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被告在法庭上

庭审现场
12月25日10:30,通州法院审理 “妻子突发疾病去世 亲人对簿公堂分遗产”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妻子突发疾病去世 亲人对簿公堂分遗产”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27:11]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0:28:57]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30:41]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汪某海,男,1945年6月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丛某仁,男,1923年7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某芬(丛某仁之女),女,1946年4月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丛某仁之外孙女),女,1974年6月出生,汉族,北京市某医院医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汪某,女,1976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某救援中心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汪某之夫),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某救援中心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10:33:22]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汪某海诉被告丛某仁、汪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10:34:51]
  • [审判员]: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晓艳独任审判,书记员宿鹏涛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10:36:15]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
    [10:38:41]
  • [原告]:
    汪某某与丛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申请了一套限价房,购房合同已签订,但房产证尚未办下来,丛某却突发疾病死亡。汪某某与丛某育有独生女汪某,丛某的母亲已去世。现起诉丛某的父亲及女儿要求单独继承购房合同的权益。诉讼请求明确为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都由原告单独享有。
    [10:40:07]
  • [被告]:
    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意见。
    [10:41:53]
  • [被告]: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对于这处房子依法分割,被告丛某仁继承1/6份额房产,从来就没有异议,所以对于原告起诉的案由,法定继承纠纷的说法根本不成立。对于这处房子,被告丛某仁在本案中是继承二女儿丛某芳限价商品房的房产,不是购买,而继承限价商品房在法律上和购房资格和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存在原告所谓的资格问题。并且继承房产不受5年期的现值。原告所谓的没有资格,是无稽之谈,是毫无道理的。
    [10:44:58]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
    [10:46:24]
  • [原告]:
    1、购房合同2、履历表3、户口本4、结婚证5、独生子女证6、死亡证明7、尸检证明8、备案通知书复印件9、发票复印件
    [10:49:55]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10:50:49]
  • [被告]:
    均认可
    [10:51:08]
  • [审判员]:
    把证据原件退还给原告
    [10:52:30]
  • [审判员]:
    被告举证。请被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
    [10:53:54]
  • [被告]:
    没有
    [10:54:21]
  • [审判员]: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庭予以认定。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你和丛某芳一共结过几次婚?汪某是原告和丛某芳的唯一女儿吗?
    [10:56:49]
  • [原告]:
    都是初婚,都只结过一次婚。是的。
    [10:57:35]
  • [审判员]:
    陈述涉案房屋的购买情况
    [10:58:01]
  • [原告]:
    2015年12月26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当日我和丛某芳共同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房款500040元,房屋建成了,房地产开发商通知我收房,但是由于合同买方之一丛某芳去世了,所以开发商根据相关规定,没有将房屋交付给我
    [10:59:23]
  • [审判员]:
    房屋是否还需要补交房款?房产证是否办理完毕?丛某芳是否留有遗嘱?
    [11:01:34]
  • [原告]:
    不需要,房屋的面积和合同中的一致。没有办理房产证,没有遗嘱。
    [11:04:23]
  • [原告]:
    就是合同的价值,500040元
    [11:05:13]
  • [审判员]:
    关于房屋价值,双方是否能够达成一致
    [11:05:49]
  • [被告]:
    我认为每平米是35000元
    [11:06:35]
  • [原告]:
    在辽宁抚顺市有一套房屋
    [11:07:05]
  • [审判员]:
    原告,除了涉案房屋,你名下是否还有其他房产
    [11:07:46]
  • [审判员]:
    涉案房屋是否买卖过
    [11:09:34]
  • [原告]:
    没有
    [11:12:1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1:14:30]
  • [原告]:
    与诉讼请求一致
    [11:15:55]
  • [被告]:
    与答辩意见一致
    [11:16:40]
  • [审判员]:
    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原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
    [11:17:54]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2010年发布的文件,这个文件第三条第二项明确指出购房人签订合同死亡后的处理情况,根据该规定,我是购房家庭的共同申请人,当时是我和丛丽芳共同申请的,所以我是唯一的共同申请人员,按照规定,是我和开发商协商自行处理,因为房屋还没有登记,所以对房屋产权没有发生继承的法律程序,还没到这一步,并且我有备案审核资格表,所以只有我能购买限价商品房,其他人是不符合条件的。因此我认为合同的权益应该由我单独所有
    [11:20:14]
  • [审判员]:
    被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
    [11:21:10]
  • [被告]:
    坚持答辩及庭上的意见。合同已经签订了,不是在申请阶段,按照买房合同,房屋应该交付使用,原告说没交,是原告单独办理不了房产证,所以原告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房屋也可以折价补偿给丛某仁应该继承的份额,我们同意按照市价补偿
    [11:23:18]
  • [审判员]:
    双方同意调解吗
    [11:24:53]
  • [原告]:
    不同意
    [11:25:25]
  • [被告]:
    我要求原告给25万元
    [11:26:47]
  • [审判员]:
    因双方调解差距过大,本庭不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
    [11:27:11]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28:52]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