- [公诉人]:举证完毕。[15:15:10]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15:15:19]
- [被告人]:没有。[15:15:29]
- [辩护人]: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15:15:39]
- [辩护人]:提交一份被告人父亲的病例,证实被告人的父亲患有癌症。[15:15:48]
- [审判长]:公诉机关质证。[15:22:37]
- [公诉人]:跟本案没有关系。[15:22:48]
- [审判长]:法警将证据提交法庭。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15:22:58]
- [被告人]:不申请。[15:23:28]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上述申请?[15:24:22]
- [辩护人]:没有。[15:24:3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5:29:35]
-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15:31:35]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李某自行辩护。[15:31:58]
- [被告人]:我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念我初犯,我家里还有父母和孩子,对我从轻处罚。[15:32:12]
-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5:32:26]
- [辩护人]: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应当从轻处罚。其没有前科,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判处被告人。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与其家庭经济困难有一定关系,他有三个孩子需要养育,在2012年年底被告人的父亲被确诊为肺癌,被告人因家庭成员病重孩子需要上学,所以才去犯罪的,他犯罪都是贴补家用,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条,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希望法官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15:32:42]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意见?[15:34:20]
- [公诉人]:没有。[15:34:3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李某作最后陈述。[15:34:41]
- [被告人]:我知道错了,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15:34:54]
-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分钟。把被告人李某带出法庭。[15:39:49]
- [审判长]:(十分钟后••••••)
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李某到庭。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盗窃罪一案,通过以上法庭审理,控辩双方当庭出示了证据,就本案定性及量刑均充分发表了意见。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确实、无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被告人李某对本院(2014)门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五项“责令被告人肖某青、王某松、李某东、娄某国退赔人民币八十三万零七百六十二元,分别发还北京供电公司门头沟供电分公司某供电所十六万八千一百二十二元,发还北京供电公司门头沟供电分公司另一供电所六十六万二千六百四十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判决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长杨畅,审判员马一鸣,人民陪审员王力敏,书记员李响。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告人李某,刚才的判决听清了吗?[15:46:41] - [被告人]:听清了。[15:50:36]
- [审判长]:如对本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上诉不加刑,你听清了吗?[15:52:43]
- [被告人]:听清了。[15:54:27]
- [审判长]:你对判决是否有意见?[15:54:37]
- [被告人]:没有。[15:54:47]
-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盗窃一案,一审审理终结,把被告人带出法庭,现在闭庭。[15:55:00]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刘昕蕊和李响,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5:55:17]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5:5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