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审判台

合议庭

原告

被告

直播现场

全景
12月26日14:30,西城法院审理“出版社拖欠拍摄制作费 文化公司诉至法院维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田原,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审理的“出版社拖欠拍摄制作费 文化公司诉至法院维权”案,感谢您的关注。
    [14:33:40]
  • [主持人]:
    原告某文化公司诉称:2014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某出版社签订合作协议,原告于2014年6年11日向被告汇款200万元拍摄制作费,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通报过任何拍摄进展和拍摄完成的证明。原告多次询问无果,认为被告违约,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并退还原告支付的拍摄制作费200万元、律师费76000元、交通费6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案亮点:法人变更,原债务是否承担。通过直播本次庭审,向公众展现并提示该类纠纷存在哪些交易风险。
    [14:34:03]
  • [主持人]:
    本案采取普通程序,由西城法院民三庭李蕾法官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任英、冯强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高波担任法庭记录。
    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下面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4:34:17]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
    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在旁听时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
    三、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新闻记者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以移动通讯等方式传播审判活动;
    四、开庭期间,请所有人员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到静音状态;
    五、请所有人员保持法庭内整洁,不准吸烟或乱扔废弃物;
    六、法庭庭审秩序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保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有权予以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审判员可以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其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审判长及人民陪审员入庭。
    [14:34:39]
  • [审判长]:
    请坐。
    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青,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丽,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剑锋,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军,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35:24]
  • [原告]:
    无异议。
    [14:38:35]
  • [被告]:
    无异议。
    [14:38:49]
  • [审判长]:
    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领先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盛音像出版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本院法官李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任英、冯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高波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北京领先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青、梁文丽与被告华盛音像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剑锋、李世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依法审理。
    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4:39:55]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40:47]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41:03]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14:41:27]
  • [原告]:
    详见卷宗,概述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的一份《道路交通安全》电视教育片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出资200万元拍摄制作费,被告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电视教育片的拍摄、编辑、制作及审核出版等,协议同时对双方的责任,双方权益、利润分配、违约条款、协议终止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告汇款200万元,但时至今日,两年多的时间里,被告既未向原告通报过任何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电视教育片的拍摄进展情况,也未提供《道路交通安全》电视教育片已拍摄完成的证明材料,期间原告也多次催问过拍摄进度问题,但被告均未明确答复。原告认为,被告在收到原告原告摄制作费后,未能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诉至贵院。
    [14:42:51]
  • [审判长]:
    原告明确诉讼请求
    [14:43:50]
  • [原告]:
    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的《道路交通安全》电视教育片项目合作协议书,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拍摄制作费2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76000元和交通费6000元,合计8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请求2是根据200万元计算的律师费76000元和交通费6000元。
    [14:44:03]
  • [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
    [14:44:47]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详见答辩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又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委托制作合同,2017年7月,我方已经将相关片子送至相关单位审核。
    [14:44:59]
  • [审判长]:
    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要围绕双方的诉讼焦点举证、质证,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首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14:45:29]
  • [原告]:
    证据一、《道路交通安全》电视教育片项目合作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的《道路交通安全》电视教育片项目合作协议书。一共四部片子。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了违约条款。
    [14:45:44]
  • [被告]: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该合同约定了双方责任,但是并未达成第九条协议中止第三款合同解除的标准。
    [14:46:03]
  • [审判长]:
    原告要求合同解除的依据是什么
    [14:46:24]
  • [原告]:
    第九条第三款及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即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4:46:57]
  • [原告]:
    证据二、兴业银行汇款回单2张(2014年6月11日),证明:被告实际向原告支付的拍摄制作费200万元。
    [14:47:14]
  • [被告]: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14:47:45]
  • [原告]:
    举证完毕。
    [14:48:01]
  • [审判长]:
    现在请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14:48:21]
  • [被告]:
    证据一、《道路交通安全》电视教育片项目合作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就《道路交通安全》电视教育片项目达成合作,双方存在荷合同关系,与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是同一份。
    [14:49:12]
  • [原告]: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14:49:21]
  • [被告]:
    证据二、委托制作协议书(复印件)、工商银行电汇凭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为了履行涉案合同内容,与第三方签订协议书,就相应项目进行制作,且如期交付相应制作款项。支付了相应款项。
    [14:50:24]
  • [审判长]:
    工商银行电汇凭证的日期是何时
    [14:54:39]
  • [被告]:
    2014年6月13日。
    [14:55:20]
  • [审判长]:
    原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14:57:03]
  • [原告]:
    因为没有原件,无法确定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请法庭核实。如果不一致我方不予质证,如果一致我方意见如下:1、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制作协议,原告并不知情,被告也从未通过任何方式告知原告。原告是委托被告制作,被告没有经过原告许可,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制作,违反约定;2、根据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双方约定的制作费用是100万元,分三期支付。并根据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汇款凭证,只有一笔60万元,即被告与第三方的制作也没有履行完毕。对于汇款凭证,无法质证,且被告没有经过原告许可,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制作,违反约定。
    [14:58:42]
  • [审判长]:
    被告,证据二原件在何处?
    [14:59:52]
  • [被告]:
    留存在被告档案室,因档案室工作人员休假,原件没有被调出来。明天即可提供。
    [15:00:17]
  • [审判长]:
    被告于明天上午10点在本院四层21法庭提交证据原件,逾期提交视为不能提交。原告需要到庭质证原件吗?
    [15:00:24]
  • [被告]:
    好的。
    [15:00:59]
  • [原告]:
    不需要,请法庭核实即可。
    [15:01:07]
  • [审判长]:
    被告与第三方合同的履行情况怎样
    [15:02:06]
  • [被告]:
    第三方已经将合同约定的脚本和样片交于被告,被告也将相应片子送交审核,但是因为尚未审核通过,故尾款40万元仍未支付给第三方。
    [15:02:24]
  • [被告]:
    证据三、《交通与安全》科普教育系列微电影创意剧本,关于送审“道路交通安全”科普微电影剧本的请示2份(复印件),2014.7交通与安全科普微电影系列片导演阐述与分镜脚本,2014.8交通与安全科普微电影系列片二导演阐述与分镜脚本,证明:第三方将委托制作协议书中的合同标的交付被告,被告也将脚本及成片交付审核,被告已经依约履行合同。
    [15:05:25]
  • [审判长]:
    原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15:05:44]
  • [原告]:
    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原被告之间合同的义务。我方始终没有收到被告委托第三方制作的通知。
    [15:06:01]
  • [被告]:
    送审的请示我方无法保存原件,脚本是原件。
    [15:06:09]
  • [被告]:
    证据四、《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后,被告前往第三方进行沟通,但是第三方已经搬离原地址,我方已经与第三方公司失去联系。证明被告在被诉后,仍然继续履行合同。
    [15:06:47]
  • [审判长]:
    证据原件在何处
    [15:10:20]
  • [被告]:
    在我方档案室,明天一并提交。
    [15:10:31]
  • [审判长]:
    原告是否同意现在质证
    [15:10:49]
  • [原告]:
    不是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如果真实,被告与第三方是2014年5月份签订的合同,在现在已经搬离的情况下,已经无法继续制作宣传片,所以对于被告证明目的也不认可。
    [15:11:00]
  • [审判长]:
    被告陈述下与第三方签署协议的情况
    [15:13:50]
  • [被告]:
    被告与第三方签署合同时,没有去第三方地址进行审查,委托协议是在被告处签订的。第三方的地址是租赁地址,合同的履行能力不能以第三方公司办公地点大小判断,且第三方已经将脚本和成片交付被告。
    [15:14:07]
  • [审判长]:
    何时交付
    [15:14:30]
  • [被告]:
    在2014年7月份左右交付脚本和系列片1,2014年8月份交付系列片2,是第三方派工作人员送到被告公司。
    [15:14:48]
  • [审判长]:
    被告收到样片后为何未支付尾款?
    [15:15:21]
  • [被告]:
    因为合同约定获得上级审核通过才支付尾款,目前还未审核通过,被告没有支付尾款。
    [15:15:28]
  • [被告]:
    举证完毕。
    [15:16:16]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证据?
    [15:16:26]
  • [原告]:
    我方有补充证据,证据三、律师函,证明:原告催要款项,双方领导也在沟通。我方于2016年8月24日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及起诉通知书,被告于两日后签收,签收后,被告现法定代表人张社长与我方沟通过。他们称不清楚拍摄的事情,说之前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移交,称可以去起诉。被告没有表达过继续履行的意思。直至2017年11月左右,被告称可以继续合作,原告表示不同意。
    [15:16:36]
  • [被告]:
    律师函是单方制作的,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没有收到,但是确实在与原告沟通。
    [15:17:32]
  • [审判长]:
    是否还有证据?
    [15:22:49]
  • [原告]:
    没有了。
    [15:23:01]
  • [被告]:
    没有了。
    [15:23:09]
  • [审判长]:
    合同约定5月25日付款,原告为何6月11日才付款?
    [15:23:53]
  • [原告]:
    后双方商定的。
    [15:24:07]
  • [审判长]:
    双方是否约定四部电视片各自的拍摄时间、播出及发行时间?
    [15:27:44]
  • [原告]:
    原告是非专业人事,完全相信被告,被告在协商时称很快就能拍摄完,当年就能出版发行。当时原告出200万元拍摄,是因为被告称其是公安部下属出版社,被告可以向全国机构推广,双方是为了通过发行盈利。所以合同约定了利润分配。
    [15:28:15]
  • [被告]:
    合同没有约定,是由于合同标的的特殊性,是电视教育片,原告作为文化传媒公司,清楚教育片的拍摄需要送审、发行,需要长期的履行过程,所以没有约定拍摄、发行时间。而且被告知道合同的特殊性,在拍摄中没有沟通。合同没有约定要将拍摄进程向原告汇报。
    [15:28:57]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要求被告履行过合同?是否询问过拍摄进程?
    [15:31:16]
  • [原告]:
    我方打款后,多次和被告联系,与被告的郑社长,都是电话联系。郑社长称一直是等一等,后来不接电话了。
    [15:34:01]
  • [被告]:
    不认可。
    [15:34:37]
  • [审判长]:
    签订合同后,双方何种形式沟通?
    [15:34:50]
  • [被告]:
    在2015年6月法人变更前,进行过电话沟通。当时样片已经报送各级部门进行审核。2015年6月后,被告发生内部人员全面调整,之后再未接到原告任何电话。
    [15:36:56]
  • [审判长]:
    双方沟通情况是否有证据?
    [15:37:26]
  • [原告]:
    没有。
    [15:37:37]
  • [被告]:
    没有。
    [15:37:52]
  • [审判长]:
    解释下第三条第二项运营期限?
    [15:38:49]
  • [原告]:
    片子拍完后,合作收益的时间。是片子出版发行后,被告承诺帮助原告运营6年时间。
    [15:38:57]
  • [被告]:
    拍摄、制作、播出、出版、发行的期限,原告所述相矛盾,合同签订时,双方没有脚本、成片,不存在运营、盈利的可能性。
    [15:39:19]
  • [审判长]:
    被告陈述因履行本案合同,使用原告资金的情况。
    [15:40:14]
  • [被告]:
    其中60万元已经支付给第三方公司,剩余款项约140万元仍在被告处。
    [15:41:23]
  • [审判长]:
    原告,诉讼请求2是否有书面证据?
    [15:41:43]
  • [原告]:
    是我方计算出来的,没有证据。
    [15:41:57]
  • [审判长]:
    双方认为本案合同是何状态?
    [15:42:15]
  • [原告]:
    被告没有履行。
    [15:42:55]
  • [被告]:
    被告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且已经将部分样片进行审核,并催促的审核进度。
    [15:43:14]
  • [审判长]:
    从被告的证据看,被告送审的日期是2014年7月,现在是否有结果?
    [15:44:00]
  • [被告]:
    尚无结果。
    [15:44:29]
  • [审判长]:
    原告认为合同解除于何时解除。
    [15:45:31]
  • [原告]:
    2016年8月24日发出律师函,两天后2016年8月26日收到日期是解除日期。
    [15:46:15]
  • [被告]:
    我方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
    [15:46:42]
  • [审判长]:
    被告送交审核的样片何时能有结果?
    [15:47:21]
  • [被告]:
    是送交公安部交管局和宣传局审核的;何时能有结果不清楚,因为送交审核对接人员都有变动。
    [15:47:55]
  • [审判长]:
    本案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是否有确切时间?
    [15:50:41]
  • [被告]:
    能够继续履行,但无法确定时间。明天能有准确答复。
    [15:51:41]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将脚本发给原告?
    [15:54:29]
  • [被告]:
    已经告知原告,但是不清楚是否送交原告。
    [15:55:12]
  • [审判长]:
    是否还能联系上第三方?
    [15:55:30]
  • [被告]:
    联系不上了。但是制作已经完毕,剩下报审、出版、发行都是被告的工作。
    [15:55:39]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15:56:36]
  • [原告]:
    没有了。
    [15:56:53]
  • [被告]:
    没有了。
    [15:57:0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5:57:10]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后,被告截至到今天,长达3年时间,仍未完成片子的拍摄、制作,更谈不到出版、发行。原告在支付了高额200万元费用后,因为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结果是被告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200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足的依据。
    [16:01:18]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1、被告已经实际履行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仍在履行期限内,被告也在积极进行审核、沟通,合同能够履行;2、被告在大范围人事变动后,由于人员变动导致工作推进困难,但原告也未与被告沟通,原告也懈怠履行,也有过错;3、根据现有进度,合同仍有履行的可能性;4、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交通费,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提交证据。
    [16:01:3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各方是否同意调解,有无具体调解方案。
    [16:02:05]
  • [原告]:
    同意调解。退还200万元,合作还可以再商定。
    [16:02:14]
  • [被告]:
    同意调解。不同意退钱,但愿意延长合同期限,即利润期限。
    [16:02:42]
  • [原告]:
    不同意被告的方案。
    [16:03:05]
  • [审判长]:
    鉴于目前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本次庭审中不再组织调解,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6:03:23]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6:03:37]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6:03:48]
  • [审判长]:
    现在休庭。(法锤)当事人阅笔录核对无异后签字!
    [16:04:05]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黄俊杰(导播)、赵萌(庭审记录)、李苑菁(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6:04:19]
  • [导播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6:0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