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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9日09:30直播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09:54:08]
-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09:55:1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09:55:22]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法庭审理准备工作完毕,请开庭。[09:55:34]
- [审判长]:传被告人马某斌到庭。
【击法槌】现在开庭。[09:55:49] -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是否使用过其他名字)、出生年月、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案发前从事什么职业、户籍地、居住地?[09:56:10]
- [被告人]:我叫马某斌,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某省某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外企职员),户籍地某省某市某区,在沪无固定住所。[09:56:20]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受过行政处罚?[09:56:55]
- [被告人]:都没有。[09:57:06]
-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09:57:17]
- [被告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羁押并于6月16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09:57:38]
- [审判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09:57:52]
- [被告人]:收到了。[09:58:03]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收到的?[09:58:14]
- [被告人]:2017年12月11日收到的。[09:58:2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倪红霞、叶菊芬,人民陪审员李加平组成合议庭,由倪红霞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陈瑶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傅强。今天出庭为被告人马某斌辩护的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斐、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汤玲玲。[09:58:5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31条之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调换。被告人马某斌,你是否申请回避?[09:59:04]
- [被告人]:不申请。[09:59:16]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09:59:32]
- [辩护人]:不需要。[09:59:4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被告人、辩护人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检查。2、被告人、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09:59:58]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00:15]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清楚?[10:00:28]
- [辩护人]:清楚。[10:00:38]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00:53]
- [公诉人]:“L'OREAL欧莱雅”商标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用于面上、身体上及手上的美容护肤洗剂、美容护肤凝胶等商品,且均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
2016年6月,王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庞某斌、张某民(均另案处理)共谋,未经欧莱雅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销售假冒欧莱雅品牌的化妆品。被告人马某斌明知王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欧莱雅品牌的化妆品,仍十余次为其将提供制假所需的香精共计150余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0元。
2017年6月15日,公安人员从庞某斌处查获欧莱雅牌化妆品样品14瓶、无名液体8桶等物;从王某二(另案处理)处查获贴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男士水能润泽净爽洁面啫喱5,604支、男士火山岩控油清痘洁面膏12,968支、男士劲能深层净化洁面膏2,412支、男士控油炭爽冰感洁面膏7,015支、男士控油炭爽抗黑头洁面膏5,536支;从张某民处查获贴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科研致透三重源净洁面乳30支、男士水能润泽净爽洁面啫喱3,040支、复颜洁面乳251支;从李某雨处查获贴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男士火山岩控油清痘洁面膏24486支、男士水能润泽净爽洁面啫喱1,232支、男士控油炭爽冰感洁面膏8,778支。
经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从王某二、张某民、李某雨处查获的产品均为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从王某二处查获的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07,865元,从张某民处查获的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8,560元,从李某雨处查获的货品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45,344元。
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马某斌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10:06:21] - [审判长]:被告人马某斌,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了没有?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是否属实?[10:06:40]
- [被告人]:听清楚了。属实。[10:06:52]
- [审判长]:被告人马某斌,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无异议?认不认罪?[10:07:08]
- [被告人]:没有异议,我认罪。[10:07:21]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10:07:34]
- [公诉人]:你在某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与“L'OREAL欧莱雅”公司有何关系?[10:46:20]
- [被告人]:是“L'OREAL欧莱雅”旗下的公司,主要生产“L'OREAL欧莱雅”化妆品。[10:46:30]
- [公诉人]:你在某某公司担任何职?[10:46:42]
- [被告人]:仓库保管员。[10:46:55]
- [公诉人]:王某干什么工作?[10:47:11]
- [被告人]:他通过别人找到我。[10:47:23]
- [公诉人]:王某收购涉案香精做什么?[10:47:34]
- [被告人]:我只是给他香精,他给我钱。[10:47:48]
- [公诉人]:王某找你要的香精是否是指定代码?[10:48:00]
- [被告人]:是的。66891的指定代码香精,使用于3-4款“L'OREAL欧莱雅”男士洗面奶。[10:48:12]
- [公诉人]:你知道王某用你提供的香精可以制造上述男士洗面奶?[10:48:35]
- [被告人]:我最初没考虑这么多,只想赚钱。[10:48:51]
- [公诉人]:你跟公安和公诉人说的你和王某“心照不宣”可以做仿冒洗面奶,以假乱真?[10:49:05]
- [被告人]:是的。[10:49:19]
- [公诉人]:你卖给王某香精的最初时间?[10:49:30]
- [被告人]:2016年6月他找我,我少量卖给他,大剂量销售给他是后面,基本每月一次,售价在350元/公斤,一共卖了150公斤左右。获利50000左右。[10:49:45]
- [公诉人]:王某如何支付的?[10:49:57]
- [被告人]:现金,微信,支付宝。[10:50:08]
- [公诉人]:除了卖给王某,还有否卖给小朱?[10:50:19]
- [被告人]:没有,只是卖了一次12公斤小朱,拿了7500元。[10:50:31]
- [公诉人]:王某小朱有否向其他人购买香精?[10:50:43]
- [被告人]:不知道。[10:50:56]
- [公诉人]:你有否将香精卖给其他人?[10:51:08]
- [被告人]:没有。最后一次卖给王某是2017年4月左右。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基本一月卖一次。[10:51:20]
- [公诉人]:你知道王某和谁一起生产“L'OREAL欧莱雅”假冒商品?[10:51:31]
- [被告人]:不知道。[10:51:43]
- [公诉人]:2017年6月15日你在哪被公安抓获?[10:51:54]
- [被告人]:在领导办公室。当时领导打电话给我叫我去领导办公室,我不知道去干什么,但是去了。[10:52:06]
- [公诉人]:有无检举揭发?[10:52:18]
- [被告人]:没有。[10:52:29]
- [审判长]: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10:52:42]
- [辩护人]:有。除王某外,你认识其他人否?[10:52:54]
- [被告人]:不认识。我只跟王某有接触。[10:53:05]
- [辩护人]:起诉书认定你获利5万,除此外王某有否其他销售提成的许诺?[10:53:22]
- [被告人]:没有。[10:53:52]
- [辩护人]:香精型号?[10:54:11]
- [被告人]:66891,用于“L'OREAL欧莱雅”男士洗面奶3-4款。并非全部洗面奶都用该款香精。[10:54:34]
- [辩护人]:被警方抓捕当天,你接到领导电话,是否知道有公安抓你?[10:54:47]
- [被告人]:当时不知道。但是在去的路上,接到王某和我都认识的一个朋友的电话,我知道上海的老板王某出事了。[10:55:17]
- [辩护人]:你在哪碰到耿某伟?[10:55:34]
- [被告人]:接到电话后,我碰到他的,他告诉我有上海的两个警察来找我。之后我发了一条信息给女友,后我打电话给她告诉她我出事了。当时耿某伟已经确认告诉我公安来找我,我也知道公安来抓我了。我打完电话给女友后,再进办公室的。打电话时我身边没有人,进办公室时,身边也没有人。我等了5分钟后,人事部主管和警察来了。[10:56:08]
- [辩护人]:耿某伟明确告诉你有上海的2名警察来抓你吗?[10:56:23]
- [被告人]:是的。[10:56:41]
- [辩护人]:你们单位已经出过类似的事吗?[10:56:51]
- [被告人]:好像有,但我不知道。[10:57:02]
- [辩护人]:起诉书你看过了吗?[10:57:13]
- [被告人]:看过。[10:57:29]
- [辩护人]:起诉书上列举的从王某二等人处查获了多种洗面奶,都是你提供的香精制造的吗?[10:57:48]
- [被告人]:不是,只是部分。[10:58:00]
- [辩护人]:66891香精只能使用在“L'OREAL欧莱雅”产品上?[10:58:12]
- [被告人]:是的。[10:58:23]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补充讯问?[10:58:33]
- [公诉人]:没有。[10:58:45]
- [审判长]:被告人马某斌,现在法庭对你进行讯问,你听清楚后应当针对所问的问题进行回答。[10:58:57]
- [被告人]:知道了。[10:59:07]
- [审判长]:你何时在某某公司工作?[10:59:24]
- [被告人]:2005年1月开始的,以前做混料;2016年6月开始做仓库保管员。[10:59:37]
- [审判长]:你刚开始做仓库保管员,王某就联系你了?[10:59:50]
- [被告人]:是的。可能是我在欧莱雅公司以前的同事把我的电话给了王某,所以他找到了我。[11:00:05]
- [审判长]:涉案香精如何带出来?[11:00:19]
- [被告人]:拿个小瓶装身上带出来,我们有安检,但查的不严。[11:00:30]
- [审判长]:如何交货?[11:00:45]
- [被告人]:一般在车上,王某过来拿,地点在公司旁边的车上。[11:00:56]
- [审判长]:一次带多少?[11:01:08]
- [被告人]:每次带出去一点,放在车上,一个月大概积累10公斤左右,一次交易。[11:01:23]
- [审判长]:66891号香精只做四种型号的男款洗面奶?[11:01:36]
- [被告人]:是的。具体名称我不清楚,但是我大概知道,比如清润系列的都用的这款,但是火山岩不用这款。具体适用的款如下:男士劲能深层净化洁面膏、男士控油炭爽冰感洁面膏。[11:01:55]
- [审判长]:只有上述2种?[11:02:04]
- [被告人]:男士劲能深层净化洁面膏、男士控油炭爽冰感洁面膏、男士控油炭爽抗黑头洁面膏。应该就是这3种。[11:02:16]
- [审判长]:涉案香精还可以用在其他产品上吗?[11:02:27]
- [被告人]:可以用到一、两种霜上,只能用在上述三种洗面奶上,因为如果用在其他产品上味道不一样,这个香精只影响味道,不影响产品成型。[11:02:42]
- [审判长]:你给王某时,告诉他了香精适用的具体产品类型吗?[11:02:53]
- [被告人]:我没有。他怎么知道我不清楚,但是他知道。[11:03:40]
- [审判长]:你怎么知道王某知道的?[11:03:59]
- [被告人]:我推断他知道这个香精用在这几款洗面奶上。[11:04:10]
- [审判长]:王某问你要时,没有告诉你用途吗?[11:04:22]
- [被告人]:没有。他只告诉我需要哪种代码的香精。[11:04:36]
- [审判长]:你被抓时的情况?[11:04:48]
- [被告人]:2017年6月15日下午(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当时手机有电话记录的),我在北区,领导打电话给我让我去南区,我开叉车(北区到南区开叉车5分钟)去了南区,在途中接到易老板的电话,这个人我和王某都认识,他告诉我上海的王某出事了,但具体没说出什么事,我当时心里一沉,但还是去了南区,大概10分钟左右从北区到了南区办公室,途中,在车间碰到了耿某伟,他告诉我有两个上海警察来抓我了,我当时就知道完了,然后就发短信给女友何某琴,她没回,后打电话给她,我告诉她我出事了,警察来找我了,让她帮忙照顾好家里,之后我去了办公室,去的时候没人,等了大概5分钟,领导和便衣警察都到了。[11:05:06]
- [审判长]:警察到了后,你如实供述了吗?[11:05:17]
- [被告人]:是的。当时便衣警察出示了警官证,带我去了某某派出所,上海警察简单询问了一下,没有做笔录,直接将我带到了上海。[11:06:24]
- [审判长]:你之前说你们厂里也出过类似案件?[11:06:36]
- [被告人]:是的,以前公司里的原料有人拿到外面卖,应该也是做假的“L'OREAL欧莱雅”,也被警察抓了,判了刑。[11:06:48]
- [审判长]:那王某找你,你如何想的?[11:06:58]
- [被告人]:我当时觉得这些香精都是合理损耗内的,正常情况下也是由收垃圾的收掉,公司规定是不能拿出去的。[11:07:12]
- [审判长]:你认为王某找你要香精,和你公司以前出的案件是否有关联?[11:07:27]
- [被告人]:我认为没有关联,东西不一样,而且当时没有想太多。[11:07:41]
-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无问题需要向被告人补充讯问?[11:07:53]
- [公诉人]:有。被告人,你刚才向法庭供述,耿某伟明确告诉你有上海警察来找你,你同事怎么知道的?怎么知道是上海警察?不是穿的便衣吗?[11:08:13]
- [被告人]:第一,我接到易老板电话,告诉我王某出事了,第二耿某伟说两个警察来了,我想就是上海警察。至于耿某伟如何知道是上海两个警察,我不清楚。[11:09:13]
-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无问题向被告人补充发问?[11:09:51]
- [辩护人]:有。被告人,按你之前的描述,你在知道有上海警察来抓你的情况下,有否想过逃跑?[11:10:40]
- [被告人]:两个警察来找我时,我想过逃跑,但是最终没有逃跑。[11:10:56]
- [辩护人]:之前你自己陈述你在得知警察来了,你在办公室里等待了5分钟?[11:11:09]
- [被告人]:是的。当时我只是害怕。我已经对自己被抓有心理准备。[11:11:21]
-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并说明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11:11:34]
- [公诉人]:刚刚庭审中,被告人做了不符合之前供述的陈述,就是他说他不知道王某购买香精的具体用途,在之后的举证过程中,公诉人会对此进行驳斥。
1、同案人王某、庞某斌、张某民、李某宝、李某雨的供述,证实王某等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研制、生产、包装有欧莱雅注册商标的化妆品的事实以及被告人马某斌明知王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欧莱雅品牌的化妆品,仍为其将提供制假所需的香精的数量和重量,从中非法获利的事实。[11:12:11]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否异议?[11:12:12]
- [被告人]:没有。[11:12:13]
- [辩护人]:没有。[11:12:13]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12:14]
- [公诉人]: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欧莱雅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公证书、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鉴定证明,证实欧莱雅股份有限公司为“欧莱雅”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欧莱雅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有关单位、个人侵犯公司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事宜,欧莱雅股份有限公司及在中国设立的任何合资、独资企业、子公司、管理公司未委托位于上述地址的工厂生产、加工、仓储由欧莱雅公司享有注册商标的任何包装物、半成品及成品,上述地址查扣的产品均为假冒欧莱雅注册商标的产品。[11:12:15]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否异议?[11:12:16]
- [被告人]:没有。[11:12:17]
- [辩护人]:没有。[11:12:17]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12:18]
- [公诉人]: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清点记录、现场笔录、搜查笔录以及部分涉案赃物的照片,证实从上述地址扣押假冒欧莱雅注册商标的产品以及其他涉案物品的事实。[11:12:19]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否异议?[11:12:20]
- [被告人]:没有。[11:12:21]
- [辩护人]:没有。[11:12:21]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12:22]
- [公诉人]:4、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扣押的假冒欧莱雅品牌化妆品的货品价值。[11:12:22]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否异议?[11:12:23]
- [被告人]:没有。[11:12:24]
- [辩护人]:没有。[11:12:24]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12:25]
- [公诉人]: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马某斌的到案情况。
公诉人当庭宣读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在该供述中,被告人称与王某、小朱心照不宣,因为想赚钱,可见被告人明知王某生产假冒“L'OREAL欧莱雅”产品,仍将香精出售给他。这部分供述与被告人今天开庭中陈述的其不知道王某购买香精的用途不符。
公诉人当庭宣读王某(另案关系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在该供述中王某供述了向被告人马某斌购买香精的过程,并表明他们系合作关系。
公诉人当庭宣读李某雨、张某民(另案关系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11:12:26]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否异议?[11:12:27]
- [被告人]:没有。[11:12:28]
- [审判长]:被告人,你庭审中讲到是当面将香精给王某的 ,但王某说你发快递给他?[11:12:28]
- [被告人]:也有发快递的,但比较少。[11:12:29]
- [辩护人]:没有。[11:12:29]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12:30]
- [公诉人]: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斌的身份情况。
另,出具的工作情况,系抓获被告人马某斌的民警出具的。说明马某斌不存在自首情节,系抓获归案。[11:12:31]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否异议?[11:12:32]
- [被告人]:没有。[11:12:33]
- [辩护人]:有的。我们认为公诉人提交的材料可以说明公安机关对马某斌的抓捕过程,但从庭审中马某斌的陈述来看,马某斌对公安的抓捕行动及心理状态,公安并不清楚,所以上述材料不能证明马某斌对公安抓捕行为不知情。
另补充一点,公诉人出具的抓捕说明真实可信,但是警方的技术侦察手段,与当时被告人被抓时的心理状态是没有关系的,马并不知道当时公安所采取的抓捕行动,马在主观和客观上在知道要被抓捕时都没有逃跑的行为。[11:12:34] - [公诉人]:对于马某斌供述的其单位同事耿大伟告知其有上海的警察来抓他,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工作情况来看,当时公安机关已经采用技术手段对马某斌进行封锁,马某斌已经无路可逃。且当时马某斌并没有可能通过其他同事知道有警察在抓他,领导是通知马某斌到办公室有公事。刚才庭审中,马的陈述仅能证明其预感到可能出事,但不能证明其已经知道警方已经来到单位对他进行抓捕,因此马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11:12:35]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12:36]
- [公诉人]:7、被告人马某斌对上述犯罪事实作了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斌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11:12:37] - [审判长]:请法警将涉案照片、标贴出示给被告人辨认。
(法警将涉案照片、标贴出示给被告人辨认)
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11:12:38] - [被告人]:无异议。[11:12:39]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11:12:40]
- [辩护人]:无异议。[11:12:41]
- [审判长]:请法警将涉案照片、标贴出示给被告人辨认。
(法警将涉案照片、标贴出示给被告人辨认)[11:14:44]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11:16:28]
- [被告人]:无异议。[11:16:46]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11:16:59]
- [辩护人]:无异议。[11:17:08]
-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证据要向法庭出示?[11:17:25]
- [被告人]:没有。[11:17:34]
-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证据要向法庭出示?[11:17:47]
- [辩护人]:有的。向法庭提交调查笔录两份及案外人何亚琴的手机微信记录一份,证实2017年6月15日当天,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实际抓捕以前,对于抓捕行为已经提前得知,并未逃跑。[11:18:01]
- [审判长]:被告人有异议否?[11:18:13]
- [被告人]:没有。[11:23:35]
- [审判长]:公诉人有否异议?[11:25:30]
- [公诉人]:只能证明被告人有可能得知公安抓捕,但实际上他并不知道公安当天在对他实施抓捕行为。[11:25:40]
- [审判长]:当天的手机记录可否提供?[11:25:50]
- [辩护人]:可以。[11:25:58]
- [审判长]:马某斌的手机号?[11:26:51]
- [被告人]:XXXXXXXXXXX。[11:27:03]
- [审判长]:你的微信名称?[11:28:03]
- [被告人]:斌斌。[11:28:13]
- [审判长]:微信绑定的是这个手机号?[11:28:24]
- [被告人]:是的。[11:28:37]
- [审判长]:你女友的微信名称?[11:28:49]
- [被告人]:小艾。微信头像是她本人。[11:29:00]
- [审判长]:你当时发给她什么信息?[11:29:11]
- [被告人]:我出事了。就发了一条,后来我打电话给她了。[11:29:21]
- [审判长]:“老板都被抓了” ?[11:29:53]
- [被告人]:是的。就这一条。
(法警向公诉人、被告人出示何亚琴手机记录)[11:30:24] - [审判长]:被告人有否异议?[11:30:40]
- [被告人]:没有异议,是我发的。[11:30:58]
- [审判长]:女友的手机号?[11:31:09]
- [被告人]:138的,手机号背不出。[11:31:27]
- [审判长]:公诉人意见?[11:31:40]
- [公诉人]:“老板都被抓了”不能证明被告人知道当天自己被抓捕,且该证据形式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11:31:52]
- [辩护人]:辩护人还有否证据?[11:32:01]
- [辩护人]:没有了。[11:32:28]
- [审判长]:(对各方出示的证据合议庭认为可以当庭认证的)公诉人(或辩护人)刚才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法庭予以确认。[11:33:03]
- [审判长]:(合议庭认为不能对证据进行当庭认证的)刚才法庭对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法庭已记录在案。[11:33:2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1:33:54]
- [公诉人]:1、被告人马某斌以牟利为目的,明知王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欧莱雅化妆品,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斌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第一本案同案关系人已经经过审理,该系列案件是多名被告人单线联系相互勾结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的犯意明显。马某斌将涉案香精提供给王某后,王在通过其他人进行生产、灌装、运输及对外销售。庭审中,尽管被告人马虽陈述其所供应的香精并非全部用于其它人生产的全部型号的假冒“L'OREAL欧莱雅”产品,但是马存在放任的故意,无论其他人生产几种都在马的犯罪故意之内,被告人在明知故意下提供产品原料给王某,应当与其他同案关系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马某斌提供的香精是其他人生产的假冒商品的一部分,马也没有进一步的生产销售行为,所以马某斌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用作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11:35:30]
-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11:35:57]
- [被告人]:希望宽大处理。[11:36:09]
- [审判长]: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1:36:26]
-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在量刑方面,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缓刑。1、被告人如实陈述犯罪行为,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2、被告人起到次要作用,被告人对具体假冒“L'OREAL欧莱雅”产品并不知情,系在王某的诱导下,将公司残料带出销售,其对于王某假冒生产行为并不知情,其对于所有假冒产品的品类销售均不知情,被告人之所以提供香精原料仅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受到引诱,马某斌获利少;3、悔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是家庭独子,家庭条件不好;5、属于初次、偶然的犯罪行为,在第一次公安讯问时,已经全部供述,具备认错态度,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不大;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处以缓刑。[11:39:56]
- [辩护人 辩护人2]: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无异议,被告人之前没有前科劣迹,是在王某的诱导下走入犯罪歧途;2、具有从轻情节:1)被告人马构成自首,抓捕当天,马在到达办公室之前已经知道王某被抓,同事耿大伟也告诉他警察来了,后马告诉女友自己出事,马在领导办公室等待警察5分钟,依据相关规定,被告人马某斌能逃未逃的上述行为构成自首。马某斌对公安的抓捕行为具有或然性的明知即可,并不需要百分百确定,尽管公安人员已经封锁现场,但被告人对此并不知晓,且其在进入办公室时里面并没有人,马系在办公室等待抓捕,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2)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良好,自始至终供述一致。3)马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马仅是同案关系人生产大量假冒产品中的一环,且马提供的香精仅能生产涉案假冒产品中的一部分。4)马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本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其以为涉案香精只是公司残料,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5)马获利较小,为生活所迫,且其与王某等人不存在利润分成。6)家庭条件不好,主观恶意小。
3、马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认罪悔罪,愿意接受经济赔偿和罚金处罚。
综上,被告人马某斌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11:40:40] - [审判长]:在刚才第一轮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都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符合自首情节,是否适用缓刑,公诉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11:41:10]
- [公诉人]:被告人虽然是从犯,但是其在犯罪环节中的重要性还是很大,他所提供的产品原料香精是犯罪的源头,所以不认可辩护人说的被告人犯罪行为轻微,但是对于其从犯的地位认可。[11:41:38]
- [审判长]:被告人你还有什么需要为自己辩护的?[11:41:48]
- [被告人]:没有。[11:41:57]
-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辩护意见?[11:42:07]
- [辩护人]:没有。[11:42:17]
- [审判长]:经过刚才的法庭辩论,法庭已经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马某斌,你最后有什么需要向法庭陈述的?[11:43:39]
- [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我从轻处罚。[11:44:53]
- [审判长]:今天的法庭审理到此结束,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另行定期宣告判决。休庭后,被告人、辩护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将被告人马某斌还押。休庭。【击法槌】[11:45:06]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11:45:17]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2: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