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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任A、彭A系夫妻,任B系两人之子,张B系任B的配偶。任A、彭A与任B在2010年10月购买上海市宝山区真大路某室房屋,双方约定产权由任A、彭A与任B按出资比例共有,但房屋只登记在任B一名下,任A、彭A的份额由任B代持。2014年12月6日,任B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任B、张B,但未征得任A、彭A的同意。故任A、彭A起诉请求:确认任A、彭A与任B共同拥有涉案房屋产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任A、彭A提起上诉。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13:43:41]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3:43:45]
-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13:44:02]
- [审判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
上诉人任伟君、彭玉红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7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王珍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成皿、代理审判员马忆蔺组成,由王珍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蔺皓然,书记员黄琪隽担任记录。
两上诉人意见是否一致?[13:44:10] - [上诉人]:一致。[13:44:26]
- [被上诉人 任源]:一致。[13:44:36]
- [被上诉人 张屹]:一致。[13:44:4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13:44:52]
- [上诉人]:不申请。[13:45:00]
- [被上诉人 任源]:不申请。[13:45:07]
- [被上诉人 张屹]:不申请。[13:45:11]
- [审判长]:当事人对二审期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13:45:15]
- [上诉人]:清楚。[13:45:22]
- [被上诉人 任源]:清楚。[13:45:28]
- [被上诉人 张屹]:清楚。[13:45:33]
- [审判长]:本案的审理方式为由合议庭成员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进行评议后作出裁判,当事人听清楚了吗?[13:45:37]
- [上诉人]:清楚。[13:45:44]
- [被上诉人 任源]:清楚。[13:45:49]
- [被上诉人 张屹]:清楚。[13:45:53]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13:45:58]
- [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详见上诉状。补充:一审判决庭审和法庭调查违反民诉法基本程序。一审庭审中,对方代理人曾对本案一项证据真实性鉴定申请,依照民诉法规定法庭不能限制对方申请的权利。一审法官说服对方放弃申请。对方最终撤回申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没有载明双方举证质证的过程和意见,属于查明事实不清。本案涉及的系争房屋不是两上诉人给两被上诉人准备的婚房,与两被上诉人结婚无关。[13:46:05]
- [审判长]:被上诉人陈述答辩意见?[13:46:20]
- [被上诉人 任源]: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书中没有明确系争房屋的具体出资情况。出资情况是上诉人与我共同出资。同上诉人的主张。[13:46:27]
- [被上诉人 张屹]: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没有限制我方的诉讼权利。法官不存在刻意暗示我不能行使我方的诉讼权利。一审整个审理过程除了在判决书中体现还有一审卷宗,无需将整个审理过程在判决书中体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13:46:56]
- [审判长]:现核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双方有无异议?[13:47:14]
- [上诉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13:47:23]
- [上诉人]:补充:本案是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因此出资过程是非常重要的事实。上诉人在一审对出资进行了详细举证,张屹对证据也没有任何异议。但一审判决书对这些出资证据没有进行认定。[13:47:31]
- [被上诉人 任源]:判决书中写的我与上诉人是债权债务关系,我认为是共同投资购房关系。[13:47:44]
- [被上诉人 张屹]:对一审查明事实无异议。
对上诉人补充的内容,如我刚才所述,不一定将所有的审理过程都载明在判决书中,还有卷宗。对于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出资情况的证据,我方对出资情况的事实是表示认可的。至于出资款的性质,我方有自己的主张。[13:47:53] - [审判长]:张屹,对承诺书真实性认可吗?[13:48:07]
- [被上诉人 张屹]:不认可。由法院认定。[13:48:18]
- [审判长]:各方对本案事实还有无新的补充?[13:48:28]
- [上诉人]:承诺书对方没有申请鉴定,应当是认可其真实性。承诺书中出现“投资”,上诉人和任源的购房行为应当是共同投资购房。一审判决书第2页第3段,在房屋出租时,上诉人不是必然知道产证上的名字情况。当时上诉人不限购,不写上诉人名字是因为上诉人是支内人员,两上诉人钱款不够,需要贷款购房。两上诉人当时不能贷款。我方购房是属于长期投资,是为了养老。如果养老可以保障,这个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留给儿子,不写名字是为了规避遗产税,免去继承的手续。上诉人是从上海到外地支内工作,任源在外地上大学,毕业后回上海工作。任源回上海无处居住,当时我方在共康路花了30多万买了一套房屋。上诉人回上海居住的房屋,也是我们另外买的,是买一层送一层的。任源和我们居住在一起,结婚后也和我方居住在一起。我方一审提供了照片。系争房屋是在2012年出租的。[13:48:34]
- [被上诉人 任源]:对于系争房屋出租,我是知道的。[13:48:49]
- [被上诉人 张屹]:购买系争房屋时是作为婚房,后来居住情况发生了变化。张屹在逸仙路有一套房屋,是其婚前的房屋。[13:48:57]
- [审判长]:任源,在何种情况下,加上了张屹的名字?[13:49:04]
- [被上诉人 任源]:在婚后张屹反复要求下,加上了张屹名字。我父母不知道加名字的事情。因为要和张屹过一辈子,没有想到之后会离婚,所以就加上了张屹的名字。如果不离婚,承诺书上的内容不会有问题。张屹名字加上时,是明确共同共有的。张屹提起的离婚诉讼,我不同意离婚,一审未支持离婚。张屹在2018.3.20再次提起离婚诉讼。[13:49:11]
- [审判长]:张屹,是否知道承诺书?[13:49:23]
- [被上诉人 张屹]:承诺书我方不知道。在2017.1离婚诉讼中,也从未拿出过这份承诺书。[13:49:30]
-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知道张屹名字加到系争房屋产证上?[13:49:39]
- [上诉人]:不知道。出租是任伟君去出租的。2012年出租系争房屋的,任伟君拿房产证给租客,该房产证上是任源一人的名字。2015年任源夫妻居住到虹口区张屹的房屋内。产证在2015年之后就不放在任伟君处了。出租系争房屋是签三年的合同的,到期后,租客不愿意退房。我不愿意再出租了。于是我和中原地产的经理去找了租客、派出所、物业、居委等,在9.28将系争房屋收回了。[13:49:45]
- [审判长]:2014年,任源为何不将张屹名字添加进产证的事情不告诉上诉人?[13:50:01]
- [上诉人]:当时任源两人住到虹口的房屋去了。和我们往来很少了。任源就没有告诉我们。[13:50:09]
- [审判长]:当事人发问。[13:50:17]
- [上诉人]:系争房屋拿到房产后由谁管理?[13:50:23]
- [被上诉人 任源]:我父母管理。张屹未到系争房屋去过。[13:50:28]
- [上诉人]:张屹是否去过系争房屋?[13:50:35]
- [被上诉人 张屹]:代理人不清楚。[13:50:44]
- [上诉人]:本案系争房屋虽产证上登记的是任源,但保管、物业费缴纳等都是由上诉人操作的。[13:50:50]
- [被上诉人 任源]:我方不用发问。[13:50:58]
- [被上诉人 张屹]:我方不用发问。[13:51:04]
- [审判长]:各方还有何补充?[13:51:09]
- [上诉人]:无。[13:51:15]
- [被上诉人 任源]:张屹名字加上产证的事情我未告知父母。[13:51:20]
- [被上诉人 张屹]:无。[13:51:27]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上诉人发言。[13:51:31]
- [上诉人]:两被上诉人处于离婚期间,父母才主张其应得的合法权益。请法庭考虑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判决书应当更加规范、完整,一审判决书确实遗漏了质证环节。对于张屹的申请,一审法官表现出明显的倾向性。[13:51:38]
- [审判长]: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3:51:45]
- [被上诉人 任源]:同意上诉人意见。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是张屹提出的,我到现在还不同意离婚,因此没有拿出承诺书。况且承诺书是写给我父母的。[13:51:51]
- [被上诉人 张屹]:上诉人和任源的单方承诺,效力不及于张屹,也不足以否定物权登记。确权纠纷出现时机微妙。是上诉人和任源配合启动诉讼,为了规避其在离婚诉讼中的责任。[13:52:00]
- [审判长]:各方有无补充辩论意见?[13:52:07]
- [上诉人]:一审判决书没有明确我方的出资情况。[13:52:15]
- [被上诉人 任源]:无。[13:52:21]
- [被上诉人 张屹]:无。[13:52:26]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各方若有其他辩论意见的,请于庭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发表最后的陈述意见?[13:52:31]
- [上诉人]: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3:52:39]
- [被上诉人 任源]: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3:52:46]
- [被上诉人 张屹]: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13:52:53]
- [审判长]: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法庭进行劝解工作)[13:52:59]
- [上诉人]:愿意。[13:53:07]
- [被上诉人 任源]:愿意。[13:53:13]
- [被上诉人 张屹]:不愿意。[13:53:19]
- [审判长]:庭审到此,退庭后当事人应当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现在退庭。[13:53:2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13:53:50]