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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10:30,通州法院审理 “称被大货车撞伤 小轿车司机索赔” 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被大货车撞伤 小轿车司机索赔”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40:52]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0:42:32]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0:43:28] - [审判员]: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高某奎,男,1955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张某华,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高某权,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李某巍,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阳,被告公司员工。
另外一案,
原告:管某旭,男,1994年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张某华,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高某权,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阳,被告公司员工。[10:45:30]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高某奎诉被告张某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告管某旭诉被告张某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案,因二案系同一起事故引起,案由和当事人相同,二案合并审理,双方什么意见?[10:47:26]
- [原告]:同意合并审理[10:48:58]
- [被告]:同意合并审理[10:49:19]
- [审判员]:二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井龙独任审理,书记员曹璐萍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0:50:4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10:52:21]
- [原告]:2017年9月7日,管某驾驶小轿车与张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管某和小轿车乘车人高某受伤,管某的小轿车损坏,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管某和高某分别将张某和货车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0:55:12]
-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意见。[10:57:06]
- [被告]: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维修费18000元同意赔偿。诉讼费不同意负担。原告管某旭的合理合法损失同意赔偿,诉讼费不负担。[10:58:38]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11:00:12]
- [原告]:证据一,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明细;证据二,行驶证复印件;证据三,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1:03:03]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11:04:46]
- [被告]:对证据一、二、三均无异议。[11:05:29]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举证。请被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11:06:52]
- [被告]:没有证据[11:07:46]
- [审判员]:原告,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维修费18000元,你什么意见[11:08:27]
- [原告]:我同意,没有意见[11:10:50]
- [审判员]: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原告高某奎车辆修理费18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张某华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双方阅读笔录无异议请签字,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11:11:31] - [审判员]:另外一案,原告举证。[11:12:32]
- [原告]:证据一,事故认定书;证据二,医疗费票据;证据三,病休证明;证据四,交通费票据;证据五,工资流水明细;证据六,劳工合同复印件。[11:14:08]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1:16:12]
- [被告]:对证据一、二、三认可,但休假证明记载是休假十三天,有一张医药公司的销售凭证不认可,无法证明购买目的与用途,也无医嘱证明需要外购药。对证据四认可;对证据五显示原告受伤期间工资正常发放,没有产生误工损失,且没有误工证明和完税证明;对证据六认可。[11:18:43]
- [审判员]:被告举证[11:19:34]
- [被告]:证据一,医疗费发票六张,金额1393.16元,这是我方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证据二,被告车上人员杨秀莲医疗费票据七张,共计1024.67元。[11:22:49]
-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1:23:23]
- [原告]:认可[11:23:52]
- [审判员]:法庭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对事故发生情况和责任划分以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什么意见?[11:25:24]
- [原告]:同意[11:26:03]
- [被告]:同意[11:27:29]
- [审判员]:原告,误工费如何计算?外购药如何产生?[11:29:00]
- [原告]:误工期主张13天,我每月收入不一定,平均6000多元每月。看病当天就产生了,后来复查的时候医生也给开了这个药,就在潞河医院里面的药店。[11:31:44]
- [审判员]:双方事实上还有补充吗[11:32:24]
- [原告]:被告给我垫付的钱我没有主张[11:32:48]
- [被告]:第一,没有产生误工损失,不同意赔偿;第二,没有加强营养和需要护理的医嘱,不同意赔偿营养费和护理费。[11:33:0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1:34:44]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35:44]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36:0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原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11:36:24]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37:00]
- [被告]:坚持答辩及庭上的陈述意见。[11:37:17]
- [审判员]:管某旭一案本院为双方庭中调解,双方差距过大,本院不再组织双方调解。今天开庭就到这里。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11:38:50]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1:40:54]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4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