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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指APP销售河豚餐违法 消费者诉电商平台十倍赔偿”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09:32:04]
- [主持人]: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原告刘女士起诉称:其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手机APP客户端下单购买了“天正河鲀超值双人餐”22份,每份单价380元,共计花费8360元。每份套餐中的菜品有河豚皮、河豚鱼刺身、红烧菊黄豚等。
刘女士称,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2015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流通环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鱼有关问题的复函》,河豚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指“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某科技公司明知第三方卖家利用其平台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河豚,仍给第三方卖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刘女士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餐费836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83600元。[09:32:58] - [主持人]:本次庭审即将开始。[09:34:12]
- [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09:34:33] - [审判长]:现在核实各方当事人身份。[09:35:29]
- [原告]:刘某,女,住北京市大兴区。[09:35:42]
- [被告 被告1]: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征,北京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09:39:30] - [被告 被告2]:大连某河鲀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09:40:45] - [审判长]:各方对其他每方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09:42:27]
- [原、被告各方]:无异议。[09:43:39]
- [审判长]:原告刘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某河鲀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店(以下简称二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今天依法公开进行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东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陆红、杨占珍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高源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09:44:05] - [原、被告各方]: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45:45]
- [审判长]:请原告陈述你的诉讼请求。[09:46:08]
- [原告]:1、要求二被告连带退还餐费8600元。
2、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十倍赔偿。被告1是广告的发布者,其与商家签署的合同看出河鲀上架需要被告1审核,可见被告1之前是知道河鲀上架的。依据《食品安全法》123条,食品实际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09:46:31] - [审判长]:事实理由。[09:47:50]
- [原告]: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2015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流通环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鱼有关问题的复函》,河豚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指“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某科技公司明知第三方卖家利用其平台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河豚,仍给第三方卖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09:48:43]
- [审判长]:二被告的答辩意见。[09:50:10]
- [被告 被告1]:第一,我公司是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我公司与被告2签订合作书,我公司只是交易第三方平台,在原告与天正河豚的此次交易中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我公司已尽审慎注意义务。天正公司在养殖、生产、加工河豚方面的文件均是合法有效的。我公司展示的套餐经国家相关部门检验是符合食品安全的。天正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了河豚的检验标准证明。
第三,我公司作为第三方平台不应承担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我公司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不符合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第四,原告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名为消费者,实为谋利,原告的行为超过了正常消费者的范围,原告的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费关于消费者的定义。
第五,原告主张的赔偿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已将购买的套餐全部消费,已经不具备退货等的条件。原告使用的套餐是符合食品安全的。原告主张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依据的相关复函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废止。原告使用套餐后也并未出现不适。
综上,我公司作为交易平台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也不符合消费者身份,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50:35] - [被告 被告2]:同意被告1的答辩意见。[09:56:18]
- [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09:56:49]
- [原告]:二被告所述均不属实。经我了解,被告2不具有菊黄豚的经营资格。[09:57:07]
- [审判长]:原告通过哪个手机账户购买的河豚套餐?[09:57:39]
- [原告]:185xxxx6968这个号码。[09:57:57]
- [被告 被告1]:认可。138的手机号为同一个ID地址,我们推测也是原告购买的。[10:01:43]
- [被告 被告2]:认可,已购买的22份套餐已在我公司消费。[10:02:11]
- [审判长]:被告2提供的是什么餐饮?[10:02:33]
- [被告 被告2]:消费记录中没有菊黄豚套餐。我们提供的是河豚套餐,菊黄豚不是标准名称。我们是餐饮企业,不是工业生产企业,没有办法对具体标准进行明确,我们根据外表、菜品对套餐进行命名,只是对菜品进行命名的方法。我们无法确认什么是菊黄豚。[10:05:21]
- [被告 被告1]:不认可被告2所述。套餐名称、内容均是我们与被告2确认后发布的。[10:13:48]
- [审判长]:原告有无相关其他案件?[10:25:42]
- [原告]:有起诉百度糯米的案件,具体起诉金额记不清了。[10:26:05]
- [审判长]:本案所涉的22份套餐是否均由你本人消费,何时消费?[10:26:19]
- [原告]:已经消费了,有本人消费,也有本人消费。具体时间以对方记录为准。[10:26:32]
- [审判长]:食用完毕后有无出现不适?[10:26:43]
- [原告]:有,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出现了嘴麻的症状,当时去就医了,但由于时间较长,没有相应证据材料。出现不适后,未食用的部分就退单了。[10:26:56]
- [被告 被告1]:根据我方记录,原告一共退了9份。185手机号退了3份,138手机号退了6份。[10:27:12]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出示证据材料。[10:27:41]
- [原告]:同之前笔录4份证据材料,今日提交5、加工经营通知打印件一份。6、网页打印件一份。7、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二份。8、工商信息打印件一份。[10:28:43]
- [二被告]:一起质证。
对证据1、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
对证据2、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
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餐品中不包括红烧菊黄豚。
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该复函已于2017年3月废止。
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我方出售的是暗红东方豚。
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有本质区别,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是2016年和2017年月出具的,处罚依据是2015年624号复函,目前该复函已被废止。现在我方已经不应作为被处罚的主体。12141号处罚不完全是针对本案的。[10:29:31] - [原告]:12141号处罚是与本案有关的,是我消费的餐品。[10:30:00]
- [审判长]:被告1提交证据材料。[10:30:28]
- [被告 被告1]:同我们今日提交的证据目录,共八份证据。原件已经交到食药监局了。[10:30:52]
- [原告]:对证据1 、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被告1不是纯粹的第三方平台,合作协议书第六条,涉案商品需经严肃科技的审核发布。处罚决定书可以显示严肃科技明知出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却依然提供网络销售平台。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可以明确被告2准许经营的不包括菊黄豚,只具有东方红旗豚的养殖资格。
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可以看出有未消费退款的记录。如果我是为了谋利,应该是消费得越多越好,我就不会退款。我认为十倍赔偿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
对证据4、真实性均认可,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我消费的是菊黄豚,菊黄豚至今没有解禁。
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8、真实性认可,与本无关。[10:31:11] - [被告 被告2]:对证据1-8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10:31:47]
- [审判长]:被告2提交证据材料。[10:32:15]
- [被告 被告2]:同我们庭前提交的三套证据材料,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10:44:17]
- [原告]:对第一组证据:1、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我消费的菊黄豚至今没有解禁。2、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恰恰证明经营河豚鱼是非法的。3、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4、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5、真实性认可,恰恰说明天正公司有养殖红鳍豚的资格。6、真实性认可。7、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8-10、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10:44:37]
- [原告]:对第二组证据:1、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恰恰证明对方对河豚很了解,红鳍东方豚与菊黄豚是不同的品种,作为专业经营的机构不可能将名称弄错。2、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3、真实性不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是关于红鳍东方豚的,与本案无关。4-6、与本案无关,是针对红鳍豚的。7、真实性认可,但只是拟批准,还没有通过,不认可证明目的,且批准的品种是红鳍豚,与本案无关。8、真实性认可,但说明农业部等部门对河豚的开放也是持谨慎态度的,不认可证明目的。9、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10:44:52]
- [原告]:对第三组证据:1、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2-3、属于法律法规,不认可证明目的。4、真实性不认可。我不认识田军伟,且国家机关不会将举报人信息泄露。[10:54:25]
- [被告 被告2]:第三组证据中的证据4是在一次开会时获得的。[10:54:36]
- [被告 被告1]:对三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10:54:53]
- [审判长]:被告2明确原告起诉的22份是哪种河豚?[10:55:16]
- [被告 被告2]:有东方红鳍豚,也有暗纹东方豚。原料均来源于江苏中洋集团。[10:55:46]
- [审判长]:原告认为河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依据?[10:56:05]
- [原告]:被告2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河豚经营的种类只有两种,不得加工其他品种的河豚。2017年1月的处罚决定书也可以看出。[10:56:21]
- [审判长]:本案的证据材料、事实与理由,原告还有无补充?[10:56:42]
- [原告]:无。[10:57:00]
- [被告 被告1]:无。[10:57:07]
- [被告 被告2]:我们的原料一共来源于两家公司,另外一家名称记不清了。[10:57:19]
- [审判长]:庭后各方再主持相应调解工作,现当庭不再主持调解工作。[10:57:30]
- [原、被告各方]:听清。[10:57:4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10:58:01]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58:15]
- [被告 被告1]:坚持答辩意见。[10:58:26]
- [被告 被告2]:坚持答辩意见。[10:58:3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10:58:46]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58:59]
- [被告 被告1]:坚持答辩意见。[10:59:11]
- [被告 被告2]:坚持答辩意见。[10:59:18]
- [审判长]:现在休庭,各方阅笔录签字。[10:59:30]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大力支持。[11:02:34]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