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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某室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周某某。周某某与妻子荘某某生育周A、周B、周C三个女儿。陈C系周C的丈夫。1998年7月20日,周某某、荘某某原承租万安路80号房屋拆迁分得涉案房屋,拆迁安置周某某,周C两人,安置房屋面积64.97平方米,其中56.86平方米是“拆一还一”所得,另有8.11平方米系陈C单位出资所得。周某某死亡后,周C于2015年8月15日整理其遗物时得知涉案房屋登记在周某某一人名下。双方就周C、陈C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无法协商一致,故周C、陈C起诉请求:1、确认周C享有涉案房屋43.70%的产权份额,陈C享有上述房屋12.48%的产权份额。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周A、周B提起上诉。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09:59:16]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59:46]
-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10:00:06]
- [审判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
上诉人周杭叶、周杭林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19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王珍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成皿、代理审判员马忆蔺组成,由王珍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蔺皓然,书记员黄琪隽担任记录。
两上诉人意见是否一致?[10:00:18] - [上诉人]:一致。[10:00:43]
- [上诉人]:一致。[10:00:52]
- [审判长]:两被上诉人意见是否一致?[10:00:57]
- [被上诉人]:一致。[10:02:05]
- [被上诉人]:一致。[10:02:1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10:02:16]
- [上诉人]:不申请。[10:02:26]
- [被上诉人]:不申请。[10:02:33]
- [审判长]:当事人对二审期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10:02:37]
- [上诉人]:清楚。[10:02:45]
- [被上诉人]:清楚。[10:02:51]
- [审判长]:本案的审理方式为由合议庭成员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进行评议后作出裁判,当事人听清楚了吗?[10:02:56]
- [上诉人]:清楚。[10:03:04]
- [被上诉人]:清楚。[10:03:10]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10:03:15]
- [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详见上诉状。补充: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被上诉人周杭娟属于拆迁被安置人员,因而作出错误判决。依据一审卷宗第一卷第88页,当时的拆迁政策是根据细则第44、45条确定安置人口,依据该规定,周杭娟不居住拆迁房屋,他处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因此不应列入被安置人员。一审庭审中,周杭娟多次表示其不居住拆迁房屋。另依据一审卷宗第二卷第64页,拆迁公司、拆迁人调取的周杭娟居住状况,表明周杭娟住在丈夫陈志雄家中,平均居住面积接近6平米,在1997年被上诉人购买了他处的商品房,因此被上诉人不属于居住困难人员。依据一审卷宗第89页第四条,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安置面积,不计算户籍人口。由于周杭娟不具备被安置人员条件,安置协议错误的将其写在被安置人员一栏,并未因其名字写入增加拆迁利益。一审判决侵害了上诉人的利益。[10:03:23]
- [审判长]:被上诉人陈述答辩意见?[10:03:43]
- [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的上诉属于缠讼。按面积拆一还一问题,从面积上的确是拆一还一,但本来被拆的房屋是周成云承租的公房,周杭娟是同住人。同理,拆迁安置的应当是两个人。周杭娟因为结婚没有和周成云一起居住,属于人之常情。周杭娟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现在没有证据显示周杭娟曾享受福利分房。被上诉人购买的商品房,现在也已经出售,不属于他处有房。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10:03:49]
- [审判长]:现核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双方有无异议?[10:04:00]
- [上诉人]:一审判决书第4页认定周杭娟是别安置人员,我方有异议。观点同我刚才的陈述。对于判决书上的对安置协议的引述,我方没有异议。一审判决书第4页认定陈志雄出资协议书上的内容,我方有异议,与事实不符。《合资购买安置房出资协议书》内容是如一审判决书描述。补充:依据一审卷宗第82-83页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本案涉讼房屋有周成云办理产证规定信息,并未列明周杭娟为权利人。我方向交易中心了解,交易中心依据住房配售单列权利人。根据本案的住房配售单,受配人仅周成云一人,周杭娟是写在家庭成员一栏的。依据一审卷宗二第64页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依据当时的拆迁政策,拆迁人了解到周杭娟不居住拆迁房屋,因此拆迁人给五角场房管所出具了通知单,根据反馈信息,周杭娟他处有居住地,居住面积23.6平米。依据当时的拆迁政策,周杭娟已经超过居住困难条件的50%。拆迁人是应当知道周杭娟不应当被认定为被安置人员。[10:04:08]
- [被上诉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10:04:18]
-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补充的,住房配售单问题,租赁户名是周成云,是符合事实的。家庭成员是周杭娟,充分印证本案拆迁的被安置人员应当是周杭娟、周成云两人。关于周杭娟当时的居住情况,不影响动迁单位最终将周杭娟、周成云列为被安置人员的结论,动迁单位是查清周杭娟居住情况下、尊重事实而做出的决定。[10:04:24]
- [审判长]: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上诉人刚才所述居住困难条件是人均4平米以下,被上诉人是否清楚?[10:04:32]
- [被上诉人]:了解。[10:04:39]
- [审判长]:住房受配单上周成云是购房人,周杭娟是家庭成员,你方如何理解?[10:04:44]
- [被上诉人]:这是当时的通常写法。周杭娟当时不成为权利人是因为当时是周成云自己去交易中心办理的。[10:04:51]
- [审判长]:周杭娟,当时为何不参与?[10:04:58]
- [被上诉人]:周杭娟不参与,是因为两人的父女关系。当时周杭娟也想不到之后会因产权发生争议。拆迁除了房屋之前的钱款已经足够支付办理产权所需支付的费用。入住时,维修基金类的费用是陈志雄去办理的。产权证何时办理,被上诉人不清楚。入住时,不需要写清产权人的名字。是先入住,再办产证。入住时,物业公司、房产公司写的名字是何人,因为时间久远,我们不清楚。应该是两人的名字。[10:05:04]
- [审判长]:周杭娟户籍在动迁时在万安路80号内,之后是否有变动?[10:05:12]
- [被上诉人]:周杭娟户籍在1999.2.21从万安路房屋迁出。迁入邯郸路房屋中。[10:05:19]
- [审判长]:系争房屋户籍情况在分配房屋之后,有否变动?[10:05:27]
- [被上诉人]:系争房屋中没有其他户籍。周杭娟从未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10:05:33]
- [审判长]:上诉人,对于系争房屋户籍情况,你方是否了解?[10:05:40]
- [上诉人]:系争房屋目前在取得之后,周成云迁入户籍。周杭林也曾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到2013.10月左右迁出。周杭娟从未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周杭娟在知晓其在产证上没有名字后,就迁走了。当时周成云是自己照料自己的生活的。[10:05:47]
- [被上诉人]:周成云是自己一人生活的。周杭娟从未居住系争房屋。[10:05:57]
- [上诉人]:我方补充一点:依据住房调配单,错误的将周杭娟居住状况描述为借房。这点与事实不符。[10:06:04]
-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有问题向被上诉人发问?[10:06:11]
- [上诉人]:在拆迁时,被上诉人手上是否持有住房调配单、《合资购买安置房出资协议书》复印件?[10:06:16]
- [被上诉人]:是的,当时我方已经持有。[10:06:22]
- [上诉人]:周杭娟是否符合同住人定义?[10:06:29]
- [被上诉人]:符合。[10:06:35]
-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有问题向上诉人发问?[10:06:39]
- [被上诉人]:没有。[10:06:45]
- [审判长]:各方对本案事实还有无新的补充?[10:06:52]
- [上诉人]:无。[10:06:58]
- [被上诉人]:无。[10:07:07]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上诉人发言。[10:07:12]
- [上诉人]:住房调配单上列明被上诉人周杭娟借房户,与事实不符。依据当时拆迁人调取周杭娟住房情况核实通知显示,周杭娟没有借房,是居住在丈夫陈志雄家中。拆迁前一年,被上诉人购买了商品房。邯郸路房屋事后也进行了拆迁,周杭娟、陈志雄享受到了拆迁利益。根据规定,一人不能两次享受拆迁利益。因为被上诉人调取了本案拆迁房屋中周杭娟没有得到拆迁利益,邯郸路房屋的拆迁才给了周杭娟拆迁利益。因此周杭娟不是本案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员。被上诉人也无法陈述周杭娟符合拆迁政策的哪一项。依据拆迁细则第44条规定,周杭娟不是被安置人员。[10:07:20]
- [审判长]: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0:07:28]
- [被上诉人]:即便周杭娟结婚后居住夫家。其公婆的房屋属于公房。因此住房配售单借房户内容,没有错。周杭娟是被拆迁房屋同住人,且情况特殊。根据兜底条款,周杭娟属于情况特殊的范围。周杭娟没有享受过动迁利益。即便之后周杭娟享受过动迁利益,那么后面的行为也不影响之前的行为。[10:07:34]
- [审判长]:双方有无补充辩论意见?[10:07:41]
- [上诉人]:无。[10:07:46]
- [被上诉人]:无。[10:07:5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若有其他辩论意见的,请于庭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发表最后的陈述意见?[10:08:02]
- [上诉人]: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0:08:12]
- [被上诉人]: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10:08:18]
- [审判长]: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法庭进行劝解工作)[10:08:23]
- [上诉人]:愿意。[10:08:31]
- [被上诉人]:愿意。我方对整个房屋产权主张70%。[10:08:37]
- [上诉人]:不接受被上诉人的调解方案。[10:08:43]
- [审判长]:庭审到此,退庭后当事人应当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现在退庭。[10:08:4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10:09:04]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