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新闻通报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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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士臣作主题通报

宋杨通报典型案例

媒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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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报会现场
12月26日9时,大兴法院召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今天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召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该新闻通报会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网络图文直播,大兴法院新浪官方微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也将对本次新闻通报会进行关注。
    [09:03:23]
  • [主持人]:
    现在来宾和媒体朋友们正在入场,请网友继续关注本次通报会。
    [09:06:31]
  • [主持人]:
    通报会由该院新闻办主任梁晓主持,现在就让我们进入今天的通报会现场。
    [09:07:55]
  • [主持人 梁晓]: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组宣科与新闻办负责人梁晓,今天的新闻通报会由我主持。
    [09:08:37]
  • [主持人 梁晓]:
    首先,我代表大兴法院对各位媒体朋友能在工作百忙之中到场参加此次通报会表示热烈欢迎,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09:09:50]
  • [主持人 梁晓]:
    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通报会的嘉宾。大兴法院安定法庭庭长、审判员毕士臣、安定法庭助理审判员宋杨。参加通报会的还有:劳动午报、北青社区报、首都政法综治网、大兴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另外,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次通报会进行现场网络图文直播,我院新浪官方微博也将全程微博直播相关情况,感谢网友们的关注和支持。
    [09:10:07]
  • [主持人 梁晓]: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务市场日趋活跃,用工需求日愈多样,劳务关系在社会中大量存在。与此同时由于接受劳务者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不足、劳务市场监管力度不够等原因引发的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大兴法院召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就近三年大兴法院审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审理思路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按照会议议程,首先请安定法庭庭长、审判员毕士臣进行主题发言。
    [09:12:11]
  • [嘉宾 毕士臣]:
    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发展,劳务市场变得日益活跃,但是由于一些提供劳务者缺乏专业的工作技能培训,工作经验不足,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情形也屡有发生。按照会议议程,下面我就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2017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向大家作简要通报。
    一、 我院近三年来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的基本情况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民事主体之间存在劳
    务关系的情形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导致自身受到伤害,由提供劳务一方及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纠纷。
    随着我区经济的发展,劳务市场日趋活跃,用工需求日益多样,在建筑劳务市场、家政服务市场等领域因劳务关系的用工更为灵活多样、双方之间给付报酬更加简单快捷,劳务关系在社会中大量存在。与此同时由于接受劳务者组织管理粗疏和安全保障能力不足、劳务监管缺位等原因而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纠纷也越来越多。
    2015年我院审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89件,其中判决及驳回起诉结案45件,撤诉27件,调解17件。2016年我院审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90件,同比增长幅度较小,其中判决及驳回起诉结案42件,同比下降6.7%;撤诉40件,同比增长48.1%;调解8件,同比下降53%。
    截至2017年10月31日,我院已审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69件,前10个月仅比2016年全年少21件,其中判决及驳回起诉结案27件,撤诉29件,调解13件。从案件受理情况上看,近三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相对平稳,增幅较小。
    [09:15:40]
  • [嘉宾 毕士臣]:
    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主要特点
    (一)纠纷形式多样化
    实践中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单位与个人之间因雇佣关系引起的纠纷。
    此种形式案件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有些单位为了逃避劳动法监管,节省单位自身费用支出,选择在一些短期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其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转而采用劳务雇佣的方式。如在装饰装修行业及小规模的加工企业普遍采用劳务雇佣的方式以减少成本支出。
    2.个人以盈利为目的雇佣个人引发的纠纷。
    此种形式的案件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建筑施工领域违法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经营等问题较为常见,提供劳务者多为外地进城务工农民,双方之间并无权责明晰的法律文书,只是简单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与工作报酬问题。包工头为牟取暴利而以这种劳务雇佣的方式承揽工程,一旦发生赔偿纠纷,各方主体便相互推诿。劳动密集型的手工小作坊、无照经营的小工厂,为追求最大利益,往往以这种劳务方式招聘一些临时工,由于其自身组织管理粗疏和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不足,导致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多有发生。
    3.个人在自己的生活、消费领域雇佣个人引发的纠纷。
    此种形式主要发生在家政服务领域,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只要按要求完成劳动就可以获得报酬。双方地位完全平等,并且接受劳务者对于提供劳务者的劳动并不能获取经济利益。
    (二)法律因素界定难
    该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界定难主要表现为:侵权主体界定难和过错程度认定难。
    1. 侵权主体界定难。
    主要表现在建筑行业违法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经营、层层转包长期存在,提供劳务者一旦产生劳务纠纷,由于关系复杂,各方主体相互推诿,提供劳务者在很多时候也不清楚自己的雇主究竟是哪一方。同时在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多没有书面的合同,在事故发生后,接受劳务方也会以与提供劳务者不存在劳务或雇佣关系为由进行推脱。加上提供劳务者自身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证据搜集能力不足,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存在劳务关系,使得侵权主体的界定成为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难题。
    2. 过错程度认定难。
    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提供劳务者对于事故是否发生在从事劳动期间、自身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是否违反相关操作规范、事发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防护设施等影响过错程度认定的因素无法拿出充足有力的证据,往往在举证方面处于劣势,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程度认定难。
    (三)相近法律关系区分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使得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时,不同法律关系的责任承担变的截然不同。在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会以双方是承揽关系并非劳务关系进行抗辩。
    (四)法律适用依据难
    根据上述提到的人损赔偿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主在雇员发生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通常含义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其对自己的行为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根据上述提到的第35条规定,改变了上述归责原则,其将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作为了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之一。即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因劳务活动受到伤害的,接受劳务者应当承担的责任限于其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这就使得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法律适用依据难的问题。
    [09:20:26]
  • [嘉宾 毕士臣]:
    三、多种措施保障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逐渐
    上升,为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审理、统一裁判尺度,采取多种措施维护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 在审理案件时分清不同类型案件
    由于前述的人损赔偿解释规定与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关
    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方面存在不同的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的不同规定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与适用。对于这种情形,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区分适用两者的规定。
    单位雇佣个人的情形处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规定只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但是未明确单位雇佣个人造成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法律适用。对于此种情形仍应适用人损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雇员如果在雇佣活动中存在过错的情况,则应适用该条规定,减轻单位的责任。这样既能充分的保护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又能督促雇佣单位加强自身的管理,加大对提供劳务者的安全保障力度。
    个人雇佣个人的情形处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中个人以盈利为目的雇佣个人的情形,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包工头”雇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劳务中,雇主以自己的工作经验、以少量的资金、行业技术为基础,根据自身承揽工作的情况雇用劳务者,从中获得利益。在这种雇佣类型下发生劳务者受害时,在举证责任上雇主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过错较轻。如果雇主证明已提供了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雇员在操作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时,应适当减轻雇主的责任。这样可以引导雇主在生产作业中注重安全防护措施的配备,加强对受雇人员的安全监管和教育等。对于个人在生活、消费领域雇佣个人的情形处理,接受劳务一方并不会因为提供劳务一方的劳务活动而获得经济利益,彼此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雇主雇用个人为了自身生活所需,且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的风险性较少。该种类型中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时,举证责任上雇员应该举证证明雇主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这样可以使提供劳务者在承接劳务工作时考虑是否在自身掌握的技术能力范围内。
    [09:25:31]
  • [嘉宾 毕士臣]:
    (二) 在诉讼中注重释明与引导
    在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时要坚持在诉
    讼中做好释明和引导工作,以最大限度的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
    1.在诉讼费收取方面。对经济上确实存在困难、以及因提供劳务致残无固定生活来源等其他符合诉讼费用减免交纳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减、免、缓交诉讼费。
    2.在诉讼权利的维护方面。对法律常识欠缺、自身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联系法律援助律师。
    3.在案件的证据搜集、事实认定方面。案件审理中法官依法履行释明权,引导双方收集、提交证据,对于涉及的案件基本事实,法官必要时会进行实地走访、调查。
    4.在案件的调解方面。注重案件调解工作,对于经济困难的,急需钱款治疗的提供劳务者,根据具体情况做雇主的工作,先行支付部分费用用于治疗。对于确无责任的雇主,也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调解其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 在诉讼后法官可提出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作为人民法院实现审判职能的一项举措,同时
    也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所存在的问题,法官可以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他们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议,建议他们健全劳务用工管理,严格用工单位或雇主对雇员能力的审查责任,建立劳务人员的人身保险制度,定期的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等,共同减少提供劳务者受害事故的发生。
    以上就是本次新闻通报会的主要内容,感谢各位出席。希望通过本次通报会,能让社会公众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及风险多发点有全面的了解,同时加强自我保护,减少事故发生。谢谢各位!
    [09:28:56]
  • [主持人 梁晓]:
    谢谢毕士臣法官,按照会议议程,下面请安定法庭助理审判员宋杨通报典型案例。
    [09:29:12]
  • [嘉宾 宋杨]:
    【案例一】
    雇员应合理提赔偿,雇主在过错范围内赔付
    案情介绍:2017年3月文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劳务市场找到崔某并雇佣崔某去某村进行钢结构施工,做瓦皮裁剪工作。每天早上7点到施工现场开始工作,下午18点结束工作。2017年4月3日,崔某在量铁皮尺寸时被铁皮划伤左脚脚踝,文某将崔某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脚踝皮裂伤。医院诊断证明载明:建议休息3天,于4月5日、4月13日、4月20日换药处理,4月17日拆线治疗。因相关费用协商未果,崔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文某支付崔某医疗费326元、误工费4500元、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1282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文某负担。
    法院认为:崔某受文某雇佣,在文某提供的场地干活,由文某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过程中有谨慎注意安全的义务,文某作为雇主,应当为其提供安全设施以保障其工作环境安全。结合双方的过错,对于崔某受伤造成的损失,崔某应当承担30%的责任,文某应当承担70%的责任。对于医疗费由于文某已经为崔某垫付,对崔某要求给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营养费、护理费,结合崔某伤情,无相应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误工费,根据医嘱,本院认定误工期为20日。按照个税起征点3500元计算,误工费共计2333.33元,文某应当负担1633.33元,减去多垫付医疗费的870元,文某应当负担763.33元。对于交通费,本院认定为500元,文某应当负担350元,以上共计1113.33元。
    提示与建议:本案中有两个问题有必要加以说明。一是崔某在提出赔偿请求时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支持。对于超出合理范围内的赔偿请求,并不会得到支持。二是在个人以盈利为目的雇用个人的劳务关系中。当提供劳务者受害事故发生时,一般会视情况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崔某在施工过程中开始作业前已经知晓施工现场地面有铁皮等情况,不论是受人指派亦或主动清理,另或提出异议并拒绝提供该项劳务,均可避免损伤的发生,但其未充分做好施工准备,且在施工中亦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以至受伤,其上述疏失的存在应减轻雇主的相应责任。作为雇主,文某没有尽到施工场地安全保障义务和安全提醒义务,在施工中亦未关注或提示施工中的危险因素,应对崔某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因此结合双方的过错,对于崔某受伤造成的损失,崔某和文某分别承担30%、70%的责任范围较为适当。
    [09:32:39]
  • [嘉宾 宋杨]:
    【案例二】
    雇员无力承担医药费,可申请先予执行
    案情介绍:2013年3月20日,北京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王某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北京某公司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院改造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王某。2013年3月26日,李某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摔伤,后送至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李某共支付医疗费324 638.64元,其中165500元系北京某公司、王某等人垫付。由于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经李某申请,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由北京某公司先行支付李某医疗费140 000元。李某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伤残等级六级,需部分护理依赖。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公司、王某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93905.64元。
    法院认为:根据雇员与雇主各自过错,确定由王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北京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王某,故北京某公司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核算李某的各项损失,在扣除北京某公司、王某垫付的费用以及先予执行的费用外,判决由北京某公司与王某共同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600 956.40元。
    提示与建议:本案中有两个值得注意的情况。一是李某在治疗期间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在裁定先予执行后,李某及时得到先予执行案款,顺利完成治疗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者也就是雇员一般为弱势群体,经济条件有限。当无力支付医疗费时,受伤雇员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以便得到及时治疗。二是北京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雇主王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时若存在上述情况,受伤雇员可以要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程的发包人或分包人一般都具有较强的经济承受能力,判决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伤雇员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赔付,可以有效避免出现胜了官司却陷入执行难的困局。
    [09:40:08]
  • [主持人 梁晓]:
    谢谢宋杨,以上就是我院本次新闻通报会的通报内容,根据会议议程下面进入媒体提问环节,欢迎记者朋友们现场提问。
    [09:43:19]
  • [主持人]:
    新闻通报会现场正在进行媒体提问环节。
    [09:44:06]
  • [主持人 梁晓]:
    由于时间关系,现场提问到此结束。如有记者想继续采访,可以在散会后与我们联系。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支持与帮助,本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
    [09:50:5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到场的记者朋友和各位网友的关注,同时要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
    [09: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